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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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合同
附件一:
合同编号:
动产质押合同
质权人: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地址:
电话和传真:
出质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地址或住所:
电话和传真:
为了确保(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的《》(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分别为:
。
第二条质权担保范围
乙方最高额质押担保范围包括:
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
第三条质物
3.1质物详见《质物清单》。
《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甲方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质物的代位物,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3.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致使质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甲方有权收取自质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4《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甲方处分该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甲方行使质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3.5质物的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甲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6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乙方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或经甲方同意用于恢复质物的价值,或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
质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但应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第四条质物的移交
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甲方指定的第三人)移交质物。
第五条保险
5.1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妥质物保险手续。
如果因保险机构的原因无法一次性办理质物保险的,则乙方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确保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的财产保险不间断。
5.2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甲方为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保险人应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甲方。
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
5.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5.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按第3.6款的约定处理。
第六条质权的实现
6.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实现质权:
A.甲方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B.发生本合同第3.6款所述情形,乙方未恢复质物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C.乙方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D.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实现质权的其他情形。
6.2甲方实现质权时,可通过与乙方协商,将质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债务人所欠债务。
甲乙双方未就质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甲方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6.3质物处分所得与主合同币种不一致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币种适用汇率兑换成主合同币种后清偿甲方债权。
第七条乙方陈述与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7.1乙方是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所有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并享有对质物的完全处分权,质物不存在任何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方面的争议;为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已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7.2如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证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及时就该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3为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7.4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7.5如质物存在瑕疵,已对质物瑕疵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
7.6质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7.7质物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已将设立质押事宜告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甲方。
7.8质物没有为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
7.9质物不属于共有财产,或虽属于共有财产但已就质押事项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8.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仍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担保责任。
A.甲方与主债权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加重乙方的担保责任的;
B.甲方将主债权和质权转让的。
8.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将质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也不将质物出租、转让、馈赠给任何第三人。
8.3承担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鉴定、估价及其他有关费用。
8.4甲方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及时通知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
8.5甲方实现质权时给予积极配合,不设置任何障碍限制甲方质权的行使。
8.6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甲方:
A.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
B.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C.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D.乙方为自然人的,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8.7对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及时签收。
8.8甲方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乙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
甲方放弃、变更或丧失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的,乙方的担保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第九条甲方承诺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承诺:
9.1对乙方在履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的未公开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9.2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乙方。
9.3妥善保管质物,因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负有赔偿责任;因质权人委托的第三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对出质人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条违约
10.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
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0.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任何措施。
第十一条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主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11.2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均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11.3无论任何原因,需对质物作出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增加、置换、减少质物)的,甲、乙双方需订立新的《质物清单》,新订立的《质物清单》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章,视为本合同附件《质物清单》的变更,变更后的质物以新订立的《质物清单》为准。
11.4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1.5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A.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仲裁地点)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B.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其他
13.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13.2甲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13.3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甲方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乙方的相关信息。
13.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和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4.1
14.2
附件:
编号为的动产质押合同项下:
质物清单
编号:
名称
权属证明
所在地
状况
评估价值
其他
出质人:
共有人(如有):
质物监管人(如有):
质权人:
日期:
年月日
甲方: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公章)
有权签字人: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章)
质物共有人:
(签章)
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