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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退休的最新规定
事业单位退休的最新规定_事业单位退休年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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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退休年龄规定是什么?
【推荐】按照《劳动法》规定,职工到了一定法定年龄就可以申请退休。
像学校、公立医院等都属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年龄规定和企业是否一致?
事业单位退休年龄最新规定又是什么?
小编为此整理了相关法律资料,下面我们一起做个简单了解学习吧。
一、机关、事业工作人员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国家公务员法》规定: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二、事业单位退休年龄是多少?
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和机关的工人退休的政策条件仍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其中:
1、干部: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2、工人: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三、正常退休需要办理的手续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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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中国的法定退休年龄男干部60,工人55;女干部55,工人50岁),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写退休人员审批表、退休人员审批花名册并携带认识档案到社保局初审,初审通过后再到地方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政务大厅审批,审批需要公示一周,公示满后将公示表加盖工会、监察和人事部门的印章再到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政务大厅审批,审批后将审批表送社保局,次月就可以领取养老金了。
四、提前退休怎么办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
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通过这篇短文,我们不难发现,事业单位退休年龄最新规定和企业有所不同,它将退休年龄分为两种情况划分,男干部和职工都是年满60周岁可以退休,而女职工是年满50周岁,女干部是年满55周岁。
这里大家要注意区分。
同样,事业单位人员退休也有正常退休和提前退休两种情况。
事业单位退休的最新规定_河南省事业单位退休年龄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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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事业单位退休年龄的规定有哪些?
【推荐】很多在职职工对于自己的退休年龄都有很多疑惑,虽然国家对于退休年龄都有相关法规约束,但是各个地方的事业单位又有着细微差异的政策条件,在此小编针对河南省事业单位退休年龄为您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一、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
1、正常退休:
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2、特殊工种: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从事其他有害有毒身体工作累计满八年。
男年满55周岁,女45周岁;3、病退: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和劳社部发[2002]8号文规定的标准,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二、2015年退休年龄新政策:
1、三中全会中央已敲定:
延长5岁用10年。
对于延迟退休提出的方案是:
2、从2015年开始,1965年出生的女性职工和居民应当推迟1年领取养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迟2年,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女性65岁领取养老金;3、从2020年开始,1960年出生的男性职工和居民推迟6个月领取养老金,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男性职工和居民65岁领取养老金。
三、2015年干部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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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015年工人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
2014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2014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014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2014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综上,河南省事业单位退休年龄也会根据职工的职位高低、参加革命的年限、以及在未到达规定年限的时候是否经过相关医院证明职工是否完全丧失劳动力来进行详细的判断。
并且男性职工和女性职工在退休年龄上也不一样。
事业单位退休的最新规定_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精)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立一套符合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人才成长规律的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老交替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市规定的各项待遇。
第二章退休条件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含聘期满10年的聘用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㈡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㈡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㈢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职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退休后的待遇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照对同级在职人员的规定,阅读有关文件,听有关报告,参加有关学习、会议和重大活动。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未建立之前,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固定工资与活工资(全额拨款[财政拨款]单位固定工资70%,活工资30%;差额拨款[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单位固定工资60%,活工资40%)之和根据不同工作年限按以下比例计发:
1.工作年限在35年以上的,按90%的比例计发;2.工作年限在30年至34年的,按85%的比例计发;3.工作年限在20年至29年的,按80%的比例计发;4.工作年限在10年至20年的,按70%的比例计发;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50%的比例计发。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固定工资和活工资之和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比例计发:
1.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100%的比例计发,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规定数额的护理费;2.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95%的比例计发。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荣获市(省、部)级以上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的职工和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一等功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5%。
高级专家获市(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0%至15%。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市(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科技成果奖中的四等以上奖(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5%。
对其他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中有突出成就者,经市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5%。
第十二条对符合国家和市其他有关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可按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并计算后,实际计发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额。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根据国家规定,适时调整退休费。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本单位在职人员同样的非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去世的,其安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同级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在医疗保险制度尚未建立之前执行现行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所需住房,按同级在职人员的住房标准一起列入计划,执行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人员,其待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退休后的安置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原则上由原单位负责就地安置,符合易地安置条件需易地安置的,应尽量到其配偶或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
要求到本市市区安置的,从严控制。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由原工作单位协助解决在易地的住房。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易地安置的,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首次搬迁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在原工作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保留的津补贴和医疗费,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发放和办理;易地安置的,可委托代管单位代为发放。
第五章退休后的管理第二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综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负责本系统、本单位退休人员的事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较多、较集中的部门或地区,应建立适当的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设施,保证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的学习、活动需要。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人数较多,有退休管理机构的部门,由退休管理机构负责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人数较少,未建立退休管理服务机构的部门,应确定兼职人员负责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经费按规定标准列入财政预算,拨给同级政府人事部门。
管理经费应专款专用,当年节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活动经费按规定标准列入财政预算,拨给其行业主管部门。
活动经费为集体使用经费,不得分给个人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后,可适当提高管理经费和活动经费标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条款中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本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