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习题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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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习题四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习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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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习题四
【案例1】王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被告人王某(男43岁某市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所看守人员)查明被告人在2000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在某市公安局看守所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私自将该所招待修建工人喝的白酒倒出半碗(约3两)自饮醉倒在值班室的床上。
由于被告人玩忽职守造成关押在该所7号监号内的叶某、余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砸烂窗户后潜逃的严重后果。
事件发生后武装民警和该所干警搜捕时被告人仍在熟睡。
直到市公安局领导闻讯赶到该所才将被告人唤醒。
问: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是玩忽职守罪?
还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参考答案】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所谓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特征是:
(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而且主要是指负有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职责的人员。
本案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安分局看守所的看守员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该预见自己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发生在押人员的脱逃造成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
本案被告人王某对造成18名在押人员脱逃所持的心理态度即过失即他不希望造成被押人员脱逃的结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在押人员实际脱逃造成严重后果。
本案被告人在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放弃职守造成18名在押人员潜逃的严重后果符合本罪所要求的客观要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新刑法第400条第2款所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
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定罪处罚。
【案例2】是否应追究洪某的刑事责任?
张某男1972年10月出生。
1987年8月21日张见一女孩(10岁)在塘边放牛张强行要牵牛玩水。
女孩未理即刻骑上牛背回家。
张怒用手中锄柄赶牛下塘欲使女孩受惊发泄不满。
不料牛入深水后女孩惊慌落水张见状颇为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果女孩被溺死。
请问:
(1)张某的行为与被害人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
(2)表现为什么样的罪过形式?
(3)应否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张某的行为与被害人被溺死有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只有当具有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的某一现象已经合乎规律地引起某一结果的发生时才能确定某一现象与所发生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张某赶牛入水与骑在牛背上的女孩落水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
这是因为迫使女孩骑牛入水就存在着发生女孩落水的实在可能性。
在牛入深水的条件一出现女孩落水被溺死的危害结果便发生了。
因此张的行为与被害人落水被溺死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张某赶牛入塘是故意的但对女孩落水是没有料到的并且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到女孩落水后溺死以至发现女孩沉没才急忙下水营救未果。
这种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心理态度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3)根据题意张某1982年10月出生案发时(1997年8月31日)不满16岁。
根据刑法规定除了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抢劫、放火、等罪外不满16岁不应负刑事责任。
本案张某不属于故意杀人故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3】对单位犯罪应如何认定和处罚?
凌某男45岁某省某市前进印刷厂厂长。
凌某为扭转企业亏损局面先后两次安排本厂工人非法制作上海霞飞日用化工厂已注册的“霞飞”化妆品商标印版并为其他厂家印制假冒“霞飞”商标标识等10余套非法获利10万余元。
请问:
何为单位犯罪?
对单位犯罪应如何认定与处罚?
【参考答案】
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据此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按单位的意志决定实施的犯罪。
构成单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为本单位谋取利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如果单位内部成员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牟取个人私利的不是单位犯罪而只能是单位成员的个人犯罪。
(3)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作出的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的。
若不是单位决策机构或负责人员决定的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4)构成单位犯罪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刑法第31条的规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采用“双罚制”。
本案中凌某身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视国家法律安排工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并对其所在单位判处罚金。
【案例4】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重审的依据是什么?
被告人:
张某男44岁某银行营业部出纳股股长。
张某从1995年10月到1997年元月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款不入账涂改账单日期等手段共挪用储户存款334笔累计金额人民币770万元并用作赌博活动。
1997年元月案发张某将41万元的银行会计做账凭据销毁携款潜逃。
检察机关迅速追捕于1997年元月3日将张某抓获并决定拘留。
在拘留的当天张某聘请了一名律师到检察机关了解张某的罪名要求会见张某。
检察机关告诉了律师张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赌博罪。
安排了律师会见张某并由办案人员在场。
元月10日逮捕了张某1997年2月18日移送起诉张某的辩护律师到审查起诉部门查阅复制该案的移送《移送起诉意见书》、证据要求同张某通信。
并申请检察机关向证人收集有关该案的证据。
1997年3月14日检察机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14日开庭审理当天贴出布告公布案由等审判结束后判决张某死刑。
辩护律师征得被告人同意后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采取调查询问的方式审理后依法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判决张某死刑执行死刑时采取了注射的方法。
(1)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①检察机关对张某抓获并决定拘留。
②张被拘留的当天律师介入案件律师提出了解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
③移送起诉后张某的辩护律师查阅复制《移送起诉意见书》、证据要求与张某通信申请检察机关向证人收集有关该案的证据。
(2)简答:
①根据此案张某的上诉理由是什么?
②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依据?
③检察机关是否超期拘留?
【参考答案】
(1)判断正误及其理由如下:
①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
②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主要有:
一是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是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③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
第一有权查询、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但对证据材料不允许查阅。
第二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某些案卷材料对辩护人公开以利于辩护人提出应予不起诉或是退回补充侦查的辩护意见为辩护做准备。
从侦查阶段的保密性特点考虑证据材料不能公开。
(2)简答题:
①因刑事诉讼法对上诉的实质条件未作限制性规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有权提出上诉的人员以书面或口头声明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并要求上级法院进行二审在有效的期限内提出就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
一般可以提出上诉的理由是一审裁判事实不清楚根据不足或没有根据适用法律不当定罪定性不当或量刑侦查起诉或程序不合法等。
此案张某上诉理由是:
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
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第二审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条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规定的根据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凡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以便群众能够到庭旁听;定期宣判的案件也应当先期公告。
此案在审判的当天才贴出公告没有先期公布因此违反了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这种情形只要发生就必须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③检察机关没有超期拘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检察院对自己受理的案件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4日。
【案例5】杨某违反了宪法的哪些规定?
杨某男52岁某村党支部书记。
该村有两户村民的羊被盗怀疑是本村两名村民所为便报告给村党支部书记杨某。
杨某命治保主任把其中的一名村民叫到村部询问并派人向乡里报告。
当晚杨某对这名村民辱骂、踢打、刑讯逼供。
这个村民交代了偷羊的过程。
为追查其他户失羊的事又将这个村民捆绑起来威胁说:
“不老实就把你吊到梁上去!
”时已深夜杨某见这个村民不承认再有偷羊的事便将他锁在小屋里。
次日杨某与支部副书记提绳持棍对这名村民威胁逼供。
但该村民仍不承认再有偷羊的事于是继续被关在磨房内。
下午2时这个社员自缢身亡。
当地法院依法追究了杨某的刑事责任。
请问:
杨某违反了宪法的哪些规定?
【参考答案】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杨某违反了上述规定因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案例6】甲、乙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A市某公司业务员甲某和本公司另一名业务员乙某代表公司按合同接受4万打进口某产品时两人发现有溢袋现象即港商多发了200打。
甲某让乙某不要把这一情况告诉别人。
几天后甲某将200打该产品卖给B市个体商经营者丙某单价为200元并要丙将货款4万元汇到C市甲原工作过的C市外贸公司账上。
然后甲某经多方疏通关系从C市外贸公司账户上提走了4万元现金甲某与乙某二人平分了4万元。
后港方发现多发了货找到A市光明公司遂案发。
案发后甲某与乙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请问:
(1)如果光明公司是国有公司则甲某与乙某构成了什么罪?
(2)如果光明公司全部股东均为私人则甲某与乙某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参考答案】
(1)如果光明公司是国有公司则甲某与乙某构成了贪污罪。
(2)如果光明公司全部股东均为私人则甲某与乙某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是公司业务人员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以及200打溢货之归属的问题。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①犯罪对象不同。
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私有财产。
②犯罪主体不同。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在本案中200打溢货与光明公司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
这是解决本案的关键。
显然从民事法律关系来看200打溢货的产生无论是出于港方的错误还是光明公司的错误光明公司对200打溢货物均不具有所有权所有权仍属于港方因而光明公司构成了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因一定事实而致他人受损自己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在本案中甲与乙的收货的行为是光明公司的法人行为而非他们个人的行为。
所以光明公司对港方负有返还不当得利之责。
从而港方可基于请求权要求光明公司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受损则将由光明公司赔偿也就是说当港方因溢货问题找到光明公司时承担责任的是光明公司而不是接受委托的甲某与乙某因此甲某与乙某偷卖200打溢货的行为侵犯了光明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从而甲某与乙某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具体是哪一个罪取决于甲某与乙某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