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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安全评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型水利枢纽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

办安监[2014]53号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落实水利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2012年3月,水利部印发了《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2]112号),要求对大型水利水电枢纽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为进一步做好大型水利枢纽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经研究,决定水利部不再对安全评价工作承担机构的资格进行认定,同时进一步明确安全评价编制要求和审查程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鉴于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承担大型水利枢纽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一)具有工程设计水利行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为水利、水电工程业)甲级资质的机构;

  

(二)承担过大型水利水电枢纽主体工程设计且工程已建或在建的,或者承担过大型水利水电枢纽建设项目安全评价且安全评价报告已经通过审查的;

  (三)从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应具有安全评价师资格。

  二、拟建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需由项目法人(尚未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指导意见》(办安监[2013]139号),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审查通过的安全预评价报告是初步设计报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的编制依据。

  三、大型水利枢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需由项目法人委托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指导意见》(办安监[2013]139号),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报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审查通过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是工程竣工验收必要条件之一。

  四、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审查工作。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审查工作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确定承担单位。

水利部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审查工作由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承担。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水规计〔2012〕1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加强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河流、湖泊上新建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

  大型水利枢纽应按照本办法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其他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逐步推广实行。

  第三条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

  有关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应按照本办法开展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并根据需要开展安全现状评价。

  第四条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对象为生产设备、作业环境、监控设备、安全设施等有关工程安全、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项目。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安全预评价

  第六条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拟建工程推荐的设计方案进行分析,预测该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督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承担安全预评价工作的机构应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工程设计方案,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建设期和运行期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根据危险发生频率、危害程度、已提出的防范措施,以及有关规程、规范和工程实践,确定危险等级和排序,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为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安全篇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及安全监督提供科学依据。

  第八条安全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完成。

安全预评价报告是初步设计报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的编制依据。

  第三章安全验收评价

  第九条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工程完工后,通过对该项目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进行检测、考察,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靠的安全技术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对策。

  第十条承担安全验收评价工作的机构应在分析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管、质量监督等单位提交的安全自检报告和监测资料分析报告的基础上,现场检查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落实情况;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生产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制度运作状况;深入调查建设项目设施、设备、装置的实际运行状况、管理状况、监控状况,查找尚存的危险、有害因素,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确定其危险程度并提出安全对策和建议;对项目运行状况及安全管理做出总体评判,为生产管理单位制订防范措施和修编管理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一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前完成。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审查意见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安全评价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负总责。

  项目法人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组织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在建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开展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尚未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工程设计水利行业甲级资质并经水利部认可的设计单位或具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为水利、水电工程业)的甲级资质机构承担,建设项目工程主体设计单位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

  从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应具有安全评价师资格。

  第十四条承担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应组织安全评价从业人员深入了解工程实际情况、设计文件、相关审查和鉴定意见,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为依据,对照设计成果,工作施工状况,独立开展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安全评价发生的费用,根据评价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由承担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与委托单位双方协商,合理确定,纳入项目建设费用。

  第五章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

  第十六条水利部委托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规总院)承担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审查工作。

  安全预评价工作完成后,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向水规总院提出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将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报送有关验收主持单位进行安全专项验收。

  有关验收主持单位应按照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确定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审查或验收程序。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一般采用会议形式,实行专家审查。

  水规总院和有关验收主持单位应建立规范的审查制度、工作程序和审查专家库,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求实”的原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相关专家,充分发挥审查专家组的作用,确保审查工作的质量。

  第十九条水规总院和有关验收主持单位及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应认真履行职责,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安全评价报告有关技术内容的知识产权。

对审查中有失公正、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水规总院和有关验收主持单位应将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发送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水利部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及评价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水利部组织对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业务培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2〕112号),为规范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明确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的程序、内容、方法、报告编制要求等,提出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河流、湖泊上新建的大型水利水电枢纽。

  (三)安全预评价对象为生产设备、作业环境、监控设备、安全设施等有关工程安全、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项目,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拟建工程推荐的设计方案进行分析,预测该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

  (四)安全预评价依据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水利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和有关行业技术标准,以及评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安全预评价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收集资料、划分评价单元、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选择评价方法、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等。

  (六)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编制应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对评价对象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价,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明确安全预评价结论。

  二、资料收集及现场查勘

  

(一)应全面收集评价对象的基础资料,包括项目前期审查及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专题报告及技术审查意见,安全预评价所需的其他资料和数据,以及其他类比工程资料。

  

(二)可收集类似工程资料及相关事故案例。

  (三)安全评价机构可组织相关安全评价人员对评价项目的地形地质、工程总布置、施工环境等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

  三、评价单元划分

  

(一)应根据评价对象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结合大型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特点和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价单元划分。

  

(二)安全预评价应从自然条件、建筑物功能和位置、道路交通、设施设备、施工布置和方案、运行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分布及状况、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阐述评价单元划分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将整个工程项目分为若干相对独立、具有明显特征界限的评价单元。

  (三)评价单元一般可划分为工程选址、枢纽总布置、水库近坝库岸、挡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过坝建筑物、电站(泵站)厂房、开关站、机电设备、金属结构、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测、场内外交通、工程施工、生产作业环境、安全管理等单元。

  四、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一)应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依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特点,借鉴同类工程经验,对各评价单元在施工和运行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

  

(二)对确定的各评价单元,应按人、物、环境、管理等因素,分别对来自人员自身或人为性质的危险、有害因素,机械、设备、设施、材料等方面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生产和作业中的危险、有害因素,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以及管理缺失可能导致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

  (三)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施工和生产运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危险物料进行辨识分析,明确工程施工期和运行期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

  (四)应列出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的依据,确定危险、有害因素存在的部位、方式,以及发生作用的途径和变化规律,明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五、评价方法选择

  

(一)应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地选择评价方法,以适应评价的目的、要求和评价对象的特点。

  

(二)可根据评价的需要以及确定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特征,选择适宜的评价方法,并说明选定评价方法的原因。

针对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可以选择不同的评价方法。

  (三)安全预评价一般采用定性评价方法,具备条件时可采用定量评价方法;对重大危险因素,应尽可能采取定量的评价方法。

定性评价可采用预先危险性分析、安全检查表分析、故障类型及其影响分析等评价方法,定量评价可采用定量风险分析、概率风险评价、危险指数分析等评价方法。

  六、定性、定量评价

  

(一)应根据选定的评价方法及相应的危险等级划分指标,对各评价单元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进行评价,提出评价结果。

  

(二)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其危险等级。

  (三)对重大危险因素采取定量评价方法时,应对设计数据进行复核,并提供有关计算书作为报告附件。

  (四)应列表分类汇总并分析各评价单元危险、有害因素及危险等级。

  七、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一)应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的依据、原则。

  

(二)应依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定性、定量评价结果,遵循针对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的原则,从工程选址和枢纽布置、建筑物、设施、设备、施工、运行等方面,提出安全技术对策措施建议。

安全技术措施建议应按照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连锁、警告的顺序排列、说明。

  (三)应从施工期、运行期的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管理、物料管理、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等方面,提出安全管理对策措施建议。

  (四)应从保证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需要方面,提出防护对策措施建议。

  (五)应提出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

  八、安全专项投资

  

(一)应定性说明已列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中的有关安全专项投资情况。

  

(二)应对主体工程中未包括的安全防护投资在安全预评价报告中进行增列和说明。

  九、评价结论

  

(一)应概括安全预评价结果,从风险管理角度给出评价对象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水利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和有关行业技术标准的符合性结论。

  

(二)应指出评价对象需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

  (三)应给出危险有害因素引发各类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的预测性结论。

  (四)应说明采取安全对策措施后的安全状态。

  (五)对遗留问题提出改进方向和措施建议。

  附录: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参考目录

  附录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参考目录

  1编制说明

  1.1评价过程简述

  1.2评价范围

  1.3评价依据

  2可行性研究设计概况

  3评价单元划分

  3.1评价单元划分的原则

  3.2评价单元划分

  4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4.1工程选址

  4.2枢纽总布置

  4.3水库近坝库岸

  4.4挡水建筑物

  4.5引水建筑物

  4.6泄水建筑物

  4.7过坝建筑物

  4.8电站(泵站)厂房

  4.9开关站

  4.10机电设备、金属结构

  4.11特种设备

  4.12危险化学品

  4.13安全监测

  4.14场内外交通

  4.15工程施工

  4.16生产作业环境

  4.17安全管理

  5定性、定量评价

  5.1评价方法选择

  5.2各单元评价

  5.3综合评价

  6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6.1安全对策措施建议的依据和原则

  6.2安全技术对策措施建议

  6.3安全管理对策措施建议

  6.4防护对策措施建议

  6.5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7安全专项投资

  8安全预评价结论

  8.1法律、法规、标准的符合性

  8.2需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

  8.3引发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预测

  8.4采取安全对策措施后的安全状态

  8.5遗留问题改进方向和措施建议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2〕112号),为规范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工作,明确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的程序、内容、方法、报告编制要求等,提出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河流、湖泊上尚未竣工验收的新建大型水利水电枢纽。

  (三)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工程完工后,通过对该项目的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检测,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靠的安全技术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对策。

安全验收评价对象为生产设备、作业环境、监控设备、安全设施等有关工程安全、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项目。

  (四)安全验收评价依据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水利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和审批文件,以及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查意见。

  (五)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内容主要包括资料收集、现场检查、符合性评价、尚存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评价、提出安全补救对策措施建议、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

  (六)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编制应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对评价对象的安全符合性和配套安全设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价,对项目运行状况及安全管理作出总体评判。

  二、资料收集及现场检查

  

(一)应全面收集评价对象的基础资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和审批文件,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查意见,相关设计专题报告,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验收自检报告、试运行报告、监测资料分析报告,以及安全验收评价所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安全评价机构应组织相关安全评价人员对所评价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

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制度运作状况;项目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管理状况、监控状况。

  三、符合性评价

  

(一)检查评价各类安全生产相关证照是否齐全。

  

(二)全面评价建设项目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三)检查安全设施设备装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评价安全设施设备装置是否有效。

  (四)检查安全预评价中各项安全对策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评价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是否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六)检查是否建立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尚存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评价

  

(一)根据现场检查及符合性评价结果,工程试运行情况以及各专项验收意见,依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在安全预评价评价单元的划分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对尚存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

  

(二)应列出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的依据,确定危险、有害因素存在的部位、方式,以及发生作用的途径和变化规律,明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三)可根据评价的需要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的特征,选择适宜的评价方法,并说明选定评价方法的原因。

针对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可以选择不同的评价方法。

  (四)安全验收评价一般采用定性评价方法,必要时可采用定量评价方法。

定性评价可采用预先危险性分析、安全检查表分析、故障类型及其影响分析等评价方法,定量评价可采用定量风险分析、概率风险评价、危险指数分析等评价方法。

  (五)应根据选定的评价方法及相应的危险等级划分指标,对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进行评价,列表分类汇总并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及危险等级,提出评价结果。

  五、评价结论

  

(一)应提出符合性评价的综合结果。

  

(二)应给出评价对象尚存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危险、危害程度。

  (三)应提出安全补救对策措施建议并说明采取安全补救对策措施后的安全状态。

  (四)应明确给出评价对象是否具备安全专项验收条件,提出安全验收评价综合结论。

  (五)对遗留问题,应提出整改措施建议。

  附录: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参考目录

  附录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参考目录

  1编制说明

  1.1评价过程简述

  1.2评价范围

  1.3评价依据

  2工程设计、建设情况

  3符合性评价

  3.1各类相关证照

  3.2法律、法规、规范的符合性

  3.3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3.4预评价安全对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3.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3.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尚存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评价

  4.1工程总体布局

  4.2建(构)筑物

  4.3开关站

  4.4机电及金属结构

  4.5特种设备

  4.6危险化学品

  4.7安全监测

  4.8厂内外交通

  4.9防火、防爆

  4.10防洪、防涝

  4.11生产作业环境

  4.12安全管理

  4.13应急预案

  5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5.1符合性评价综合结果

  5.2尚存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危险危害程度

  5.3安全补救对策措施建议

  5.4采取安全补救对策措施后的安全状态

  5.5安全验收评价综合结论

  5.6遗留问题整改措施建议

安全评价基础知识

  1)安全性评价基本概念

  安全性评价在国外也称为危险性评价或风险评价,安全性评价的定义是:

综合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对系统的安全性进行度量和预测,通过对系统存在的危险性或称之谓不安全因素进行辨识定性和定量分析,确认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对该系统的安全性给予正确的评价,并相应地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危险的具体对策措施。

  2)安全评价的类别

  安全评价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和安全专项评价四类。

  

(1)安全预评价。

安全预评价一般应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完成后,初步设计开始前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

安全预评价报告经评审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2)安全验收评价。

一般应在项目竣工后半年内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经评审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3)安全现状评价。

由企业组织开展,旨在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基础。

  (4)安全专项评价。

包括并网评价、水电站大坝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评估,以及化工装置单元评价等。

  3)安全性评价方法

  

(1)定性评价

  所谓定性评价系指:

在对“系统”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辩识和确认的基础上,对各个危险因素的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即“分级”,然后综合评价整个系统危险性的严重程度,即对整个系统的危险程度进行“定性”和“分级”。

定性评价适用范围相当广泛。

  定性评价方法,具体又可以分为三种:

  1逐项赋值评分法,简称“评分法”

  这种方法首先根据评价对象和目的,按照“系统”分解(分割)的方法,编制安全检查表,确定查评项目,然后根据查评项目所涉及的危险因素的重要程度,逐项赋以同重要程度相对应的分值。

具体做法上一般都先确定一个总分,然后逐级确定子系统的重要程度,即确定权重系数,根据权重系数将总分分配到各个子系统,如果需要还可按此法将子系统的总分再分配到下一级子系统,然后再按权重系数将子系统(或下一级子系统)的总分分配到各个评价项目。

  2单项加权计分法

  这种计分法是将评价项目的实际检查结果,根据事先规定的条件评为“优、良、中、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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