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金凤馨和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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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金凤馨和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银川市金凤区馨和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集稿)

为维护馨和苑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物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馨和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项目名称:

金凤区馨和苑小区

坐落位置:

金凤区康平路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255374平方米

第一章业主大会

一、业主大会代表是维护馨和苑小区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小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二、业主大会的决定对馨和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三、业主大会由馨和苑小区的全体业主组成。

四、业主大会作为大会的执行机构。

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委员会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金凤区人们政府物业管理部门、上海西路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津贴由全体业主承担,相关费用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人(包括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挪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经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开支包括: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有关人员报酬、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其它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馨和苑小区内公告,并接受全体业主的质询。

经费来源于

(1)馨和苑小区所有公用面积(包括小区墙面及停车场)的出租费用除去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费用的剩余部分?

?

?

?

(2)相关补贴及赠与。

七、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使用、管理资料应当保密,不得违法违规使用。

八、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金凤区物业办、上海西路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拒绝改正的,主管部门应限期整改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章议事内容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报酬,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十)改变和撤消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它重大事项。

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

(一)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制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制定馨和苑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制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将业主大会通过的专项卫星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八)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依据《管理规约》对违反《管理规约》规定的业主进行处理;

(九)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十)监督和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业主投票权

一、业主大会作出的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馨和苑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其它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

二、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应确定馨和苑小区的总投票权数(即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总人数)

三、业主的投票权数,按照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共同确定。

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每1平米为一个计算单位,不足1平方米的部分四舍五入。

每位业主持1张选票,选票中表明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

共有产权人或者同一业主拥有多个产权的,以一个业主计算。

(如:

某套房屋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为99.65平方米,即该房屋的投票权数为业主人数1人,专有部分面积数100)。

四、业主行使投票权的,在填好选票后,应持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商品房合同备案证明等)到指定的投票点投票。

五、业主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权的,应提供业主的书面委托书,业主身份证明、业主产权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等,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投票权。

六、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投票的,视为弃权。

七、同一物业业主人数超过1人的,物业共有人应当推选1人参加业主大会,并参与投票及选举活动。

第四章议事方式

一、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召开1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二)20%以上业主提议;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物业服务企业与部分业主发生服务纠纷的。

二、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召集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职责的,金凤区物业办及上海西路街道办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金凤区物业办及上海西路街道办物业管理部门指导业主成立筹备组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三、业主大会议事采用以下方式: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直接参加业主大会,进行投票表决。

(二)书面征求意见:

业主以答复调查问卷或提出书面意见表达个人意愿,并签名确认。

(三)经收集汇总表决结果,形成业主大会决定。

(四)以上征求、回收业主意见的任何一种方式均为有效方式。

(一)设投票箱:

在馨和苑小区内分设?

个投票箱(放置在?

)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意见箱内,经业主大会统计汇总,进行表决。

(二)对业主大会议事内容及相关选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不提出赞同、反对意见的,视为弃权。

五、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方式

(一)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二)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3日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业主委员会设委员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以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任期由业主大会确定),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四)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至少?

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并送达有关材料。

(五)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章会议程序

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一)会议的筹备工作。

召集人作好开会前的各项筹备准备工作,即确定会议的议题、形式、确定表决的方式和时限、草拟相关议案、制定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等,并将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和有关材料告知社区居委会。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召集人应当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等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三)议事表决。

召集人发放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全体业主意见。

业主按业主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在表决的时限内依法进行表决,表决的时限不超过10天。

召集人按要求回收业主的表决意见,并进行统计。

(四)通报大会决议。

召集人在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第15日内将大会的决议以书面形式在馨和苑小区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金凤区物业办和上海西路街道办物业管理部门。

召集人应当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情况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五、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有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召集、主持,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二)发布公告。

业主委员会在会议召开5日前将召开会议的通知、议事内容等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小区内公告。

(三)审议内容。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审议。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并存档,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

委员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五)通报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委员会议事情况、议事内容及其决定。

(六)决定执行。

业主委员会执行会议决定决定。

 

第六章其他事项

一、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馨和苑小区内房屋的所有权人,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实际占有使用的房屋的合法买受人(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记载的买受人)视为业主;尚未出售的房屋,其建设单位视为业主。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金凤区物业办和上海西路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四、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其委员资格终止,不得擅自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在任期内辞职的,应当在全体委员正式辞职的3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应当指导换届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辞职的,辞职人数未超过半数的,应当在60日内依照有关程序进行补选。

辞职人数超过半数的,必须立即依照有关程序进行补选。

五、业主大会会议无法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暂交金凤区物业办或者上海西路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部门保管。

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时,参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规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收支帐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并应该以书面形式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帐目于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七、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1名执行秘书,工资标准为:

元/月。

八、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如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丧失的条件等,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九、本议事规则从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馨和苑小区业主大会

2015年7月26日

 

金凤区馨和苑小区管理规约(征集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馨和苑小区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物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馨和苑小区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的基本情况

第三条金凤区馨和苑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金凤区馨和苑小区;

坐落位置:

金凤区康平路

物业类型:

住宅小区;

总建筑面积:

255374㎡(住宅:

200224㎡、非住宅19074㎡);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唐徕渠;

南至康平路;

西至正源街;

北至枕水巷。

具体区域以正丰房地产开发公司图纸标明为准。

第三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属

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所有门房值班室、所有非机动车车库、监控室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小区大门、小区道路、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小区公共绿地及花园、公共树木、楼幢四周空地(停车场地)等。

第六条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

2、;

3、;

4、。

第四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

第七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车辆停放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及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实施房屋装饰装修。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放置或倾倒装修垃圾。

装饰装修垃圾以及废旧家具、家电等,不能随意丢弃堆放,应自行清理出小区范围之外。

本小区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工作日为白天:

8:

00-12:

30,14:

30-18:

00;晚上:

19:

00-21:

00,节假日为:

白天:

8:

00-12:

30,14:

30-18:

30;晚上:

19:

00-21:

30。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本小区(可以/不可以)安装太阳能装置。

待定太阳能装置应统一安装在本幢建筑物的天面。

第十七条本小区(可以/不可以)封闭阳台。

业主封闭阳台的,应不能让封闭材料超出阳台外沿的垂直面,不能突出。

第十八条通向天顶、天台或地下停车场等部位的通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任何人不得擅自封闭或封锁。

第十九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小区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在本小区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由业主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业主出租房屋时,业主和承租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到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在公共部位或场所张贴、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

8、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9、损坏本小区绿化、美化环境及设施的行为。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小区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不影响小区内业主正常休息及出行;

对大型犬必须由专人牵引随行,牵引绳子长度不大于1米

所有宠物的主人都有维护本小区公共卫生的责任和义务。

对因宠物管理不善而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失的,一律由宠物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小区公共场所内进行健身娱乐活动,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所有活动都必须以构建和谐小区及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为主旨;

2、特殊情况如婚丧嫁娶都必须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业主知晓,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进行协调、指导。

第五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四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委员会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八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本小区的全体业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交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一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管理规约配合业主委员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本小区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

方式。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应督促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摊水电费,电梯使用费等的义务。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该结清相关物业服务费用、公摊水电费,电梯使用费等。

第三十三条利用本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扣除相关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开支,有剩余的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业主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摊水电费,电梯使用费的,业主委员会有权公布其欠费情况。

第三十六条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管理规约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管理规约。

第四十条条本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四十一条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馨和苑小区业主大会

2015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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