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28267660 上传时间:2023-07-10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1.4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X〕17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X〕50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X〕6号),切实加强我县的文物保护工作,充分发挥文物在全县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文物是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物质载体,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滋养,是国家的“金色名片”。

文物既是不可再生的珍贵历史遗存,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文化富矿。

加强文物保护,促进合理利用,对于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激发人民群众树立文化自信、增强凝聚力,对于推动文化旅游业成为全县战略性支柱产业,助力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上级文物等相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大力支持下,我县的文物工作取得长足进步。

争取上级经费投入大幅增加,文物工作基础更加坚实,古建筑保护成果初显,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进一步规范,博物馆文化建设持续加强,文物安全形势保持稳定,文物工作的社会作用更加凸显,全县文物事业呈现规范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

但是同时也应看到,文物工作还面临着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

有关部门履行文物保护法定责任不够到位,法人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文物遭破坏、盗窃、盗掘现象仍然存在,文物安全形势还很严峻;文物利用不足和不当的问题并存,文物的社会功用和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博物馆展陈水平不高,文博产业发展滞后;文物行政执法力量薄弱、文物保护管理能力有待提升。

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文物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文物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恪守公益属性、服务大局、改革创新、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加强全面统筹协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的文物工作。

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县形成比较完善的文物保护管理体系,文物保护责任制得以完善,文物行政管理持续加强,文物行政执法能力不断提升,文物安全形势持续好转,专业人才培养得到加强;国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现抢救修缮全覆盖,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现抢救排险全覆盖,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实现有人看管全覆盖;以总部旧址纪念馆为主体,民办博物馆为补充的博物馆体系日臻完善,馆藏文物藏储条件和陈列展览质量明显提高,博物馆的公益属性显著发挥;促进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文物保护与文化旅游愈加融合,鼓励文博创意产业繁荣发展,文物事业的社会贡献更为突出,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文物保护的氛围更加浓厚。

二、建立健全保护责任体系

(一)明确政府属地管理主体责任。

文物保护,基础在乡镇。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统筹做好文物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切实做好城乡建设和项目工作中的文物保护,组织开展打击各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文物安全。

要把文物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到与各领域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督查;要把文物保护纳入乡镇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各级领导责任制,着力研究、解决文物工作的难点问题和重大问题,确保文物工作顺利开展。

要建立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要确保本区域不发生重特大文物火灾和文物安全责任事故,不发生规模性盗窃盗掘等文物犯罪活动,不发生重大法人违法行为。

县政府将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对各乡镇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以及文物保护有人、有钱、有规划,防火、防盗、防破坏的“三有三防”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二)明确文物行政部门监管责任。

县文物管理中心要守土尽责,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做好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在省、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全县文物工作的落实、推进和监管,建立巡查工作机制,经常、主动深入文博基层单位,检查、督导各乡镇的文物工作,及时发现文物安全隐患和问题,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文物保护法定责任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解决文物工作重大问题,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辖区的文物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文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乡镇文物工作的实施和监管。

要切实把文物工作抓实抓细抓具体,组织好古建筑保护修缮项目的立项、方案编报等前期工作,规范实施保护修缮和日常养护工程,抓好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陈列展示工作。

动员、组织文物所在地各村(社区),依法落实文物保护责任。

指导、检查、督促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承担保护义务,落实保护措施,做好管理利用。

紧盯基层文博单位,组织开展文物巡查,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安全隐患。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制止文物违法行为,及时发现上报并迅速解决文物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

(三)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共管责任。

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的文物保护职责。

要把文物保护纳入财政预算,做到与本区域文物保护需求相匹配;要把文物保护纳入体制改革,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方面保证文物工作的实际需要;发改、财政、住建、国土、文物等部门要落实项目联审联批制度,加强涉及文物保护的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协调配合。

建立文物、文化、公安、住建、国土、环保、旅游、宗教等部门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主要问题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

公安、海事、市质、文物等部门要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的高压态势,要在结案后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涉案文物。

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做好案情通报、案件移送。

教育部门要在高、中、小学校组织开展文物保护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积极支持面向社会的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四)明确文物所有人、使用人保护责任。

文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是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

进一步做好不可移动文物权属确认工作,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都要明晰所有人、使用人,落实保护管理责任。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可由文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各村(社区)和使用人签订责任书,由使用人承担保护管理责任;没有使用人的可由文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聘请文物保护员负责保护管理。

企业、乡村、社区等集体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可由文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县政府和企业董事会、村委会、居委会签订责任书,由企业董事会、村委会、居委会等负责保护管理。

个人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可由文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县政府和所有人签订文物保护协议,由所有人承担保护管理责任。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将文物交由他人使用的,要向文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文物所有人负责监督、文物使用人具体承担保护管理责任。

三、落实文物保护任务

(一)做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

做好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并纳入当地城乡规划,依法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加强保护和管理。

利用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平台,完善馆藏文物认定标准和工作流程,做好各类馆藏文物的定级工作。

推进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建设工作,每年对文物保存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实现动态管理。

(二)做好古建筑保护。

加强文物保护项目储备工作。

加大前期工作投入,积极争取上级经费,县级财政对前期工作予以保障。

积极申请,依法使用上级补助经费,规范开展国、省保修缮工程,实现国、省保抢救修缮率100%,保存状况良好;落实市、县级文物保护经费,实现县保抢救排险率100%,保存状况明显改善;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要落实乡镇、村和文物建筑所有人、使用人的保护责任,实现有人看护率100%,保存状况基本稳定。

做好古建筑的日常保养和巡查监测。

(三)做好红色及抗战文化遗存保护。

进一步摸清全县红色及抗战文化遗存家底,建立保护项目库,以太行山抗战文化遗存为龙头,以八路军总部、中共中央北方局、抗大一分校等机关的活动轨迹和遗存为重点,积极争取经费实施一批保护项目,使重点抗战遗存保护状况和展示利用条件得到显著改善,打破地域限制,实施资源整合,更好展现X抗战根据地和太行精神诞生地的集体形象。

(四)做好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文物保护。

落实X县固定资产投资联审联批制度,在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前,对拟建区域进行地下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对地上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排查,在建设方案中统筹考虑文物保护的需要,做到科学合理规划。

防止在城市建设、城镇化发展中对文物造成建设性破坏,防止在旅游开发或资源开采中对文物造成开发性破坏,防止在保护维修中不按照最小干预原则对文物造成保护性破坏,防止在商业性和其他经营活动中对文物造成经营性破坏。

(五)做好传统村落整体保护。

住建、文物、文化等部门要合力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注重传统村落环境风貌、生产生活方式以及文化传承的整体保护,做到与精准扶贫、民生改善相结合,与乡村特色旅游发展相协调,统筹保护,适度利用。

(六)做好可移动文物保护。

改善各级各类文物收藏单位藏贮条件,完善文物库房,增设恒温恒湿设施、具有环境检测功能的展柜、文物监测和调控设施,对珍贵文物配备柜架囊匣。

做好书法绘画、古籍图书、碑帖拓本、漆器、瓷器等易遭受自然环境损坏文物的预防性保护工作。

以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为基础,做好破损严重、急需修复的文物修复工作;拓宽文物征集渠道,丰富藏品门类。

(七)做好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准备工作。

配合省、市开展万里茶道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前期准备工作,相关各乡镇要抓好资料收集、文物本体保护和环境风貌保护,力争相关遗产点纳入申遗范围。

(八)做好文物安全保障。

把文物安全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严厉打击盗掘、盗窃、走私文物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文物安保力量,重要的文博单位、文物资源密集的地方可设立专门警务室。

落实文物安全责任,明确管理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不断强化文物安防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文物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做好隐患排查整改,有效保障文物安全。

四、拓展文物合理利用的空间

(一)与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

深入挖掘我县文物资源深厚的文化内涵,提炼时代价值,与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契合,通过深入浅出的阐释表达,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展示和宣传,发挥文物以文化人、以文育人的独特作用,潜移默化地达到留存历史记忆、汲取文化正能量、提振文化自信心、鼓舞人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

(二)与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和脱贫攻坚相结合。

文物保护工作要围绕全省壮大非煤产业和全市将文化旅游产业打造成战略性支柱产业的战略布局,深入实施“11355”战略,主动融入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在加强本体保护、夯实安全基础、展示文化内涵、改善周边环境、提升接待能力上下功夫,形成一批具有较大吸引力、影响力的文物景区景点。

在发展思路上要打破地域限制,利用资源互补优势,形成古建筑研学游、红色抗战文物爱国主义教育游、精品彩塑壁画鉴赏游、特色博物馆游等精品旅游产品,打造具有X特色的古建文化、红色文化、神话传说等文化品牌,带动文物景区景点和旅游线路周边的群众发展旅游服务产业,促进脱贫致富。

(三)与增加人民群众文化福祉相结合。

逐步将具备条件的博物馆纳入免费开放范围,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开发特色文化创意衍生产品,通过现代技术手段,畅通与观众的沟通、互动渠道。

博物馆要主动服务于未成年人文化教育,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教育活动。

考古发掘、古建维修工地要有计划地向社会开放。

鼓励文博单位采取多种形式促进利用,与中小学联合开展国学教育,开展民俗文化展示,或者作为公共文化场所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直接服务于农村群众业余文化生活,让文物保护成果惠及民众。

(四)与促进文化创新产业发展相结合。

落实全县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激发文博单位内在动力,与社会力量通过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依托文物资源开展文物复仿制品、衍生文化产品的创研,支持文物科普、文化研究等相关书籍的出版,支持特色文化创意演出,力争形成一批高水平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展推广营销,将文物资源优势转化为文化产业优势。

(五)与依法保护管理相结合。

坚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建立健全相关规范和制度,引导文物保护单位实现有序开放利用,做好文物景区景点游客承载量的合理预估和确定,做好文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坚决禁止对文物资源的无序、过度、破坏性开发和利用。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

五、加大文物保护执法力度

(一)严格依法行政。

在文物保护管理的各个方面和层级,严格落实《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杜绝行政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确保依法行政。

要深入研究全县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积极推动文物保护工作,与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相衔接,解决实际问题。

(二)加大执法力度。

县文物管理中心重点做好对县级政府和文物部门的执法督察,建立执法巡查督办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执法工作。

文物数量较大的乡镇应合理配备文物执法人员,其他乡镇可依法委托或由综合执法队伍承担文物行政执法职能。

要加强培训,提高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能力。

建立预防控制、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对法人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影响恶劣的案件,要约谈乡镇人民政府文物保护工作负责人。

(三)严肃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等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要进行责任终身追究。

六、创优文博事业发展环境

(一)加大经费投入。

继续争取国家、省、市级文物保护经费支持。

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县级财政应当确定适当的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基数,主要用于保障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排险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需求。

同时要进一步规范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加强资金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队伍建设。

鼓励文博单位采用招考招聘、定向培养、工程项目带动等形式加强行业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古建筑维修、文物修复养护、文物策展和文创产品开发营销等多层次急需人才,建立一支专业优化、结构合理的文博工作队伍。

鼓励从事文物修缮、馆藏文物修复的单位通过师承、培训等方式,培养一批熟悉传统工艺和先进科技手段的工匠。

(三)引导社会参与。

支持、指导城乡群众组织和文物保护志愿者参与文物保护活动,鼓励向文物保护事业捐献文物或捐赠资金,鼓励依法依规投资修缮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在不改变文物所有权和保障文物安全的前提下,给予投资人一定期限的使用权,用于文化产业、文化服务等用途,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新格局。

(四)深化宣传教育。

不断创新宣传理念和手段,推进文物宣传工作。

要将文物保护纳入“十三五”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等重要契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客户端等多种传播平台,不断创新形式,宣传文物资源价值、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文物工作成效,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爱护身边文物的自觉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