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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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
盟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
单位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须出具的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兴安盟农牧
业局
(2项)
1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100亩至1050亩草原的审批
草原权属证明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2
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和自治区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审批
采集证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十条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须凭采集证。
兴安盟国土
资源局
(6项)
3
(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34种以外的小型以下的采矿权管理审核及厅发证采矿权的初审
1.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2.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4
采矿权新立审批(34种以外的小型以下的采矿权管理审核及厅发证采矿权的初审)
1.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2.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兴安盟国土
资源局
(6项)
5
采矿权变更审批(34种以外的小型以下的采矿权管理审核及厅发证采矿权的初审)
1.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2.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6
采矿权延续审批(34种以外的小型以下的采矿权管理审核及厅发证采矿权的初审)
1.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2.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7
采矿权注销(34种以外的小型以下的采矿权管理审核及厅发采矿证权的初审)
1.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2.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8
采矿权转让审批(34种以外的小型以下的采矿权管理审核及厅发证采矿权的初审)
1.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2.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兴安支队
(1项)
9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车货总质量检测证明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承运人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4项)
10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许可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4、规范客货运驾驶人职业准入。
从事大中型客货车营运的驾驶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经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件。
驾驶人在申请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时,必须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11
下穿、跨越公路和设置各类管线的许可
1.申请单位(个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2.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书;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12
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和利用公路用地设置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许可
1.申请单位(个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书;
3.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4项)
13
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危及公路安全的许可
1.申请单位(个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书;
3.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代码证;
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兴安盟卫生计生委
(7项)
14
放射诊疗许可(许可、承诺)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15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五条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五)生产工艺流程图。
(六)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八)拟生产产品目录。
(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兴安盟卫生计生委
(7项)
16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认定
工程质量依法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表;
(二)实验室所属法人机构的法人资格证书;
(三)实验室认可证书;
(四)工程质量依法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实验室人员名单,实验室人员取得的生物安全岗位培训证书及所在单位颁发的上岗证书;
(六)实验室职能报告(包括工作范围、工作内容等),拟从事实验活动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名单及危害性评估报告、实验内容及相应标准操作程序(SOP)、生物安全防护方案、意外事故应急预案、暴露及暴露后监测和处理方案等;
(七)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文件、实验室安全手册和其他相关文件;
(八)实验设施、设备清单;
(九)个体防护设备、用品清单;
(十)卫生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17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的审批
1.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2.法人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3.香港、澳门和台湾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设置港澳独资医院,应当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
(五)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六)项目选址报告、项目土地使用租赁证明、项目建筑平面图;
(七)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
兴安盟卫生计生委
(7项)
18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19
执业医师注册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2.医疗机构聘用证明3.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盟内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表;
《职业医师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医师资格证书》;
(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0
执业护士注册
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表;
4.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聘任证明,加盖医院公章,法人签字,说明现从事工作岗位)。
《护士职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5项)
21
施工许可证办理
到位资金证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22
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1.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证明;
2.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证明;
3.企业业绩证明。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五、申请资质审查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文件:
(五)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明细表及证明材料;(六)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审查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量证明书;(七)企业业绩证明;
23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1.企业资产证明;
2.企业主要人员证明;
3.技术装备证明。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24
三级物业服务企业及暂定三级资质核定发证
验资证明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三)验资证明;
2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备案
1.组织机构证明;
2.人员资格证明。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兴安盟
商务局
(1项)
26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批准
1.银行资信证明;
2.完税证明;
3.产权证明;
4.外派劳务人员证明。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第三款: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第四款: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
第八款: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
兴安盟
地震局
(1项)
27
到我盟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单位的资格审核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三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
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关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工作,应当由地震安全性评价持证单位承担。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九条 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在自治区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经自治区或者盟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验证并办理任务登记手续后,方可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兴安盟教育局
(2项)
28
高中阶段民办教育许可证
1.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2.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3.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4.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29
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3.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4.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3.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4.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兴安盟
旅游局
(1项)
30
年审证明
导游员IC卡正在年审中的证明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年审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题负责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
兴安盟环保局
(1项)
3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核
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兴安盟财政局
(1项)
32
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许可
1.身份证
2.会计从业资格证
3.中级会计资格证
《中华人民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得在有关机构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兴安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项)
33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审批
1.核准变更证明(获证生产许可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变更);
2.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食用酒精、糖、碳酸饮料、味精、浓缩苹果汁、玉米淀粉、糖精、西式肉制品、酵母、冷冻海水鱼糜生产许可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企业在申请输生产许可证时,需要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兴安盟科技局
(1项)
34
兴安盟科技成果登记
1.科技部门的鉴定、验收报告或结题证明:
2.相关的评价证明
3.知识产权证明和用户证明:
4.学术论文评价意见等证明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第八条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
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二)基础理论成果:
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
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科技成果登记表》格式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
兴安盟公安局
(7项)
35
出入境许可
1.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
2.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
3.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4.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