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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事件始末

复旦投毒案事件始末

  篇一:

复旦大学投毒案引发的思考

  复旦大学投毒案引发的思考

  摘要:

2013年4月16日,复旦大学发布官方微博,2010级医科在读研究生黄洋于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中山医院不治身亡。

  上海警方表示,在该生寝室饮水机内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

并锁定同寝室某同学有投毒的嫌疑。

  2013年4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与黄洋同宿舍)依法批准逮捕。

  关键词:

大学生死亡,同学作案,琐事引发案件,近年类似事件频发,大学生心理健康。

  正文:

  复旦大学研究生黄洋,4月1日,因生体不适住院,后来警方在其寝室饮水机内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经警方调查,锁定作案嫌疑人为黄洋同宿舍同学林某,并于4月25日将林某依法逮捕。

  两位风华正茂的学子,本是前途无量,却一个离我们而去,一个进入高墙!

着实令人悲哀,愤怒与无奈,让人无法不为之动容。

  随着嫌疑人林某被捕,他所交代的杀人动机为“和死者黄某因生活琐事引起不和,心存不满”。

动机一经曝出,引发公众惊愕,包括林某家人在内很多人都表示怀疑,他们“不理解”和“不相信”复旦大学的一名校高材生会仅仅因为生活琐事就毒杀舍友。

因为林某不但成绩优异,并且在网络上发布过不少类似“医学是神圣的!

”和“医乃仁术,爱心是一个医务工作者所必不可少的”内容的微博。

一方面在立志救人,一方面却谋划实施投毒的“双面性格”也让公众无所适从,不少人感性上很难接受林某就是杀人嫌疑人。

  呜呼哀哉,一位应该救人于生死的高学历医务人员,本应认真努力履行自己的职责,但却因为一些琐事将同宿舍同学投毒杀害,着实让我无法理解,我们应该反思为什么高学历人才却心理不健康,甚至有些是多面人格!

  毒杀案因“特殊”引关注,但我们更应重视背后的普遍问题,因为近年来在学校中因琐事引发的血案有些数不胜数!

  1994年,清华大学才女朱令,生了怪病,后经确诊为铊中毒,造成100%伤残,至今该案因缺少证据不能直接断定是其室友投毒,成为悬案。

  2004年在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因他人看不起自己,在宿舍连杀四位同学,引发了轰动全国的“马加爵事件”。

  2012年12月20日早上8时许,安徽医科大学图书馆6楼,08级临床医学专业学生胡某将09级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学生谈某砍死。

事因只是争风吃醋。

  2013年,4月6日,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郑州市龙子湖校区5号教学楼东北角洗手间发现女尸,后经警方确定是其前男友将其杀害。

  2013年4月17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两名学生在宿舍内因为玩游戏发生口角,并大动干戈,终导致一名学生抢救无效而死亡。

  类似的事件还有很多很多,我已不敢再写下去。

我只想说“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同学是我们上学期间除了家人之外接触最多的人,甚至与同学的相处时间已远远超过了与家人的相处时间,为什么这些人还下得去手?

去杀害自己朝夕相处的同学?

  学者宋石男在微博中这样评论“复旦投毒案”:

“每出一个轰动的案子,不少人就会呼吁反思,但这种反思毫无意义。

未来的杀人犯没有一个会因为看到这种呼吁而从现在就开始立地成佛。

”我非常赞同他的看法,仅仅依靠这些不痛不痒的反思是无法改变现状的,我们应

  该挖掘更本质的东西。

如何防止类似事件重演,更是需要学校、家长乃至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还有就是,本应是高材生休学养性的大学校园为何成了命案的频发地?

我们更应反思当代大学生为何变得如此暴力和狭隘?

我们努力培养的人才难道都是愤青?

都学会了因为琐事而刀刃交接?

我们的大学到底是培养什么样的人才?

是否是教育制度的问题?

还是社会的不公引发大学生心理畸形?

  北大教授钱理群评价说:

“我们的一些大学,正在培养着一些“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他们高智商、世俗、善于表演、懂的配合,更善于利用体制达到自己的目的。

”这是真的吗?

那样岂不是十分可怕,更是可悲!

我们寒窗苦读十几年,到达大学,竟成了“精致的利己主义者”,这是教育的堕落,或说是人性的悲哀!

  在我看来问题一:

社会的不公导致学子内心失衡。

  确实,上了大学,我们发现大学根本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美好,每个人都在抱怨来到自己所在的学校,即使学校是985院校或211院校,我们总是希望学校,或者是制度亦或是同学都符合自己的审美标准,这其实本身就是自私的想法。

但是,就在我们为自己自私的想法感到羞愧时,我们看到更加黑暗的东西,如同学为了奖助学金的评选而努力巴结辅导员;如为了学分而考试作弊,如为了学生会的竞选而勾心斗角。

我们渐渐发现我们的思想已经跟不上同学的步伐,我们开始渐渐讨厌某些会巴结老师的同学,反感处处为了小利益而勾心斗角的同学,渐渐地我们开始厌烦了身边的一切,总是觉得自己与身边的大学社会格格不入。

慢慢的心里就有了问题!

  云南大学,马加爵连杀四名同学,只是因为他感觉身边的同学看不起自己,他自己是个穷人,与那些有钱人处不到一起,自己处处受他们鄙视与嘲笑,最终爆发了,在宿舍杀害了看不惯的人,以及以为到自己宿舍玩的不认识同学。

在审判时,他为自己犯的错误道歉,但是他不觉得后悔,他觉得身边的看不起穷人,自己处处受压迫,如果他不杀了那些人,自己就会在那种心里的煎熬中深受痛苦的折磨。

  在我看来,这不能仅仅是个别人的错误,应该说是社会的问题!

我们的社会已经不再是人人平等的社会,现在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当官的贪污受贿,老百姓不能摆摊养家糊口;官二代,富二代毕业就就业,没有后台的学子毕业就失业。

简单的说,社会的不公引发,学子对身边的人与事失去了信心与面对的勇气,甚至内心产生了厌世的冲动,他们想要改变现状,却又无能为力,只能在自己的内心产生激烈冲撞,最终变成了多重性格,导火索一旦点燃后果不堪想象!

  问题二:

大学教育制度在缺陷。

  无论是复旦大学的杀人案件,还是清华的投毒案件或是因争风吃醋引发的情杀,都充分暴露出学校教育制度存在问题!

现今中国的教育方式是一味的让学生获取书面知识,大学四年学生获得的只有课本文字,真正学会适应社会的只有一少部分人,并且这一部分人的社会经验也是通过自己实习或打工才获得的。

在学校,学生根本没有机会去学会如何处世。

  现在的大学缺乏的是如何让大学生如何去战胜困难,如何在低落的情绪中走出来。

固此,我们发现许多大学生毕业之前,都曾豪言壮语,说将来一定要干出如何一番出色的事业,看不起脚踏实地从低收入做起,然而一旦失败,容易泄气,一振不跃,这些应该不是我们所想教育出来的大学生。

甚至有些学生不能认识到生命的可贵,不知道如何去面对挑衅或是失恋,因此他们一旦遇到这些困难,他们很难从容面对,以至于发生过激行为,造成了血案的发生。

  另外学生在学校无法获得应有的安全保障,学校存在安全漏洞。

  例如,安徽医科大学斧头砍人案,犯罪嫌疑人是如何把斧头带进图书馆的?

难道图书馆根本就是任何人带任何东西都可以进?

再如华北水利水电学院,该校女生失踪五天之后才找到尸体,并且是在学校内的一个常年未用的卫生间。

我无法理解当获知学生失踪时,学校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在校园里进行大搜查?

而是屏蔽学生微博贴吧,致使消息无法传播,不能

  发动更多的人加入到搜救行动?

难道是为了学校的名誉?

  问题三:

学生自己不会利用合法手段保障自己利益。

  其实学生本身也有很大问题,他们不会利用合法手段去保障自己利益!

在同学之间发生矛盾时,他们根本不会坐下来谈一谈,不会找辅导员诉说一下,不会向上级汇报自己所受的委屈。

他们会做的只是自己忍受,他们觉得在大学让别人(特别是老师)帮自己解决问题是很丢人的,所以当他们忍无可忍时就有了悲剧的发生!

  篇二:

对复旦投毒案的思考

  对复旦投毒案的思考

  复旦投毒案指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受害人黄洋的室友,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

(引用自XX百科)案件的经过是林某和黄某因生活琐碎不合已久,林某心中气愤在实验课结束后拿了实验时剩余的剧毒化学品并注入寝室的饮水机,而不知情的黄某在寝室的饮水机接水并喝下后出现了中毒症状。

出现中毒症状的黄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复旦投毒案,不但给了当代大学生一个教训,同样这个案件也引人深思。

两个才华横溢的名校研究生本来是前途似锦,可仅仅是因为生活琐事,两人不和,林某就有了杀人动机。

一件小事间接毁了两个青年的人生。

  就此我们可以看出林某人生观和价值观都有严重的缺陷。

林某曾表示投毒事件本是一个为庆祝愚人节而做的一个恶作剧,因曾听说其他学校也有过用毒整人的事情,所以投毒只是想“整”黄洋。

由此可以看出在林某眼中一个使人失去生命的投毒行为和愚人节的玩笑是等价的。

可见在他的认知中,人的生命如同儿戏。

虽然这其中可能包含林某为推脱罪责故意所言的可能性,但无论是为推脱罪则还是低估投毒事件的严重性或是视他人生命如儿戏,这都是一个人人生观价值观有缺陷的体现。

我们当代青年应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珍爱自己生命的同时尊重他人的生命。

同时也希望各校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药品的管理,不要让学生将实验药品作为恶作剧的工具,这是一种潜

  在的危险。

  从复旦投毒案的起因也可以看出,林某不能很好地解决同学之间的矛盾,这也给青年学生提了一个醒,青年学生应学会正确处理自身人际关系,学会正确解决自身与周围人的矛盾,不能因一念之差做出无法挽回的事。

  对于现在这个社会有人认为金钱就是王道,所以有越来越多的人注重学习专业技能,以求毕业后能谋得一个好职位,正是因为这样现在的青年学生都较忽略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倘若林某拥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想必悲剧也不会发生。

也不至于毁了黄某也毁了自己。

  对此希望各校加强对学生道德素养和法律的教育,让“感谢舍友不杀之恩”不再是同学们玩闹的毕业寄语?

?

  江西师范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应用化学专业

  孙亭亭

  篇三:

复旦投毒案林森浩(详细的资料整理)

  是什么把林森浩一步步推向死刑?

  自2013年4月11日公安局接到报案已经两年零八个月,这场旷日持久的复旦投毒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林森浩。

2013年11月27日9时30分,“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1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林森浩死刑。

2014年2月25日林森浩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受到社会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在2015年12月9日终于落下帷幕,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核准林森浩死刑的裁定书。

12月11日,林森浩依法被执行死刑。

  案情回顾

  本案被害人黄洋与林森浩是复旦大学2010级医学院硕士。

2010年9月两人一同进入复旦大学枫林校区,林森浩入住于西20号宿舍楼421,2011年8月黄洋搬入林森浩所在宿舍,与林森浩成为室友。

  林森浩与黄洋的生活环境不同,养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种性格。

据同学介绍,黄洋属于外向型,非常直爽和大方,和同学们相处很融洽。

林森浩学习成绩优秀,是被中山大学保送至复旦大学医学院的高材生,他从小生活在农村,家庭条件一般,属于内向型,不善言辞,平时生活也非常节俭和内敛。

  据林森浩介绍,2013年3月29日,林森浩在宿舍听黄洋和其他同学调侃说愚人节即到,想做节目整人,林森浩看到黄洋笑得很得意,便联想起其他学校用毒整人的事件,便计划投毒“整”黄洋,让他难受。

  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和同学吕鹏两人进入实验室,自己专门查看了进门左手柜子里的二甲基亚硝胺还在不在。

确认还在之后,由于自己没带包,不方便携带,他和吕鹏就暂时离开了实验室,去了另外一个实验室。

后来,林森浩借口到存放药品的实验室拿东西,借走了吕鹏的钥匙,吕鹏此时正在做实验,就令林森浩取钥匙,并帮他找了个装医用废弃物的黄色塑料袋。

林森浩进入实验室后,拿走了实验剩余的二甲基亚硝胺和旁边摆放的含有2ml二甲基亚硝胺的注射器。

不久他返回寝室。

此时宿舍并没有人,林森浩见宿舍饮水机中没有水,就把试剂瓶的二甲基亚硝胺全部倒入了饮水机,又把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也倒入里面,并倒入了放在自己桌上的一整瓶农夫山泉饮用水。

之后他把矿泉水瓶、注射器丢在了楼梯口的垃圾桶。

由于黄塑料袋太显眼,他就丢到了第二教学楼附近的垃圾桶里。

  2014年4月1日早,黄洋饮用了饮水机中投有二甲基亚硝胺的水,当时林森浩正在床上,听到了响声。

他听到黄洋喝了一口水之后将水吐出,开始咳嗽,企图通过咳嗽吐出所有的水。

之后黄洋取下了饮水机水桶,自洗漱室涮洗。

林森

  浩因为害怕黄洋询问,接了同学电话便匆匆出门,没有与黄浩说话。

黄浩当天出现了呕吐现象,黄浩觉得体弱无力,而且一直没有好转,在第二天住入上海市中山医院。

当时林森浩正在这家医院实习,为黄洋做了B超检查,得出结论是肠胃和肝脏没有问题。

因为医院查不出病因,无法进行针对性的治疗。

4月9日,同宿舍的葛某想到林森浩曾经发表的论文中讲到二甲基亚硝胺中毒症状与黄洋的病情非常相似,所以联系主治医生孙某,让他特别注意二甲基亚硝胺。

经过医生化验检查,黄洋果真是二甲基亚硝胺中毒。

然而,由于治疗延误,病情恶化,因肝功能衰竭,抢救无效,于4月16日下午去世。

  林森浩的杀人动机随着调查的深入而疑点重重。

复旦大学投毒案受害人父亲黄国强证实,在黄洋留下的手机里,曾有3月份给林森浩的短信,要求林森浩给宿舍饮水机换水。

还有一条林森浩的回复,称自己吃水很少,不想分摊水费。

然而林森浩的杀人动机绝不止不想分摊水费这么简单。

  我们可以从律师辩护、法庭庭审笔录和网友爆料中看到事情的来龙去脉。

  检方控诉

  公诉人:

  审判长、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和第15条的规定,我们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对法庭审理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一案支持公诉,履行法律赋于检察机关的职责。

  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一案,是发生在本市高校校园内,一起罕见、而又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的恶性犯罪案件。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法庭审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听取了证人的证言,听取了鉴定人的出庭意见,宣读并出示了与本案有关的各组证据,并进行了质证。

法庭调查的结果表明,起诉书指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也是确实充分的,被告人林森浩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为方便合议庭评议,并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公诉人对本案主要争议的三个焦点,第一:

被害人黄洋的死亡是不是林森浩投毒行为造成的;第二:

林森浩投毒的目的是为了伤害黄洋的身体健康,是开一个玩笑还是为了杀死黄洋;第三:

林森浩为什么要杀死黄洋,他这样做的动机是什么。

公诉人就这三个焦点发表三点公诉意见,阐述公诉机关的主要观点和依据,

  供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参考。

  一、起诉指控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投毒杀害黄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归纳这些确实充分的证据,可以从9个方面可以向我们深刻全面地揭示和证实被告人林森浩是怎样采用投毒的方法故意杀害被害人黄洋的犯罪事实。

这9个方面是(林抬起头,眼睛向下看,表情严肃,右脚动了一下):

  1、林森浩目睹吕微微将剧毒物二甲基亚硝胺存放在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室的柜子里,吕微微等证人证言、相关的购物发票、有关的登记记录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在2011年与吕微微合作进行动物肝功能实验时,他清楚地知道吕微微向天津的出产方购买了一瓶100毫升装的二甲基亚硝胺,而且明确地知道吕微微在做完实验后将剩余的二甲基亚硝胺试剂存放于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室实验台下方的柜子里。

  2、林森浩亲身参加用上述剧毒物做动物实验的过程,他熟知该剧毒物的毒性,以及实验所需的动物建模剂量。

上述证据证明,林森浩于2011年和吕微微等人用二甲基亚硝胺做了大剂量作用于实验大鼠的动物肝功能实验,目睹了部分实验大鼠经注射二甲基亚硝胺以后,因急性肝功能衰竭而死亡的结果和过程,林森浩并据此撰写了多篇学术论文。

林森浩在自己的硕士毕业论文中对二甲基亚硝胺的毒性、实验大鼠经注射二甲基亚硝胺后死亡的情形及经过做了明确详细的阐述。

  3、林森浩在作案前取得了上述剧毒物,吕鹏的证人证言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林森浩于2013年3月31日下午2时许,以取手套等实验用品为名,从吕鹏处取得钥匙,进入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室内,取出吕微微存放在内的装有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离。

  4、林森浩将上述剧毒物带回了自己的寝室,并趁室内无他人之机,将这些剧毒物注入到寝室内的饮水机中。

盛磊等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录像,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于2013年3月31日17时50分许,携带上述剧毒物回到自己与黄洋合住的421寝室,此时,同住一室的黄洋外出,另一室友葛俊琦已于2013年3月29日离校回家未归,林森浩趁室内无人,将上述二甲基亚硝胺全部注入寝室饮水机中,尔后外出,将注射器、试剂瓶等一一丢弃。

  5、林森浩在场时,黄洋喝下被注入了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之后,黄洋发生呕吐、就诊、直至死亡。

吴鑫明等证人证言、黄洋的病历资料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2013年4月1日上午,林森浩、黄洋同处一室时,黄洋喝下已被林森浩注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后即发生呕吐,中午即去中山医院急诊,次日下午,黄洋再次前往中山医院就诊,并留院,4月3日下午,黄洋因病情严重转入外科重症监护室急救,此后,虽然医护人员全力抢救,黄洋仍于4月16日不治身亡。

  6、相关鉴定报告证实,黄洋死因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

吴鑫明等证人证言、上海市公案机关物证检验中心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情况说明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在黄洋使用过的饮水机、饮用水桶出水口封装盖、饮水杯、以及黄洋2013年4月4日上午6时以后排出的尿液中均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份,黄洋符合生前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肝脏、肾脏等多器官损伤、功能衰竭而死亡。

  7、林森浩投毒后频繁上网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的味道、如何检测等信息内容。

计算机司法鉴定机构从林森浩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中恢复的上网原始记录和对应的网页内容显示,林森浩投毒以后即于2013年3月31日18时25分以二甲基亚硝胺味道为关键词上网XX,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的基本特性,该网页显示,二甲基亚硝胺系高毒类化学物,吸入、摄入或经皮肤吸收可能致死,同年4月1日18时起,至4月7日18时止,林森浩频繁上网查询关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后如何确诊、如何鉴定,能否检测出该物质的信息等等内容,反映出林森浩犯罪后寻找掩盖其犯罪行为的方法借以逃避法律制裁的急迫心情。

  8、林森浩被揭露并归案的过程,自然、正常。

葛俊琦等证人证言、黄洋的病历记录、公安机关的相关情况的说明,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因为林森浩投毒所用的二甲基亚硝胺相关案例极为少见,投毒手段又较为隐蔽,黄洋4月2日就医后因无法确诊真实病因以及毒物,病情迅速恶化。

其间,黄洋室友葛俊琦得知黄洋系肝中毒表现,便回忆起室友林森浩曾做过动物肝功能实验,遂上网查询林森浩的相关论文,得知林森浩曾用二甲基亚硝胺做过动物的肝功能实验,葛俊琦遂告知黄洋的师兄孙希才,之后,黄洋的学友王欢、刘全等人想方设法购得二甲基亚硝胺试剂,于同年4月10日(林抬起头向前方看了一下,微晃后又低下头,上身微弓)送到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从而确定了黄洋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

在今天的法庭调查过程当中,辩护人指出,提请法庭注意,将上术证物送检的是证人而非侦察机关(袁在此清了清嗓),借以要求法庭甄别这些证物鉴定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公诉人在这里就这个问题表达三个立场:

第二,上述黄洋的学友、师长因为黄洋中毒而想尽一切办法,努力寻找黄洋中毒的真实病因,真实原因,他们做的这一些(林抬右手用食指挠右脸下方部位)行为,这一些动作,既符合正义,也符合每一个人民群众他的道德,像本案这样的投毒案件,正是因为有了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本市公安机关才得以迅速侦破本案。

避免了被害人死亡而被告人逃之夭夭这样的行为发生。

第二,我们认为参与送检的这些人他不是普通的人,他们都是医学的硕士研究生、医生,他们送检的整个过程符合基本的医学规范,也符合基本的医学常识。

第三,根据今天调查的出示的所有证据证明,在他们送检取样、送检鉴定的过程当中,没有任何可以提

  出疑问的地方。

请法庭记录在案。

正是因为人民群众在侦破本案过程中的勇气和力量,公案人员接到报案以后迅速地展开侦破工作,并且于4月11日两次对被告人林森浩进行了询问,林森浩矢口否认,直到次日凌晨,公案人员在查询林森浩的笔记本电脑时发现林森浩在案发前后,曾多次上网查询有关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味道、如何检测、如何鉴定等内容后,确定林森浩系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对林森浩予刑事立案,并刑事传唤,林森浩然自此以后才逐步地供述了投毒犯罪事实。

  9、被告人林森到案后,直到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对起诉书指控其故意投毒杀害黄洋的犯罪事实做了供述。

他供述毒物的来源,投毒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结果,以及作案后多次上网查询剧毒物的味道、如何检测等具体犯罪经过的情形,与已经查明的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属实。

  经过庭审质证的上述九个方面的事实,证据证明,本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投毒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应当予以认定,并据此追究被告人林森浩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林森浩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必然造成黄洋死亡的结果,而决意实施并希望这一结果发生,林森浩的这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林森浩到案后对其投毒致黄洋死亡的犯罪事实做了供述,但林森浩一再辨称,他投毒的目的只是为了整一整黄洋,只是为了让黄洋吃一些苦头而不是为了杀死黄洋,他认为黄洋中毒以后,经过治疗会慢慢自行恢复的,所以黄洋死亡的结果是他投毒时没有想到也不愿看到发生的结果。

公诉人认为,林森浩的辨解,与本案庭审已经质证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是完全相悖的。

  1、林森浩对他投毒使用的二甲基亚硝胺会造成人的肝功能衰竭并死亡的毒性是充分地了解的。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的复函,这份复函中明确地表示,二甲基亚硝胺被列入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实验动物可以经消化道、呼吸道迅速吸收,吸收后,二甲基亚硝胺及代谢产物在人体内广泛分布,在动物和人体内代谢基本相同,它的主要危害为可以造成人和动物肝脏损伤,林森浩亲手做过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的动物肝功能实验,做这项实验的实验者还需要按照一千克实验大鼠只能使用50毫克二甲基亚硝胺的建模剂量,对二甲基亚硝胺进行配比稀释,因为超过这个剂量,实验大鼠被注射后会迅速死亡,这个剂量的要求,这个致死的临界点,林森浩是清楚地知道的,根据吕微微的证词,在第一次配比的时候,因为计算错误,导致注射用的二甲基硝胺浓度比建模剂量高了十倍,注入第一只大鼠后,那只大鼠便迅速死亡,而林是在场目睹的,林森浩在提审的时候对这一节的情况他也予以了确认,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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