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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E相关法律法规汇编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施工现场

第1条参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民工),要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第2条电工、焊工、司炉工、爆破工、起重机司机、打桩机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第3条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

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

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它隔离设施。

距地面3米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档板或安全网。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第4条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

需要拆动的,要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同意。

第5条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第6条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

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落杆;危险地区,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

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7条工地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坡度不得大于3%。

铁轨终点应有车档,车辆的制动闸和挂钩要完好可靠。

第8条坑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壁土质稳固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支撑走动,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

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机械距坑边距离。

往坑槽运材料,应用信号联系。

第9条调配酸溶液,应先将酸缓慢的注入水中,搅拌均匀,严禁将水倒入酸中。

贮存酸液的容器应加盖和设有标志。

第10条做好女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保护工作。

女工在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能胜任时,根据医生的证明,应调换轻便工作。

第二节机电设备

第11条机械操作,要束紧袖口,女工发辫要挽入帽内。

第12条机械和动力机的机座必须稳固。

转动的危险部位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13条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准使用。

第14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零接地,并设置单一开关;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

第15条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

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转中修理。

第16条电气、仪表、管道和设备试运转,应严格按照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运转时不准擦洗和修理,严禁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

第17条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应停电。

不能停电时,应有隔离防护措施。

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中下面工作,通过架空输电线路时应将起重臂落下。

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不小于下表规定:

见表

第18条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第19条受压容器应有安全阀、压力表,并避免暴晒、碰撞;氧气瓶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第20条X光或(射线探伤作业区,非操作人员不准进入。

第21条从事腐蚀、粉尘、放射性和有毒作业,要有防护措施,并进行定期体检。

第三节高空作业

第22条从事高空作业要定期体验。

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23条高空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第24条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

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5条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桩作业。

第26条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

梯子横档间距以30厘米为宜。

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

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2人同时在梯上作业。

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

人字梯底脚要拉牢。

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第27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架的挑梁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专人负责。

第28条乘人的外用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

除指派的专业人员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绳索和随同运料的吊篮、吊装物上下。

第四节季节施工

第29条暴雨台风前后,要检查工地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线路,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雨、漏电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的,立即排除。

第30条高层建筑、烟囱、水塔的脚手架及易燃、易爆仓库和塔吊、打桩机等机械,应设临时避雷装置,对机电设备的电气开关,要有防雨、防潮设施。

第31条现场道路应加强维护。

斜道和脚手板应有防滑措施。

第32条夏季作业应调整作息时间。

从事高温工作的场所,应加强通风和降温措施。

第33条冬季施工使用煤炭取暖,应符合防火要求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有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措施。

第一部分土木建筑

第二章架子工

第一节脚手架材料

第34条钢管脚手应用外径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的钢管,长度以4~6.5米和2.1~2.3米为宜。

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不得使用。

第35条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发现有脆裂、变形、滑丝的禁止使用。

第36条木杆应采用剥皮杉木和其它各种坚韧硬木。

杨木、柳木、桦木、椴木、油松和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木杆,一律禁止使用。

第37条木脚手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厘米,大横杆、小横杆(排木)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8厘米,6~8厘米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根加密使用。

第38条竹脚手的立杆、大横杆、剪刀撑、支杆等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5厘米;小横杆不得小于9厘米(6~9厘米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根加密使用)。

青嫩、枯脆、裂纹、白麻、虫蛀的竹杆不得使用。

第39条钢制脚手板应采用2~3毫米的I级钢材,长度为1.5~3.6米,宽度23~25厘米,肋高5厘米为宜,两端应有连接装置,板面应钻有防滑孔。

凡是裂纹、扭曲的不得使用。

第40条木脚手板应用厚度不小于5厘米的杉木或松木板,宽度以20~30厘米为宜,凡是腐朽、扭曲、斜纹、破裂和大横透节的不得使用。

板的两端8厘米处应用镀锌铁丝箍绕2~3圈或用铁皮钉牢。

第41条竹片脚手板,板厚不得小于5厘米,螺栓孔不得大于1厘米,螺栓必须拧紧。

竹编脚手板,其两边的竹杠直径不得小于4.5厘米,长度一般以2.2~3米,宽度以40厘米为宜。

第42条脚手架的绑扎材料可采用8#镀锌铁丝,直径不少于10毫米的麻绳或水、葱竹篾。

第二节外脚手架

第43条钢管脚手架的立杆应垂直稳放在金属底座或垫木上。

立杆间距不得大于2米;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米;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

钢管立杆、大横杆接头应错开,要用扣件连接拧紧螺栓,不准用铁丝绑扎。

第44条木脚手架的立杆应埋入地下30~50厘米,埋杆前先挖好土坑,将底部夯实并垫以砖石,如遇松土或者无法挖坑时,应绑扫地杆。

木脚手架的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米;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米。

第45条竹脚手必须搭设双排架子。

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3米;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0.75米。

第46条抹灰、勾缝、油漆等外装修用的脚手架,宽度不得小于0.8米,立杆间距不得大于2米;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8米。

第47条木、竹立杆和大横杆应错开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5米。

绑扎时小头应压在大头上,绑扣不得少于三道。

立杆、大横杆、小横杆相交时,应先绑两根,再绑第三根,不得一扣绑三根。

第48条单排脚手架的小横杆伸入墙内不得小于24厘米;伸出大横杆外不得小于10厘米。

通过门窗口和通道时,小横杆的间距大于1米应绑吊杆;间距大于2米时,吊杆下需加设顶撑。

第49条18厘米厚的砖墙、空斗墙和砂浆标号在10号以下的砖墙,不得用单排脚手架。

第50条脚手架的负荷量,每平方米不能超过270公斤。

如果负荷量必须加大,应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架设。

第51条脚手架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6~7根立杆应设剪刀撑和支杆。

剪刀撑和支杆与地面的角度应不大于60度,支杆底端要埋入地下不小于30厘米。

架子高度在7米以上或无法设支杆时,每高4米,水平每隔7米,脚手架必须同建筑物连接牢固。

第52条架子的铺设宽度不得小于1.2米。

脚手板须满铺,离墙面不得大于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

脚手板搭接时不得小于20厘米;对头接时应架设双排小横杆,间距不大于20厘米。

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叉搭接,垫平铺手板应用木块,并且要钉牢,不得用砖垫。

第53条翻脚手板应两人由里往外按顺序进行,在铺第一块或翻到最外一块脚手板时,必须挂牢安全带。

第54条上料斜道的铺设宽度不得小于1.5米,坡度不得大于1:

3,防滑条的间距不得大于30厘米。

第55条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要绑1米高的防护栏杆和钉18厘米高的挡板或防护立网。

第56条在门窗洞口搭设挑架(外伸脚手架),斜杆与墙面一般不大于30度,并应支承在建筑物的牢固部分,不得支承在窗台板、窗檐、线脚等地方。

墙内大横杆两端都必须伸过门窗洞两侧不少于25厘米。

挑架所有受力点都要绑双扣,同时要绑防护栏杆。

第三节里脚手架

第57条砌筑里脚手架铺设宽度不能小于1.2米,高度应保持低于外墙20厘米。

里脚手的支架间距不得大于1.5米,支架底脚要有垫木块,并支在能承受荷重的结构上。

搭设双层架时,上下支架必须对齐,同时支架间应绑斜撑拉固。

第58条砌墙高度超过4米时,必须在墙外搭设能承受160公斤荷重的安全网或防护挡板。

多层建筑应在二层和每隔四层设一道固定的安全网。

同时再设一道随施工高度提升的安全网。

第59条搭设安全网应每隔3米设一根支杆,支杆与地平一般须保持45度,在楼层支网须事先预埋钢筋环或在墙的里外侧各绑一道横杆。

网应外高里低,网与网之间须拼接严密,网内杂物要随时清扫。

第四节其它脚手架

第60条金属挂架的间距,一般不得大于2米。

预埋的挂环(钢销片)必须牢固,挂环距门窗口两侧不得少于24厘米,60厘米的窗间墙只准设一个挂环,最上一层的挂环要设在顶板下不少于75厘米。

安挂架时,应两人配合操作,插销必须插牢,挂钩插入圆孔内须垂直挂到底,支承钢板要紧贴于墙面。

在建筑物转角处,应挑出水平杆,互相绑牢。

第61条吊栏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安装。

悬挂吊栏的钢丝绳围绕挑梁不得少于3圈,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个,每个吊栏不少于两根保险绳,每次提升后要将保险绳与吊栏卡牢固定。

钢丝绳不得与建筑物或其它构件摩擦,靠近时应用垫物或滑轮隔开。

散落在上面的杂物要随时清除。

第62条用手板葫芦升降的吊栏,操纵时严禁同时扳动前进杆与返向杆,降落时要先取掉前进杆上的套管,然后扳动返向杆徐徐降落。

第63条桥式脚手架的支承架底座应夯实,并用垫木垫稳,每层必须与建筑物连接牢固。

桁架应在地面组装,桁架两端的角钢必须卡抱支承架两侧角钢。

用倒链或手扳葫芦提升时要安好保险绳,就位后立即与支承架挂牢。

第64条用钢管搭设井架,相邻两位杆接头错开不少于50厘米,横杆和剪刀撑(十字撑)要同时安装。

滑轨必须垂直,两轨间距误差不得超过10毫米。

第65条钢门架整体竖立时,底部须用拉索与地锚固定,防止滑移,上部应绑好缆风,对角拉牢,就位后收紧固定缆风。

第66条井架、门架和烟囱、水塔等脚手架,凡高度10~15米的要设一组缆风绳(4~6根),每增高10米加设一组。

在搭设时应先设临时缆风绳,待固定缆风绳设置稳妥后,再拆临时缆风绳。

缆风绳与地面的角度应为45~60度,要单独牢固地拴在地锚上,并用花篮螺丝调节松紧,调节时必须对角交错进行,缆风绳禁止栓在树木、电杆等物体上。

第67条脚手架、井架、门架安装完毕,必须经施工负责人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五节脚手架拆除

第68条拆除脚手架,周围应设围栏或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看管,禁人入内。

拆除应按顺序由下而下,一步一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

第69条拆除脚手架大横杆、剪刀撑,应先拆中间扣,再拆两头扣,由中间操作人往下顺杆子。

第70条拆下的脚手杆、脚手板、钢管、扣件、钢丝绳等材料,应向下传递或用绳吊下,禁止往下投扔。

第三章瓦工

第71条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

不准站在砖墙上做砌筑、划线(勒缝)、检查大角垂直度和清扫墙面等工作。

第72条砌砖使用的工具应放在稳妥的地方。

斩砖应面向墙面,工作完毕应将脚手板和砖墙上的碎砖、灰浆清扫干净,防止掉落伤人。

第73条山墙砌完后应立即安装桁条或加临时支撑,防止倒塌。

第74条起吊砌块的夹具要牢固,就位放稳后,方得松开夹具。

第75条在屋面坡度大于25度时,挂瓦必须使用移动板梯,板梯必须有牢固的挂钩。

没有外架子时檐口应搭防护栏杆和防护立网。

第76条屋面上瓦应两坡同时进行,保持屋面受力均衡,瓦要放稳。

屋面无望板时,应铺设通道,不准在桁条、瓦条上行走。

第四章石工

第77条搬运石料要拿稳放牢,绳索工具要牢固;两人抬运,应互相配合,动作一致;用车子或筐运送,不要装得太满,防止滚落伤人。

第78条往坑槽运石料,应用溜槽或吊运,下方不准有人。

第79条在脚手架上砌石,不得使用大锤,修整石块时要戴防护镜,不准两人对面操作。

第80条工作完毕,应将脚手板上的石渣碎片清扫干净。

第五章抹灰工

第81条室内抹灰使用的木凳、金属支架应搭设平稳牢固,脚手板跨度不得大于2米。

架上堆放材料不得过于集中,在同一跨度内不应超过两人。

第82条不准在门窗、暖气片、洗脸池等器物上搭设脚手板。

阳台部位粉刷,外侧必须挂设安全网。

严禁踩踏脚手架的护身栏杆和阳台栏板上进行操作。

第83条机械喷灰喷涂应戴防护用品,压力表、安全阀应灵敏可靠,输浆管各部接口应拧紧卡牢。

管路摆放顺直,避免折弯。

第84条输浆应严格按照规定压力进行,超压和管道堵塞,应卸压检修。

第85条贴面使用预制件、大理石、磁砖等,应堆放整齐平稳,边用边运。

安装要稳拿稳放,待灌浆凝固稳定后,方可拆除临时支撑。

第86条使用磨石机,应戴绝缘手套穿胶靴,电源线不得破皮漏电,金刚砂块安装必须牢固,经试运转正常,方可操作。

第六章木工

第一节支模拆模

第87条模板支撑不得使用腐朽、扭裂、劈裂的材料。

顶撑要垂直,底端平整坚实,并加垫木。

木楔要钉牢,并用横顺拉杆和剪刀撑拉牢。

第88条采用桁架支模应严格检查,发现严重变形、螺栓松动等应及时修复。

第89条支模应按工序进行,模板没有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禁止利用拉杆、支撑攀登上下。

第90条支设4米以上的立柱模板,四周必须顶牢。

操作时要搭设工作台;不足4米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第91条支设独立梁模应设临时工作台,不得站在柱模上操作和在梁底模上行走。

第92条拆除模板应经施工技术人员同意。

操作时应按顺序分段进行,严禁猛撬、硬砸或大面积撬落和拉倒。

工完前,不得留下松动和悬挂的模板。

拆下的模板应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集中堆放,防止钉子扎脚。

第93条拆除薄腹梁、吊车梁、桁架等预制构件模板,应随拆随加顶撑支牢,防止构件倾倒。

第二节木构件安装

第94条在坡度大于25度的屋面上操作,应有防滑梯、护身栏杆等防护措施。

第95条木屋架应在地面拼装。

必须在上面拼装的应连续进行,中断时应设临时支撑。

屋架就位后,应及时安装脊檩、拉杆或临时支撑。

吊运材料所用索具必须良好,绑扎要牢固。

第96条在没有望板的屋面上安装石棉瓦,应在屋架下弦设安全网或其它安全设施。

并使用有防滑条的脚手架,钩挂牢固后方可操作。

禁止在石棉瓦上行走。

第97条安装2层楼以上外墙窗扇,如外面无脚手架或安全网,应挂好安全带。

安装窗扇中的固定扇,必须钉牢固。

第98条不准直接在板条天棚或隔音板上通行及堆放材料。

必须通行时,应在大愣上铺设脚手板。

第99条钉房檐板,必须站在脚手架上,禁止在屋面上探身操作。

第三节木工机械

平刨机

第100条平刨机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否则禁止使用。

第101条刨料应保持身体稳定,双手操作。

刨大面时,手要按在料上面;刨小面时,手指不低于料高的一半,并不得少于3厘米。

禁止手在料后推送。

第102条刨削量每次一般不得超过1.5毫米。

进料速度保持均匀,经过刨口时用力要轻,禁止在刨刃上方回料。

第103条刨厚度小于1.5厘米、长度小于30厘米的木料,必须用压板或推棍,禁止用手推进。

第104条遇节疤、戗槎要减慢推料速度,禁止手按节疤上推料。

刨旧料必须将铁钉、泥砂等清除干净。

第105条换刀片应拉闸断电或摘掉皮带。

第106条同一台刨机的刀片重量、厚度必须一致,刀架、夹板必须吻合。

刀片焊缝超出刀头和有裂缝的刀具不准使用。

紧固刀片的螺钉,应嵌入槽内,并离刀背不少于10毫米。

压刨机(包括三面刨、四面刨)

第107条机床只准采用单向开关,不准采用倒顺双向开关。

三、四面刨,要按顺序开动。

第108条送料和接料不准戴手套,并应站在机床的一侧。

刨削量每次不得超过5毫米。

第109条进料必须平直,发现材料走横或卡住,应停机降低台面拨正。

遇硬节减慢送料速度,送料的手指必须离开滚筒20厘米以外,接料必须待料走出台面。

第110条刨短料长度不得短于前后压滚距离;厚度小于1厘米的木料,必须垫托板。

裁口机(包括立槽刨、线角刨、铲口刨)

第111条按材料规格调整盖板。

一手按压,一手推进。

刨或锯到头时,将手移到刨刀或锯片的前面。

第112条送料缓慢均匀,不得猛拉猛推,遇有硬节应慢推。

接料需待过刨口15厘米。

第113条裁硬木口,一次不得超过深1.5厘米,高5厘米;裁松木口,一次不得超过深2厘米,高6厘米。

禁止在中间插刀。

第114条裁刨圆形木料,必须用圆形靠山,用手压牢,慢速进料。

第115条机器运转时,禁止在防护罩和台面上放置任何物品。

圆盘锯(包括吊截锯)

第122条操作前应进行检查,锯片不得有裂口,螺丝应上紧。

第123条操作要戴防护眼镜,站在锯片一侧,禁止站在与锯片同一直线上,手臂不得跨越锯片。

第124条进料必须紧贴靠山,不得用力过猛,遇硬节慢推。

接料要待料出锯片15厘米,不得用手硬拉。

第125条短窄料应用推棍,接料使用刨钩。

超过锯片半径的木料,禁止上锯。

第二节制材机械

带锯机

第135条锯条应调整适宜,先试运转,声音正常无串条危险时,方可开锯。

锯条齿侧裂纹超过锯条宽度的1/6、接头处裂纹1/8、连续缺齿两个和接头超过3处,都不准使用。

有裂纹的地方应钻孔截缝。

第136条圆木上跑车前应调好大小头。

锯旧料时应详细检查,清除铁钉等物。

第137条圆木必须紧靠车桩车盘,钩未挂好不准松动撬杠。

操作时手脚不准伸出跑车边缘,以防碰撞。

第138条非操作人员不得上车,跑车未停稳禁止下木料。

第139条进锯前应准确摇尺,进锯后不得更动尺码。

进锯速度不宜过猛,运转中严禁调整锯卡子和清理碎料、树皮等。

第140条倒车不宜过快,并注意检查排除戗槎、木节等障碍,木料的尾端越过锯条50厘米,再行倒车,以防顶断锯条。

第141条跑车进退时,禁止任何人在车道上停留和抢行。

第142条操作小带锯,上下手要相互配合,不要猛推猛拉。

送料时手不应进入台面,接料时手不应超过锯口。

锯短料时,应用推棍送料。

第八章钢筋工

第一节制作、绑扎

第146条钢材、半成品等应按规格、品种分别堆放整齐,制作场地要平整,工作台要稳固,照明灯具必须加网罩。

第147条拉直钢筋,卡头要卡牢,地锚要结实牢固,拉筋沿线2米区域内禁止行人。

人工绞磨拉直,不准用胸、肚接触推杠,并缓慢松解,不得一次松开。

第148条展开盘圆钢筋要一头卡牢,防止回弹,切断时要先用脚踩紧。

第149条人工断料,工具必须牢固。

掌克子和打锤要站成斜角,注意扔锤区域内的人和物体。

切断小于30厘米的短钢筋,应用钳子夹牢,禁止用手把扶,并在外侧设置防护箱笼罩。

第150条多人合运钢筋,起、落、转、停动作要一致,人工上下传送不得在同一垂直线上。

钢筋堆放要分散、稳当,防止倾倒和塌落。

第151条在高空、深坑绑扎钢筋和安装骨架,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第152条绑扎立柱、墙体钢筋,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和攀登骨架上下。

柱筋在4米以内,重量不大,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起;柱筋在4米以上,应搭设工作台。

柱梁滑架,应用临时支撑拉牢,以防倾倒。

第153条绑扎基础钢筋时,应按施工设计规定摆放钢筋支架或马凳架起上部钢筋,不得任意减少支架或马凳。

第154条绑扎高层建筑的圈梁、挑檐、外墙、边柱钢筋,应搭设外挂架或安全网。

绑扎时挂好安全带。

第155条起吊钢筋骨架,下方禁止站人,必须待骨架降落到离地1米以内始准靠近,就位支撑好方可摘钩。

第二节冷拉和张拉

第156条冷拉卷扬机前应设置防护挡板,没有挡板时,应将卷扬机与冷拉方向成90度,并且应用封闭式导向滑轮。

操作时要站在防护挡板后,冷拉场地不准站人和通行。

第1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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