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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

行政诉讼法学

名词解释

1.行政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特定行为(包括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下同)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诉和相关行政争议加以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与过程。

2.行政诉讼法是规定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义务,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以有关各方之间在诉讼中的权利(或职权,下同)与义务(或职责、责任下同)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4.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诉讼的基本特点,贯穿于整个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解释、遵守和适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

5.*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称法院主管行政案件的范围,是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并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

6.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有权代表整个国家的特定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所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7.*行政审判组织是指依法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组织。

8.*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9.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它分为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四种。

10.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

11.裁定管辖是指非由法律直接规定、而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来确定的诉讼管辖。

12.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依行政案件出现了特定理由时依法相互转移管辖权的一项法律制度。

13.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地域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4.特别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是指<<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的诉讼管辖,具体地说是指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和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行政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一项法律制度。

16.*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7.*原告资格的转移是指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其原告资格转移给特定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

18.对原告资格的承受是指拥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死亡或者法人、社会组织终止,另由法定范围内的主体充当原告,对于充当原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言。

19.行政诉讼的被告,系指因行政诉讼的原告不服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

20.行政诉讼的被告的共性与个性,作为诉讼当事人,它具有一般的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这是它在诉讼地们上的“共性”;同时,它作为特殊的当事人,其诉讼权利与义务有所增加、减少或限制,这便构成它在诉讼地位上的“个性”。

行政诉讼的被告在诉讼中的地位,就是这种“共性”与“个性”的结合。

21.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22.行政诉讼直接诉讼是相对复议诉讼而言的。

它是指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对此不服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而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

23.经复议的案件,是指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之后,复议申请人对复议结果不服,继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24.*复议前置案件是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这时当事人不得不先申请复议,不服复议的才向人民法院起诉。

25.*复议选择案件是指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之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这时当事人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经行政复议之后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时,当事人选择了复议。

26.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授权”,系指法律、法规与规章把某一国家行政职权设定给某一组织的行为。

27.*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原告或被告之外的同被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该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8.*行政诉讼证据,是指一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29.*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事项或者当事人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举出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或者不利法律后果的制度。

30.证据保存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将证据材料加以固定和保存的制度。

31.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是指当事人对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进行对质、辩驳、说明和解释,以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活动。

3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过程中,具体运用法律规则作出裁判的活动,

33.行政审判的法律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在解决行政争议时,确认所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标准和尺度。

34.*规范冲突,又称法律(规范)冲突,指就同一事项,不同法律规范有不同内容的规定,导致在效力上的相互抵触。

35.*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管辖权限,对行政案件进行初次审理时应当遵守的步骤、顺序、方式、实效等规则所构成的连续过程。

36.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旨在引起第一审行政审判程序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审查和作出裁判,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37.行政诉讼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原告的起诉,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接受其诉讼请求予以立案审查,从而引起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开始的诉讼的行为。

38.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一律公开进行。

公开审理有两层含义:

一是对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二是对全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行政案件的审理和宣告判决,允许新闻记者报道开庭审理的情况,将案件公诸与众等。

39.*先行执行,又称先行给付,系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对方财物,或者预先为一定行为的行政诉讼执行制度。

40.*行政赔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和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活动。

41.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在解决行政争议的同时,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的请求,附带解决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民事争议的活动。

42.*行政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出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特殊的监督程序。

43.*行政诉讼中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和期日。

44.书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上诉案件后,只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上诉状、答辩状、原审法院的案卷以及其他书面材料及证据进行审查,不开庭而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特殊方式。

简答题

行政诉讼法的功能是什么?

答:

行政诉讼法的功能是指行政诉讼法的运行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能够施加的积极影响。

具体的说行政诉讼法有以下三个功能:

(1)以国家审判权制约国家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2)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3)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维护社会公正。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是什么?

答:

1首先,它们构建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对具体规则的创设、修改、解释和适用有规制和指导意义。

2其次,在具体规则缺漏的情况下,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提供了依据,使人民法院能够合理引申出处理所受理案件必须的具体程序规则。

3此外,通过在具体的行政诉讼法律规则和行政诉讼实践中反复的、越来越充分的体现、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会形成为全社会基本的法律理念,有助于保持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质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划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

答:

英美法系国家采取以判例为主要的划定受案范围的方式,大陆法系国家则以成文制定法来明确规定受案范围。

概括式,列举式,混合式。

我国采用混合式方法划定行政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成文制定法来明确规定受案范围?

答:

概括式、列举式、混合式。

5.行政诉讼的肯定范围?

(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拒绝或者不予答复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的案件

(5)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宝职责的案件

(6)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6、行政诉讼的否定范围?

答:

1<<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三)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2。

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3。

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

4。

行政指导行为5。

重复处理行为6。

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7。

确定诉讼管辖的原则?

答;1便民原则2。

便于审理原则3。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4。

人民法院负担合理与保护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并重原则。

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答:

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划分。

其中依据是否依法律规定为标准而划分为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一)法定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二)裁定管辖

(1)指定管辖

(2)移送管辖(3)管辖权的转移

**9。

如何理解移送管辖?

答: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时,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

(1)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如果受移送的人民法院确无管辖权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0。

行政诉讼原告的特征?

答:

1原告必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原告必须是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3原告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

原告与被告共有的诉讼义务?

答:

1。

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院裁判权对诉讼活动指挥的义务。

2。

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义务。

3。

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义务。

4。

依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或者补充证据的义务。

12、原告资格的承受?

答:

拥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死亡,或者法人、社会组织终止,另由法定范围内的主体充当原告,对于充当原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言,就是对原告资格承受。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由死亡公民的近亲属或者终止法人及社会组织的权利承受者来承受原告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13、行政诉讼的被告具有法律特征?

答: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

2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作出被控具体行政行为并被原告指控违法的组织。

3。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组织。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有两层含义:

答: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不是所有的组织都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只有“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15、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作出被控具体行政行为并被原告指控违法的组织有两层含义:

答:

1行政诉讼的被告作出了原告所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

2。

行政诉讼的被告不仅在于作出了原告所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还须是被原告提起的诉讼。

但前者并为此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后者就不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16、行政诉讼被告与行政主体的区别:

答:

1范畴属性不同。

行政诉讼被告属于诉讼法学的范畴;行政主体属于行政法学的范畴。

2行政诉讼被告与行政主体在各自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同的,它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内容是完全不同的。

譬如说,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中对行政相对人拥有很大的支配权,但在行政诉讼中,它与原告构成了平等的当事人,不再拥有行政支配权了。

**17。

行政诉讼被告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答:

行政诉讼被告一般由行政机关承担,但不限于行政机关,因为得到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机关也不是无条件地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只有当它实施行政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时,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而不是民事诉讼的被告。

这些关系表明,我们绝不能在行政机关与行政诉讼被告之间划上等号;它们之间既有很密切的联系,也有很清晰的区别。

18、鉴于行政诉讼的被告的特殊性,它的部分权利受到扩张、减少或限制,表现如下:

答:

1,没有起诉权与反诉权。

2。

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权利。

3。

对原告执行生效司法裁判的权利。

19、行政诉讼被告的特殊义务?

答:

1。

对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的义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

不得事后补正。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

不得与原告自行和解。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0、经复议案件的发生的来源?

答:

1是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这时当事人不得不先申请复议,不服复议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类案件称“复议前置案件”。

2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之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时当事人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经行政复议之后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时,当事人选择了复议。

这类案件称“复议选择案件”。

21、共同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诉讼时被告资格的具体认定?

答;1当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作出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时,它们是共同被告。

2共同被告之间负有连带责任,当事人不能只选择其中的一个作为诉讼对象。

3共同被告的构成必须是作出同一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都是行政主体,非行政主体不能与行政主体组成共同被告。

22、“授权”的特征?

答:

1授权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授权方,是法律、法规与规章的制定机关。

2授权关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被授权方,是被法律、法规与规章直接赋予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3授权行为的性质是立法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

4。

授权的效果在于使被授权的组织成为独立的行政主体

23、为什么在授权关系中组织而不是授权方组织担任被告?

答:

1是授权行为实质上是个“立法”行为,授权方是“立法主体”,立法机关显然不能因实施立法行为而成为行政关系中的当事人。

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发生在行政关系中,而不能发生在立法关系中。

2是授权关系构成以后,被授权组织被赋予了行政职权,并拥有了行政主体的资格,该组织在这种条件下作出的行为,当然应由它自身负责。

24、行政委托关系特征?

答:

1委托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委托方,是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

2委托关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被委托方,也称为代理人,是其他组织,它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不是行政机关。

3委托行为的性质是行政合同行为,需以双方合意为基础。

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4委托关系成立以后,被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方的名义代行委托方的职权,但行政效果归属于委托方。

25、为什么在行政委托关系中,由委托方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答:

这一规则是由委托关系的一般责任原理决定的,无论是行政委托,还是民事委托,被委托人都只能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为,而且其行为效果归属于委托方。

既然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效果归属于委托方,从而决定该行为责任由委托方承担,那么行政诉讼的被告当然得由委托方承担。

26、简答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

答:

根据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实际地位以及形成该地位的原因,作出以下实质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和形式的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分类

(一)实质的行政诉讼第三人

(1)受害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加害人的行政处罚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时,该加害人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该行政诉讼。

(2)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诉讼时,该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当事人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该行政诉讼。

(3)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时,作出该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该行政诉讼。

(二)形式的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1)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2)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7、行政诉讼代表人的含义及种类?

答:

行政诉讼代表人是指依法可以代表非法人组织参加行政诉讼的人

种类:

1合伙企业的行政诉讼代表人。

该合伙企业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以核准的字号为原告,由上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

2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诉讼代表人。

当该类组织提起行政诉讼时,应由主要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推选诉讼代表人。

3集团诉讼的代表人。

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28、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

答:

1行政诉讼证据的广泛性,2行政诉讼证据的来源的特殊性3行政诉讼证据证明对象的特定性。

4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特殊性。

29、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特征?

答:

1行政诉讼法强调了被告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未将被告举证责任与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以及原告、第三人的举证责任置于同等地位。

2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举证责任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并不意味着被告就一定承担败诉的后果,举证责任只有与举证不能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实际的法律后果。

3被告举证的范围不仅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还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0原告的举证责任?

答;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起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31简答证据保全?

答: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将证据材料加以固定和保存的制度。

(1)证据保全的条件1证据可能灭失。

2证据在以后难以取得。

(2)证据保全的程序1诉讼参加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

2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采取保全证据措施。

(3)证据保全的方法:

对证据采用何种方法进行保全,应根据保全的种类而定。

**32。

行政审判法律依据的范围?

答: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33。

行政审判中参照规章的规则?

答:

1规章在行政诉讼中的参照地位实际上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规章的选择适用权。

2人民法院参照规章的前提是审查规章,通过审查确定规章的合法性,从而决定参照与否和是否适用。

3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相应规章合法,该规章即与法律、法规一样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该适用,只不过适用的形式存在一定的差别。

34法律冲突规范的类型?

答:

1层级冲突。

指发生于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法律规范的纵向冲突。

2同级冲突。

是指位阶相同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可称为法律规范的横向冲突。

3新旧冲突与种属冲突。

它们一般是在确定为同级冲突之后,发生在新旧规范之间、特别法规范与一般法规范之间的冲突。

4地域冲突。

5人际冲突。

6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

**35、起诉的条件?

答:

1提起诉讼的人必须具有原告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依照法定程序的起诉。

6必须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起诉。

36、审查起诉的主要内容?

答;1审查起诉是否具备其成立必备的条件。

2审查该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诉讼。

3审查起诉状内容是否正确、齐备,起诉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37、对起诉的处理?

答1受理。

2告知起诉人补正。

3裁定不予立案。

38、对起诉逾期不作处理的处理?

答: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或不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后7日内进行,这是法律对行政诉讼立案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39、不公开处理的案件一般出于哪几种情况?

答:

1案情涉及国家机密的。

2案情涉及个人隐私的。

3法律另有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40、开庭审理的程序有哪些?

答:

1宣布开庭。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合议庭评议,5宣告判决,

41、第一审程序中的判决有哪些?

答:

1维持原判。

2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3撤消判决,4确认判决,5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判决6变更判决。

42、确认判决适用哪些情形?

答:

1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其合法或者有效确认判决。

2。

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应当作出被告的不作为违法的确认判决,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消的内容应当作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确认判决。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应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确认解决,5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消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确认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43、适用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主要针对哪种情形?

答;1被诉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对行政相对方申请不予答复的2被诉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保护行政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或对行政相对方的有关申请不予答复的。

3被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44、视为申请撤诉的情形?

答:

所谓申请撤诉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于原告没有履行法定诉讼义务,人民法院依法推定为原告申请撤诉故称为视为申请撤诉。

视为申请撤诉又有两种情况:

1原告未能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审理费,又不提交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未获批准的。

2原告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

45、中止诉讼的情形?

答。

1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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