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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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承包合同
小型水库承包合同
篇一:
水库转包合同
水库转包合同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方将位于横县石塘镇下垌村的一个小型水库转包给乙方经营。
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签订以下合同条款:
一、承包情况
横县石塘镇下垌经联社(以下简称乙方)于20XX年1月把水库承包给甲方经营。
由于甲方另有经营项目。
所以,现将该水库转包给乙方经营。
由乙方付给甲方转让费。
二、承包期限及费用
转包期限为10年,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本次转让总转包金为人民币壹百万元(¥1000000.00),转包金分两期付清,第一期伍拾万元于20XX年2月1日前付清,剩下伍拾万元于20XX年1月1日前付清。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将养护鱼用的房屋。
2.甲方现有水库底渔资源无偿归乙方所有。
3.乙方在捕捞库区渔时,只能用网,不得将库区水资源抽干。
4.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养鱼、新放鱼苗、看管水库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2.乙方在捕捞鱼时,严禁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危险办法。
3.承包期届满,乙方应及时交还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养护鱼房屋,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修理或赔偿。
4.乙方有自主养殖经营权,甲方不得干涉。
五、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用电、毒、炸等危险办法捕捞鱼,应按总承包款(商品鱼按市场价格折价)的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甲方并可提出解除合同。
六、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丙方:
(公章)
年月日
篇二:
水库管护承包合同(范本)
水库管护承包合同(范本)
甲方:
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规范水库工程管理,搞好水利工程日常维护和安全生产,更好地发挥水库供水灌溉效益,更好地造福百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水库管护的管理服务、进行水库管护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管护服务内容
管护水库名称及地点:
水库管护范围:
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50米内的区域;主副坝、引水工程拦河坝、溢洪道、电站、水闸及周围50米以内区域;水工建筑物、管理房及其边界外30米以内区域;其它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水库管理范围。
二、管护目标任务与要求
管护目标任务:
(一)维修养护水库工程设施,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二)坚持水库巡视检查,保持水库设施安全运行,确保水库安全度汛,及时发现、报告、处理运行安全隐患;
(三)保护水库库区,及时发现、报告、制止一切针对水库辖区的破坏和违法行为;
(四)配合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五)做好供水灌溉工作,根据镇政府的授权收取水费。
管护要求:
(一)掌握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能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和制止水事违法行为;
(二)学习相关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水库管理水平。
熟练掌握本水库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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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况,弄清楚水库工程的构成、特征等基本状况,机电设施维修养护方法,洪水的特征、防洪调度要求;
(三)坚持巡查制度,做到汛期每日至少1次巡查,非汛期每周至少1次巡查,特殊情况要随时巡查。
熟知巡查方法和内容;
(四)坚持值班登记制度。
对水库巡查、工程养护、取水收费、水政执法和上级领导检查等管理活动,应做好资料整理,并在《小型水库管理登记簿》上规范记录;
(五)做好水库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处理水违法行为;管护好水库工程设施、防洪物料及库区环境资源。
(六)及时对水库工程进行养护维修。
每月一次对启闭设备、机电设施进行定期保养,坚持经常巡查,发现故障及时维修;制定维修养护计划,对工程设施进行有计划的维护;每月至少一次清理杂草、疏通排水,发现淤积、堵塞放水涵和沟渠等情况及时处理;
(七)严格按市三防指挥部下达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蓄水,严格执行《水库防洪预案》,加强巡视检查;灾害天气时,24小时上岗就位,保持电话畅通,保持待命状态;
(八)根据镇政府的委托代征收水资源费,对规定应收取水费的取水用户,应收尽收;
(九)《三亚市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是指导小型水库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未明确的管护要求,由甲方根据《三亚市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补充。
三、承包期限
管护承包期限2年。
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甲方向乙方支付管护服务费金额及方式
市水务局每季度末月中旬组织一次水库管护绩效考核,支付费用以市水务局绩效考核等次为依据,现金支付,每季度考核并结算一次。
绩效考核等次为优秀,则支付管护服务费金额每月为1700元;
绩效考核等次为合格,则支付管护服务费金额每月为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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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管护服务费不予支付。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是小型水库运行管理、防洪度汛、水事纠纷处理的责任主体,在汛期值班、水库出险、发现重大隐患和乙方明显失职时,为保证水库安全运行,有权调度乙方超出计划配合行动,乙方不得拒绝。
2、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评估乙方履约情况,如已构成严重违约,有权报市水务局终止合同。
3、甲方有对水库进行修缮的义务,应制定年度修缮计划并组织实施。
4、甲方有向乙方提供必要工具和帮助的义务。
甲方提供水库管理房给乙方作为值班和办公场所,乙方不得将该管理房用于值班员临时居住和办公以外的任何用途。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自主安排巡查和设施维护时间的权利。
在达到管护要求前提下,根据己方实际情况独立完成管护任务。
2、乙方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为水库管理受托人,有代表甲方执行水政监察的权利。
3、乙方有接受水库管理技能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应组织乙方参加市水务局主办的相关培训班。
4、乙方有代表甲方处理一般水事纠纷的义务,在供水用水出现分歧时,由乙方代表甲方进行调解和仲裁;乙方解决不了的较大纠纷,有协助甲方进行处理的义务。
5、乙方有对水违法进行举报、举证的义务,有协助甲方进行水政执法监察的义务。
六、甲乙双方违约责任及合同的解除
(一)甲方单方面无故解除合同,应自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之日起,按最高标准管护补助金额一次性再补偿乙方3个月的管护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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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如在绩效考核中连续两次考核等次为不合格,则视为明显失职,属严重违约,合同自动解除;乙方在一个合同周期内累计不合格达3次,视为履行合同不力,合同自动解除,且不得再与甲方签订管护承包合同。
(三)甲方可根据己方检查结论,评估乙方是否明显失职,若是,可报市水务局批准终止合同。
终止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天后可以正式解除合同。
(四)乙方因失职造成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严重后果的,徇私枉法、不作为或乱作为引发群众矛盾影响恶劣的,甲方可报市水务局终止合同;造成管理设施破坏的,由乙方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现行相关法规和规定,或用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补充协议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本合同不得转让、转包和抵押。
发生转让和转包情形,本合同自动解除。
(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另一份由市水务局存档。
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镇人民政府(盖章)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如果以个人名义)乙方姓名: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市水务局(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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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水库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水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
(一)型水库和小
(二)型水库。
本办法所称小
(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包括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本办法所称小
(二)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包括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县现有在册小型水库70座,其中小
(一)型水库2座,小
(二)型水库68座。
列入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计划41座。
第五条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县小型水库防汛抗旱调度,小型水库的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地方乡镇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区域内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为:
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30至50米,大坝坝端以外30米至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
物边线以外10米至50米。
第八条小型水库工程保护范围为:
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至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50米。
第九条兴建工程或其他设施,占用水库工程设施和供水水源的,必须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或建设等效替代工程。
第十条小型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工程安全活动:
(一)侵占、损毁坝体、溢洪道、放水涵洞等工程设施;
(二)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采石、开矿、打井、取土、挖砂、筑坟等;
(三)在坝体上放牧、垦植以及其他妨碍管理的活动;
(四)在库区管理范围内进行围库种植、养殖,分割水面等缩小库容的活动;
(五)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砂石、渣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六)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房屋、开挖水渠、堆放物料、晾晒粮草等。
(七)非管理人员操作泄洪、输水涵洞及其他设施。
第十一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汛前对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库的进行度汛安全检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检查报告。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防汛预案和汛期水库控制运用计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水库的乡镇编制,并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按照经批准的防汛预案下泄洪水时,应提前通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管委会,做好预警、转移撤退、分洪等安全度汛工作。
第十四条病险小型水库进行除险加固。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地方配套资金,列入县政府财政预算或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属于民生工程考核范畴。
第十五条小型水库运用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
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调度。
汛期水库调度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十六条全县2座小
(一)型水库和对村镇、交通干线、基础设施、工矿校区等人口集中区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点10座小
(二)型水库,其余58座小
(二)型水库均要落实行政首长和技术负责人,应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降等与报废由水库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十八条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和大坝安全鉴定由水库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试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小型水库可实行承包经营管理,承包经营管理须与工程管理相结合。
承包经营管理小型水库须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经营管理合同应明确工程管理、防洪安全、维修养护责任。
承包经营合同须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承包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水库运行调度;
(二)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三)不得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小型水库供水,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灌溉、养殖及其他用水。
第二十二条在小型水库承包经营期内,如遇工程建设需要,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工程建设需要。
第二十三条小型水库应当建立大坝观测、巡查和养护制度,定期进行观测,及时巡查、维修。
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关塘坝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