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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范文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样式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目的:

  

  第二条 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第五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一)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

  出资方式:

         计人民币     万元。

  

(二)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

  出资方式:

         计人民币     万元。

  (三)合伙人于    年   月   日前缴付出资。

  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经出资。

  出资额中以实物出资的;合伙企业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实物过户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出资额中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合伙企业应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知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资金,但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九条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合伙人   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共   名;

  

(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条 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合伙人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四)此条款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章执行。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二)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样式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 合伙人的姓名及家庭住所:

_________

  第三条 企业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合伙期为_________年。

  第四条 企业名称为:

_________

  企业住所:

_________

  第五条 本企业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二章 合伙目的及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伙的目的、宗旨:

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互利互惠。

  第七条 经营范围:

_________

  

  

第三章 出资方式、数额、期限和盈亏分担方法

  第八条 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和数额为:

  

(一)以_________(此处填出资方式,如常货币或实物)出资,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占_________%。

  

(二)以_________出资,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占_________%。

  第九条 各合伙人应当在本协议签字、申请注册登记前,按照前条约定的数额比例足额缴付各自的出资。

  第十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第四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一条 合伙人共同委托一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委托为本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

  第十二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由出资大的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第十三条 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争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八)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九)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第五章 入伙与退伙

  第十五条 入伙

  

(一)新合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三)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退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的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而发生登记事项需变更或重新登记的,应于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六章 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三)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五)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六)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人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决定后十九日内由全体合伙人或者指定一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第二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七章 违约责任及合伙人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擅自退伙,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个别伙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不履行出资义务,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第二十五条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本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经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在企业注册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工商局一份。

  

  合伙人(签字):

_________       合伙人(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样式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_____分局注册登记。

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协议期满三个月前,合伙人商议续约与否。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三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

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

_________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 合伙目的:

为社会创造税收,解决就业问题。

  第六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

_________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条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

  │ 姓名   │  性别   │ 住所   │ 身份证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章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 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出资的期限:

  

  ┌──────┬───────┬───────┬───────┐

  │ 合伙人  │ 出资方式  │ 数额   │出资比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伙人各自出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存入银行验资户,并出具由全体合伙人确认的出资证明。

  第十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三)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十三条 企业债务承担方式:

  

(一)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二)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和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六条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二)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四)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七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一)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二)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三)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四)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八条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一)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二)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三)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九条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章 入伙、退伙和出资的转让

  第二十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四)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二)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

  (四)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五)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六)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七)《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合伙人分别为可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条件:

  

(一)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四)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条 企业解散后按下列顺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五)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工资、返回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六)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七)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

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协议生效,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未按本协议第九条依期如数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0.5%支付企业的违约金;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违约金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于各种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以及逾期履行协议。

  不可抗力按公认的定义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必须发行本协议,不得擅自违反或提出新改动意见,除法律有关规定可免除责任或者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外。

  如有违反,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 附加

  

  第三十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及发现确应改动之处,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或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自订立、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有关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合伙人(签字):

_________       合伙人(签字):

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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