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北区法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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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北区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法院
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按照《预算法》、《河北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规定,现将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如下:
第一部分路北法院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主要职责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认为应当由本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2、依法审理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和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受理当事人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提起申诉的刑事、行政诉讼案件。
3、依法行使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对法律规定、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5、指导基层法庭工作。
6、负责全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和干部管理工作。
7、负责全院财务、专项投资的计划管理及分配。
8、负责全院的监察工作。
9、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10、做好本院行政、后勤事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11、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12、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3、承办其它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我院下设:
立案庭、刑事审判庭两个、民事审判庭五个、金融法庭、速裁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大队、基层法庭五个、政治处、办公室、纪检组、审管办、司法技术辅助室。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此次公开数据为路北区法院部门2017年部门决算数据。
第二部分法院部门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详见《路北区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收入决算表
3、支出决算表
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7、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8、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9、“三公”经费及相关信息统计表
10、政府采购情况表
第三部分法院部门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我部门2017年收入4045.61万元,比2016年决算增加274.24万元,增长7.3%;支出3690.37万元,比2016年增加50.02万元,增长1.4%。
基本与上年持平。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我部门2017年收入4045.6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045.61万元,比2016年增加274.24万元,增长7.3%,基本与上年持平。
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比2016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部门2017年支出3690.3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690.37万元,比2016年增加50.02万元,增长1.4%。
基本与上年持平。
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比2016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我部门2017年年初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为4331.52万元,决算收入4045.61万元,占年初预算的93.4%,主要原因是预计今年支出的专项业务费一部分并未支出;2017年年初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为4331.52万元,决算支出3690.37万元,占年初预算的85.2%,主要原因是预计今年支出的专项业务费一部分并未支出。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我部门“三公”经费支出32.13万元,占年初预算的41.9%,比2016年增加8.39万元,增长35.3%。
主要原因是2018年一部分加油费计入2017年。
具体情况为:
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购置。
共计支出32.13万元,占年初预算的41.9%,比2016年增加8.39万元,增长35.3%。
主要原因是2018年一部分加油费计入2017年。
①公车运行维护经费支出32.13万元,占年初预算的41.9%,比2016年增加8.39万元,增长35.3%。
主要原因是2018年一部分加油费计入2017年。
②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
占年初预算的0%,比2016年增加(或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
与上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
支出0万元,占年初预算的0%,比2016年增加(或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
3、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年初预算的0%,比2016年增加(或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
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用于公务用车购置0辆,我部门公务用车保有量0辆;因公出国(境)组团0个,共0人次;公务接待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共0人次(其中外事接待0人次)。
6、绩效预算情况说明
部门职责-工作活动绩效目标
128唐山市路北区法院
职责活动
内容描述
绩效目标
绩效指标
评价标准
优
良
中
差
案件审判管理和执行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县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依法办理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做好审判管理工作。
妥善审理经济转型过程中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严惩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积极推进平安路北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案件审判
依法审判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全县工作大局,发挥服务保障职能。
审限结案率
≥85%
≥83%
≥80%
<80%
平均审理天数(天)
≤60
≤65
≤70
>70
案件结案率
≥75%
≥70%
≥65%
<65%
案件判决执行
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及委托执行案件。
积极推进执行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执行公开率
1
≥90%
≥85%
<85%
提前执结率
≥10%
≥5%
正常
超出规定时间
执行案件结案率
≥80%
≥70%
≥60%
<60%
审判管理
规范、保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包括:
案件信息管理、案件质量评估、案件质量评查、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运势分析等。
完善审判质效评估体系,促进审判质效、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升司法公信力。
案件信息合格率
≥95%
≥90%
≥85%
<85%
审判流程公开率
≥95%
≥90%
≥85%
<85%
审判流程合规率
1
≥95%
≥80%
<80%
司法技术辅助
开展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对审判工作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主要工作包括:
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组织专家审核等。
为案件审判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办案质量。
司法鉴定工作办结率
≥80%
≥70%
≥60%
<60%
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完成率
≥95%
≥90%
≥85%
<85%
司法救助和国家赔偿
完成涉法涉诉类案件的息诉罢访工作,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
改革涉诉信访工作,推动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解决;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保护被侵权人合法利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涉法涉诉
完成涉法涉诉类上访案件的息诉罢访工作,做好“两会”、重大活动期间的维稳工作,接待分流越级上访人员、协助处理到上级法院的集体访和闹访人员的稳控遣返工作。
保障信访工作正常进行,提高信访案件结案率、信访受理满意度,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做好稳控工作。
信访处理满意度
≥70%
≥60%
≥50%
<50%
信访案件结案率
≥70%
≥60%
≥50%
<50%
司法救助
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给予资助。
不断完善司法救助,切实保护民生,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以人为本,享受到司法人文关怀。
结案率
≥80%
≥80%
≥50%
<50%
化解矛盾率
≥70%
≥60%
≥50%
<50%
司法救助资金发放到位率
≥85%
≥80%
≥75%
<75%
国家赔偿
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诉案件。
主要工作包括调查、取证,审理。
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国家赔偿案件结案率
≥90%
≥85%
≥80%
<80%
结案时间提前率
≥10%
≥5%
正常
超出规定时间
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工作完成率
≥90%
≥85%
≥80%
<80%
法院事务管理
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和综合事务管理。
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能力,高质高效完成各项工作。
综合业务管理
加强法院系统队伍建设,加强法院基础设施及信息化建设,加强培训及法院文化建设;总结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工作经验,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外宣传以及舆论引导,树立法院良好形象。
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能力,推进信息公开,提升审判质效,改进司法工作作风,树立法院良好形象。
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完成率
1
≥95%
≥90%
<90%
综合事务管理
领导全县人民法庭的监察工作;管理全县法庭司法行政工作;承办其它应由县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高质高效完成年度各项工作。
综合事务管理工作完成率
1
≥95%
≥90%
<90%
各项保障工作完成率
1
≥95%
≥90%
<90%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机关运行经费决算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93.04万元,比2016年减少12.13万元,下降4%。
与上年基本持平。
2、政府采购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我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
其中:
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我部门共有车辆55辆,其中:
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55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部门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4、国有资本经营收支情况说明
2017年我部门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年初预算0万元,收入0万元,与上年持平;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年初预算0万元,支出0万元,与上年持平。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其他需要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
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
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
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
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六)结余分配:
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七)年末结转和结余:
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八)基本支出:
填列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九)项目支出:
填列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基本建设支出:
填列由本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不包括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各类拼盘自筹资金等。
(十一)其他资本性支出:
填列由各级非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备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
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其他交通费用:
填列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
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出租车费用、公务交通补贴等。
(十四)公务用车购置:
填列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十五)其他交通工具购置:
填列单位除公务用车外的其他各类交通工具(如船舶、飞机)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
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以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