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加热器型式试验作业指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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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加热器型式试验作业指导书
GB、EN、IEC标准室内加热器型式试验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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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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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EN、IEC标准室内加热器型式试验作业指导书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1
6、分类
6.1
在电击防护方面,器具应属于下列各种类别之一:
0类、0I类、I类、II类、III类
视检
●6.1
EN类别为:
I类、II类、III类(EN60335-1)
视检
6.2
器具应具有适当的防水等级,打算用于温室或建筑现场的加热器至少应是IPX4型器具(IEC/EN60335-2-30、GB4706.23,增加)
视检
2
7、标志和说明
7.1
器具应有含下述内容的标志:
—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V);
—电源性质的符号,标有额定频率的除外;
—额定输入功率(W),或额定电流(A);
—制造商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识:
—对于II类器具应有“回”型标识
—防水等级的IP代码,IPX0不标出;
视检
●7.1
器具打算连接到主要电源,标志的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应包含:
单相230V;多相400V(EN60335-1)
视检
7.1
打算由用户来充液的加热器应标有最高和最低液位
视检
加热器应标有结合ISO3864禁止标识(颜色除外)的IEC60417-5641(DB:
2002-10)符号或标上下述内容:
警告:
禁止覆盖
视检
下列加热器不要求标上该标志:
高位安装的加热器;可见发光的辐射式加热器;结构能够保证其不被覆盖的加热器;打算用于干衣并符合GB4706.60(IEC60335-2-43)的加热器;
(IEC/EN60335-2-30、GB4706.23,增加)
视检
※7.1
安装在凳子下面的加热器不要求标上该标志
(IEC/EN60335-2-30:
A2-2007,增加)
视检
7.1
在运输或储藏时设计拆掉防火保护罩的加热器应标有:
“加热器的防火保护罩未安装好,加热器不得工作”的内容(IEC/EN60335-2-30、GB4706.23,增加)
视检
※7.1
安装在天花板发热灯具,应标上最大功率和灯的类型
(IEC/EN60335-2-30:
A2-2007,增加)
视检
7.2
用多种电源的驻立式器具,其标志应有下述内容:
“警告:
在接近接线端子前,必须切断所有的供电电路”
此警告语应位于接线端子罩盖的附近
视检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2
7.3
具有一个额定值范围,而且不用调节就能在整个范围内进行工作的器具,应采用由一个连字符分开的范围的上限值和下限值来表示
视检
具有不同的额定值并且必须由用户或安装者将其调到一个特定值时才能使用的器具,应标出这些不同的值,并且用斜线将它们分开
视检
7.4
如果能调节器具适用于不同的额定电压,则该器具所调到的电压值的位置应清晰可辨
视检
7.5
标有多个额定电压或多个额定电压范围的器具,应标出每个电压或电压范围对应的额定输入功率或额定电流。
视检
※7.5
但是,如果一个额定电压范围的上下限值之间的差值不超过该范围平均值的10﹪,则可标出对应该范围平均值的额定输入功率或额定电流
注:
平均值改为算术平均值(IEC/EN60335-1:
A2-2006,修改)
视检
7.5
额定输入功率或额定电流的上限值和下限值应标在器具上,以使得输入功率与电压之间的关系是明确的
视检
7.6
当使用符号时,应符合标准要求
视检
7.7
连接到两根以上供电导线的器具和多种器具,除非其正确的连接方式是很明确的,否则器具应有一个连接图,并将图固定到器具上
视检
7.8
除Z连接以外,用于与电网连接的接线端子标示方法:
—专门连接中线的接线端子,应该用字母N标示;
—保护接地端子,应该用标准规定的符号标示;
这些表示符号不应放在螺钉、可取下的垫圈或在连接导线时能被取下的其他部件上
视检
7.9
除非明显的不需要,否则工作时可能会引起危险的开关,其标志或放置的位置应清楚的表明它所控制的器具的哪个部分
视检
7.10
驻立式器具上开关的不同档位,以及所有器具上控制器的不同档位,都应该用数字、字母或其他视觉方式标明
如果用数字来标示不同的档位,则断开位置应该用数字“0”标示,对较大的输出、输入、速度和冷却效率等档位,应该用一个较大的数字标示
数字“0”只能表示“断开”档位,除非不致引起与“断开”档位相混淆
视检
7.11
在安装或正常使用期间,打算调节的控制器应有调节方向的标示
视检
7.12
使用说明应随器具一起提供,以保证器具能安全使用
视检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2
7.12
如果器具上使用“禁止覆盖”符号进行标示时,应解释其含义。
标有“禁止覆盖”或带有“禁止覆盖”符号的加热器,其使用说明应包括下述内容:
警告:
为避免过热,禁止覆盖加热器
视检
使用说明应规定:
加热器不得直接置于电源插座下面
(IEC/EN60335-2-30、GB4706.23,增加)
视检
※7.12
对于带有可与易触及的玻璃板、直接接触的发热元件的加热器,其使用说明应规定:
加热器在玻璃损坏时不得使用(IEC/EN60335-2-30、GB4706.23,增加)
注:
对于易触及的玻璃板、增加了陶瓷或类似材料,(IEC/EN60335-2-30:
A2-2007,增加)
其使用说明应规定修改为加上警告语(IEC/EN60335-2-30:
A2-2007,修改)
视检
※7.12
对于可见发光的辐射式加热器,除了高位安装外,使用说明应包括下述内容:
因为加热器的被覆盖或不正确的放置会引起火灾危险,故不得利用带有可自动接通电源的程序器、定时器、或任何其他装置来使用本加热器
(IEC/EN60335-2-30、GB4706.23,增加)
注:
可自动接通电源增加了单独遥控操作系统(IEC/EN60335-2-30:
A2-2007,增加)
视检
7.12
对于带有不用工具就可部分拆掉防火保护罩的可见发光的辐射式加热器,其使用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本加热器的防火保护罩是用于防止直接接触发热元件的,当加热器使用时,防火保护罩必须安装在位
—防火保护罩对儿童和残疾人没有提供全面的保护
视检
便携式加热器的使用说明应包括下述内容:
在浴缸、喷头或游泳池的四周不得使用本加热器
如果适用,使用说明应包括清洁可见发光辐射式加热器的反射器的内容
对于燃油加热器,应提供更换灯泡的说明
视检
充油式散热器的使用说明应包括下述内容:
—本加热器要充灌定量的特殊油类。
如果因泄漏在修理时需要打开盛油容器,则该项工作仅能由制造厂来完成或与制造厂的售后服务代理接洽
—当废弃加热器时,要符合油类处理的有关规定
(IEC/EN60335-2-30、GB4706.23,增加)
视检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2
※7.12
若适用,要求安装在天花板式加热灯具应制定清洁的程序包括拆除灯罩(IEC/EN60335-2-30:
A2-2007,增加)
视检
※7.12
说明书必须包含如下内容:
Thisapplianceisnotintendedforusebypersons(includingchildren)withreducedphysical,sensoryormentalcapabilities,orlackofexperienceandknowledge,unlesstheyhavebeengivensupervisionorinstructionconcerninguseoftheappliancebyapersonresponsiblefortheirsafety.
视检
说明书必须包含如下内容:
Childrenshouldbesupervisedtoensurethattheydonotplaywiththeappliance.(IEC/EN60335-1:
A2-2006,增加)
视检
7.12.1
如果在用户的维护保养期间有必要采取预防措施,则应给出相应的详细说明
视检
7.12.1
打算通过螺钉或其他方式固定安装的加热器,使用说明应给出安装方法的详细内容
视检
对于驻立式可见发光的辐射式加热器,使用说明应包括靠近窗帘和其他可燃材料安装时可能存在危险的警告
(IEC/EN60335-2-30、GB4706.23,增加)
注:
IEC/EN60335-2-30:
A2-2007代替为下面的条款
视检
※7.12.1
对于驻立式可见发光的辐射式加热器和安装在天花板发热灯具,使用说明应包括靠近窗帘和其他可燃材料安装时可能存在危险的警告
(IEC/EN60335-2-30:
A2-2007,代替)
视检
7.12.1
对于高位安装的加热器,使用说明应规定加热器的安装在离地至少1.8m的位置上
视检
可能用于浴缸的固定式加热器,使用说明应规定加热器的安装要使得在浴缸内或淋浴区的人不能够触及到开关和其他控制器
视检
如果加热器的滚轮或支脚是单独提供的,则使用说明应规定前述部件如何固定到加热器上
视检
打算安装在衣橱中的加热器,使用说明应给出在衣橱中正确安装的详细内容
(IEC/EN60335-2-30、GB4706.23,增加)
注:
IEC/EN60335-2-30:
A2-2007修改为下面的内容
视检
※7.12.1
打算安装在衣橱中或天花板的加热器,使用说明应给出在衣橱中或天花板正确安装的详细内容
视检
安装在天花板加热灯具,使用说明应给出在天花板上安装的凹进的空间或开孔的详细内容和包括下述内容:
视检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2
※7.12.1
接上页:
器具不应安装在覆盖绝缘材料或类似的材料的环境中空气排泄调节可以执行
器具不应在托梁、横梁或椽上切断或开槽进行安装
视检
安装在礼堂凳子下的加热器,应包括下述内容:
—说明打算安装在凳子的位置
—加热器安装后到地面最小的距离
—加热器的前面和后面的边缘安装在离凳子至少50mm的距离
(IEC/EN60335-2-30:
A2-2007,修改)
视检
7.12.2
如果驻立式器具未配备电源软线和插头,也没有断开电源(其触点开距提供在过电压等级III条件下全断开)的其他装置,则使用说明中应指出,其连接的固定布线必须按布线规则配有这样的断开装置
视检
7.12.3
说明书中指出,能与温升超过50K的部件接触的固定布线,应选用带T标志的。
视检
7.12.4
嵌入式器具,其使用说明应包括下述方面的明确信息:
—为器具安装所需的空间尺寸;
—在此空间内支撑和固定器具的装置的尺寸和位置;
—器具各部分与其周围结构之间的最小间距;
—通风孔的最小尺寸以及它们的正确位置;
—器具与电源的连接,以及各分离元件的互连;
—除非器具所带开关符合24.3的规定,否则需要器具安装后能够断开电源连接
视检
7.12.5
对于有专门制备软线的X型连接的器具,使用说明应包括内容:
“如果电源软线损坏,必须用专用软线或从其制造商或维修部买到的专用组件来更换”
视检
对于有专门制备软线的Y型连接的器具,使用说明应包括内容:
“如果电源软线损坏,为了避免危险,必须由制造商、其维修部或类似部门的专业人员更换”
视检
对于有专门制备软线的Z型连接的器具,使用说明应包括内容:
“电源软线不能更换,如果软线损坏,此器具应废弃”
视检
7.12.6
带有非自复位热断路器(通过切断电源复位)的电热器具的使用说明,应包括内容为:
为避免由热断路器的误复位产生危险,器具不能通过外部开关装置供电,例如定时器或者连接到由通用部件定时进行通、断的电路
视检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2
7.12.7
固定式器具的使用说明中应阐明如何将器具固定在其支撑物上
视检
7.13
使用说明和本标准要求的其他内容,应使用此器具销售地所在国的官方语言文字写出
视检
7.14
标志应清晰易读并持久。
经过试验后,标志仍应清晰易读,标志牌应不易揭下并且不应卷边
通过用手沾水的布擦拭标志15s,再用沾汽油的布擦拭15s,
“禁止覆盖”符号的高度至少是15mm;“禁止覆盖”字体的高度至少3mm
(IEC/EN60335-2-30、GB4706.23,增加)
用游标卡尺测量字体的高度
※7.14
最大额定功率和灯具的类型字体的高度至少6mm
(IEC/EN60335-2-30:
A2-2007,增加)
用游标卡尺测量字体的高度
7.15
标志应在器具主体上。
标志从器具外面应清晰可见。
驻立式器具安装就位后,制造商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记和产品的型号或系列号是可见的
开关或控制器的标志应标该元件上或附近,如引起误解应是不可拆卸的
视检
对于高位安装的加热器,应能从1m远的距离看清开关的不同档位
(IEC/EN60335-2-30、GB4706.23,增加)
视检
※7.15
在加热器安装后,有关覆盖的标志是可视的。
该标志不能标在便携式器具后面
(IEC/EN60335-2-30、GB4706.23,增加)
注:
后面代替为底部或后面(IEC/EN60335-2-30:
A2-2007,代替)
视检
7.15
有关可拆防火保护罩的标志应在其安装之前是可视的
(IEC/EN60335-2-30、GB4706.23,增加)
视检
7.16
可更换的热熔体或熔断器的动作,其牌号或识别熔断器的标识在更换时清晰可见
视检
3
8、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8.1
器具的结构和外壳应使其对意外触及带电部件有足够的防护
按8.1.1和8.1.2测试方法
※8.1
安装在天花板加热灯具,仅在取下加热灯具时,螺纹或卡口灯座的带电体触及不用要求
(IEC/EN60335-2-30:
A2-2007,增加)
视检
8.1.1
8.1的要求器具正常使用进行工作时所有的位置,和取下可拆卸部件后的情况
取下可拆卸部件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3
8.1.1
只要器具能通过插头或全极开关与电源隔开,位于可拆卸盖罩后面的灯则不必取下,但是,在装取位于可拆卸盖罩后面的灯的操作中,应确保对触及灯头的带电部件的防护
用不明显力施加给B型试验探棒,除了通常在地上使用且质量超过40kg的器具不斜置外,器具处于每种可能的位置,探棒通过开口伸到允许的任何深度,并且在插入到任一位置之前、之中和之后,转转或弯曲探棒。
如果探棒无法插入开口,则在垂直的方向给探棒加力到20N;如果该探棒此时能够插入开口,该试验要在试验探棒成一定角度下重复
B型试验探棒不能碰到带电体
如果需要借助工具才可以拆下可拆防火保护罩,则不用拆卸防火保护罩,条件时:
—使用说明中说明:
在清洗反射器前必须把插头从电源插座中拔出;或
—加热器装有一个III类过电压类别的全极断开关(IEC/EN60335-2-30、GB4706.23,增加)
8.1.2
用13号试验探棒(试验销)穿过各开口,试验探棒应不能触及到带电部件。
穿过0类器具、II类器具或II类结构上的各开口;以及在表面覆盖一层非导电涂层如瓷釉或清漆的接地金属外壳的开口,但通向灯头和插座中的带电部件的开口除外
用不明显的力施加给13号试验探棒(试验销)来穿过各开口
8.1.5
嵌装式器具、固定式器具和以分离组件形式交付的器具在安装或组装之前,其带电部件至少应由基本绝缘来防护
视检
8.2
II类器具和II类结构,其结构和外壳对与基本绝缘以及仅用基本绝缘与带电部件隔开的金属部件意外接触应有足够的防护。
只允许触及到那些由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与带电部件隔开的部件
按8.1.1测试方法
※8.1
在用户维护更换加热灯具而取下可拆卸部件之后,只要内部布线的基本绝缘与GB5023(IEC/EN60227)或GB5013(IEC60245)要求的软线的电气绝缘等效,内部布线的基本绝缘可以触及(IEC/EN60335-2-30:
A2-2007,增加)
电气绝缘的施加电压按GB5023(IEC/EN60227)或GB5013(IEC60245),测试方法按13.3
4
10、输入功率和电流
10.1
额定输入功率,在正常工作温度下,输入功率>25和≤200W对额定输入功率偏差不应大于±10﹪,如果输入功率>200W偏差为+5﹪或20W(选较大的值)/-10﹪
以额定电压、频率供电,所有能同时工作的电路都处在工作状态,运转稳定后,用电参数测试仪测试功率和电流
10.2
额定输入电流,在正常工作温度下,输入电流>0.2和≤1.0A对额定输入电流偏差不应大于±10﹪,如果输入电流>1.0A偏差为+5﹪或0.10A(选较大的值)/-10﹪
5
11、发热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5
11.1
在正常使用中,器具和其周围环境不应达到过高的温度
按发热试验作业指导书
11.2
加热器应按方法检验的要求放置在测试角内
(IEC/EN60335-2-30、GB4706.23,代替)
11.3
除电机绕组外其它位置的温升用热电偶法测量
毡垫的温升要用热电偶来测量,热电偶要连接到直径为15mm、厚度为1mm的铜或黄铜制成的涂黑小圆片上,并放置到毡垫的表面上
(IEC/EN60335-2-30、GB4706.23,增加)
11.4
电热器具在正常工作状态参数以1.15倍额定输入功率工作
如果装有电动机、变压器或电子电路的器具温升超过规定的限值,并且输入功率小于额定输入功率,则器具应在1.06倍的额定电压下重复试验
(IEC/EN60335-2-30、GB4706.23,增加)
11.5
以0.94倍和1.06倍额定电压之间的最不利电压供电,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工作
11.6
组合型器具要按电热器具工作
(IEC/EN60335-2-30、GB4706.23,代替)
11.7
加热器应工作至稳定状态建立(IEC/EN60335-2-30、GB4706.23,代替)
11.8
测得的温升值不得超过表3中的规定值,试验期间,保护装置不应动作,并且密封剂不应流出。
在表3中,驻立式加热器被认为是长期连续工作的器具
当器具在1.15倍的额定输入功率下工作时,电动机、变压器或电子电路元件和直接受其影响的部分的温升可能会超过规定的限值
对于充液式散热器,与油接触的部件的温升不进行测量。
但是,非通风充液式散热器储液容器外表面的温升要进行测量,温升应至少比液体的沸点低50K
加热器的表面温升不应超过表101所示的规定值
打算固定在凳子下的加热器,与试验杆触及的表面温升不应超过表3中对仅短时握持部件规定的限温
(IEC/EN60335-2-30、GB4706.23,增加)
注:
IEC/EN60335-2-30:
A2-2007修改为下面的条款
※11.8
打算固定在礼堂凳子下的加热器,与试验杆触及的表面温升不应超过70K;打算固定在其它凳子下的加热器,与试验杆触及的表面温升不应超过表3中对仅短时握持部件规定的限温
(IEC/EN60335-2-30:
A2-2007,修改)
按发热试验作业指导书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6
13、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13.1
在工作温度下,器具的泄漏电流不应过大,而且器具的电气强度应满足规定要求
按13.2和13.3的方法检验
13.2
器具以1.15倍的额定输入功率工作,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工作到稳定的条件。
器具持续工作到稳定的时间长度之后,测得的泄漏电流应不超过:
对于II类:
0.25mA;对0类、0I类和III类:
0.5mA;对I类便携式:
0.75mA;对于I类固定式:
3.5mA
按泄漏电流试验作业指导书
13.3
器具以1.15倍的额定输入功率工作,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工作到稳定的条件。
断开器具电源后,器具绝缘立即经受频率为50Hz或60Hz的电压,历时1min。
在试验期间,不应出现击穿
按电气强度试验作业指导书
7
15、耐潮湿
15.1
器具外壳应按器具分类提供相应的防水等级。
器具经过防水等级试验后,立即经受16章规定的电气强度试验,并且视检应表明在绝缘上没有能导致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降低到低于规定限值的水迹
按防水试验作业指导书
15.2
在正常使用中能够承受液体溢出的器具,其结构要能使这种溢出的液体不会影响器具的电气绝缘。
器具经过试验后,应经受16.3的电气强度试验,并且视检应表明在绝缘上没有导致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降低到低于第29章规定限值的水迹。
试验时,带X型连接的器具,除非有专门制备软线的器具外,其他都应装有表13中规定的最小横截面积允许的最轻型柔性软线。
带有器具插入插口的器具,可将相配用的连接器插装到位,或不插装连接器进行试验,两者中取最不利者。
还应取下器具上的可拆部件
器具的液体容器用约含1﹪氯化钠(NaCl)的水溶液充满,然后,再用等于容器容量的15﹪,或是.25L同浓度多余1﹪氯化钠(NaCl)水溶液,两者中取量多者,在1min时间内持续地注入容器
15.3
器具应能承受在正常使用中可能出现的潮湿条件。
器具在试验前:
器具如有电缆入口,要保持其在打开状态;器具如带有预留的现场成型孔,其中的一个要处于打开状态。
取下器具可拆卸部件,如必要,取下的可拆卸部件与器具主体一起经受潮湿试验。
器具试验后,器具应在原潮湿箱内,把已取下的部件重新组装完毕,经受第16章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试验
器具放到潮湿箱,相对湿度为93﹪±2﹪的进行48小时,温度在20℃-30℃之间任何一个方便值t的1K之内,在放入潮湿箱之前,要求器具在t到t+4℃之间,处理4h,再放入潮湿箱
8
16、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16.1
器具的泄漏电流不应过大,并且其电气中强度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按16.2和16.3的方法检验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8
16.2
器具的泄漏电流不应过大,泄漏电流不应超过:
对II类:
0.25mA;对0类、0I类和III类:
0.5mA;对I类便携式:
0.75mA;对I类驻立式:
3.5mA
按泄漏电流试验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