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营煤矿设计若干规定原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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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营煤矿设计若干规定原版

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地方国营煤矿设计若干规定》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地方国营煤矿设计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5年12月11日,煤炭工业部

部于一九八三年颁发了《地方国营煤矿设计技术若干试行规定》。

近年来,这个《试行规定》对各省地方国营煤矿新井建设和技术改造起了积极作用,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地方国营煤矿的采掘机械化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使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矿井达到“少投入、多产出、快产出”的目的,从而更好地发挥投资或贷款的综合经济效益,我们从今年四月份起组织各省(区)煤炭部门和部分设计院对《地方国营煤矿设计技术若干试行规定》进行了修改,现正式颁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

本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在建的新井和改扩建矿井项目不再修改设计和概算。

附:

地方国营煤矿设计若干规定

一、总则

为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及科学技术发展,使地方煤矿逐步达到“正规生产、安全稳产、讲求效益”的要求,使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矿井达到“少投入、多产出、快产出”的目的,针对地方煤矿的特点,统一设计技术原则,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地方煤矿的设计技术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煤炭工业各项具体技术政策。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计年生产能力6~30万吨井型的新建、改造、扩建的地方国营煤矿矿井(露天)。

设计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下的地方国营煤矿及乡镇集体煤矿的设计,可参照执行。

设计年生产能力45万吨及以上的地方国营煤矿,原则上执行现行《煤炭工业设计规范》及有关修改规定,同时,必须考虑地方的实际和地方煤矿的特点。

煤矿设计还应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设计技术规范和规程。

第三条要坚持基本建设程序,没有批准的地质报告和计划任务书,不能进行新井和改、扩建井的初步设计,设计部门要主动和地质勘探部门相结合,认真研究地质资料,制订合理的设计方案;积极同施工单位配合,为施工创造条件,缩短建设工期。

矿井设计,可分两个阶段进行,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乡镇集体煤矿及6万吨以下的地方国营煤矿,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均可简化,或只作方案设计,经批准后,即进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的深度应作为基本建设(改、扩建)投资、贷款的申请依据,应满足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土地征购,劳动定员安排和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等需要。

已批准的初步设计中规定的主要原则和内容,施工图设计阶段不得任意变更,如因情况变化确有必要变更时,应报请原设计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准变更。

第四条新矿井设计,要做到布局合理,生产集中,系统完善,环节畅通,在巷道布置上应尽量减少井巷工程量,特别是岩巷工程量,多开煤巷以缩短建井工期,早出煤;要认真学习和总结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和经验,结合本地的实际,努力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地方煤矿机械化和安全装备水平。

第五条地方煤矿的技术改造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改扩建的重点是选择资源条件好,储量丰富,交通运输方便,有一定生产基础和已达到原设计能力的矿井。

编制矿井改造、扩建设计时,设计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生产矿井基础资料和图纸,尽量利用原有井巷工程,地面建筑,设备和设施。

充分发挥原有生产矿井的作用,以减少建设资金,缩短建设工期。

根据地方煤矿的特点,对地方煤矿的建设性质划分如下:

新建项目:

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新开始建设的项目。

扩建项目:

指生产矿井为扩大生产能力而新建主要工程或车间的项目。

凡按设计规定全部建成投产后,又在原有规模上进行新的建设并增加生产能力的项目,均应列为扩建项目(即扩建后能力在原设计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基础上,按本规定划分井型的类别升二级的项目)。

改造项目:

指生产矿井为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并增加一定生产能力。

对原有生产环节或原有设备,原有工程进行技术改造,并适当增加生产性工程及少量非生产性工程的项目(即改造后能力在原设计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本规定规分井型的类别向上靠一级的项目)。

第六条要切实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按国务院颁发的《矿山安全条例》、《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炭部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健全安全措施,防护手段,改善作业环境,为消除不安全的隐患,杜绝重大恶性事故,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创造条件(乡镇集体煤矿设计应执行煤炭部颁发的《小煤矿安全规程》)。

第七条坚持勤俭办企业的方针,设计中,要认真进行方案比较,开拓方式等技术原则的确定必须提出两个以上方案进行技术比较和论证,否则,审查设计机关有权拒绝审查。

初步设计文件中,要加强经济部分的工作,认真分析矿井建设的经济效益,使企业具有一定的贷款偿还能力、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设计应切合实际,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八条新矿区开发应先进行总体规划。

矿区应根据资源情况,开发条件,结合国家需要,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原则,进行矿区总体设计。

矿区总体设计主要确定:

矿区建设规模、开发布局、井田划分、开发顺序、井型大小、煤的加工利用、地面总体布置、地面运输、附属企业及生活区、供电、供水、通讯、环境保护及综合利用,经济论证等内容。

如作总体设计有困难时,可作总体规划方案。

矿区开发应先浅后深,先近后远,先易后难,先开发施工和生产条件比较简单,投资少,见效快的矿井(露天)。

矿区总体设计中,条件允许时,对煤炭加工、储装运、生活设施等可采用群矿集中和联合布置的原则,同时要正确处理统配矿与地方矿,国营矿与集体矿、个体矿的关系。

对煤炭资源要本着保护资源,统筹兼顾,充分利用,合理划分的原则。

靠近城镇地区的国营煤矿,要结合城镇规划,将生活设施建立在城镇适当的位置,以便充分利用城镇现有公共设施。

第九条井田境界应根据地质构造、储量、水文、煤层赋存情况,开采技术条件,开拓方式,并结合地形、地物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当地形、地物适合作自然境界时,应尽量利用,以减少煤柱和井巷工程量。

第十条矿区和矿井设计中,地面运输、供电、通讯、排水、防洪排涝、环境保护、综合利用、复地造田、地面火药库位置和居住区规划等,必须与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共同协商,并应取得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矿井设计中,除各生产环节已采取的各种备用系数、不均衡系数外,不得为设计矿井达产后预留潜力,增加工程项目和井上、下工程量及提高设备能力,以节省建设资金。

对达产后有发展生产可能的矿井,可预留设计位置。

第十二条各级煤矿设计单位,要不断总结地方煤矿的设计技术经验,搞好设计改革,深入现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地方煤矿设计质量。

凡列入国家计划的地方煤矿设计项目,必须由持勘察设计证书的煤矿专业设计单位承担。

二、矿井资源

第十三条地方煤矿的矿区总体设计,一般应以批准的详查地质报告为依据,特殊情况,经省煤炭部门批准可降为普终。

第十四条新建和改、扩建矿井的初步设计,都应有批准的地质报告。

根据不同井型,勘探程度和储量备用系数规定如下:

表2--1

------------------------------------------------------

||储量备用系数

井型|勘探程度|----------------------

(万吨/年)||一般地|复杂地

||质条件|质条件

------------|----------------|----------|----------

6|普终、详查报告|1.5|1.6

9、15|详查、详终报告|1.4|1.5

21、30|精查报告|1.4|1.5

------------------------------------------------------

勘探程度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勘探,并提出书面的补充或生产地质勘探报告,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也可作为矿井初步设计的依据。

对煤层稳定、构造简单、埋藏较浅、水和沼气含量不大的井田,经省级煤炭部门批准,勘探程度可相应降低一级,但储量备用系数,须相应提高0.1~0.2。

第十五条编制矿井初步设计应以能利用储量为依据。

凡要求精查报告的系指煤炭储量表内A+B+C级储量,其中A+B级储量:

矿井不少于20%,第一水平不小于30%;详查或详终报告为B+C级储量。

其中:

B级储量,矿井不少于20%,第一水平不少于30%;对个别年产6万吨矿井,可采用C+1/2D级储量,但C级储量应不少于50%。

第十六条煤层最低可采厚度、灰分、发热量和储量计算标准如下(见表2--2及表2--3):

表2--2一般地区计算标准

--------------------------------------------------------------

煤||非炼焦|

项种|炼焦用煤|用煤|褐煤

目|||

--------------------------|----------|----------|----------

最|矿|<25°|0.7|0.8|1.0

低|井|--------------|----------|----------|----------

可|开|25°~45°|0.6|0.7|0.9

采|采|--------------|----------|----------|----------

厚||>45°|0.5|0.6|0.8

度||--------------|----------|----------|----------

米|露天开采||1.0|

--------------------------|----------|----------|----------

最高灰分Ag(%)||40|

--------------------------------------------------------------

表2--3缺煤地区计算标准

--------------------------------------------------------------

煤||非炼焦|

项种|炼焦用煤|用煤|褐煤

目|||

--------------------------|----------|----------|----------

最|<25°|0.6|0.7|0.8

低||||

可米|25°~45°|0.5|0.6|0.7

采||||

厚|>45°|0.4|0.5|0.6

度||||

--------------------------|----------|----------|----------

最高灰分Ag(%)|40|50|40

--------------------------|----------|----------|----------

最低发热量QDW||3000|2000

(大卡/公斤)|||

--------------------------------------------------------------

对缺煤又有对口用户的地方,煤层可采厚度、灰分、发热量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经省煤炭部门批准,可以开采的,可列为能利用储量,但初步设计时应单独列出,不计算服务年限。

第十七条要充分利用煤炭资源,坚持合理的开采程序,不准采厚丢薄,采肥丢瘦。

三、矿井开采

第十八条矿井设计年生产能力定为6、9、15、21、30万吨五个井型。

除上述井型外,不应出现界于两种设计生产能力的中间井型。

第十九条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按年工作日330天计算,每天3班作业,每天净提升时间为14~18小时。

矿井和水平服务年限,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表3--1

--------------------------------------------------

|设计服务年限(年)

井型|------------------------------------

|矿井|第一水平

|----------------|------------------

(万吨/年)|非缺煤|缺煤地区|非缺煤|缺煤地区

|地区||地区|

------------|------|--------|------|----------

6|12|12|6|6

9|15|15|8|8

15|20|18|9|9

21|25|20|10|9

30|30|25|15|10

--------------------------------------------------

注:

改、扩建井的服务年限与缺煤地区同。

缺煤地区主要指供需关系上的缺煤。

矿井设计年生产能力以一个水平生产来保证。

采区回采率一般不低于以下数值:

厚煤层:

75%,中厚煤层:

80%,薄煤层:

85%。

第二十条矿井开拓方式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地形、水文、表土层厚度、井型、施工条件等因素,通过全面的方案比较确定,力求做到集中生产、井巷工程量少,投资少、见效快。

当条件适宜时,应优先采用平峒、片盘斜井或阶段斜井开拓,年产15万吨及以下矿井,若采用斜井开拓,一般只设一个混合提升井和一个风井或分区风井;若采用立井开拓,需经过各项技术、经济比较也应尽可能采用混合提升井,同时另设风井或分区风井,满足通风、行人要求,以利节省井巷工程量,缩短建井工期。

第二十一条井筒位置应按以下几方面综合考虑,合理选择:

1.重点考虑对第一水平开采有利,储量可靠、井巷工程量少、建井工期短;

2.井田两翼储量尽可能大致平衡、井下运输、通风、开采比较合理;

3.尽量不占良田,少占耕地,充分利用地形。

使地面生产系统、工业场地布置及地面运输比较合理;

4.井筒尽量避免穿过流砂层、较大含水层、较厚冲积层、有煤和沼气突出的煤层、较大的断层和采空区并应不压煤或少压煤;

5.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不受岩崩、滑坡和洪水威胁。

第二十二条井田划分为阶段时,阶段垂高一般规定为:

缓倾斜煤层阶段垂高为100~150米;

倾斜煤层阶段垂高为150~200米;

急倾斜煤层阶段垂高为60~120米。

缓倾斜煤层分为上下山开采时,上山的倾斜长度不超过800米。

下山的倾斜长度不超过600米。

对设计年产量9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在保证第一水平服务年限的情况下,阶段垂高可适当降低。

第二十三条采区宜双面布置,双面采区的走向长度不少于600米,当受地质构造限制或在安全上有特殊要求时,其走向长度可适当缩短,亦可单面布置。

投产采区,应布置在井筒附近,有条件时应优先布置中央采区,按先近后远,采区前进式开采原则逐步向井田边界扩展,严禁从井田边界后退式的开采顺序。

采区生产能力应根据地质条件、煤层生产能力、机械化程度和采区内工作面接替关系等因素确定。

年产6~15万吨的矿井可设一个采区;21万吨及以上的矿井可考虑1~2个采区。

矿井三个煤量的可采期规定如下:

开拓煤量:

2~5年。

准备煤量:

0.8~1年。

回采煤量:

4~6个月。

第二十四条井巷支护方式,应因地制宜的确定,对于井筒、岩巷、半煤岩巷及峒室,要积极推广光爆锚喷支护。

锚喷支护的设计应符合《煤矿井巷工程锚杆喷浆、喷射砼支护设计试行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斜井井筒、平峒、井底车场、上下山的位置,应避开断层和破碎带,尽量布置在煤层中,其他井巷工程也应尽可能布置在煤层中。

当运输大巷采用机车运行时,主井空、重车线长度应能容纳1.0~1.5列车。

当采用罐笼井和斜井作辅助提升时,车线长度应能容纳0.5~1.0列车。

当运输大巷不以机车方式运行时,主、副井空、重车线长度应不小于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3倍。

井底车场通过能力,当采用机车运输时,应按调度图表进行计算,另加30%的富裕系数确定。

第二十六条井底车场一般均应设中央变电所、中央水泵房、管子道等主要峒室以及设置其它必要的峒室工程。

蓄电池机车的充电室,一般设在井口附近;在条件适合且运距较远时,也可设在井下。

一般井下应设火药发放峒室,当每天火药消耗量大于350公斤时,应设火药库。

水仓容量可按4~8小时正常涌水量计算,设两个水仓或一个水仓加隔墙。

年产21万吨以下矿井,正常涌水量在30立方米/小时以下时,可设一个水仓(不加隔墙)。

采用箕斗提煤时井底煤仓有效容量可按提升设备0.5~1小时提煤量计算。

第二十七条选择采煤方法,必须认真研究煤层赋存条件和生产矿井的经验,并综合考虑安全好、回采率高、工效高、材料消耗少和成本低等因素确定,不允许采用不安全和回采率低的落后采煤方法。

缓倾斜和倾斜的薄及中厚煤层,一般采用走向长壁式采煤方法,有条件的矿井可采用对拉工作面,倾角小于12度的煤层,应积极推广倾斜长壁采煤法,推行沿空留巷和沿空掘巷的经验,实行无煤柱开采以简化系统和提高回采率。

当煤层厚度超过3.5米时,必须采用分层开采。

急倾斜煤层厚度在1.5~6.0米,倾角在55度以上当条件合适时,应优先选用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其工作面倾角一般不小于25度,工作面长度为30~60米,年进度一般为420米~600米。

当煤层不适宜用掩护支架开采时,厚度2米以下的煤层可采用倒台阶采煤法或其它采煤方法;2米以上的煤层可采用斜切分层、水平分层或其它采煤方法。

第二十八条设计应尽量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提高采煤机械化水平,有条件的年产量在15万吨以上的矿井,可采用普机采煤或高档普采等,不适宜机械采煤的可采用打眼放炮落煤。

炮采工作面可配金属支柱、铰接顶梁、刮板运输机等。

普机采煤和高档普采工作面长度为110~150米,年进度为480~600米,炮采工作面长度为70~120米,年进度为360~480米。

第二十九条采煤工作面回采率一般不低于以下数值:

厚煤层:

93%,中厚煤层:

95%,薄煤层:

97%。

第三十条巷道掘进应采用机械打眼,积极推广动力单一化。

岩巷拂进,应尽量采用电动凿岩机,煤巷用湿式煤电钻。

有条件的矿井可配备一套钻、装、、运、锚和激光定向仪各工序配套的机械化作业线,以提高巷道掘进机械化水平。

掘进速度应根据邻近矿区或相同类型生产矿井巷道掘进的平均先进指标确定,可分别采用下列指标:

立井月进25~50米

斜井月进50~60米

岩巷(平峒)月进70~100米

半煤岩巷月进140~200米

煤巷月进200~300米

第三十一条采掘设备备用台数占使用台数的百分数规定如下:

新建井:

电钻、电动凿岩机30%

风钻30%

局扇20%

金属支柱、顶梁10%

混凝土喷射机50%改、扩建井设备不考虑备用量。

第三十二条建筑物、水体、铁路下压煤、应根据开采技术条件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在经济合理,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全面规划,统筹安排进行开采。

四、井下运输

第三十三条井下运输设计,应对井下煤炭、矸石、材料、设备及人员等的运输作统筹安排,运输方式与设备的选型应根据矿井设计能力,煤层赋存条件、沼气情况、采煤方法等因素确定。

同一矿区矿车类型应力求统一。

矿井一般采用600毫米轨距轨道运输,选用一吨以下及一吨标准矿车。

投产时,大巷运输距离大于300米,应采用机械运输;条件适宜时,运距不长也可采用无极绳运输方式。

矿车使用数量,新建井以矿井达到设计日产量时,井上下用车地点的车数按排列法计算,不考虑备用系数。

材料车和平板车的数量分别为矿车总数的10%和3%。

但平板车的数量不应少于2辆。

改、扩建矿井可按新增年生产能力每万吨配备9~11辆指标计算。

6~9万吨矿井取大值,15万吨及以上矿井取小值。

上、下人员的斜井,垂深超过50米的应配备运送人员的设备(人车或助行器)。

第三十四条采区煤炭运输设备的计算和选择应以工作面循环产量为依据。

运输不均衡系数采用1.5,每班净运输时间规定如下:

(1)采煤工作面5小时

(2)中巷采用运输机运输时,当只有一个采煤工作面生产时为5小时,两个工作面生产为5.5小时。

轨道运输时为5.5小时。

(3)上、下山采用运输机或提升设备运输时,应根据采区工作面数量及分布情况,采用5~6小时。

当采区上、下山采用溜槽或刮板输送机运输时,应在采区装车站设置煤仓,其容量一般不小于1.5列车。

第三十五条井巷铺轨一般轨型的选择应根据运输设备的类型、使用地点和提升方式确定,可按下表选用(年产6~15万吨取小值)

表4--1

--------------------------------------------------

使用地点|运输设备|轨型(公斤/米)

----------|------------------|------------------

斜井|箕斗、矿车|15~24

----------|------------------|------------------

井底车场及|7~8吨电机车|18

运输大巷|------------------|------------------

|2.5~5吨电机车|11~18

----------|------------------|------------------

上、下山|一吨矿车|11~15

----------|------------------|------------------

中巷|一吨以下及一吨矿车|8~11

--------------------------------------------------

五、通风与安全

第三十六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矿井需要的风量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

第三十七条矿井通风方式一般采用抽出式。

第三十八条风井位置选择,应尽量布置在煤层露头之外,以求不压煤或少压煤。

第三十九条开采有煤和沼气突出的煤层群的矿井,须首先开采解放层。

在高沼气及有煤与沼气突出的矿井,凡采用通风方法不能合理解决沼气问题时,均应采用沼气抽放措施。

矿井应配备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仪等必要的安全仪器仪表。

有关工作人员应配备沼气测定仪,下井人员均应配备自救器。

第四十条矿井都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制订综合防尘措施。

当矿井有煤尘爆炸危险时,回采工作面一般要进行煤体注水。

巷道掘进必须湿式打眼,采用水炮泥等。

锚喷巷道应采用湿喷机,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粉尘采样器、粉尘测定仪等。

第四十一条井下应设消防管路系统,有关峒室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开采有自然发火的厚及中厚煤层时,除在巷道布置和采煤工艺等方面创造安全条件外,还应对采空区进行预防性注浆或采取其它有效的防火措施。

第四十二条矿井在揭穿老巷、积水区、含水层和导水断层前,都应采取放水措施,装备探水钻予先进行探放水。

在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涌水量大,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下适当地点设置防水闸门

第四十三条受沼气、水、火、煤尘爆炸威胁严重的矿井或年产15万吨及以上矿井,应按矿山救护小队的技术装备给予配备,其队员由井下生产人员兼任。

六、提升、通风、排水和设备压缩空气

第四十四条当矿井年产量为6~15万吨时,可选用一套提升设备。

年产量为21~30万吨时,选用一套或两套提升设备。

当矿井配备二套提升设备时,其中:

主提升设备提煤,副提升设备提矸及完成其它辅助作业;当配备一套提升设备能完成全部升降任务时,这一套提升设备可作混合提升。

矿井提升绞车一般按第二水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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