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级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工作标准共23页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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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级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工作标准共23页文档
D级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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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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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D级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D级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事项的申请、受理、评审、决定、送达、归档、增项、延续、变更、减项及补领证书的办理。
。
本事项由市局实施。
2执行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发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7月6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2005年6月8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特[2019]220号)发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2008年1月8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检疫总局TSGR1001-2019发布
3许可条件
3.1D级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符合《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R1001-2019)第二章的规定。
3.2D级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申请延续还需符合《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R1001-2019)第五章的规定
4申请要求
4.1申请人资格
a)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分公司性质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b)申请单位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4.2申请人责任
a)申请人应理解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R1001-2019)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以上材料可在http:
//bjtsb.gov网站上可浏览或下载。
b)申请人可在http:
//bjtsb.gov网上填报申请事项,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
c)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工作标准4.4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e)申请人下载表格用A4复印纸打印,内容用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表格项目填写完整、字迹清晰,提交的资料中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应准确一致。
f)申请人应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评审期限完成接受评审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
g)申请延续已取得的D级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4.3申请范围(见表4.3.1)
表4.3.1 申请范围
申请设计许可类别
级别
压力容器
D1
D2
4.4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4.4.1首次申请(表4.4.1)
4.4.2增项(表4.4.1)
4.4.3延续(表4.4.1)
申请延续已取得的D级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首次申请办理。
4.4.4变更(表4.4.2)
许可条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如设计装备、设计手段和人员条件等)应未发生变化。
若发生变化,按首次申请办理。
4.4.5减项(表4.4.3)
4.4.6补领证书(表4.4.4)
表4.4.1 首次申请、增项、延续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
4份
原件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4)申请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名称完全一致;
(5)设备种类为压力容器;
(6)申请类别首次申请填写“首次”,增项申请填写“增项”,复查申请填写“第一次复查”、“第二次复查”等;
(7)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完全一致;
(8)营业执照注册号与营业执照完全一致,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与事业法人证书完全一致;
(9)申请许可类别、级别符合表4.3.1申请范围。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性质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4.3.2 变更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
2份
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原单位名称应与原许可证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4)原许可证编号应与原许可证完全一致;
(5)申请表中变更后的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2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性质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原许可证正、副本
1份
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5
工商部门/编办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仅更名提供)
1份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6
许可条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如设计装备、设计手段和人员条件等)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1份
原件
(1)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2)许可条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如设计装备、设计手段和人员条件等)应未发生变化。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4.3.3 减项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2份
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名称完全一致。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性质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原许可证正、副本
1份
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4.4.4 补领证书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行政许可补领证书申请表
2份
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名称完全一致;
(4)许可事项名称、许可证照编号应与作废声明完全一致。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性质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在《中国质量报》和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刊登原证书作废的声明(许可证书损毁、遗失的)
1份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5
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许可证书损毁的)
1份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4.5行政许可收费
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5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5.1受理范围(见表5.1.1)
表5.1.1 受理范围
申请设计许可类别
级别
压力容器
D1
D2
5.2受理人审核要求
5.2.1首次申请(表5.2.1)
5.2.2增项(表5.2.1)
5.2.3延续(表5.2.1)
申请延续已取得的D级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首次申请办理。
5.2.4变更(表5.2.2)
许可条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如设计装备、设计手段和人员条件等)应未发生变化。
若发生变化,按首次申请办理。
5.2.5减项(表5.2.3)
5.2.6补领证书(表5.2.4)
表5.2.1 首次申请、增项、延续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
4份
原件
(1)申请书每页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书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4)申请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名称完全一致;
(5)设备种类为压力容器;
(6)申请类别首次申请填写“首次”,增项申请填写“增项”,复查申请填写“第一次复查”、“第二次复查”等;
(7)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完全一致;
(8)营业执照注册号与营业执照完全一致,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与事业法人证书完全一致;
(9)申请许可类别、级别符合表5.1.1受理范围。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性质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5.2.2 变更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
2份
原件
(1)申请表每页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表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原单位名称应与原许可证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4)原许可证编号应与原许可证完全一致;
(5)申请表中变更后的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2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性质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原许可证正、副本
1份
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5
工商部门/编办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仅更名提供)
1份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6
许可条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如设计装备、设计手段和人员条件等)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1份
原件
(1)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2)许可条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如设计装备、设计手段和人员条件等)应未发生变化。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5.2.3 减项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2份
原件
(1)申请表每页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表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名称完全一致。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性质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原许可证正、副本
1份
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5.2.4 补领证书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行政许可补领证书申请表
2份
原件
(1)申请表每页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表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名称完全一致;
(4)许可事项名称、许可证照编号应与作废声明完全一致。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性质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在《中国质量报》和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刊登原证书作废的声明(许可证书损毁、遗失的)
1份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5
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许可证书损毁的)
1份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5.3受理结果
5.3.1申请材料符合5.2要求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的,受理人出具受理决定书。
5.3.2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5.3.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5.3.4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材料告知书一式二份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5.3.5委托评审
5.3.5.1对于已受理的首次、增项、延续申请,申请人选择符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要求的评审机构。
5.3.5.2受理人根据申请人选择的评审机构,出具评审通知书。
评审通知书应明确:
a)委托评审的许可项目的类别和级别。
b)评审的依据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的规定。
c)评审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
5.3.5.3受理人将2份评审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其中1份由申请人送交评审机构);2份申请书送交申请人(其中1份由申请人送交评审机构);1份评审通知书送交办理人;2份申请书送交办理人(其中1份由办理人送交区县局)。
5.3.6工作时限:
即时。
6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6.1首次申请
6.1.1评审
6.1.1.1评审机构依据评审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评审。
具体内容和要求包括:
按照《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执行。
6.1.1.2评审机构向办理人提交的报告的种类和要求按表6.1.1。
当行政机关提出异议的,评审机构应按要求重新审查或出具评审报告。
表6.1.1 评审机构提交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报告
(1)出具明确的鉴定评审结论意见。
(2)经过评审机构负责人审批。
(3)加盖评审机构公章(或鉴定评审专用章)。
6.1.1.3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
6.1.2决定
6.1.2.1提出办理意见
6.1.2.1.1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评审报告、程序规定、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
a)符合许可条件,准予许可。
b)不符合许可条件,不准予许可。
6.1.2.1.2工作时限:
7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审核人。
6.1.2.2审核
6.1.2.2.1审核人审核办理人提出的办理意见,具体审核内容包括:
a)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6.1.2.2.2工作时限:
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6.1.2.3审批
6.1.2.3.1审批人审批审核人的审核意见,具体审批内容包括:
a)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6.1.2.3.2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6.1.2.4出具许可决定、《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6.1.2.4.1办理人制作行政许可决定、《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6.1.2.4.2办理人将行政许可决定、《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送交受理人。
6.1.2.4.3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许可决定、《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制作。
6.1.3送达
6.1.3.1 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领取时,使用送达回证,将行政许可决定、《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6.1.3.2 受理人将送达回证送交办理人。
6.1.3.3 工作时限:
10个工作日内。
6.1.4 归档
6.1.4.1 办理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应归档材料包括:
a)目录
b)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决定书
c)《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复印件
d)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送达回证
e)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3)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
f)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受理决定
g)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评审通知书
h)鉴定评审报告
i)备考表
6.2增项
同6.1
6.3延续
同6.1
6.4变更
6.4.1决定
6.4.1.1提出办理意见
6.4.1.1.1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见表6.4.1)
表6.4.1 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
(1)原单位名称应与原许可证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2)原许可证编号应与原许可证完全一致。
(3)申请表中变更后的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4)内容填写齐全(不涉及的内容填写“无”),符合《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的填写说明》的要求。
2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性质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
工商部门/编办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仅更名提供)
(1)应有此材料。
4
原许可证正、副本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5
许可条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如设计装备、设计手段和人员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
(1)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2)许可条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如设计装备、设计手段和人员条件等)应未发生变化。
若发生变化,办理要求、程序和时限同首次申请。
6.4.1.1.2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程序规定、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
a)符合许可条件,准予许可。
b)不符合许可条件,不准予许可。
6.4.1.1.3工作时限:
3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审核人。
6.4.1.2审核
6.4.1.2.1审核人审核办理人提出的办理意见,具体审核内容包括:
a)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6.4.1.2.2工作时限:
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6.4.1.3审批
6.4.1.3.1审批人审批审核人的审核意见,具体审批内容包括:
a)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6.4.1.3.2工作时限:
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6.4.1.4出具许可决定、《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6.4.1.4.1办理人制作行政许可决定、《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6.4.1.4.2办理人将行政许可决定、《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送交受理人。
6.4.1.4.3工作时限:
3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许可决定、《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制作。
6.4.2送达
6.4.2.1 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领取时,使用送达回证,将行政许可决定、《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6.4.2.2 受理人将送达回证送交办理人。
6.4.2.3 工作时限:
10个工作日内。
6.4.3 归档
6.4.3.1 办理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应归档材料包括:
a)目录
b)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决定书
c)《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复印件
d)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送达回证
e)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3)工商部门/编办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仅更名提供)复印件
4)原许可证正、副本
5)许可条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如设计装备、设计手段和人员条件等)应未发生变化。
f)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受理决定
g)备考表
6.4.3.2工作时限:
送达后6个月内。
6.5减项
6.5.1决定
6.5.1.1提出办理意见
6.5.1.1.1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见表6.5.1)
表6.5.1 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1)申请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