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科技大学重点室建设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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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科技大学重点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西南科技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自然科学类重点科研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部(委)和四川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科研基地是指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定的依托西南科技大学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统称为“重点实验室”),主要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简称“省部共建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简称“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等。

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按《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办法》(科工技[2007]1349号)施行。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以具有明显特色和优势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为载体的科技创新平台,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组织高水平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重大技术攻关、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点科研基地。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根据国家、部(委)和地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为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撑。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增加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给,吸引、培养一支优秀的科技人才队伍。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国家、部(委)和地方上级主管部门对我校重点实验室实行宏观管理,指导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管理与评估。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是学校,科技处是负责具体指导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宏观管理的学校职能部门,其主要的职责是:

1.为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2.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的主任,报重点实验室上级主管部门。

3.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和中期检查,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工作。

4.依靠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为“学术委员会”),指导确定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科研任务和建设目标,并上报主管部门。

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并报主管部门。

5.支持重点实验室的队伍建设,鼓励重点实验室与创新团队相互协调、共同发展。

6.遴选、扶持校级重点实验室申报上一级重点实验室。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1.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高水平人才培养工作。

2.组织承担国家各级各类科研任务,尤其是国家重大(重点)科研任务(国家“973”计划、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防科技计划等)。

主动承担与国家经济建设,特别是与西部地区、四川省和中国(绵阳)科技城的发展有紧密联系的应用型科技项目。

3.积累科技成果,组织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励;组织成果鉴定(或评价),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申报专利,出版学术专著和教材等;产学研结合,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每年应有一定数量的、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并发表在高影响因子的三大检索期刊和国内外权威期刊上。

4.凝炼研究方向,凝聚科技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建设一支水平高、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创新团队。

5.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努力扩大重点实验室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力。

6.进行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氛围与文化建设。

7.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考核、检查与评估。

第三章 建 设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整体建设规划,应与学校整体建设发展相协调,必须配合和促进相关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作。

第九条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总体布局与发展重点,立项建设校级重点实验室,并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选择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的校级重点实验室,或整合现有重点实验室及相关学科优势资源,重组新的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点建设和扶持,按程序申报高一级重点实验室。

第十条 获上级主管部门立项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应按要求并结合学科建设的发展做好建设发展规划或计划任务书,并认真落实和执行,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确保顺利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学校将按不低于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的要求给予配套建设资金。

实验室应对配套建设资金的使用制订详细的方案,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成后,学校将不断改善和更新其硬件条件,改革和创新管理体制与机制,创造有利于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政策环境。

实验室也应从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来完善和提高其科研条件,并加强学术氛围与人文环境建设。

第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给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费、运行费等资金,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力求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

必须新建或扩建的,应纳入主管部门下达给学校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和学校配套基本建设计划,提前或同步进行安排。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装置等物质的采购,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进行。

大型仪器、设备和装置的采购以及基本建设应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重点实验室挂靠相关学院进行建设、运行和管理,在人、财、物等方面相对独立。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实行企业化管理。

第十七条 在建的重点实验室实行“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已建成的重点实验室必须全面开放,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不与行政职位挂钩)。

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重点实验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其中专职副主任1人),秘书1人,负责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遴选、聘任与管理模式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副主任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名,报学校审批后聘任。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重点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课题等。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年要向学术委员会做出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遴选和聘任,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和换届,委员遴选和聘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名,报学校审批后聘任。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内实行课题制管理,即由课题主持人全面负责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重点实验室负责。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全员聘任制的人事制度。

其编制由人事处根据相关文件核定。

重点实验室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应与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签订相应的人员聘任合同,明确相互的责、权、利。

聘用期满,应对各类人员进行聘期工作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续聘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由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组成,专兼职结合。

1.固定研究人员以校内人员为主,其规模在达到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情况下应尽量精干,以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为主,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

2.流动研究人员主要由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简称“开放课题”)负责人、国内外访问学者、校内兼职科研人员和研究生组成。

开放课题负责人由重点实验室办公室管理,相关费用从其开放课题经费中支出。

国内外访问学者和校内兼职科研人员由学术带头人或课题负责人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承担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聘任后进入实验室工作,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承担。

研究生的管理及相关费用由导师负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原则上为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提供连续三年的运行费(含开放基金)。

重点实验室运行费(含开放基金)的额度为:

国家级100万,省部共建70万,省部级50万。

运行费(含开放基金)主要用于:

1.设立开放基金,占运行费的80%。

开放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实验室对外开放。

2.日常运行费,原则上不超过运行费的20%:

主要用于支持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正常运行、维护、开放、办公、环境建设、学术交流与合作等。

3.重点实验室连续支持三年后,原则上应通过上级主管理部门的合格验收。

对合格验收后的重点实验室经申请还可获得三年的运行费支持。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

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

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场所都要对外开放。

要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建立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动态数据库。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要加强信息化工作。

应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和独立的网站(页),运行良好并及时更新信息。

将网站(页)建成重点实验室成果的展示窗口和促进学术交流的载体。

第三十条 为鼓励重点实验室加强专用设备条件建设,学校设立专用设备配套资金。

课题组使用非预算资金购买1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学校按1:

1配套给予资助。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上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要重视保密、安全和环境卫生,应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安全和卫生工作。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学风与科学道德建设。

第五章 开放基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设立开放基金的目的:

支持重点实验室吸引、聚集国内外优秀学者在科学技术的前沿领域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加强重点实验室与国内外优秀学者交流,扶持和培养校内科研骨干,凝炼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提升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水平,促进重点实验室逐步建设成为国家和地方的科学技术研究中心、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基地。

第三十五条 开放基金的主要资助范围:

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

主要资助对象:

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企业的科技人员。

资助校内人员的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0%。

设立开放基金的重点实验室应制定开放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科技处审批。

第三十六条 在科技处指导下,各重点实验室负责《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申请指南》(简称《开放课题申请指南》)的发布、申请的受理、课题的评审、立项和资助金额的批准,并对资助的开放课题进行全程管理。

第三十七条 开放课题申请指南的制定与发布:

1.各重点实验室应根据相关学科前沿、发展规划和主要研究方向,结合国家和地方科技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XXX重点实验室(西南科技大学)XXXX-XXXX年(一般为五年)开放基金资助课题规划》(简称“五年规划”),并报科技处备案。

2.各重点实验室一般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根据“五年规划”编制当年度《XXX重点实验室(西南科技大学)XXXX年度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并对国内外公开发布。

当年度《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应明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验收指标、完成年限和资助金额。

《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发布前报科技处审核备案。

第三十八条 开放课题的申请:

申请者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按照各重点实验室当年度《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写《XXX重点实验室(西南科技大学)开放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按要求将申请书递交相应的重点实验室。

开放课题申请者的条件是:

1.申请者必须是开放课题的实际负责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所申请课题的研究。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但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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