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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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

一、食品安全管理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有效培训合格证上岗。

二、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

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应当将其调离或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五、从业人员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

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六、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

(一)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二)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

洗手消毒宜符合《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洗手并消毒:

1.处理食物前;2.使用卫生间后;3.接触生食物后;4.接触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后;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涕后;6.处理动物或废弃物后;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四)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更换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

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五)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

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七、从业人员工作服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每名从业人员工作服不得少于2套。

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从业人员上卫生间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

待清洗的工作服应远离食品处理区。

八、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从业人员应按照培训计划和要求参加培训。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九、建立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管理档案。

从业人员晨检制度

一、每天早晨从业人员上班后,由餐饮服务负责人对每位从业人员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观察从业人员精神状态是否有过度疲劳和病态;

2.观察从业人员眼球、面色是否特别黄(有患肝炎的可能);

3.观察从业人员有否咳嗽、咯血(有患肺病的可能);

4.观察从业人员双手有否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5.询问从业人员有否痢疾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6.观察从业人员有否带戒指、项链等违规饰品,指甲是否剪短,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二、落实专人填写好晨检表,并在晨检表上签字,晨检表要求真实、准确。

三、如检查中发现个别从业人员不符合卫生要求或患有传染性疾病,按以下方法处理:

1.从业人员带戒指、项链等违规饰品,要求在工作前脱下;

2.指甲过长,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搞好个人卫生后上班。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餐饮服务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疾病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制度

一、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责任落实,内外环境整洁,无卫生死角。

二、地面应保持经常性的清洁,无积水,无油污、无脏物,保持干燥、卫生。

三、排水沟设明沟的应保持清洁、卫生,不能存在食物残渣、油污和污水,设暗沟的应保持流水通畅。

四、墙面应保持清洁,无霉斑、污斑。

天花板应保持清洁、卫生,无结尘、无蜘蛛网。

五、灶台台面清洁,无油污残菜,炉台底等无卫生死角;排烟、排气设施清洁卫生,无油垢沉积、不滴油;油烟管道每年清洗2次。

六、工作台、调料台、水池、工具及加工设备每次使用后应清洗,保持整洁。

直接接触食品工具、容器必须清洗消毒。

七、废弃油脂及餐厨泔水由有资质的回收企业和个体户定点收购,并签订含

有保证合法用途内容的回收协议,普通餐厨垃圾做到随手清,放入带盖垃圾桶中,垃圾桶垃圾应及时清理、清洗。

八、冷藏、冷冻设施内外清洁,定期除霜,生食品、半成品、成品分柜分类贮藏,无异味。

九、餐具洗消按一洗二过三消毒四保洁顺序进行。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应采取高温消毒的方式,以蒸汽消毒为最佳。

消毒后的餐用具存放在密闭保洁设施内,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识。

餐用具保洁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盛放调味料的器皿应定期清洗消毒。

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一、食品处理区设置专用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备餐餐用具清洗消毒及原料贮存的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各功能间标识明显,操作流程规范。

二、各功能间地面与排水、墙壁与门窗、屋顶与天花板符合餐饮服务操作规范要求,定期检查,确保地面与排水无破损、漏水,墙面与门窗无破损、霉斑,屋顶与天花板无霉变、脱落。

三、配备与就餐人数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烹调炉灶、蒸箱设施,餐用具消毒、保洁设施,留样设施,专用空气消毒设施,清洗设施,通风防潮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防蝇、防鼠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五、配备与就餐人数相适应的餐具、容器、刀具、刀架、墩板、墩架,定点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

七、定期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的检查,加强对有关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设备、设施维护及时有记录

除虫灭害管理制度

1.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

2.加工经营场所可设置灭蝇设施。

使用灭蝇灯的,应悬挂于距地面2m左

右高度,且应与食品加工操作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3.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

4.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

除虫灭害工作不得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

5.加工经营场所内如发现有害动物存在,应追查和杜绝其来源,扑灭时应不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等。

6.杀虫剂、杀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有专人保管。

7.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

宜选择具备资质的有害动物防治机构进行除虫灭害。

8.各种有毒有害物品的采购及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区域、使用量、使用及购买时间、配制浓度等。

使用后应进行复核,并按规定进行存放、保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帐记录制度

一、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采购、查验以及台帐记录等工作。

二、进行采购检查和进货验收的食品包括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主要为畜禽产品、蔬菜、豆制品、粮油制品、调味品等。

三、实行统一配送或定点采购的餐饮单位,应与供货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认真做好采购验收工作。

并向相关配送供应商索取以下证件:

有效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另外根据食品种类还应索取以下证件:

①蔬菜:

农药残留量检测报告。

其中豆芽菜还需索取生产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②鲜猪肉:

《动物和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如无上述凭证则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大块的猪肉表面必须盖有检疫合格验讫印章。

③豆制品:

生产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④大米、面粉、食用油、酱油、冷冻品:

生产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每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以上证件的复印件都要加盖相关供应商的公章。

四、禁止采购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五、自主零星采购的食品,必须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并现场查验产品一般卫生状况和包装、标识,购买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

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送货单,发票或购物凭证等。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

1.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2.从固定供应基地或供应商采购的,应当留存每笔供应清单,前款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

3.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

2年

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幼儿园食堂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

采购验收操作规程要求

(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不得采购教体局规定的禁购禁用的成品、半成品。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及《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实施细则》。

(三)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进行登记,作好记录。

粗加工与切配操作规程

(一)预加工原料按标签指定位置、定量整齐存放

(二)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三)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

(四)冰冻的水产品、畜禽肉类须彻底解冻。

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五)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六)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受到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

(七)切配好的半成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八)用于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放置于地面,以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九)加工用容器、工具应符合餐饮具要求规定。

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十)加工结束将地面、水池、加工台、工具、容器清洗干净,保持清洁,垃

圾及时入桶

烹调操作规程

(一)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

(二)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烹调加工后再次销售。

(三)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四)厨师操作,严禁直接用勺子尝味。

(五)加工后的熟食品放在经过消毒的熟食容器内,与半成品、食品原料分开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识,严禁用配菜盆盛放熟食。

(六)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冷却应在清洁操作区进行,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七)用于烹饪的调料器皿宜每天清洁,使用后随即加盖或苫盖,并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

备餐及供餐操作规程

(一)在备餐间内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备菜人员进入备餐间,应更换备菜间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

2.备餐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

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并做好记录。

3.专间内应使用专用的设备、工具、容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二)供应前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

(三)操作时应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四)分派菜肴的用具使用前应进行消毒。

(五)尽量缩短食品烹饪后至出售的时间,规定不得超过2小时,若超过2小时供应,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

面点制作操作规程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

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二)需进行热加工的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三)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应冷藏或冷冻,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

(四)奶油类原料应冷藏存放。

水分含量较高的含奶、蛋的点心应在高于60℃或低于10

食品再加热操作规程

(一)保存温度低于60℃或高于10℃、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

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二)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

(三)加热时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不符合加热标准的食品不得食用。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操作规程

(一)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二)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的领用和使用记录。

餐饮器具清洗消毒保洁操作规程

(一)餐饮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消毒后的餐饮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记。

餐饮器具保洁设施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

蒸汽消毒保持

100℃,不少于10分钟。

(三)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四)消毒后的餐饮具应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五)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用具。

(六)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盛放留样及调味料的器皿应定期清洗消毒。

食品留样操作规程

(一)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二)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食品贮存操作规程

(一)贮存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及时清理销毁。

(三)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

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放置,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有关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二、配备学餐厨废弃物回收处置设施。

配备专用厨房废油(俗称老油)存放容器并有明显标识。

在下水道入口处按环保要求安装泔水隔离池或油水分离器,并保证正常运转。

配备足够量带盖垃圾桶(箱),确保厨房废物(剩菜、剩饭、下脚料)分类放置、日产日清。

三、实行餐厨废弃物回收单位资质登记备案制度。

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学校应与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禁止将老油、下水道泔水油交给未经国家相关部门资质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处理;学校在出售或处置废弃油脂时,必须向废油回收单位索取营业执照复印件、废油回收单位与加工废弃食用油生产厂家之间供销合同复印件,并与废油回收单位签订回收合同。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帐制度。

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回收单位每次回收都要向学校出具收据凭证;学校应分门别类建立老油、下水道泔水油、厨房废物(剩菜、剩饭、下脚料)登记台帐,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

五、规范餐厨废弃物回收处置。

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回收单位要配备防泄漏箱式装运车和相应容器设备,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回收和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回收过程中不得泄漏、洒落。

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六、单位主管平时要加强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

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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