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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水利局责任清单

玉林市水利局责任清单

表一:

部门主要职责登记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拟订水利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水事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拟订水利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局技术科

起草有关水事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水政站

2

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实施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的统一监督管理。

组织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

指导乡镇供水工作。

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实施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政站

组织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

指导乡镇供水工作。

3

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源建设规划,负责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源建设规划,

水政站、节水办

负责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4

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工作。

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全市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江河、水库的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全市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

水政站

监督江河、水库的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

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5

负责全市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部门间和县(市、区)间的水事纠纷;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负责全市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

水政支队

协调部门间和县(市、区)间的水事纠纷;

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6

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自治区和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水利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自治区和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

计财科

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水利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7

组织编制、审查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负责全市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成果等项目的管理;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监督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的实施。

组织编制、审查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

局技术科

负责全市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成果等项目的管理;

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局科教站

监督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的实施。

局技术科、质监站

8

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水库、滩涂、河堤的治理和综合开发。

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

工管站

组织指导江河、水库、滩涂、河堤的治理和综合开发。

9

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与运行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组织开展全市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江河堤防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组织开展全市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质监站

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江河堤防的安全监管,

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10

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

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节水排水、农村饮水安全及村镇供水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节水排水、农村饮水安全及村镇供水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农水站

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1

负责防治水土流失。

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各县(市、区)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

水保站

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

水保站、水保监测站

负责有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水保站

指导各县(市、区)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水保站

12

负责水能资源及地方电力农村水电的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建设工作

负责水能资源及地方电力农村水电的行业管理

农电站

负责组织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建设工作

13

指导全市水利系统的科技教育、对外合作和全市水利系统的队伍建设。

指导全市水利系统的科技教育

科教站

指导全市水利系统的对外合作

指导全市水利系统的队伍建设。

14

负责玉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市内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编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按分级管理规定,组织或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负责玉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防汛办

对市内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编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按分级管理规定,组织或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15

承办玉林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表二: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备注

1

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

玉林市水利局

负责水资源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在苏烟水库环境综合整治岸上养殖项目整治中,岸上养殖整治包括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等,整治目标是取缔一、二级保护区内对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的养殖场,确保一级保护区内无养殖行为,二级保护区内无规模化养殖、并且养殖垃圾全部进行定时集中定点处理。

市水利局负责制定苏烟水库长效管理制度,协调对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市环保局负责协助开展整治工作,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污染水源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玉林市环保局

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

2

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

玉林市水利局

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

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容县绣江河道采砂权拍卖,容县水利局负责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河道内砂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工作

玉林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工作

表三: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信访接待

负责接待群众的来信来电来访工作,及时反馈处理与水利业务有关的来电来信来访。

玉林市水利局办公室

2822956

 

2

行政复议受理

负责市本级水利部门权力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工作

玉林市水利局秘书科、技术科、水政支队、水政站

2822956,2838027

 

3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玉林市水利局办公室

2822956

 

4

“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活动,负责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以及其他节水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向社会大众宣传水法律法规,促进工农业生产、城乡居民生活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组织开展全市节约用水宣传教育、人员培训、普及节水知识等工作。

玉林市水利局办公室、玉林市水政监察支队

2838027

 

5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水利工程)

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水利工程)

玉林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2809685

 

6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负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玉林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2809685

 

7

水资源费缓缴审批

负责水资源费缓缴审批

玉林市水政监察支队

2856802

 

8

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

负责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

玉林市水利工程管理站

2816443

 

玉林市水利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水利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等;取水户是否存在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4、对自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对计量设施、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水利局根据检查任务成立检查小组,检查组不少于2人。

(二)通知相对人,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市水利局采取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法进行处理。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水利局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水利局根据检查任务成立检查小组,检查组不少于2人。

(二)通知相对人,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未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进行处理。

(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一、检查监督对象

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工程初期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监督工作交底,核查各参建单位质量与安全监督体系建立;工程施工期间,质监站定期或不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每个工程项目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的次数不少于2次。

2、对工程项目划分方案和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由项目组负责确认并报质监站备案;对工程重要隐蔽(关健部位)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进行核备(定);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备(定)。

3、对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原则上进行核定,对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监督检查方式

巡回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第三方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在施工过程中,不定期进入施工现场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一般质量与安全问题的,按照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关于印发质量与安全监督现场通知书的通知》(水质安〔2008〕89号)的要求,在现场填写整改通知书;发现涉及建筑物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涉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严重安全问题,要责令立即暂停施工,行文责令整改并抄送有关部门。

2、质监站对整改情况应适时进行跟踪检查,核实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整改不到位的,则督促继续整改,并通报相关单位。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在整改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责任单位,质监站记录在案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问题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2、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质监站应将工程历次质量与安全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写入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作为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和对工程安全生产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行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勘察、立案调查取证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3.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违法行为当事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了解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

3.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六、监督检查处理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

 

(五)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一、 监督检查对象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违法毁林开荒,破坏植被的;

2.违法开垦荒坡地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勘察、立案调查取证

四、 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3.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违法行为当事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了解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

3.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六、监督检查处理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六)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有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勘察、立案调查取证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3.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违法行为当事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了解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

3.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六、监督检查处理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一、 监督检查对象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行为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勘察、立案调查取证。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3.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违法行为当事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了解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

3.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符合上述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或者擅自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城乡开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2.是否报批水土保持方案;

3.水土保持方案是否存在重大变更;

4.是否落实水土保持方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勘察、立案调查取证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3.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违法行为当事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了解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

3.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符合上述情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一、监督检查对象

涉及有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需要倾倒或工程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勘察、立案调查取证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3.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违法行为当事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了解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

3.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符合上述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十)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一、监督检查对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勘察、立案调查取证。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3.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违法行为当事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了解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

3.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符合上述情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十一)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开发、城乡开发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开发、城乡开发建设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巡查,立案调查取证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3.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检查违法行为当事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资料。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符合上述情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河道采砂(石)矿的违法活动的处罚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从事河道采砂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采砂范围;

  2.在通航河道采砂作业要求及标志;

  3.清运砂石、清除弃料,平整堆体或者采砂坑槽;

  4.水工程、水文、管线等设施以及岸坡安全;

  5.采砂船只、机具在禁采期停泊、停放地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勘察、巡查,立案调查取证。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检查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违法行为当事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3.责令限期整改、修复或清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清理造成塌岸、坑槽或者弃料堆积的河床,逾期不履行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履行,所需费用由采砂人承担,并扣压河道恢复保证金;

  2.履行修复或者清理义务,并经专家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3.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责令改正,扣押无证采砂船只和机具,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不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或者在禁采区、保留区、禁采期采砂,采砂船只、机具在禁采区、保留区内滞留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只、机具在可采区内滞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危及水工程、水文、管线等设施安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采砂船只、机具在禁采期不按指定地点停泊、停放或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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