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439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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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4398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下列哪项属于准据法的特点?

(  )

A、准据法必须是通过程序规范指引的法律

B、准据法是可以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C、准据法是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围的冲突规范

D、准据法是在处理涉外民事争议时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3节>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准据法。

A错,准据法必须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而非“程序规范”。

B正确。

C错,准据法是“实体法”,包括外国的实体法,而非“外国的冲突规范”。

准据法不包括程序法,D错误。

2.关于网络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

A、通过网络侵害隐私权的适用网站服务器所在地法律

B、通过网络侵害肖像权的适用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C、通过网络侵害姓名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网络侵权争议应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1节>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人格权。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只有C正确。

3.关于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

(2010年卷一33题,单选)

A、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相似

B、当事人的属人法包括当事人的本国法和住所地法

C、当事人的本国法指的是当事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

D、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3节>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准据法的选择。

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是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它是一种间接规范,不是实体规范,必须借助它所指向的实体规范才能为当事人解决权利义务纠纷。

所以A错误,当选。

BCD均为正确说法,属于概念性考查。

4.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

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

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一37题,单选)

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C、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

D、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1年内提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A项,本题出于2011年,考查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但该规定已被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废止。

因此,本题现根据2015年的规定进行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A正确。

B项,根据该规定第17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

5.在甲国登记的法人H,其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在乙国,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

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H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何国法律?

(  )

A、可以适用丙国法律,因为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

B、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为甲国为H公司的登记地

C、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乙国是其在乙国章程规定的住所地

D、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为法院地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1节>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A正确。

6.2011年5月,英国马蒂厄公司与中国上海汉沽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英国马蒂厄公司的员工拉得到中国上海汉沽公司工作,约定的劳务派遣期间为5年。

2013年6月,拉得突发疾病在中国去世,留有存款、股票若干,但未留遗嘱。

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我国法院在审理英国马蒂厄公司与中国上海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时应适用中国法

B、我国法院在审理英国马蒂厄公司与中国上海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时应适用英国法

C、我国法院在审理拉得遗产法定继承纠纷时应适用中国法

D、我国法院在审理拉得遗产法定继承纠纷时应适用英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选项A.B错误;《法律适用法》31条规定: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5条: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

7.甲国某公司拟与中国某公司在中国境内合资设立企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该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双方可以采用明示方式自由约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B、该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

C、如出现争议,双方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还可就法律适用进行选择

D、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

B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题属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故AC项错误,B项正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专属管辖的规定并不能排斥当事人约定仲裁,包括约定选择外国仲裁机构,故D

8.一对夫妇,夫为泰国人,妻为英国人。

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什么?

A、二级识别

B、识别

C、法律适用

D、先决问题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1节>定性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答案】:

B

【解析】:

判断妻子对其丈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属于对案件性质问题的认定过程,而对案件性质的认定称为识别,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

9.西班牙人何塞在北京某学校教授西班牙语,何塞在西班牙因民事纠纷在西班牙某法院涉诉,该法院欲通过西班牙驻中国使馆向何塞送达,并向其调查取证。

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西班牙驻华使馆必须通过中国法院才可以向何塞调查取证

B、西班牙驻华使馆可向何塞调查取证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

C、只有经中国外交部同意后,西班牙驻华使馆才能向何塞送达传票

D、西班牙驻华使馆可向何塞送达传票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司法协助中的送达与取证。

本题考查中国关于文书送达与调查取证的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2款,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据此,法国驻华使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克尔送达民事诉讼的传票,D正确、C错误:

该国使馆也可以向克尔调查取证,但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AB错。

10.英国人施密特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涉诉。

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一39题,单选)

A、施密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英文书面材料,无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B、施密特可以委托任意一位英国出庭律师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

C、如施密特不在中国境内,英国驻华大使馆可以授权本馆官员为施密特聘请中国律师代理诉讼

D、如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已制发调解书,但施密特要求发给判决书,应予拒绝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事诉讼。

A项,《民诉解释》第527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A项错误。

B项,根据该司法解释第528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入”,同时,代理涉外民事诉讼应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

依据该条第2款与第3款,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才能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可见,外国律师原则上不能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

11.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或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下列关于法律规避的哪个判断是正确的?

A、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外国法的强制性规定,我国法院应认定该行为属于法律规避

B、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我国法律的任何规定,我国法院都应认定该行为属于法律规避

C、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我国法院应认定该行为属于法律规避

D、我国法院无权用法律规避为由排除国际条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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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5节>中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答案】:

C

【解析】: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1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据此,本题选项AB错误、C正确。

第9条规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以看出,若当事人合意选

12.经常居住于英国的法国籍夫妇甲和乙,想来华共同收养某儿童。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一37题,单选)

A、甲、乙必须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

B、甲、乙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C、收养的条件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

D、若发生收养效力纠纷,应适用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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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A项,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8条,“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

”A项错误。

B项,根据该办法第9条,“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B项正确。

C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

13.甲国人塞尔特乙国从事蜂房生意,他死后其子女向法院提起继承之诉,经查塞尔特的住所在甲围。

依甲国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乙国冲突法规定不动产继承依物之所在地法,该案在甲国法院审理。

经甲国法院查明:

在乙国,蜂房属于不动产,因而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即乙国法;甲国则认为蜂房是动产,应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即甲国法。

依相关国际私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

A、甲国法院认定蜂房是动产,并适用了甲国法律,这种认定是国际私法中的“定性”

B、甲国法院认定蜂房为动产属于外国法的查明

C、甲国法院认定蜂房为动产属于法律规避

D、两国对于蜂房的不同看法属于反致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1节>定性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定性。

本题属于定性问题。

本题中当事人并没有故意制造连结点,因此也不属于法律规避。

14.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生活。

根据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一36题,单选)

A、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

B、收养的条件和手续符合中国法即可

C、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

D、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AB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本题中,甲国公民在中国收养中国儿童,其收养条件和手续须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所以A正确,B错误。

C项,对于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即甲国法。

所以,C错误。

D项,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

15.中国和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

现甲国某申请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在甲国作出的一项仲裁裁决。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一39题。

单选)

A、我国应对该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公约,因为该申请人具有公约缔约国国籍

B、有关中国投资者与甲国政府间投资争端的仲裁裁决不适用公约

C、中国有义务承认公约缔约国所有仲裁裁决的效力

D、被执行人为中国法人的,应由该法人营业所所在地法院管辖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2节>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AB项,缔约国有义务相互承认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应依照承认与执行地的程序规则予以执行,但我国有两项保留:

第一,互惠保留,即我国只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公约。

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第二,商事保留,即我国仅对那些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公约。

对于针对非商事性争议所作的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执行,我国不适用公约。

所以,B选项中国投资者与甲国政府间投资争端仲裁裁决不适用公约,而应该适用《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

16.关于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相关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一37题,单选)

A、申请人向内地和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均应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B、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内地或香港法院管辖的,经选择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均可获得认可与执行

C、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其中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亦无效

D、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依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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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内地与香港间认可与执行判决的安排。

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6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人只有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才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所以,A项错误。

B项,根据《安排》第9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原审法院地的法律,管辖协议属于无效时的判决不能获得认可与执行,所以B错误。

C项,根据《安排》第3条第5款的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

17.2011年9月,定居于日本的中国人周鹏死于其在日本的寓所,死后留下大量的股票、存款和三栋房产,除了死亡时所处的日本寓所外,其他的动产、不动产都在中国。

因周鹏生前未留遗嘱,其四个子女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我国某法院。

关于本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请判断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对本案继承纠纷,我国法院没有管辖权,因为继承案件只能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管辖

B、对本案继承纠纷,只有不动产遗产所在地的我国法院才有权管辖

C、如果我国法院受理了该继承纠纷案,只能适用中国法律作出判决

D、如果我国法院受理了该继承纠纷案,中国法和日本法都将被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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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6节>遗产管理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款规定,继承由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或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管辖,选项AB错误;根据《法律适用法》,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选项C错误,D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18.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因担保合同纠纷诉至中国某市中院,中院受理本案后,需要向住所地在甲国的被告B公司送达文书,并在甲国调取本案相关的证据。

已知中国和甲国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海牙公约》(《海牙送达公约》)和《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海牙公约》(《海牙取证公约》)的缔约国,根据上述两个公约和中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该中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该中院应当首先根据《海牙送达公约》向B公司送达本案司法文书

B、B公司的监事在中国境内参加某会议,该中院可直接向其送达本案司法文书,若其拒绝签收,该中院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C、该中院有权直接依据《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向甲国指定中央机关发出本案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的请求

D、该中院依据《海牙送达公约》送达司法文书,所需译本应当由中国境内的翻译机构翻译,译文应当加盖翻译机构和该中院的印章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

B

【解析】:

除了公告途径只能作为兜底,域外送达的其他途径没有顺序要求,选项A错误;2015年最新《民诉法解释》第535条规定: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外国企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该企业、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2条: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

19.新加坡民用航空公司一架客机飞往印度尼西亚途中,因机上物体坠落使在公海上捕鱼的越南渔船受损。

后该渔船开往中国港口修理,并就该飞机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诸我国法院。

对于该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个国家的法律?

A、新加坡法律

B、印度尼西亚法律

C、越南法律

D、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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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4节>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89条第2款规定: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本题是新加坡飞机在公海上空致越南渔船损害,应适用法院地法,故D项正确。

20.甲国人威利在乙国购买了乙国产的电器,威利来中国工作时也携带了该电器,在中国使用的过程中因电器的零件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威利受伤。

威利就产品责任问题在中国某法院起诉。

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适用甲国法,因为威利为甲国籍

B、如该乙国企业在中国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则应适用中国法

C、由法院决定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主营业地在乙国

D、如该乙国企业在中国有经营活动,且威利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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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产品责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规定,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本题即乙国法律或中国法律。

B错,D对,A为混淆项。

C错是因为依第45条的规定是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主要营业地法律,而不是法院决定。

21.甲国认为船舶属于不动产,乙国认为船舶属于动产。

现一涉及船舶继承(船舶悬挂甲国旗,但船东为乙国人)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依中国《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根据船旗国的甲国法将船舶定性为不动产

B、法院应根据船东国籍的乙国法将船舶定性为动产

C、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船舶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

D、法院应依中国法律对船舶进行定性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1节>定性的依据

【答案】:

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8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22.美国人甲和法国人乙夫妇久居日本,二人2015年来华投资经商。

工作的分歧导致两人在半后在中国协议离婚,为了离婚便利双方协议选择适用与当事人无关的某国法律。

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

A、应适用美国法,因为丈夫的国籍为美国籍

B、双方可以无限制地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C、应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受理案件的法律所在地

D、应适用日本法,因为那里有双方共同的经常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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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5节>离婚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离婚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本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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