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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质量目标及管理体系

第一条:

为强化工程项目质量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质量事故,提高综合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工程质量目标为

1、主体工程质量零缺陷,桥梁混凝土结构使用寿命不低于100年,无碴轨道使用寿命不低于60年。

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2、基础设施达到设计速度目标值要求,一次开通成功。

3、创建“火车头优质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队,泛指各参建单位。

第四条:

项目部质量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设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为安质部,安质部设质量工程师,各施工队设专职质量检查员。

第二章质量职责

第五条:

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分级责任制,项目经理部设立“工程质量管理领导组”,成员由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项目经理对本工程质量管理负全面责任。

项目经理对整个工程质量负主要管理及领导责任,项目经理部严格依据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和施工合同组织施工。

实行逐级负责制,各级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对施工质量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技术责任。

项目经理部把质量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和员工,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

项目经理质量责任

1、项目经理部经理在工程质量上分别对上级负责;对本项目质量管理工作负管理和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布的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各种制度,认真落实总公司《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质量目标和管理计划,针对工程特点,组织编制本工程《工程质量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确定项目创优计划目标,组织制定创优规划及编制实现质量目标的管理和技术保证措施;

3、组织质量检查,开展创优活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督促指导开展QC小组活动,严格执行质量奖惩规定,对质量问题,组织分析原因和整改措施。

对违反操作规程、质量低劣者责令返修或返工;

4、严格按施工程序办事,文明施工,随时掌握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

5、依法分包工程,依法使用外部劳务,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严格监管其工程质量;

6、正确处理质量与工期的关系,组织均衡生产,当工期与质量发生矛盾时,要优先保证工程质量;

7、对工程质量事故和出现的不合格工程承担领导责任。

第七条:

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的质量责任

1、协助项目经理制定项目质量管理方针、目标、规划和组织开展贯标工作,组织项目经理部有关部门制定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计划》及质量保证措施,具体负责组织工程创优活动,针对工程质量问题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

2、认真审核设计图纸,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施工。

对违反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标准、操作规程和施工程序的施工单位工程队和个人,有权制止,及时纠正质量问题;

3、组织员工学习施工技术,开展技术攻关和QC小组活动,总结交流QC小组活动经验和成果材料的编写。

推广应用“四新”科技成果和工法,对存在的质量通病组织攻关;

4、加强对工地实验室和计量等质量基础工作的领导,督促正确使用和管理检测设备,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科学试验;

5、组织参加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工作,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分析;

6、组织填记各种原始记录及质量评定资料,负责组织技术、质量档案的整理工作;

7、对因技术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及不合格工程负直接技术责任。

第八条:

质量管理部门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并对贯彻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2、树立“质量兴业”的思想,开展全员质量管理宣传教育活动,总结交流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适时召开质量管理工作会议,积极推行QC小组活动,适时组织QC小组成果发表会,及时跟踪国内外质量管理信息,为领导提供企业质量管理及策划依据;

3、负责制定项目经理部年度质量工作计划、创优规划,评定本级和申报上级优质工程;

4、对施工生产质量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行使工程质量监察(检查)权和质量一票否决权,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负责工程质量奖惩事宜;

5、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质量情况和统计报表。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做好竣工交付后的质量回访、顾客投诉和服务工作,组织并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工作;

6、负责质量管理体系中主管程序的指导检查。

认真组织质量检查评比活动,提出实施方案,督促各单位落实工程质量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及时下发质量检查通报;

7、负责对申报验工计价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审查签证;

8、遇有违反施工程序和不按设计图纸、规程、规范施工以及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不合格等影响质量的行为及时制止或停工,并有权实施经济处罚。

第九条:

施工队队长质量责任

1、施工队负责人在分管工程质量上分别对上级负责,对本分管项目质量工作负管理和领导责任。

2、确定工程项目质量创优计划,组织制定创优规划及编制实现质量目标管理的技术保证措施。

3、组织质量检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督促指导开展QC小组活动,严格执行质量奖罚规定,对质量问题,组织分析原因和制定整改措施。

对违反操作规程、质量低劣者责令其返修或返工。

4、严格按施工程序办事、加强文明施工管理,随时掌握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

5、依法进行劳务分包工程,依法使用外部劳务,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严格监管其工程质量。

6、正确处理质量与工期关系,组织均衡生产,当工期与质量发生矛盾时,要优先保证工程质量。

7、对工程质量事故和出现的不合格工程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条:

施工队总工程师质量责任

1、组织施工队有关部门制定本分管项目《工程质量计划》及质量保证措施,具体负责组织工程创优活动,针对工程质量问题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

2、认真审核设计图纸,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施工。

对违反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标准、操作规程和施工程序的施工单位或分包方、个人,有权制止,及时纠正质量问题。

3、组织开展技术攻关和QC小组活动,总结交流QC小组活动经验和成果材料编写。

推广应用“四新”科技成果和工法,对存在的质量通病认真组织攻关。

4、组织参加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工作,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分析。

5、组织填写各种原始记录及质量验收资料,负责组织技术、质量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6、对因技术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及不合格工程负直接技术责任。

第十一条:

施工队副队长对工程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有:

1、领导各班组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操作规程、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等进行施工,并检查监督。

保证工程质量,组织均衡生产,文明施工。

2、主持工班、工序交接检查,并针对存在的质量通病,组织质量攻关。

3、对上级技术、质检人员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认真组织整改。

对违章操作、野蛮施工等行为坚决予以纠正。

4、对因组织指挥不力、方法不当,甚至违章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工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工程质量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1、严格按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组织施工。

2、做好施工前技术、质量标准交底,严格实施施工中质量自检、互检,认真落实工序交接制度。

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准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使工序操作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3、做到文明施工,作业现场整洁,材料标识齐全,摆放有序,施工记录有可追溯性。

4、对因操作方法不当或检查不力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直接责任。

5、对技术人员和质检人员指出的技术和质量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第十三条:

施工队质检人员的责任

1、按施工队队长、总工的要求编制工程项目质量创优规划,质量计划和质量控制措施,定期审核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措施,并监督落实。

2、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质量情况和统计报表。

做好竣工交付后的质量回访、顾客投诉和服务工作。

3、遇有违反施工程序和不按设计图纸、规程、规范施工以及使用材料和设备不合格等影响质量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或要求停工整改,并有权实施经济处罚。

4、填写所主管各种原始记录、质量验收资料和控制资料,质量档案的编写整理工作。

第三章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控制根据合同要求和工程质量目标,按计划执行检查、处理循环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控制实行样板制,施工过程均按要求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换检,隐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经检验或已检验定为不合格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

第十六条:

质量控制按下列程序实施

1、确定项目质量目标

2、编制项目质量计划

3、实施项目质量计划

(1)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

(2)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3)竣工验收阶段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质量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1、编制质量计划依据;

2、工程项目概况;

3、确定质量目标;

4、成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5、质量控制细则及管理组织协调;

6、必要质量控制手段,施工进程、服务、检验和试验程序等;

7、确定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及作业指导书;

8、与施工阶段相适应的检验、试验、测量、验证要求;

第十八条:

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

1、施工合同签订后或工程开工之前,施工队及时收集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等规范,技术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2、施工队依据合同、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交底的要求,对工程控制重点、要点、难点进行复测,并进行质量计划、创优措施的编制、上报,当发现问题时,与设计单位协商处理,并形成会议纪要。

3、施工队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对图纸进行审核,发现有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提出书面意见,及时与监理、勘察设计和建设单位沟通,并应形成会审记录。

4、在工程开工之前施工队技术部门组织编制测量控制方案,经逐级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1、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前,施工队总工程师组织技术部门对承担施工的负责人或技术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技术交底有签字手续,并归档保存。

2、在施工过程中,各施工队技术负责人对上级单位和部门提出的有关工程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及设计变更等施工要求,在实施前向施工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

3、在施工过程中对测量控制点及测量点、线妥善保护,严禁擅自移动,妥善保存测量记录并及时归档。

4、工序控制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作业人员按规定经教育培训后持证上岗。

(2)施工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技术交底等文件要求进行施工。

(3)工序检验和试验应符合过程检验和试验的规定,对查出的质量缺陷按不合格控制程序及时处置。

(4)施工管理人员及时记录工序施工情况。

5、特殊过程控制符合下列规定:

(1)对在项目质量计划中界定的特殊过程、关键工序,设置质量控制点进行控制。

(2)对特殊过程控制除应执行一般控制规定外,还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门作业指导书。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

1、单位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最终检查和试验,各施工队技术负责人按编制竣工资料要求收集,整理质量记录和质量保证等资料。

2、施工队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合同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自检,合格后上报项目部。

3、施工队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移交准备。

4、在最终检验和试验合格后,对半成品、成品、建筑产品采取防护措施,进行保护。

第四章质量检查

第二十一条:

开工前检查。

检查内容和要求

1、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落实责任。

2、根据已经审核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质量计划和创优规划。

3、施工前工地调查,桩点、高程和中线、水平复测已进行,并符合要求。

4、各种原材料检测实验报告应满足工程质量要求。

5、各种技术交底工作已进行,特殊作业,关键工序作业指导书已编制完成。

第二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检查。

施工中对以下工作经常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

1、施工测量及定位放线正确,精度达到要求。

2、按照图纸施工,操作方法正确,质量符合验收标准。

3、施工原始记录填写要完整,记载真实。

4、有关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和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5、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按规定提交试验报告,设备有产品合格证书。

6、混凝土、砂浆试件及土方密实度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测试验和验收,试件组数及强度符合要求。

7、工班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并有交接记录。

第二十三条:

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隐蔽工程由施工队专职质检员自检合格后,报请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四条:

施工队质量“三检制”

自检:

分为操作人员自检和班组自检。

工班长在每日收工前对班组完成工作量进行一次自检,做出记录。

互检:

指同一个工种或多工种之间,由施工队组织不定期相互检查,主要是互相观摩,交流经验,推广先进操作技术,达到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

交接检:

指同一个工种多班制上下班之间或工种的上下工序之间的交接检查。

由施工队副队长组织交接,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施工。

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限期纠正,质检员要详细记录整改的过程、方法及结果。

第二十五条:

定期质量检查制

项目经理部每月、施工队每周、工班组每日组织一次定期检查,由各级负责人主持,质检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找准主要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六条:

质量检查制度

1、施工队队长、副队长、总工程师、工程技术员、质检员,均应掌握承建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和质量验收。

2、凡经检验合格项目,施工队必须按规定及时填写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检验评定表,进行评定;检验不合格的分项工程,应立即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合格。

3、项目经理部质量工程师不定期对工程质量及质量保证材料进行抽查,对不符合《验标》要求的,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整改。

第二十七条:

竣工检查制度

1、质量必须符合《验标》规定,按照规定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实物尺寸和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内业资料必须全部达到标准,各项质量记录内容具有准确性、完善性和可追溯性。

3、复查质量评定记录和质量保证资料。

如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质量验收文件,保证齐全有效。

第五章创优措施

第二十八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队根据工程规模及施工技术难度以及上级要求制定创优目标和质量等级,并制定相应的质量计划和创优措施上报项目经理部安质部。

第二十九条:

凡被指定和列入创省部级、国优、鲁班奖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前,必须从人、机、料、法、环等方面制定详细具有可操作性的质量控制实施细则。

保证各工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三十条:

优质工程奖等级

1、工程鲁班奖

2、国家优质工程金、银质奖

3、全国用户满意工程

4、中国市政金杯奖

5、部(省)优质工程

6、总公司优质工程

7、局集团优质工程

第六章劳务分包工程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队选择和录用劳务分包队伍,必须是“三证”(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齐全具有一定管理水平和技术素质,并创造过较好业绩的劳务分包企业,且优先在项目经理部通过评价的合格劳务分包方名册中进行选择,对新选择的劳务分包队伍,施工队必须严格进行分包方评价和审核,自评合格后报项目经理部审批。

第三十二条:

施工队加强对劳务分包工程的质量检查与监督。

指派专人现场管理,严格对隐蔽工程检查与验收,对质量实施动态管理,重要工序、关键部位要实现旁站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因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违章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低劣,甚至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分包队伍,施工队对其要从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技术素质低、不服从管理和监督,难以保证工程质量的外用劳务,施工队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予以消退,并注销其合格劳务分包方资格。

第七章质量报告和总结

第三十五条:

施工队于每月20日前将当日工程质量情况报表及工程质量简要情况书面报项目经理部安质部门,内容要详细准确。

第三十六条:

施工队于每年七月五日前将“半年工程质量工作小结”,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将“年度工程质量工作总结”报项目经理部安质部。

总结对质量管理工作和工程质量情况认真分析,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制定下步工作目标。

第八章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凡因测量错误、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不按设计和规范、规程的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半成品、成品和设备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安位置错误,不符合设计要求,达不到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做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质量事故。

第三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

指质量不合要求,经整修达到合格,返工后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者;

2、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凡因工程质量低劣导致工程报废,影响建筑物使用年限及使用功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者,均属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四级重大质量事故指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

(1)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2)死亡2人以下;

(3)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三级重大质量事故指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2)因加固处理,推迟工程完工时间;

(3)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4)重伤20人以上。

二级重大质量大事故指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2)加固处理困难,影响建设项目工期;

(3)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一级重大质量事故指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2)需重建或加固处理困难,推迟建设项目工期;

(3)死亡30人以上。

第三十九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队应对事故部位或工点采取有效应急控制措施,抢救人员,防上事态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第四十条:

施工队必须建立工程质量事故逐级报告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或于当日)用电话或电传、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通知设计、监理、业主等驻现场有关人员。

第四十一条:

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施工队,必须在三日内向所属上级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并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情况;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事故报告单位。

第四十二条:

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即:

查不出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放过,找不出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者不放过;拿不出解决办法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不放过;落实不到事故具体责任人不放过。

第四十三条:

属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队组织调查,公司、项目部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属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局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处理,总公司派员参加。

第四十四条: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内容包括:

1、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和原因;

2、组织技术鉴定;

3、查明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责任者,以及责任性质;

4、提出事故处理的方案;

5、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6、对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7、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十五条:

施工队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不论什么原因,一律实施处罚。

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每发生一起,对施工队按事故损失金额的100%计罚;对施工队责任人(指施工队队长、副队长、总工和质检员)各按事故损失金额的3%-5%罚款。

凡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单位不能评先,事故直接责任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2、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每发生一起,属四级的,对施工队按事故损失金额的40%-50%计罚,对施工队有关人员(同上)各按事故损失金额的2%-3%罚款;属三级的,对施工队按事故损失金额的30%-40%计罚,对责任人(同上)各按事故损失金额的1.5%-2%罚款;属二级的,对施工队按事故损失金额的20%-30%计罚,对责任人(同上)各按事故损失金额的1%-1.5%罚款;属一级的,对施工队按事故损失金额的10%-20%计罚,对责任人(同上)各按事故损失金额0.5%-1%罚款,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施工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并追究施工队负责人和主管部门的责任,依照上述条款加倍处罚。

1、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或虽上报而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事故发生后,自行修改变更设计或使用其它掩饰手段,不如实上报;

3、有意缩小事故损失,降低事故等级或擅自处理;

第四十七条:

施工队质检人员如有以下失职情况之一者,由主管部门追究责任,并给予200-500元的罚款或撤销其质量检查资格,上缴质量员证。

触犯法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工作不负责,不认真履行职责,因而酿成质量事故;

2、未认真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签证或漏检而酿成质量事故者;

3、验工签证时未按规定认真进行检查者。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项目部经理部总工程师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如遇有国家和上级出台新的法律和法规,项目部另行补充条款予以贯彻。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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