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鄂政发鄂教政发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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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鄂政发鄂教政发5号
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鄂政发(鄂教政发[2010]5号)
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鄂政发[2010]16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湖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0]16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湖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行动计划”重要性的认识
鄂政发[2010]16号文件明确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当前关键在于抓好落实。
省委省政府要求,要将思路战略方案化、方案谋划项目化、项目实施具体化。
全面推进“行动计划”,是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的具体体现,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客观需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行动计划”为载体,全面提高义务教育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以此为抓手统筹协调义务教育的各项政策和各项工程,以此为主线全面推进我省义务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要把推进“行动计划”作为今后一段时期义务教育工作的战略任务,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均衡发展上来,把各种资源配置吸引到均衡发展上来,把广大干部教师的积极性调动到均衡发展上来,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进一步明确要求,抓紧制定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
“行动计划”包括“义务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工程”、“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工程”、“义务教育关爱工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4项工程,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经费投入机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价机制”2项机制。
为推进工作落实,省教育厅会同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稳步实施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的指导意见》(鄂教发[2010]9号)。
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北省义务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工程实施意见》、《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意见》和《湖北省义务教育关爱工程实施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抓好落实。
2010年是“行动计划”全面推进的关键一年,各市、州要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规划和目标,尽快报教育厅。
各县(市、区)要研究制定和推进实施本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方案。
2009年已经启动这项工作的县(市、区)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方案,并将方案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三、进一步改革创新,及时总结“行动计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
为鼓励改革创新,省教育厅发出了《关于开展“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奖”评选活动的通知》,制定了《2010年教育改革发展调研计划》。
今年,省教育厅将总结一批典型,推广一批经验,创新一批模式,推出一批成果,并召开“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场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各地的工作经验。
各地要按照要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深入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创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思路和措施,在教育体制、教育内容、教育方法、评价方式等方面大胆探索,先行先试。
各地在推进“行动计划”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请及时报省教育厅。
四、进一步加强领导,确保“行动计划”的顺利推进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争取本地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努力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推进本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负责对所辖县(市、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检查、监督。
各县(市、区)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具体负责研究规划、落实措施和组织实施等工作,确保“行动计划”的顺利推进。
附件:
1、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意见
2、湖北省义务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工程实施意见
3、湖北省义务教育关爱工程实施意见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1: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程
实施意见
为提升义务教育教师队伍素质,促进义务教育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0]16号)的要求,现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管理办法
1.合理核定中小学教师编制。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人口和生源变化、师资队伍现状,综合考虑实施课程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科学制定本地区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合理测算本地教师编制,适当留有余地。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1]74号文件规定的增编因素,切实保障编制紧张学校特别是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学点分散地区的师资需求,合理确定规模小、成班率低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基本编制配备标准。
落实中央编办发[2009]6号文件的规定,完善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接收流动人口子女较多学校的编制。
2.严格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编制管理。
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的编制状况进行严格清理。
凡被挤占、挪用和截留的编制,应立即归还,优先调整到急需编制的学校。
坚决杜绝并查处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吃空饷”情况。
3.统筹配置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资源。
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统筹使用。
商有关部门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在核定的总量内,统筹掌握2%左右的编制和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根据需要直接调配使用到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
二、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补充机制
4.继续实施“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
继续实施“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含“特岗计划”),改进管理办法,完善激励机制,积极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从教。
今后,各地义务教育学校新进教师主要从服务期满的资教生(特岗生)和免费师范毕业生中招聘录用。
经人事部门同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将服务期满的资教生直接考核聘用到义务教育教师岗位。
5.建立完善定期补充教师的良性机制。
缺编的地方,根据空编情况,每年为义务教育学校尤其是农村学校补充教师,严禁“有编不补”、“有岗不聘”、大量聘用代课教师。
满编的地方,根据教师队伍年龄结构和实际需要定期补充合格教师,新补充教师数原则上不低于自然减员人数。
超编且教师年龄老化的地方,经编制部门批准,可采取“先进后出”等办法补充教师,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保持教师队伍活力。
新补充教师优先安排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紧缺学科岗位,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课程;优先用于充实农村骨干教师队伍,解决部分地方出现的骨干教师断层的问题。
各地要认真落实鄂发[2008]10号文件精神,在教师编制总量内,优先考虑体育、音乐、美术教师的配备。
三、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工作
6.启动第二期“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
从2010年起,继续采取“政府招标购买培训服务,受训者全免费接受培训,严格考核培训各方情况,根据绩效给予奖励”的模式,用5年的时间,集中培训10万名中小学教师和校长。
7.实施“楚天中小学教师校长卓越工程”。
从2010年起,每年在全省遴选一批具有良好职业前景的优秀教师和校长,通过集中培训、挂职跟岗、在岗研修、出国深造、导师引导等多种方式,增强职业理想信念,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强化教育理论素养,提升创新实践能力,为他们成长为卓越的教师和校长提供良好的平台并奠定扎实的基础。
8.实施“中小学教师跟岗学习计划”。
在全省设立200个省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跟岗学习基地,选派教师到基地跟岗学习。
各市、州、县也要在办学条件较好、师资力量较强的义务教育学校建立本地教师跟岗学习基地或观摩学习基地,安排本地薄弱学校、农村学校、边远地区学校教师跟岗、观摩学习。
9.完善教师继续教育与学分登记制度。
中小学教师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
在培训周期内,须累计完成240学时的专业素质提高培训,其中集中培训原则上不得少于120学时。
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完成120学时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得少于60学时。
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与学分登记制度。
10.加强教师培训体系建设与资源整合。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制定本地区教师培训五年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进一步优化教师培训机构的资源配置,积极推进市、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与培训资源的整合,明确任务职责,提高培训效益。
除积极组织参加国家和省实施的培训项目外,各地要设立相对稳定、切实可行的教师培训项目,做到全员培训与重点培训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鼓励中青年教师参加学历提高培训,积极推进校本研修,培养教师终身学习的习惯,实现教师全员培训的目标。
11.大力推进高校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
支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施免费教育师范生培训计划,创建教师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建立教师教育与在职教师培训联动机制。
省教育厅在全省重点建设一批师范教育实习基地,定期选派师范生到农村学校实习支教。
各县(市、区)要主动与师范院校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将师范生实习支教与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创造有利条件,积极安排和接收高等学校师范生到农村学校实习支教。
四、加大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交流与培训的力度
12.推行中小学校长任期制和交流制。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每届任期为3-5年,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校长原则上要交流。
县(市、区)要建立中小学校长定期交流制度,定期选派一批城镇优质学校副校长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正职;选派一批优质学校优秀中层管理干部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担任校领导;选派一批农村学校校长到城镇学校担任领导职务。
今后选拔任用义务教育学校校长,要将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任职经历作为重要条件。
13.实施“中小学校长挂职培训计划”。
选派一批中小学校长到教育发达地区的优质学校挂职锻炼。
建立100个省级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挂职培训基地,以挂职锻炼方式培训中小学校长。
各地要制定本地中小学校长挂职锻炼和业务培训计划,并将中小学校长培训经历和学时要求作为任职和聘用的重要条件。
五、促进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与合理流动
14.完善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制度。
深入实施“城镇教师对口支援农村教育行动计划”,通过下乡支教、对口支援、巡回讲学、挂职锻炼等形式加强城乡教师的交流。
省教育厅每年组织湖北名师、特级教师开展巡回讲学授课。
到农村学校支教的教师原有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城市和县镇中小学教师支教期间的工作表现,应作为晋升教师职务、评优、评选特级教师等的重要依据。
湖北名师、特级教师、副高以上职称教师达到退休年龄后,自愿到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任教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延退。
15.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定期轮岗交流。
进一步淡化教师身份管理,强化教师岗位管理;淡化教师的校籍管理,强化教师的县域管理。
教师在同一所学校任教达到一定年限要轮岗交流。
原则上县域内每年义务教育教师城乡交流、校际交流人数占教师总数的5%—10%。
采取多种措施,引导和分流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
进一步加快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为教师队伍的轮岗交流与合理流动创造必要的生活条件。
16.进一步推进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促进中小学教师合理流动。
《教师法》明确规定,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推进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的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各地要在县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尽快把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组建工作专班,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相应制度,统筹规划,形成合力,特别是在土地划拨、规费减免、资金引导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政策倾斜,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取得实效。
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指导意见,加强宏观管理和引导,对实施成效明显的地方加大“以奖代补”力度。
六、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和城乡学校对口支持
17.深入推进武汉城市圈基础教育交流合作。
促进城市圈教育资源整合与综合利用。
充分发挥优质学校资源的辐射、带动作用,积极探索建立“一校制”、“捆绑式”、“集团化”等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资源共享。
鼓励城乡学校之间、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之间开展“一带一”、“手拉手”等多种形式的对口支持与帮扶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教师资源统筹管理,对地域面积广、教学点分散的农村地区,可以乡镇(学区)为单位进行统筹,实现教师统一调配、统一备课、统一考评;乡镇(学区)的骨干教师和紧缺学科教师,可实行走教制度,开展送教下乡,扩大教学服务半径。
七、坚持把师德教育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突出位置
18.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师德教育活动。
继续举办师德论坛。
建立健全师德激励机制,加强对师德典型的培养和宣传,积极引导广大教师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全面提高师德素养。
建立并不断充实“151”师德典型人物事迹资源库,做好跟踪培养和动态管理工作。
从2010年起,在全省组织开展“十佳师德模范”和“十佳校长”评选表彰活动。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定期表彰中小学教师制度,表彰名额要向农村学校倾斜。
19.建立健全师德监督考核和师德档案制度。
建立学生、家长和社会参与的监督体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师德档案建设,完善师德评价机制,严格执行教师职业道德“一票否决制”,把思想道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绩效考核、职务评聘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
严格禁止教师有偿补课行为。
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对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要严肃处理。
八、落实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保障措施
20.加大教师培训的经费保障力度。
省教育厅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楚天中小学教师校长卓越工程”等教师培训项目。
各地要按教师工资总额的1.5%和地方教育附加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统筹安排县域内教师培训工作。
中小学校按照不低于公用经费预算总额5%的比例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21.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福利待遇。
义务教育教师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应该享受的工资和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必须足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义务教育教师实施绩效工资时,可按高于城区教师绩效工资12%以内的水平确定农村教师津贴标准。
22.加强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督导评估。
教育督导机构要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情况、培养培训和补充交流情况以及经费投入、工资待遇等方面的落实情况,纳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附件2:
湖北省义务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工程
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0〕16号)精神,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现就实施“义务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德育工作
1.建设一批中小学德育精品课程。
发挥课堂教学在德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
改进教学方法,优化教学手段,提高德育课的质量和水平。
组织开展德育课“精彩一课”和优质教案、课件评选,并在全省进行推广。
2.开展班主任争先创优活动。
从2010年开始,每年评选10名“湖北省中小学优秀班主任”。
各地要开展班主任的争先创优活动,树立班主任工作典型,推广班主任工作经验,形成争当班主任、当好班主任的氛围,促进班主任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3.建设一批校园文化先进学校。
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通过推进学习型组织建设、校本教研制度建设,创建“书香校园”、“和谐校园”,制定校训、校旗、校歌,在中小学广泛开展先进校园文化创建活动,努力在中小学形成使每一个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的育人环境,形成教师互相支持、互相学习、共同提高的教学氛围,形成以人为本、追求卓越的学校精神。
4.建设好一批青少年校外活动基地。
全面完成国家扶持我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任务。
推进项目空白县(市、区)开展校外活动场所建设。
依托基础设施好的乡镇中心校或其他社会资源,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建立一批乡村青少年活动场所。
在城市人口居住集中的社区建立一批青少年活动之家,为未成年人参加校外活动提供条件。
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5.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改革办学模式,采取“联校走教”等形式,为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配齐学科教师,促进师资均衡。
中小学课程开齐率、课时开足率要达到100%。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逐校(点)课程、课时情况公告制度。
6.开展校本课程特色学校创建活动。
在全省中小学广泛开展校本课程特色学校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总结校本课程建设经验,提高校本课程建设能力,形成学校课程特色,努力为学生个性发展打下坚实的课程基础。
7.深入推进中小学信息化工程建设。
加强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实验室、图书室、计算机室等功能教室建设,提高实验仪器设备和图书的装备水平。
推动教学资源建设,加大教育信息技术资源开发和整合的力度,促进义务教育优质资源的共享。
加强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
开展以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的教师教育能力培训,组织完成不低于50学时的教育技术培训。
三、建设高效课堂
8.加强教学常规管理。
优化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工作,加强教学程序、教学环节、课外教学活动、教学评价、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等常规管理。
各级教研部门要采取教学视导等方式评估中小学的教学质量,分析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定期对中小学的教学常规管理进行逐校检查、验收,进行定量、定性分析,评定学校常规管理工作的优劣,对管理好的给予表彰,管理差的进行通报批评。
9.加强教学研究和指导。
省教育厅将建立网络研修制度,搭建有效教学网络研修平台,组织教师开展网络研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教研工作的重心下移到学校,前移到课堂,把主要精力用于研究和指导农村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高农村学校教育教学水平。
学校要广泛开展优秀备课组创建活动,把备课组建设主动参与、密切合作、乐于探究的学习型组织,成为教师交流、互助和发展的平台;开展优秀校本教研学校创建活动,促进学校搭建自我反思、同伴互助、专业引领的教师成长平台。
10.开展“教学质量月”活动。
将每年10月定为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教学质量月”,集中开展提高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的各项活动,通过“教学质量月”活动,引导学校和社会关注教学质量,关注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
四、深入开展体育艺术教育活动
11.开展全省“千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
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普及体育大课间、集体跑操、广播体操等体育活动,开好春秋两季体育运动会,保证学生每天在校1小时体育锻炼时间。
12.开展“大家唱、大家跳”艺术教育活动。
在全省中小学校普及开展“大家唱、大家跳”艺术教育活动,促进学校艺术教育师资、课时、基地的落实,提高学校艺术教育质量。
省、市、县每年举办一届全省中小学校“大家唱、大家跳”艺术教育现场展演活动。
13.开展科学避险、安全逃生教育活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将安全逃生教育纳入体育课、健康教育课内容,每学期不得少于2课时将科学避险、安全逃生教育活动纳入课外教育的内容。
组织好全省中小学校“安全逃生演练教育活动周”活动。
中小学要利用社会实践课、学生军事训练、课外活动、学校运动会等载体,开展经常性的模拟紧急疏散演练,让学生掌握基本的逃生避险知识、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五、推进招生考试和评价制度改革
14.合理确定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
落实义务教育学生就近免试入学制度,妥善解决中小学生“择校”问题。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确定每所公办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并于每年秋季开学前向社会公布。
15.完善普通高中招生制度。
普通高中招生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
严格规范招生范围和方式。
各市州要研究制定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具体举措,扩大优质高中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比例。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现行招生考试政策中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分值和范围逐一清理和规范。
16.建立教学质量监测评估制度。
建立全省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估制度,分析各县市教育质量总体水平和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差异情况及其原因,为教育决策提供依据。
17.建立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网络管理制度。
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义务教育学籍网络管理平台,学生学籍注册、转学、休复学等基于网络实施,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情况可通过网上查询认证。
附件3:
湖北省义务教育关爱工程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0〕16号)文件精神,实现对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残疾儿童全面覆盖、全面关爱,使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残疾儿童快乐健康的成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关爱,为留守儿童建立快乐平安的学习家园
1.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要建立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和发展情况专门档案,内容包括每一个留守儿童的父母及监护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留守儿童成长过程及变化情况。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留守儿童情况的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2.建立互动机制。
建立学校与监护人互动机制。
通过家访、制作联系卡、召开监护人会议等方式,向监护人告知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留守儿童学习和生活表现,做好留守儿童学习和生活工作的建议。
建立留守儿童与父母的互动机制。
通过开通亲情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络聊天,组织留守儿童与其父母进行情感交流。
3.建立结对帮扶制度。
学校要采取学校与家庭结对、教师与学生结对、学生与学生结对、家庭与家庭结对等多种帮扶形式,帮助留守儿童,使他们在学习、生活、心理、情感等方面得到关爱与帮助。
4.建立课外生活管理制度。
有寄宿条件的学校要优先为留守儿童提供寄宿,并安排专职人员管理留守儿童的生活。
要加强养成教育,培养留守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要组织开展各类课外活动,充实留守儿童课外生活,消除孤独感。
5.开展青春期教育和心理咨询。
要针对儿童青春期特征,加强对留守儿童青春期知识教育与辅导,帮助排解各种困惑;要针对留守儿童的心理特征,加强心理咨询和辅导。
要注重对留守儿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二、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的关爱,为流动人口子女营造和谐的教育环境
6.认真落实“两为主”的入学原则。
各地要按照“两为主”的原则,安排流动人口子女免试入学。
要把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纳入当地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城镇化进程,逐步扩大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公办学校数量,促进流动人口子女相对就近入学。
7.简化入学程序。
流动人口按要求备齐子女入学有效证件后,向暂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由暂住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到公办中小学校或委托民办学校就读。
流动人口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后,原则上可在流入地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根据考试成绩升入流入地高中学习。
对中途因父母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随时办理转学手续。
8.保障受教育权益。
流动人口子女在收费补助、评优表彰、入队入团及参与各种教育活动等方面应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流动人口子女与当地常住户口的学生应混合编班、同等教学。
其学业完成后,经考试考查合格,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9.创建平等互纳的校园文化。
学校要通过和谐校园建设等活动,在学校形成平等、和谐、互纳的人际关系,促使师生认同、尊重、关爱流动人口子女,为流动人口子女创设良好的学习氛围。
要针对流动人口子女容易产生的心理问题,加强心理咨询和辅导,要通过结对帮扶、互助互学等形式,培养流动人口子女的主人翁意识,增强认同感。
三、加强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关爱,让特殊教育学生得到特殊的爱
10.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基本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农村地区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逐年提高,争取五年内达到90%以上;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具有一定接受能力的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
11.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管理和经费投入。
各地要按国家中西部特殊教育学校改扩建工程的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建设和管理,确保工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