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担保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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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担保合作协议
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担保合作协议
(适用于汽车经销商担保)
甲方(汽车经销商):
巴中首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玉堂办事处北龛社区第三居民组还房点
法定代表人:
周震忠
营业执照信用代码:
91511902MA637Q5H0J
乙方: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巴州支行
地址:
巴中市巴州区新市街59号
为满足个人客户购车融资的需求,促进业务发展和经济增长,建立稳定、友好的银企合作关系,防范经营风险,依照《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诚信、自愿、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金穗个人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的担保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相关定义
1、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
是指金穗个人贷记卡持卡人用本人授信额度在中国农业银行签约的汽车经销商以部分或全部额度(透支借款)购买汽车,约定手续费、分期期数,并按期向银行偿还分期金额的业务。
2、投信额度:
乙方对持卡人(借款人)持有的金穗个人贷记卡授予用于分期付款购车的信用额度(分期资金)。
3、金穗贷记卡分期付款购车:
乙方对持卡人(借款人)持有金穗个人贷记卡授予用于分期付款购车的信用额度(分期资金),持卡人在获得该额度后,在乙方指定的期限内通过汽车销售商门店POS机具刷卡使用该信用额度支付购车款(一次性透支借款)。
持卡人使用该贷记卡账户分期偿还分期资金,并支付分期手续费。
4、分期资金:
即为持卡人使用金穗贷记卡透支借款资金。
5、每期应还分期资金≈分期资金金额÷分期期数,单位为元(人民币),其中,除最后一期应还分期资金外,其余每期应还分期资金保留整数位金额作为当期应还分期资金,小数点后的金额计入最后一期一并偿还。
6、分期付款期数。
贷记卡一个账单期为一期,自使用分期资金支付购车款之日起计算。
7、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的期数有3期、6期、9期、12期、24期等,并可自由组合。
8、贷记卡:
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本协议中的贷记卡包括但不限于金穗乐分卡。
第二条合作事项
甲方基于自身业务发展需要,愿意成为乙方开办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的担保合作单位,并就下列二事项与乙方开展合作。
(一)甲方自愿为乙方在开办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中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乙方同意甲方为上述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二)甲方为乙方因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第三条基本合作程序
(一)乙方贷记卡持卡人在甲方购买自用汽车时,需向乙方透支借款支付购车款的,可向乙方申请办理金穗个人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包括甲方推荐的持卡人向乙方申请办理金穗个人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填写有关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乙方依据自身业务条件对其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正式受理。
对决定正式受理的申请,且需提供担保的,乙方应告之申请人向甲方提出担保申请。
(二)甲方按自己的业务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查、审批,将是否同意担保的审批意见及时通知乙方。
(三)对甲方同意担保的申请人,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自己的业务条件和程序进行独立调查、审查、审批,自主决是否给予申请人(持卡人)授信以及授信额度(分期资金信用额度)、期限、利率等,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甲方。
(四)对甲方同意担保,乙方同意授信的申请人(持卡人),由乙方与甲方、申请人(持卡人)共同签订《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担保借款合同》),并完善其它有关法律手续后,乙方将审批同意的分期资金信用额度授予申请人(持卡人)持有的金穗个人贷记卡中,申请人(持卡人)通过乙方在汽车经销商处安装的POS机具刷卡使用该信用额度(透支借款)支付扣除首付款后的购车款。
(五)甲、乙双方应积极协作,加强金穗个人贷记卡的分期资金(透支借款)管理工作。
若任何一方发现持卡人(借款人)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六)持卡人(借款人)不按期向乙方偿还债务时,乙方有权向持卡人(借款人)或甲方进行追偿。
1、《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分期资金(透支借款)的分期还款期限届满(含乙方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若持卡人(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担保责任,甲方应自接到乙方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之日起7日内无条件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代持卡人(借款人)向乙方偿还逾期的全部债务。
2、当甲方未按上述约定按期履行担保责任时,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清偿持卡人(借款人)应向乙方偿还的全部逾期债务,不足清偿部分,甲方继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在10日内筹集资金代持卡人(借款人)向乙方偿还。
第四条具体担保事宜
在合作过程中,甲方为其作为保证人签订的每份《担保借款合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同时,甲方对其作为保证人签订的全部《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乙方债权另行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一)连带保证担保
1、保证担保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分期资金(透支借款)、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持卡人(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必要费用。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每期账单到期还款日起二年,持卡人与乙方达成还款变更合同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还款变更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被乙方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乙方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3、保证金额和保证责任等:
以乙方与甲方、持卡人(借款人)另行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中的有关约定为准。
(二)保证金质押担保
1、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质押合同》就保证金质押具体事宜进行约定。
2、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同上述保证担保的范围。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为本协议及其相关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甲方应主动予以配合乙方对甲方的经营、管理状况和担保能力的调查了解,积极向乙方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法人营业执照等)和具有一定担保能力的证明资料(如财务报表、公司章程等)和其他相关材料。
3、甲方应按照本协议和《质押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存保证金。
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对该账户的保证金存款进行支付、划转、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进行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4、持卡人(借款人)分期还款期限届满(含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同项下的债务按乙方宣布提前到期)且未履行还款义务的,甲方应自接到乙方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之日起10日内,无条件向惭方支付相应款项,代持卡人(借款人)清偿逾期债务。
5、甲方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时,应在事项发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办理相应变更手续或做好债权保权工作。
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解除本协议,并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公司章程、经营范围、联系方式、银行结算账户等变更。
(2)企业所有权结构变更及分立、合并、解散和破产;
(3)业务经营方式变更;
(4)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
(5)出现其他不利于乙方债权实现的事项。
6、甲方发生主体资格、资本结构、经营体制、经营财务状况等变化,影响担保能力的,甲方须根据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担保责任。
7、《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包括分期资金、利息等),同时存在物的担保或其他保证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先于物的担保和其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乙方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未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未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当乙方放弃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抵押权时,保证人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甲方向乙方履行了担保代偿责任后,有权向乙方索取其代偿证明资料,有权向持卡人(借款人)进行追偿。
9、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乙方在办理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管理程序时,可根据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甲方的信息和信用报告;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提供甲方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10、其它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对下列情形,乙方需通知甲方:
①乙方与持卡人(借款人)变更合同(加重甲方担保责任的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②乙方与持卡人(借款人)间发生诉讼或纠纷;③乙方因故宣布分期资金(透支借款)提前到期。
2、乙方每月将甲方担保的持寺人(借款人)上个月的逾期债务情况告知甲方(具体告知方式由乙方确定)。
3、持卡人(借款人)不按期向乙方偿还债务时,乙方有权向持卡人(借款人)或甲方进行追偿。
甲方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后,乙方应及时将代偿资料提供给甲方。
以利于甲方向持卡人(借款人)追偿。
4、甲方未履行担保责任的,乙方可视情况。
就甲方的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以单方暂停或终止与甲方的业务合作关系。
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自收到乙方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后,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代持卡人(借款人)清偿应偿还的债务。
(2)甲方不按照双方《质押合同》约定交存保证金。
(3)甲方不符合农业银行有关担保人准入条件。
未被乙方或乙方的上级单位纳入担保人目录库管理。
或被乙方或乙方的上级单位从担保人目录库中除库。
(4)甲方停产、歇业、停业整顿、解散或被法院受理破产、重整。
(5)甲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导致有效担保净资产减少。
(6)甲方与恶意持卡人或汽车经销商勾结套取现金。
(7)甲方不具有签订本协议及其相关担保合同所需的资格或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8)国家(包括监管部门)有关政策调整,或农业银行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9)甲方出现其他不利于乙方债权实现的其他重大事项。
6、其它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六条担保额度
(一)自2017年9月28日起2018年9月27日止,乙方暂核定甲方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大写叁仟万元整),担保额度是指甲方为乙方债权的实现提供连带保证所担保的乙方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二)乙方可根据甲方的资本金、净资产、对外担保额度、担保履约、经营者管理等情况,随时调整甲方的担保额度,甲方对此无异议。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方有如下行为之一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本协议项下担保额度的10%计算;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同时给予金额赔偿。
1、未取得本协议及其有关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或未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2、未按本协议及有关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3、甲方给乙方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营业执照等)或虚假的财务报表等。
4、甲方与恶意持卡人或汽车经销商勾结套取现金。
5、其他违反本协议和《担保借款合同》、《质押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与甲乙双方及持卡人签订的《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互为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两合同中关于保证责任的约定出现冲突。
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在合作过程中。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可向乙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事项
(一)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乙方上级单位的规定或本协议和《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调整或暂停这、终止与甲方的业务合作,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调整或暂停、终止业务合作时需提前通知甲方,调整或暂停、终止业务合作或本协议到期。
均不影响甲方对方形成债权的担保责任,甲方仍应对已形成债权的实现承担连带保证担保。
(二)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担保借款合同》记载的贷记卡卡号发生变更,变更后的贷记卡自动承担《担保借款合同》记载的贷记卡债务,本协议各条款适用变更后的贷记卡,本协议所列各方当事人不必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甲方仍应对乙方债权的实现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甲方、乙方对在合作过程知悉的持卡人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任何一方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及持卡人信息,给对方或持卡造成的损失,由泄密负赔偿责任。
(四)甲方保证金应按担保额度的2%缴存保证金。
第十条合作期限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有权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自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至2018年09月27日止。
本协议到期后,甲方极应对本协议项下应承担保证的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
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