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通则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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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通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0.1目的
1.0.2适用范围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一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2.1.1建设用地分类原则和依据
2.1.2建设用地分类
2.1.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要求
第二节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2.2.1原则规定
2.2.2具体要求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一节建设用地分区
3.1.1用地分区
3.1.2分区范围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
3.2.1总体要求
3.2.2成片开发
3.2.3 其它建筑容量要求
3.2.4工业建筑控制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一节基本要求
4.1.1住宅建筑间距
4.1.2日照时数
4.1.3建筑方位
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
4.2.1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
4.2.2高层住宅之间的间距
4.2.3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
4.2.4低层住宅与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
4.2.5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
4.2.6互为遮挡间距
4.2.7山墙间距
4.2.8非住宅建筑间距
4.2.9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
4.2.10其它间距控制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一节基本要求
5.1.1建筑退让要求
5.1.2建筑朝向要求
5.1.3组合建筑退让要求
第二节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
5.2.1 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南北边界的距离
5.2.2 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东、西边界的距离
5.2.3 高层建筑和特殊功能的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
5.2.4 南北向布置的高层建筑退让边界的距离
5.2.5 东西向布置的高层(非)居住建筑退东西边界平均距离
5.2.6 建筑退让边界特殊情况下的距离
第三节其它退让要求
5.3.1 地下建筑
5.3.2建筑退让道路的距离:
5.3.3建筑后退铁路距离:
5.3.4建筑后退电力线的距离:
5.3.5建筑后退蓝线、绿线的距离:
5.3.6退让公路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一节建筑高度控制
6.1.1原则要求:
6.1.2控制地区:
第二节建筑高度计算要求
6.2.1前款3、4控制区内建筑高度计算
6.2.2前款1、2控制区内建筑高度计算
第三节其它要求
第七章绿地
第一节绿地控制
7.1.1绿地率要求
7.1.2公共绿地要求
7.1.3道路绿地要求
第二节绿地相关控制
7.2.1绿地实施控制
7.2.2绿地内项目控制
7.2.3鼓励生态绿化
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一节停车位控制
8.1.1原则要求
8.1.2配建指标
第二节停车位面积和相关要求
8.2.1停车位面积指标:
8.2.2当量换算:
8.2.3相关要求
第三节交通影响分析
8.3.1项目要求
8.3.2其它要求
第九章建筑及环境景观
第一节建筑景观
9.1.1开放空间
9.1.2建筑高度
9.1.3建筑面宽与屋顶形式
第二节环境景观
9.2.1特定区域景观要求
9.2.2太阳能热水器要求
9.2.3
9.2.4组合建筑要求
9.2.5限制要求
9.2.6沿街建筑室外装修要求
9.2.7城市雕塑与小品要求
9.2.8户外广告要求
9.2.9其它要求
第十章夜景照明
第一节基本要求
10.1.1设计原则
10.1.2光源选择与安装
10.1.3光色使用
10.1.4照明设施
第二节建筑立面景观照明
10.2.1一般建筑景观照明
10.2.2标志性建筑景观照明
第三节城市环境照明
10.3.1城市环境照明定义:
10.3.2环保要求
10.3.3 其它要求
第十一章道路交通设施
第一节城市道路
11.1.1基本要求
11.1.2道路分类
11.1.3道路交叉口要求
第二节公共交通设施
11.2.1 公共交通设施类别
11.2.2公交站场面积
11.2.3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
11.2.4公共加油站
11.2.5出租车停靠站
第十二章公共服务设施
第一节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第二节设置准则
12.2.1基本要求
12.2.2设置配套标准
第三节其它配套要求
12.3.1零散居住用地配套。
12.2.10菜市场配套
第四节实施要求
第十三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一节基本要求
13.1.1管线综合要求
13.1.2地下敷设要求
13.1.3道路维护要求
第二节环卫设施
13.2.1垃圾分类收集。
13.2.2垃圾处理。
第三节电力工程
13.3.1 城市电力工程规划原则
13.3.2 城市供电电源规划
13.3.3 城市电力线路规划
13.3.4 城市变电所规划
13.3.5 开关站规划
13.3.6 公用配电所规划
第四节消防设施
13.4.1城市道路消防栓设置要求
13.4.2重要区域消防栓设置要求
13.4.3地下设置消防栓要求
13.4.4其它要求
第十四章竖向规划
第一节景观要求
14.1.1用地景观
14.1.2绿化景观
第二节用地要求
14.2.1建筑出入口
14.2.2土石方
14.2.3室外场地
第三节安全要求
14.3.1最小间距:
14.3.2安全防护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节通则时效性要求
第二节通则适时性要求
第三节有关用语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说明
附录三淮北市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说明
第一章总则
1.0.1目的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淮北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1.0.2适用范围
在本市规划区内详细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技术通则,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一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2.1.1建设用地分类原则和依据
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建设用地分类
1、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宅、职工集资住宅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1)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
(2)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
(3)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他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4)四类居住用地(R4),指以简陋、简易住宅为主的用地。
2、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2)2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业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
(3)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4)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5)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7)文物古迹用地(C7),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C9)。
3、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办公用房、少量非经营性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不包括职工住宅用地,该用地应归入R。
(1)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2)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3)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4、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增加道路广场用地(S),道路、广场、社会停车场用地条款。
(1)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2)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3)堆场用地(W3),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5、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1)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2)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冲洗站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3)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中水原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6)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7)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7),如:
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6、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1)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游乐功能为主的归入G3;
(2)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7、对外交通用地(T),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等用地。
8、道路广场用地(S),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9、特殊用地(D),指军事、保密等特殊性质的用地。
(第三条~第十二条,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关于用地分类规定)
2.1.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要求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应充分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10-2007)标准。
第二节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2.2.1原则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2.2.2具体要求
1、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土地使用的兼容性按《用地性质的可兼容性表一》进行适建性划分和使用:
建筑类别 R1 R2 R3 R4 C1 C2 C3 C4 C5 C6 C7 M W T S U G
普通住宅 ● ● ● ● ╳ ╳ ╳ ╳ ╳ ╳ ╳ ╳ ╳ ╳ ╳ ╳ ╳
低层住宅 ● ● ● ● ╳ ╳ ╳ ╳ ╳ ○ ╳ ╳ ╳ ╳ ╳ ╳ ○
公寓 ● ● ● ● ╳ ○ ╳ ○ ○ ○ ╳ ╳ ╳ ╳ ╳ ╳ ╳
商住楼 ● ● ● ● ╳ ○ ╳ ╳ ╳ ╳ ╳ ╳ ╳ ╳ ╳ ╳ ╳
单身宿舍 ● ● ● ● ○ ○ ○ ○ ○ ○ ╳ ○ ○ ○ ╳ ○ ╳
中小学 ● ● ● ● ○ ╳ ╳ ╳ ╳ ● ╳ ○ ○ ╳ ╳ ╳ ╳
托幼 ● ● ● ● ○ ╳ ╳ ╳ ○ ○ ╳ ○ ○ ○ ╳ ╳ ╳
小型配套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大型金融商贸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行政办公 ○ ○ ○ ○ ● ○ ○ ○ ○ ○ ╳ ○ ○ ○ ○ ○ ╳
商务办公 ○ ○ ○ ○ ○ ● ○ ╳ ╳ ╳ ╳ ╳ ╳ ╳ ╳ ╳ ╳
大型文化娱乐设施 ╳ ○ ○ ○ ○ ● ● ○ ╳ ○ ╳ ╳ ╳ ╳ ╳ ○
大型综合市场 ╳ ○ ○ ○ ╳ ● ╳ ╳ ╳ ╳ ╳ ╳ ○ ○ ╳ ╳ ╳
医疗卫生 ○ ● ● ● ○ ○ ○ ○ ● ○ ╳ ○ ○ ○ ○ ○ ○
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 ○ ● ○
社会停车场 ○ ○ ○ ○ ○ ● ○ ○ ○ ○ ○ ○ ○ ● ● ○ ○
科研教学 ╳ ○ ○ ○ ○ ○ ○ ○ ○ ● ○ ○ ○ ╳ ╳ ○ ╳
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注:
1、● 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 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 ╳为不允许设置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不包括SOHO办公楼)
2、改变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的,应遵守《淮北市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规定》;
3、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区用地,应按规范要求做好同类用地平衡;
4、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
严格限制农贸市场、底部小型商业上部建设多层住宅建筑。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一节建设用地分区
3.1.1用地分区
淮北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
旧城区、新城区。
3.1.2分区范围
旧城区:
指符夹铁路线以北、濉溪路东、东山路以西的城市建设用地。
新城区:
是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
3.2.1总体要求
新区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统一规划、成片开发,严格控制零星建设。
3.2.2成片开发
建设(新区)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建筑密度、容积率按净指标与用地平衡指标换算。
3.2.3 其它建筑容量要求
1、其它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执行。
2、《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体基地,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3、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3.2.4工业建筑控制
在各类工业项目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
注:
在城市重要的节点和地段处,鼓励建设高层建筑和地标性建筑,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城市设计,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超出上述指标规定。
旧城区
新城区
建筑
密度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容积率
居住建筑(含公寓)
低层
-
-
≤35%
1.0~1.1
多层
≤28%
≤1.65
≤28%
≤1.6
高层
≤22%
≤3.5
≤20%
≤3.5
办公(含旅馆)
多层
≤40%
≤2.5
≤35%
≤2.2
高层
≤35%
≤5.0
≤30%
≤4.5
商业
低层
≤45%
≤1.4
≤40%
≤1.3
多层
≤45%
≤2.8
≤40%
≤2.5
高层
≤45%
≤5.5
≤40%
≤5.0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
按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执行
公共绿地
执行国家级生态园林城市绿地指标
第三节建筑基地最小面积控制要求
3.3.1最小基地不准建要求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
1、低层居住建筑为1000平方米;
2、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2000平方米;
3、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3.3.2最小基地准建要求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3.3.3其它要求
1、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必须的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2、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米;城市支路上穿越跨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6米。
(2)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一节基本要求
4.1.1住宅建筑间距
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综合考虑通风、采光、抗震、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等因素确定。
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应采用间距系数法(1:
1.37)计算,建筑间距按最不利点确定。
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应采用综合日照分析确定建筑间距。
4.1.2日照时数
受遮挡住宅,每户应有一个居室满足大寒日满窗有效日照两小时;原不能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原则上不应降低其日照时数。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减低。
旧城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经批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一小时。
4.1.3建筑方位
两栋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大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
4.2.1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
1、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小于15米,且符合以下要求;
(1)南北向或南偏东(西)15度(含15度)范围内的平行布置多层住宅建筑,其建筑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7倍。
(2)南北向的南偏东(西)15度至45度以内(含45度)范围的平行布置住宅间距可按第一款规定进行方位间距折减,折减系数为0.9。
(3)东西向(含东偏南,偏北45度范围内)平行布置且东西向采取日照的住宅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
2、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1)南北向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
(2)东西向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最小处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4.2.2高层住宅之间的间距
在满足日照标准的前提下按下列要求确定:
1、平行布置时:
(1)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30米,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米(含30米)以内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
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40米(含40米)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
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40~60米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
(2)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应小于30米;
2、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1)两幢建筑南北方向垂直布置时(T型或倒T型),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应小于30米;
(2)两幢建筑东西方向垂直布置时(H型或半H型),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35倍,且不应小于18米;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可按正向投影平均距离计算间距,最小处间距不宜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应小于30米。
4.2.3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
1、平行布置时:
(1)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7倍,且不应小于15米;
(2)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应小于6米;
2、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南北向间距不应小于8米且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东西向间距不应小于6米;
3、既非平行又非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应小于8米。
4.2.4低层住宅与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
1、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的按低层住宅间距执行;
2、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
3、低层住宅与其东、西侧多层住宅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9米,相对墙面均开窗间距不应小于15米。
4.2.5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
1、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间距执行;
2、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
3、高层住宅与南侧为多、低层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15米;
4.2.6互为遮挡间距
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
4.2.7山墙间距
1、多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6米;
2、高层与多层、低层住宅之间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不得小于9米;
3、高层与高层之间不得小于13米。
4.2.8非住宅建筑间距
1、高层非住宅建筑:
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应小于18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的0.3倍,且不应小于13米;
2、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应小于13米;
3、多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10米,多层非住宅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10米;
4、低层非住宅建筑与高、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宜小于6米;
5、其它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
4.2.9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
1、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朝向(偏南北)住宅的南侧,或位于东西朝向(偏东西)住宅的东、西侧的,其间距按住宅间距执行;
2、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朝向(偏南北)住宅的东、西侧的:
(1)建设多层与多层建筑时,间距不应小于6米;
(2)建设多层与高层建筑时,间距不应小于9米;
(3)建设高层与高层建筑时,除应满足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间距不应小于13米;
3、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北侧的,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4、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不得贴建。
4.2.10其它间距控制
1、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公寓,以及中、小学校教学楼、幼儿园、托儿所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