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讲座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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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讲座讲稿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讲座讲稿
第一章:
有关安全作业和防护常识
第一节安全生产常识
一、有关概念与词语解释
1、安全:
是指生产系统中人员和财产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
2、安全条件:
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人员伤亡、职业病或设备、设施损害或环境危害的条件。
3、安全状况:
不发生因人、机、环境的相互作用而导致系统失效、人员伤害或其他损失的状况。
4、安全生产:
是指企事业单位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与交通运输安全等。
5、事故:
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1)我国工伤事故的分类:
为20类。
P1.
(2)事故产生的原因:
由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所引起。
6、轻伤:
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7、重伤:
指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8、隐患:
未被事先识别的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源和不安全行为与管理上的缺陷。
9、事故隐患:
泛指生产系统中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可共分21类。
10、危险源:
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也称为危害。
11、危险:
是指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后果的结合。
12、危险因素:
客体对人体不利作用的特点和效果。
13、危险、危害因素的产生:
能量、危害物质和能量、危害物质失去控制综合作用。
14、能量、危害物质:
危险、危害因素产生的根源。
15、“三宝”、“四口”和“五临边”
16、火形成的三要素:
可燃物、助燃物和着火源。
17、火灾种类:
A、B、C、D共四类。
18、特种设备:
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为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与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19职业病:
职工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由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并经国家制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
20:
职业安全:
以防止职工杂职业活动中发生各种伤亡事故为目的的工作领域与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21: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与其他损失。
22、三不伤害: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他人伤害。
23、安全技术:
防止事故发生的技术措施。
(1)消除危险源:
(2)限制:
(3)故障—安全设计:
(4)减少故障和失误:
(5)隔离:
(6)应急救援: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对象
2、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包括: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策划、安全生培训教育、安全生产档案)。
(2)安全技术
(3)职业健康
3、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三、对安全教育的基本要求
1、建立健全职工全员安全教育制度,,严格按制度进行教育对象的登记、培训、考核、发证、资料存档等工作,环环相扣,层层把关。
2、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安全教育计划,每季度应当有教育重点,每个月要有教育内容。
3、要有相对稳定的教育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和培训师资,确保教育时间和教学质量。
4、在教育方法上,力求生动活泼,形式多样,寓教于乐,提高教学效果。
5、严格检查并查处,未经培训就顶岗作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四、事故应急管理
1、预防阶段
2、预备阶段
3、响应阶段
4、恢复阶段
五、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
1、“三同时”原则
2、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
3、生产安全“五同时”原则
六、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一)新工人安全生产须知:
二十五条。
(二)建筑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般规定
1、施工现场基本安全要求
2、机电设备使用要求
(三)防止违章和事故的十项操作要求
(四)施工现场行走或上下的“十不准”
(五)防止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的十项基本安全要求
(六)起重吊装的:
是不掉“十不吊”规定
第二节:
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
一、安全帽的结构形式要求
二、安全帽的采购、监督和管理
三、安全帽的标志和包装
第三节:
高处作业安全知识
一、高处作业的定义和基本要求
1、高处作业的定义
2、高处作业的基本要求
二、临边、洞口、攀登、悬空与操作平台、交叉作业安全防护知识
(一)临边作业的相关规定
1、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小列规定:
2、临边防护栏杆的规格和连接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3、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二)洞口作业
1、在洞口出进行高处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洞口设置防护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攀登作业的安全防护
四、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
五、操作平台的安全防护
六、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四节:
安全标志和安全色的基本知识
1、安全标志:
禁止标志(红色)、警告标志(黄色)、指令标志(蓝色)、提示标志(绿色)。
2、安全色:
红、黄、蓝、绿四色。
第五节:
施工现场消防知识
一、动火作业前安全准备
二、动火作业中采取的方法
三、失火自救知识
四、灭火器材使用常识
第六节、现场急救知识
一、呼吸、心跳情况的判定
二、心肺复苏
三、抢救过程中的再判定
四、抢救过程中的伤员的转移与转院
五、伤员转好后的处理
六、电线杆和高出触电急救
第二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一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
2、建议权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4、拒绝权
5、紧急避险权
6、获得工伤保险权
7、要求赔偿权
8、劳动保护权
第二节:
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觉遵守的义务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4、参加应急抢险的义务
第三节:
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XX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XX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与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XX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5、《刑法是》规定:
第一佰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第三章: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相关文件
第一节: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一、《宪法》规定:
二、《刑法修正案》规定:
三、《建筑法》规定:
四、《劳动法》规定:
五、《安全生产法》规定:
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
八、《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
九、《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十一、《中华人民XX国消防法》规定:
十二、《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
第二节:
相关文件
一、《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
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