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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

网络隐私权就是指公民在互联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收集、储存、传播和利用的一种权利。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让人们的隐私变得更加透明。

而当今社会对网络的深度依赖以及个人隐私在网络环境下极易遭受侵害,网络隐私侵权事件屡有发生,对公民个人、甚至整个社会都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

强化对网络空间的个人数据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网络立法的当务之急,使得我们急需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和加强信息技术防范,以规范网络行为,提高技术保护水平,强化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促进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

笔者针对当前我国隐私权立法现状,以及我们在保护隐私权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

网络隐私权侵权形式法律保护立法建议

ABSTRACT

WebPrivacyontheInternetisthatcitizensenjoythetranquilityofprivatelifeandprivateinformationbeprotectedbylaw,arenotunlawfulcollection,storage,disseminationanduseofaright.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networktechnology,theprivacyofthenetworksothatpeoplebecomemoretransparent.Thedepthoftoday'ssocietydependsonthenetwork,andpersonalprivacyinanetworkedenvironmentvulnerabletoabuse,onlineprivacyviolationsoccurfrequently,theindividuals,oreventhewholesocietyhaveextremelyadverseeffects.Strengthenthepersonaldataincyberspaceandthelegalprotectionofprivacyhasbecomeatoppriorityoftheinternationalcommunitynetworkoflegislation,soweneedtoestablishasoundlegalsystemandenhancementofinformationtechnologytoprevent,toregulatethenetworkbehavior,improvethetechnologicallevelofprotection,andstrengthenthenetworkprivacytherighttolegalprotection,andpromotethehealthydevelopmentofinformationnetworks.Theauthorforthecurrentstatusofprivacylegislation,andourcourseintheprotectionofprivacyproblems,proposedlegislativeproposalsprivacyofournetwork.

Keywords:

InternetPrivacy;Infringingform;LegalProtection;Legislativeproposals

目录

一、网络隐私权概述1

二、网络隐私权侵权形式3

(一)在网上揭露、公布他人隐私3

(二)篡改、假冒他人的电子邮件3

(三)非法获利,利用他人资料谋取利益3

(四)网站对个人信息的侵权3

三、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3

(一)《侵权责任法》的新规定自然延伸到要求保护网络隐私权3

(二)维护公民的人格独立、尊严与安全,保障人们生活和精神安宁4

(三)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5

(四)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需要5

(五)严重的网络隐私权侵害现象的要求6

四、当前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问题与不足6

(一)网络隐私权保护虽有立法但是还很不健全6

(二)法律对网络隐私权重视不够7

(三)在实践中网络隐私权的法律维权很难实现7

(四)网络隐私权的法律研究较为滞后7

(五)公民法律保护意识薄弱8

五、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建议8

(一)立法规制应该是最基本的规制方式8

(二)可以将电子证据作为诉讼中的证据9

(三)在法律条文中明确网络隐私权的范围10

(四)网络服务运营商也应当加强相关保护10

主要参考目录12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引言:

网络作为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很多不安全的因素,特别是网络的公开性和易窥窃性很容易使人们的隐私暴露于天下,个人隐私面临着严重的威胁,网络隐私权有其特定的含义和内容,需要加以明确界定.近年来网络上出现的各种“门”事件以及人肉搜索等等事件都突出的反映了隐私权在网络领域出现的问题,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这种状况已经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强化对网络空间的个人数据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网络立法的当务之急。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的把隐私权确定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有助于我们在研究隐私权时有更充分的依据。

再加上第三十六条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这两点是新的规定,对于一个大家不熟悉的概念“网络隐私权”而言,则是一个好消息。

侵权责任法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与网络有关的民事权利保护的尴尬。

本文针对我国网络领域的关于隐私权的问题并结合当前现状,结合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提出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一、网络隐私权概述

网络隐私权,一般认为表现为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网络隐私权实质上仍然是隐私权只不过是因网络的普及与发展使得个人隐私更加容易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受到侵犯,当人们发现隐私权的侵犯频繁的与网络并存出现时,就出现了网络隐私权的说法。

网络隐私权是网络发展及普及的产物。

它脱胎于传统的隐私权,但网络空间独有的专业性、虚拟性、匿名性、开放性、国际性、自由性等显著特征又使网络隐私权具有了新的生命和更丰富的内涵。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是我们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直接参照点,也是我们处理侵权案件的依据。

它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个人活动领域。

网络虽然是个虚拟世界,但是它跟现实社会一样,网络用户在网络中有自己的领域空间。

首先表现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便侵入用户的电脑查看用户的资料等等。

个人活动的领域主要集中在个人通信内容,个人计算机数据资料,个人生活三个方面。

相对于通信安全、个人数据资料安全而言,个人生活安宁与物质利益的联系最密切,所以其包含的意义更重要。

二是个人信息。

主要包括个人的财产、消费、信用、收入等信息,包括我们经常用到的聊天工具的号码与密码、信用卡号与密码,包括网上购物所用的账号以及密码等有关个人经济秘密与隐私。

除此之外,个人信息还应当包括在户籍管理机关以及金融机构登记的有关个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等私人信息。

网络隐私权并非是一种新型的隐私权,这一概念是伴随着网络的出现而出现的,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体现。

网络隐私权所体现的是一种人格尊严,是一种人在现实社会所采取的某种生活态度及价值取向。

由于隐私权总是受到时代的影响,网络隐私权便是隐私权在互联网作为人们主要通讯工具时代中的表现形式,然而一旦侵犯隐私权的载体成为网络,其造成的影响是传统信息渠道为载体的侵权所无法比拟的。

由于网络隐私侵权是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所以在特点上,互联网赋予了网络隐私权新的生命力和独有特征。

1.客体的特殊性。

网络隐私的内容带有强烈的网络特征,是私人信息的数字化体现,不同于一般的被侵害的客体。

其较一般隐私权在客体范围上有所扩大。

传统日常生活中不属于隐私权的内容,比如说姓名、性别、年龄等,在网络社会中都会成为个人的隐私。

2.侵权手段的隐蔽性。

由于计算机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普通的网络用户具备的计算机知识是十分有限的,导致侵权行为人往往以特别隐蔽的专业方式侵犯他人的隐私,而这一切不容易被不懂网络安全的网络用户察觉,因此网络用户的安全极易在不知不觉中被侵犯。

3.侵权后果的不可估量性。

由于网络信息多种多样,互联网又具有全球性的特点,这决定了隐私一旦被公开就可能在瞬间充斥网络的每一个角落,网络隐私一旦被侵犯,被暴露,就相当于暴露在全世界的面前,这给被侵权人造成的伤害是十分严重,无法计算的。

4.管辖权的不确定性。

网络作为网络隐私权的载体,是一个虚拟的社会环境,如果是在网络环境下发生侵权行为,则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发生地、结果地等等,会导致网络隐私权案件的管辖具有不确定性。

5.侵权方式的多样性。

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给网络侵权者提供了更新更多的侵害手段,这加大了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困难。

二、网络隐私权的侵权形式

根据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主体以及具体行为方式,其侵权形式形形色色:

(一)在网上揭露、公布他人隐私

这是最普遍的侵权形式,在互联网上宣布他人隐私的途径有很多,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聊天室等方式将他人的隐私以一种不合法的方式暴露在人们面前。

(二)篡改、假冒他人的电子邮件

在个人通信秘密和隐私权的保护方面,电子邮件也不算是一种非常安全的通信方式,在这一方面发生侵权的多数还是网络黑客的侵入。

他们可以将邮件的内容加以修改再发出去,给受害人带来损失,而且在一般的情况下被侵权者很难发现。

(三)非法获利,利用他人资料谋取利益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使用网络,各种各样的网络服务中要求消费者填写个人资料,而这些资料往往会由于网络安全存在隐患,或者是其他的原因泄露出去,给被害人造成困扰。

(四)网站对个人信息的侵权

这种形式的侵权通常表现在将顾客的隐私资料出与第三方共享造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比如搜索界巨头谷歌在“隐私门”事件中越陷越深。

三、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网民的不断增多,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广大网民最关注的问题之一了。

由于网络科学技术的特点和网络隐私权与电子商务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在电子商务得到广泛应用的今天,网络隐私权问题已经成为网络的最大法律问题之一。

(一)《侵权责任法》的新规定自然延伸到要求保护网络隐私权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中正式提出隐私权的概念,这种直接保护的方式最有利于隐私侵权的救济,以往的间接保护方式不仅在实体法上对于隐私的损害没有可以比照的法律规定,在程序上诉讼也很不方便,不利于受害人寻求司法帮助。

侵权责任法把隐私权纳入受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畴,因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是其题中之义。

另外,把隐私权定义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也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显得的更加合理,因为当事人的个人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果被泄露出去,会给人们造成心理上的恐惧与不安,对此请求精神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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