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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15论儒家慎刑思想对当今社会的价值

广东财经大学

2014-JX16-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论儒家慎刑思想对当今社会的价值

 

院(系)

法学院

专业

法学

班级

10法学双学位

学号

10251501108

学生姓名

陈奕荣

指导教师

向仁富

提交日期

2014年3月20日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表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评语及成绩

 

成绩指导教师签名

年月日

毕业论文(设计)复评教师评语及成绩

 

成绩复评教师签名

年月日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评语及成绩

 

成绩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

年月

 

毕业论文(设计)总成绩(五级记分制)学院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修改要求:

1.你文章的格式简直是一塌糊涂,选题意义、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怎么写在正文里?

2.内容里用刑不慎是指实施刑法不够慎,不是指立法,所以这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3.贯彻慎刑思想必要性这部分内容与讨论的主题没逻辑关系,删除!

.4.“慎刑”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体现这部分内容论据和论点牛头不对马嘴;5.注释极其不规范!

文章极其粗疏简陋,逻辑混乱,非常糟糕。

达到老师的要求。

1.用刑不慎的具体表现不是写立法模式的缺陷,而是要写实施刑罚的不够谨慎。

就帮我加实施刑罚的不够谨慎。

2.理清全文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3.注释按格式规范化,全文格式按要求修改好的

 

内容摘要

儒家慎刑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之一,在思想与制度方面都有具体的体现。

思想层面表现为“明德慎罚”思想、仁爱思想、天道思想,这些思想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独特而又重要的内容,对中国传统思想的传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儒家慎刑思想的基本内容、儒家慎刑思想的发展脉络、儒家慎刑思想的对当代的价值,分析研究儒家慎刑思想的变迁历程,整理发展的脉络,并总结慨括了儒家慎刑思想发展的成果,凸显了儒家慎刑思想对当代社会发展的重要价值,对未来我国刑法发展方向进行了展望,提出新的要求。

关键字:

儒家慎刑思想发展脉络当代的价值

 

Abstract

CautiousPunishmentConfucianthoughtisoneofthetraditionalChineselegalthought,intheideologicalandinstitutionalaspectsofconcretemanifestation.Ideologicallevelperformancefor"Matildacarefulpenalty"thinking,caringthoughts,ideasHeaven,theseideasreflectthetraditionalChineselegalcultureinauniqueandimportantaspectoftheheritageofChinesetraditionalthoughttoplayanimportantrole.CautiousPunishmentbasiccontentsofthisConfucianthought,developmentcontextCautiousPunishmentConfucianthought,Confucianvalues​​CautiousPunishmentofcontemporarythought,carefulanalysisoftheTransformationoftheConfucianideologypunishment,finishingthecontextofdevelopmentandincludesasummaryoftheConfuciangenerousCautiousPunishmentthoughtthefruitsofdevelopment,highlightstheimportantvalueofConfucianthoughtcautiousPunishmentofcontemporarysocialdevelopmentforthefuturedevelopmentdirectionofChina'scriminallawwerediscussed,proposednewrequirements.

Keywords:

ConfucianismCautiousPunishmentThoughtDevelopmentcontextThevalueofcontemporary

 

一、选题意义和目的

“慎刑”是对儒家“明德慎罚”理论的简约表述,是儒家提倡的一种司法理念,体现了一种“仁道”精神。

“慎刑”作为中国传统法律中独具特色的重要严肃,是中华法系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珍贵的法律文化遗产。

“德主刑辅”儒家慎刑思想中的主要思想,也是中国传统的法治思想,具有悠久的历史,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其核心就是主张“省刑罚”、“以德去刑”,所以在治理国家上,把道德放在核心和首要地位,而法只是一种辅助手段,虽然这种主张在法治国的理念下,应该遭到诟病,但其中蕴涵的一些合理思想还是值得借鉴的。

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儒家“慎刑”思想进行详细的分析和研究,进而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法律史学的借鉴,让这宝贵的文化遗产在当今社会展现其应有的价值。

二、文献综述

“慎刑”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所独有的积极因素,其历史悠久,既源远流长,又独具魅力。

因此,一直被理论法学界所关注。

综观关于“慎刑”问题的相关研究成果,可以从以下四方面来考察:

其一,从时间上考察“慎刑”问题的研究,可分为三个阶段。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法律史学的著述中“慎刑”思想就初露端倪,特别是各种版本的法制史教材,代表性的有:

《中国法制史教程》(肖永清主编,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中国法制史教程》(钱大群主编,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同时,在法律史的研究性论著中提及“慎刑”思想的学者也不乏其人,如:

《中国刑法史》(周密著,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中国法律思想史》(杨鹤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至20世纪90年代,人们对“慎刑”问题的认识基本上延续了80年代学术界的传统观点,可零散见于各类著作和论文中,代表性的有:

《中国刑法史思想发展简史》(马小红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唐律慎行论》(叶昌富,载《咸宁师专学报》1996年第2期)等。

90年代后期,理论界开始对传统法进行反思,我们对历史人物的评价也发生了变化,如对秦始皇、朱元璋、雍正等人物不再仅仅认为其是“暴君”,而开始进行客观、科学、理性的分析。

伴随这种研究,传统法中的“慎刑”问题也开始受到关注,其相关研究越来越多地见诸各种著述中,主要包括: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崔永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礼与法:

法的历史连接》(马小红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慎刑与严刑——中国传统刑罚的双重性格及其原因》等。

其二,“慎刑”思想层面的研究,重传承、重发展演变。

从思想层面研究“慎刑”问题的代表性成果有:

《中国法哲学史纲》(刘新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版)、《春秋战国法律思想与传统文化》(陈鹏生,汇丰行有限公司2001版)、《包拯法律思想与实践》(汪汉卿主编,安徽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等。

这些研究主要解决了“慎刑”思想在传统社会的萌芽、产生及主要表现,但在基本观点上延续了传统认识,将“慎刑”理解为“轻刑”、“宽刑”。

其三,“慎刑”制度方面的研究,重文本、重实证分析。

关于“慎刑”具体制度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

《明初重典考》(杨一凡著,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唐律研究》(钱大群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清代法律制度研究》(徐晓光著)等。

这些著述主要从传统认识中“慎刑”的某一专项制度入手,分析其具体表现及主要规则。

其四,关于“慎刑”研究的具体观点,大抵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第一,认为“慎刑”即“宽刑”、“轻刑”,其反义词则为“严刑”,这种观点也是理论学界最为普遍的传统认识,见于各类教科书以及研究专著中,如以著名学者肖永清先生、钱大群先生和陈光中先生为代表的各类中国法制史教材。

第二,认为“慎刑”为“仁刑”、“恤刑”、“义刑义杀”。

此类观点的代表性著述主要有:

《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纲要》、《法律文化散论》等。

第三,认为“慎刑”的主要含义为“中刑”、“中罚”,如《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刑罚史新论》等。

第四,认为“慎刑”主要指司法程序的谨慎,从传统法律中具体司法程序严密的角度理解“慎刑”。

如:

《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简史》、《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等。

 

论儒家慎刑思想对当今社会的价值

一、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1.研究方法

1.1.历史分析的研究方法

本文研究的是儒家慎刑思想对当今社会价值的问题,历史分析方法有助于分析以往的实践经验,总结教训,完善论文内容。

1.2.实证分析的研究思路

本文通过对儒家慎刑思想进行规范分析的同时,也注重对儒家慎刑思想的实践进行实证分析,以便更有力地分析儒家慎刑思想在当今社会的价值所在。

2.研究思路

本文通过对儒家慎刑思想的发展的研究,从思想的发展、演变的源头处分析问题,分析出儒家慎刑思想的内涵,进而有针对性的指出儒家慎刑思想的现实意义以及对当今社会发展的具体价值。

二、儒家慎刑思想的基本内容

(一)重视道德教化

孔子觉得老百姓是有过失的,是因为处于高位的人没有对他们进行彻底的教化所导致的,他还把“不教而杀”斥之为“虐”。

因为孔子注重教化的作用致使他反对“不教而杀”,觉得人民是有过失的,但罪不在于民,二是在于处在高位的人没有对他们进行教化,或者实行教化并不彻底所导致的。

其罪应该由处在高位的人来承担,因此,孔子把“不教而杀”称为“恶”

(1)。

在孔子看来,教化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

他提出了重道德教化、轻法律刑罚的著名论断“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2)其大意说,作为统治阶级有两种方法:

一种是政令刑罚,一种是道德教化。

用政令去强制人民,用刑罚去驱使人民,人民为了逃避刑罚而不得不被迫去做,但他们不知道犯罪行为是可耻的行为;用恩德去感化人民,用礼义去教化人民,人民感恩戴德,同时内心树立道德观念,知道什么行为是善的,应当做什么;什么行为是恶的,不可以做的,就会自觉约束自己。

孔子强烈反对暴政,认为苛政猛于虎。

反对不教而诛(3)。

(二)主张“宽猛相济”

孔子并不否认刑杀的必要性。

他听说郑国的统治者“尽杀萑符之盗”的消息,却没有去谴责,二是赞扬道:

“善哉!

政宽则民慢,民慢则纠之以猛。

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

宽则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孔子明显不是只讲道德礼仪,而弃刑罚于不顾,他主张“刑”和“德”的兼顾使用。

列宁曾经说过:

“所有的一切压迫阶级,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都需要两种职能:

一种是侩子手的职能,另一种是牧师的职能。

”轻刑罚重道德是孔子所注重的,这明明就是对劳动人民进行怀柔和欺骗的牧师职能。

然而,这也只是从相对意义上来说的,实际上他并不否认法和刑罚的作用。

当教化不起作用的时候,便要诉诸刑罚:

“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

”(4)这里是说在劳动人民不接受道德教化的时候,就必须要对他们使用刑罚。

孟子也并不否认法律的作用,他提倡以仁义道德治理国家。

他的主张把法律和仁义道德相结合。

他说:

“上无道揆也,下无受法也,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国之所存者幸也。

”(5)韩愈也曾写到:

“夫律虽本于圣人,然执而行之者,有司也。

”(6)刘向曾经说:

“治国有二机,刑德是也。

王者尚其德而布其刑;霸者刑德并奏,先其刑而后德。

夫刑者,化之所其兴也;德者,养善而进阙者也;刑者,惩恶而禁后者也。

故德化之崇者至于赏,刑法之甚者以诛。

”(7)只有将仁义道德的善心和良好的法律相结合,治国须有仁义道德和法度,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三)提倡刑法适中

孔子从中庸哲学角度出发,主张用刑要适中恰当。

他曾经说过:

“礼乐不兴,则刑法不中,刑法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这是强调断狱用刑都要合乎中道,要公平公正,不枉不纵。

孔子“德主刑辅”中提倡刑罚适中。

继承了周公“中罚”的思想主张用刑适中,孔子从其中庸哲学出发,主张“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论语·子路》)断狱用刑合乎中道,要折狱公平、刑罚轻重得当,不枉不纵,不杀无辜、不诬无罪、宽猛相济,一张一弛,定罪量刑准确适当,反对严刑滥罚,这种思想为孟子、荀子发扬,成为儒家思想的核心。

这种“中”的法制原则在秦汉后古代法中,同样“一以贯之”素称中国古代法典中的“最善”唐律,即以中道为其内在精神。

三、当今我国用刑不慎之问题探讨

(一)我国用刑不慎的具体表现

1.立法模式缺陷

我国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摒弃了原有的“类推适用”模式,采用了在刑法典中设专节规定环境犯罪的形式,它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保持我国刑事法制的统一和稳定,但刑法典如此设置不仅不能科学地体现环境犯罪体系特点,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难以适应我国制裁环境犯罪的现实需要,实际上降低了国家制裁环境犯罪的价值和地位。

这种立法模式仍具有如下不易克服的弊端:

(1)不能准确反映环境犯罪侵害的客体,很难体现该类犯罪与其它犯罪的本质区别,适用起来很难发挥其作用。

(2)不能凸显环境犯罪在刑法中的地位。

(3)仍然有一些同属于环境犯罪的规定分设在其他不同的章节中,使环境犯罪在立法显得散乱无序。

(4)采用专节形式,罪名、个罪,虽然明确具体,但不免挂一漏万,如《刑法》就未对破坏草原、噪音污染等犯罪行为作出规定。

2.分类标准缺陷

刑法分则的体系分类标准有两个:

一是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即某一类犯罪共同侵犯了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二是以犯罪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对各类犯罪进行排列。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是犯罪的同类客体;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这一分类便于司法人员掌握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了科学的指导。

然而,我国新刑法典在环境犯罪的分类上明显存在不足。

从犯罪归类的角度来看,环境犯罪的多数罪名被纳入了分则第六章“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按照第一种分类标准,可推断出环境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当然就是社会管理秩序,虽然环境犯罪也侵犯了有关的社会管理秩序,但这并不能体现环境犯罪的本质特征。

事实上,环境犯罪大多数情况下环境所侵犯的是环境权和环境生态安全,这是一种侵犯独特类型客体的犯罪,而刑法中并无这种客体类型,却直接将其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去衡量环境犯罪,势必会给今后的惩治环境犯罪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其它与环境犯罪相关的罪名却分散在不同的章节之中,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第一百三十六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中的第一节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二节第一百五十一条;危害社会管理秩序中第五节的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七条,渎职罪中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七条至四百一十三条。

如此分类显得杂乱无章。

此外,采用小节制排列和夹杂其它章节中,环境犯罪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显得苍白无力。

按照依危害程度来分类的标准来看,正如前面所述,环境犯罪的危害或结果往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表现出来,但结果一旦出现,其后果往往是一般的刑法犯罪所无法比拟的,甚至比第一章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还要严重。

尤其是那些重特大环境污染(破坏)事故,会给整个社会和个人带来难以估量的沉重损失。

法院交付执行法律文书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导致监狱无法收押罪犯,给交付执行工作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量。

法院制作交付执行法律文书不规范、不完备,导致公安机关送监狱执行“难”,脱管漏管监外执行罪犯。

判决裁定生效后,法院不“及时”、“立即”送达看守所交付执行文书。

实践中法院不“及时”送达看守所交付执行文书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因执行附带民事判决、办理其他案件、医学鉴定等需要被动迟延送达执行文书。

二是个别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执法不严格,工作效率不高,判决生效后较长时间不发出交付执行文书。

三是个别工作人员受人情关系影响,为达到“交付执行时余刑一年以下”而留看守所服刑的目的,故意迟延送达。

四是罪犯为达到留看服刑的目的,通过上诉拖延交付执行时间,而个别工作人员为降低上诉率,答应迟延送达交付执行文书等等。

如某地法院制作交付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长期不具落款时间,造成“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看守所”中的“及时”,“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中的“一个月内”,“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中“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等若干时限无法掌握。

监狱依据监狱法第十六条“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等规定,严格审查收押文书,对防止错误判决、错误执行刑罚发挥了重要作用,应当予以肯定和支持,但因文书有误遭监狱拒收无疑增加了公安机关不必要的工作量。

(二)我国贯彻慎刑思想的必要性(删除)

四、儒家慎刑思想的当代价值

(一)慎刑思想对后世的影响

1.“慎刑”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体现

从刑法分则的相关修订看“慎刑”我国刑罚轻缓化的表征主要是修订后的刑法分则在各罪的法定刑配置与旧刑法相比,明显轻缓了许多,其主要体现在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这四个层面的完善与进步。

一是削减生命刑。

新刑法在死刑问题上,始终坚持“少杀慎杀”的指导思想,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最大限度的减少死刑的适用。

据有关统计,我国79刑法分则中,有7个条文规定了28个死刑罪名,之后的单行刑法即《决定》和《补充规定》中29个条款规定了40个死刑罪名,共计有36个条文规定了个死刑罪名,而在97年刑法中,在42个条文规定了69个死刑罪名。

[8]单单从条文上来说看不出进步,而从所在比例和篇幅来比较,则大有文章,79年刑法总共只有192个条文,死刑罪名所占比例为35142%,而新刑法却452个条文,死刑罪名所占比例约15%,从中我们可以很直观地看出新刑法在生命刑方面的削减幅度。

二是缩短自由刑。

在自由刑方面,修订后的新刑法分则在有些条文直接修改了犯罪构成要件来限制自由刑的适用而有些条文则增加了适用轻缓的拘役、和我国所特有的刑罚制度———缓刑的相关条款。

三是增加财产刑。

新刑法在修订时秉着“符合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为落脚点,以轻刑化为方向标,对分则中的某些个罪不同幅度的配置财产刑或直接将自由刑改为以财产刑处罚。

主要表现为,跟旧刑法的条文相比,修订后的新刑法在分则中所规定的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条文和罪名不仅有大幅度的增加,其规定的适用的范围与旧刑法相比也要宽广很多。

四是完善资格刑。

在资格刑方面,修订后的刑法分则主要是在剥夺政治权利内容上予以更新与完善。

新刑法明确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在旧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只能附加适用,新刑法的这一规定清晰的表明了“剥夺政治权利”现在可按照分则的相关规定独立适用而不再像旧刑法那样只能附加适用于主刑之后;

 

(二)"慎刑"思想开创了现代社会的德法综合治理模式

1.倡导教化为先,重道德教育

儒家慎刑思想思想的实施离不开道德教育的支撑。

儒家都倡导道德教化,认为道德教化旨在提高人们的道德自觉性,使之明耻敬己,属于治本之计。

孔子认为人生来便具有相似的本性,君子与小人的区别是后天习染而成的,因此可以通过礼义教化是小人弃恶从善,成为君子。

孟子认为人得本性是善的,人与生俱来具有四种善的本性。

从性善论出发,他认为只要通过道德教化,保持和发扬人的这种善良本性,人们就会自觉服从统治者的统治,不会去犯罪。

注重德教,是中国伦理文化的优良传统之一。

所谓“教”即教化,是指政府和道德上的先觉者,依据一定的道德准则和道德要求,对民众施以系统影响的一种道德活动形式。

人们崇高的德行不可能自发形成,道德教育的好坏对道德人格的形成具有决定性意义,它关系到每个人德行的高尚与卑劣,也关系到整个社会风尚的好坏。

如果没有有效地道德教育,任何一种道德要掌握社会生活是不可能的。

因此,道德上的先觉者就要对道德上的后觉者施以道德影响,进行灌输,将外在的社会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化为主体内在的自律准则。

这正是道德以实践精神的方式掌握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

正因为儒家注重道德教化,所以他们提出了许多有见地的道德教育主张。

比如,在办学方针上主张“有教无类”,每个人都有受到教育的权利,打破了学在官府的教育垄断;肯定了教师的作用和价值;在教学方式方法上,主张因材施教,循序渐进,启发诱导,身教重于言教;强调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提出了很多深刻的家教理论。

儒家关于道德教育的这些阐述,虽然其目的在于将人们改造成为统治阶级所需要的人才和顺民,但如果剥离其受历史、阶级局限的思想内容,仍有许多精华可供我们借鉴。

2.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

自周公以来,儒家已能认识到刑罚的目的是劝民为善,而不单纯为了惩罚。

治狱的目的不是为了杀人立威,而是为了惩一劝百,制止犯罪,从而转祸为福。

儒家提倡要刑罚适中、刑当其罪、罪刑相称。

周公认为要认真对待治狱之事,慎重断案,不滥用刑罚,要十分谨慎地使用“中罚”,用刑不可偏重,也不可偏轻,要使邢当其罪。

孔子继承了周公的“中罚”思想,从其中庸哲学出发,主张刑罚要适中,断狱用刑都要合乎中道,要公平正直,不枉不纵。

荀子也主张罪刑相称的法律原则。

他说“公平者,听之衡也,中和者,听之强也。

”所谓“公平”、“中和”就是说定罪量刑应该轻重适当,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恰如其分。

只有刑罪相称,才能体现刑罚的威严,刑罪不相称,刑罚就会失去作用。

为此,荀子既反对轻罪重罚,也反对重罪轻判和有罪不罚。

可以说儒家的这些观点与我们现代刑法中的罪行相适应原则不无渊源关系。

3.德刑并举,以法律促进道德之完善

儒家虽然注重道德教化的作用,力倡“德主刑辅”、“先德后刑”的慎刑思想,较为重视两者后果的不同,认为德治对人心的影响是积极的,刑法的后果则是消极的,而更青睐于德治。

但他们也深知刑罚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也是必不可少的,在某些情况下有着德治不可替代的效力,而从不否定刑罚的必要性,当道德教化不起作用时,仍主张诉诸暴力,使用刑罚。

儒家的德治论在与法家的法治论相对峙过程中,吸纳了法治论中的合理成分,使之更加全面、系统和深入。

自汉代以后,先秦德刑观的理想主义色彩逐渐被客服,汉以后的统治者虽然在理论上标榜“德主刑辅”,但在具体实施上,在统治方法上,实际上却是“刑主德辅”,这也表明,中国历代的统治者,包括统治阶级的思想家们,虽然高谈仁义道德,但实际上也并不认为道德万能,从未忽视刑罚的惩戒功能。

道德是法律的追求目标,法律史道德的实现手段。

道德和法律各自从来都不是万能的,如果两者偏废其一,这个社会将是不可想象的。

在社会生活中,道德调节和法律调节有着各自不同的领域和效力,存在着功能上的互补性,对于那些非对抗性矛盾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道德调节可以充分发挥其效力;而对于对抗性矛盾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道德调节的效力则非常有限。

因此,在道德水准相对较低的社会阶段中,必须健全法制化的惩戒机制,使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同步进行。

法制建设的目的是抑恶,而道德建设的目的是扬善,只有抑恶才能扬善,抑恶是扬善的先决条件和有利保障。

只有德刑并举,两手齐抓,综合治理,才能使社会稳定、协调发展。

道德与法律,在我们建设社会之一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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