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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中免责协议

物业合同中免责协议

  篇一: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活动得以实现的一个基本的法律文件,依法共同遵守并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是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

只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另一方就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对方的合同违约责任。

在物业管理不断走入市场化的今天,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正确认识,对于依法行使和维护业主、业主大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即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而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为了维护合同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确保合同基本原则的实现,各国民事法律都建立了违约责任制度。

以为合同中民事权利的实现提供切实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也明文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而发生的责任。

违约即是指当事人违反其约定的义务。

因此,违约责任以存在合同义务为前提。

例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要按月交纳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如果业主不按时交纳就构成违约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就可以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要求业主履行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的违约责任,同时要业主承担缴纳滞纳金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间无约定的合同义务,也就不会发生违约,当然也就不能成立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

违约当事人一方依法应承担违反合同的不利后果,这种后果为财产性的。

因此,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而不能是非财产责任。

  3.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

因违约责任以合同义务存在为前提,而合同义务只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

不为合同义务人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特定当事人就是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公司。

当然,当事人一方违约可能是因第三人的行为或者上级机关的行为造成的,但于此情形下也应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可以在承担责任后以债务的形式向第三人或上级机关追偿。

例如,业主用租约或其他形式约定由租户或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而租户或非业主使用人却不按时交纳,造成了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的拖欠,物业管理公司自然要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找业主承担未按时交费的违约责任,业主也只有先承担违约责任后,再追讨租户或非业主使用人。

  4.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

违约责任不同于侵权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的责任形式,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及损失的计算方法等。

但是,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决非是说当事人未约定违约责任的,不发生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合同的效力。

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

  中规定违约责任,违约方也须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形式不同,所要求的责任构成要件也不同。

就各种违约责任的共同要件而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违约行为和过错两类:

  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又称为违反合同的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

所谓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指义务人完全未履行合同义务,例如,义务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因无能力履行合同义务。

所谓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条件,是指义务人虽履行合同义务,但其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例如,业主虽然履行了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合同义务,但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却远低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规定的应该交纳的标准,或者不按规定的时间交纳等等。

  违约行为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

例如,业主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得违章装修的规定,违章装修,为积极的违约行为;业主违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而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

为消极的行为。

  广义的违约包括预期违约。

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合同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向另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例如,在物业管理招投标中标后,要求更改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等标的的行为就是典型的预期违约。

发生预期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履行届满前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又例如,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未届满,物业管理公司自动撤除自己公司的员工,而停止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也属于预期违约。

  违约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违约形态有以下三种:

  1.拒绝履行,是指合同履行届满至后,合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拒绝履行是一种公然毁约行为,因而是一种极严重的违约,违约的过错程度较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重。

  2.不适当履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不适当履行包括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或者规定的条件的行为;狭义的不适当履行仅指合同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履行合同的行为。

  3.迟延履行,是指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期限而延迟履行合同的行为。

  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违约责任也以过错责任为原则。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有违约方有过错时,才能发生违约责任。

但是,在违约责任中,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就推定其有过错,违约方须证明自己在违约上没有过错。

  除上述条件外,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时,还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当事人另一方受到损失。

损失仅指当事人的财产利益的减少,而不包括精神损害。

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2.另一方的损失与一方的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

只有另一方的损失是因违约方违约造成的,即违约与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因为违约当事人只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损失并非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则违约方并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三、物业管理的违约责任形式

  物业管理合同的违约责任具体的形式就是指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继续履行合同,即强制履行合同,是指业主、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违约后,另一方得请求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合同义务,以实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预期目标。

从合同的本质看,合同之所以存在,主要在于促进交易、保护交易、救助交易。

当一项交易出现问题时,合同的作用就象医生治病一样尽力使交易脱离危险及重新获得新生,而不是动辄将其扼杀。

继续履行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下的一种补救方法。

在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请求强制履行合同是法律赋予另一方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2.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补正。

例如,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作好公用设施维修养护,业主、业主大会可以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对公用设施重新进行维修养护或者进行修理、更换等等。

合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若于履行期内完成予以补正的,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若于履行期届满后完成的,违约的合同当事人还应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

  3.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后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额。

例如,业主、业主大会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不与中标的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在中标后要更改物业管理费这种招投标的核心内容,物业管理公司就有权按照招投标的约定要求违约的业主、业主大会支付违约金。

又例如,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双方约定,经过约定的期限,物业管理服务要达到某种程度的水平,而在期限届满后未达到,则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4.赔偿损失,是指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对方损失的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是最常用的重要救济措施。

它既可以与其他责任形式并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赔偿损失的范围,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赔偿范围的约定,可以是对具体赔偿数额的约定,也可以是对损失计算方法的约定。

只要合同中有关于赔偿的约定,当事人就有权依约定请求违约方赔偿。

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未约定赔偿范围的,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可得利益损失,但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违约方违约后,对方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而没有采取适当措施的,无权就因此而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合同当事人因违约方违约同时受到损失和利益的,在计算损失时应扣除其所受利益。

  赔偿损失,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应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

  四、物业管理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

  违约责任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事权利救济措施,是合同权利的公力救济,违约方只能无条件地接受,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这就是法律的强制性。

合同法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明文表述为严格责任,即不以过错为要件,当然也不需要证明什么过错。

当事人只要违反合同就要承担责任,没有价钱可讲。

要求免责,唯一的一个途径是证明自己有免责事由。

如果证明了有免责事由就给予免责,证明不了,就追究责任。

这有利于促使当事人认真地对待合同,严格遵守合同、合同法、合同纪律。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民法的精神,自己约定的违约责任一旦具备了该条件就要承担责任,不需要讲其他什么理由,这本身就具有合理性。

这一点与一般的侵权责任不一样,因为侵权责任通常发生在没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

  通常物业管理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有以下三个方面: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在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第三人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当事人未及时通知的,应就未及时通知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而言,以下情况属于不可抗力:

⑴.自然灾害,即天灾人祸类的事实,例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但对台风而言,明知台风可能会使广告牌或建筑物的某一部分吹落而坠地,却不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属于滥用不可抗力的免责权,同样也要承担违约责任;⑵.某些政府行为。

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政府颁布新政策、法律和采取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⑶.社会异常事件。

例如罢工、战争等。

  2.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中免责事由出现。

免责条款是合同条款之一,其目的是免除或者限制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因而当免责条款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出现时,第三人可依其约定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但是,免责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一样,必须具有合法性、公平合理性,否则不能有效,违约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3.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

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是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

若双方都有过错,都违反合同,则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篇二:

物业管理协议书

  物业管理协议书

  1、物业管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相关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小区的房屋、公共设施设备、居住环境等事物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职责和义务,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第二条乙方应按以下规定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住宅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元,门面商业用户的物业管理费用每月每平方米元。

乙方应于办理交房手续之日起,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和其他应交费用,物业费起按建筑面积和规定价格收取。

以后应于每月日前交纳当月物业管理费。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10—20%调整。

  第四条停车位的管理费用:

  停车位属全体业主共同使用。

家用轿车每月租赁车位费元/车位,摩托车(电动车)车位使用费每月元,自行车每月元,请按小区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管理事项包括:

  1、负责小区房屋建筑共同部分及公共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负责小区内排水管网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3、负责小区公共绿地的养护和管理;

  4、负责小区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公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和清运。

  5、负责协助管理小区公共秩序及安全防范,包括全天监控、巡视、门岗值勤,但不承担住户个人财产失盗损失和人身安全,住户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财产和保护自身安全。

  6、车辆停放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第六条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法定税费;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乙方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与甲方共同将水、电表底数校对清楚并签字,此后发生的水电费用由乙方交纳;同时,将室内所有设施、设备清点检查,检查清楚后填写验房登记表,并签字生效,签字后发生破坏和损失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乙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不在甲方的管理服务范围内;若乙方提出委托,甲方可以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及设施是指户门以外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

  第九条保修期内由开发商负责维修养护,保修期间由于不可抗离的因素,或者乙方人为原因造成损坏,开发商不承担保修责任,但可协商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超出保修期,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

  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公用承担;小修由甲方负责,中大修由甲方向全体业主或乙方收取(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一条乙方不得更改住宅用房(不包括门面房)的居住用途,不能从事工业、商业、加工业及其他用途,甲方有制止和向有关部门举报的权利。

  第十二条乙方所在单元楼内,地下室公用照明电的电量由单元内住户平均分摊。

  第十三条甲方要求乙方各种车辆进入小区,必须按照物业处的规定停在指定的车位或者车棚内,禁止乱停乱放,并应积极配合物业处的检查和管理,甲方对乙方车辆有维护交通秩序的义务,没有看护的义务,若有车辆丢失损坏,甲方不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禁止在本小区内乱搭乱建,不占用公共场所,禁止在小区设摊位经商。

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并实行经济处罚,罚款金额视情节轻重决定。

  第十五条小区内不得安装雨棚、檐棚等影响物业外观的设施,特殊情况必须经物业处批准方可进行安装,若是门面商业用房,广告牌必须按甲方规定尺寸制作,如果不执行,甲方有权拆除并实行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乙方安装室外设施(空调、防盗门窗等)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建筑装潢装饰规定》(110号令)。

  第十七条乙方对卫生间、餐厅、厨房等必须做二次防水处理,闭水实验由物业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施工,施工或者人为破坏防水层非邻居造成损失,乙方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房屋装饰装修前,甲方必须告知乙方有关装修规定。

  第十九条乙方不按规定施工,物业处有权停工,要求补办装修手续并罚款。

由此给邻居造成损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乙方有义务维护小区内公共房屋、设施、设备、场所、绿地安全运行,有义务制止违规行为和报告物业处,如果被损坏,有权要求责任人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遵循公平合理以及谁享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乙方提出委托,甲方提供一些无偿和有偿服务。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安全防卫,不阻挠,刁难管理人员,不破坏甲方制定的安全制度,否则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乙方的投诉,接受乙方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因维修物业或公共设施,甲方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及时告知乙方,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违约责任

  若乙方不能按期交纳规定的各项费用,甲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和采取停供等相应措施,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六条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2、因维修、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且事先已告知乙方,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3、因非甲方原因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公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他附件内容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及印刷文字有同等效力。

但不得修改本合同印刷条款的本意,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明确规定的事宜,应遵守国家法律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从签署之日起生效。

重新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本合同失效。

  甲方:

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2、物业管理协议书

  第一章

  第一条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物业管理公司):

枣庄市薛城区盛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业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乙方将委托甲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住宅名称:

艺之苑小区

  坐落位置: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多层栋数:

  第三条甲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服务事项总则

  第四条房屋承重结构、公用部位、公用场地、公用设施、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缮、更新费用,由居民交纳的维修基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整幢房屋业主按单元房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第五条公用绿地、花木、人文景观等的养护和管理。

  第六条化粪池的清理和管理。

  第七条公共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公共通道、走廊、小区内道路、公共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八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车辆进出管理。

本款不包含看管车辆责任。

  第九条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本款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

双方另行签订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专项协议的,以专项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十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篇三:

物业服务协议书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甲方:

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所购买(租赁)物业基本情况:

  房号: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性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乙方购买济南市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物业一宗,乙方委托甲方对该物业进行物业服务,双方达成以下前期物业服务约定。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政府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小区相关物业服务规章制度,实施物业服务活动;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服务制度和《住户手册》等;

  3、负责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服务档案资料;

  4、依据本合同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5、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服务制度、《住户手册》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6、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7、甲方可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专项服务业务并支取费用;

  8、甲方不承担乙方人身及家庭财产的保险和保管;

  9、接受物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并接受乙方的监督。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甲方的物业服务行为,就物业服务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2、遵守本物业的物业服务制度、《住户手册》及《临时管理规约》;

  3、依据本协议缴纳物业服务费等其他应交费用;

  4、装饰装修房屋时,签订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及有关规定,在甲方处填写《装修申请表》提交装修方案且经甲方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5、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楼顶平台、楼梯间等任何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他使用功能;

  6、乙方应配合甲方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及公共环境,禁止高空抛物、乱折花木等行为;

  7、乙方购买地下储藏室,应遵守《地下储藏室管理规定》,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随时修订上述规定,新规定对乙方均有约束力;

  8、转让房屋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否则本协议视为继续履行;

  9、乙方将房屋出租时,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同时要求承租人遵守本规约和物业服务规定,并承担有关责任和义务。

不得在住宅内办公或商用。

  10、乙方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服务制度、《临时管理规约》及《住户手册》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购买商铺的业主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爱护并正确使用商铺及内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的结构及用途。

禁止经营饭店、烧烤等毗连其他业主利益的活动或超出经营范围进行的活动,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业主自负;

  12、为保持商铺房屋整体外观,业主不得擅自在商铺外墙加设檐蓬、烟囱、天线、广告、招牌等物件。

乙方若欲立招牌、广告等,必须向甲方申请;

  13、接受甲方的管理和服务;

  14、乙方应积极参加人身及家庭财产保险,应对自己财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因自身采取安全措施不够或自身原因所造成的损害及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

  15、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诸如维修等事宜时应给予其他业主或使用人方便;

  16、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等的约定和规定;

  17、物业服务办公室和开发商提供的经营用房由甲方无偿使用;

  18、在政府出台新的法规、政策时,应遵守相应的规定。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物业服务:

  

(一)制定物业服务制度和《住户手册》、制止违反物业服务制度、《住户手册》

  及《临时管理规约》等的行为;

  

(二)为乙方办理入住手续;

  (三)当乙方装修物业时,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公共绿地、花木的养护和管理;

  (五)公共环境卫生管理。

包括:

院内道路、楼道内公共部位的清扫及垃圾的清运;

  (六)协助公安等部门维护小区公共秩序。

包括:

值班室值班、定时定点巡视、维护车辆及行人秩序;发生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报公安部门处理;

  (七)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的日常养护与管理;

  (八)物业档案管理;

  (九)负责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十)处理小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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