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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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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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筑工程法律制度
教学内容:
1、建筑法概述
2、建筑许可法律制度
3、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4、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5、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制度
重点:
掌握建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了解建筑工程报建制度;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特征与原则;建筑工程招标的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合同的类型、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的特征,监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筑生产的安全责任体系;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难点:
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建筑有关各类许可证的获取资格及重要性;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的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和索赔;监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课时安排:
第一节建筑法概述
一、建筑法的概念和法律体系
1、概念:
建筑法是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
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狭义的建筑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的、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法的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部门。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由与建筑活动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组成的有机整体。
二、建筑法的一般原则:
是指贯穿于建筑法的始终,指导建筑活动的立法、执法、守法的总指导思想,集中反映了建筑立法的目的和宗旨。
我国建筑法的一般原则:
1、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原则
1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2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应当贯彻建筑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3建筑活动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都要保证质量和安全。
4明确建筑活动各有关方面在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中的责任。
2、扶持建筑业良性发展原则
3、法治原则
1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政府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也必须依法进行。
3合法的建筑活动受法律保护。
三、建筑法的适用范围
1、建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建筑法的生效时间——三种情况:
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三是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建筑法的失效时间——又称法律终止生效,就是法律效力的消灭,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
3建筑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2、建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
3、建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即建筑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指建筑法律规范对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4、建筑法对事的适用范围——也称对事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哪些行为或法律关系起调整作用。
第二节建筑许可法律制度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范: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工程报建登记手续。
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1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已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程序:
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
3、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律后果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3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比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4、违反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建筑从业资格制度
1、国家对建筑工程从业者实行资格管理:
从业资格制度是建立和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
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估价师和注册建造师。
2、国家规范的建筑工程从业者
①建筑工程从业的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设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建筑工程的从业人员。
3、建造师的从业资格
①建造师的执业要求
建造师的执业前提:
建造师经注册后,方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建造师的执业基本要求:
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建造师的执业分类:
14个专业
②建造师的基本条件
一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
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三节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一、建筑发包与承包的规定
1、《建筑法》对建筑工程发包的规范
①建筑工程发包方式——分为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两种方式。
招标发包是业主对自愿参加某一特定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进行审查、评比和选定的过程。
②发包单位发包行为的规范。
3发包活动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权利的限制。
4禁止肢解发包。
2、《建筑法》对建筑工程承包的规范
①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②联合承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③禁止建筑工程转包
④建筑工程分包
4、建设工程的联合承包、带资承包、转包和挂靠
1联合承包:
一般适用于大型、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概念:
联合共同承包——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承包某项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式。
特点:
⑴采用联合承包方式承包工程,可以降低风险,争取更大的利润。
⑵有助于承包单位相互学习,更好地掌握联合体各方的工程管理方式和管理经验,为企业改进技术、增强管理经验积蓄力量,为企业谋求长远的发展。
⑶对业主来说,不仅可以降低投资成本,同时风险也较低。
规范:
⑴必须是大型建设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设工程。
⑵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⑶联合承包方的资质要求,应以资质等级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带资承包——也称“垫资”,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发包方不需支付费用,全部费用都由承包方预先垫付的承包方式。
3转包
概念:
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转包行为为我国〈〈建筑法》明文禁止。
主要表现形式:
⑴承包单位承接工程后,将所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
⑵承包单位承接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
⑶承包单位层层转包。
⑷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又全部转包。
⑸在发包与承包过程中,强行指定不合格的承包单位承包,也是造成转包的重要原因。
4挂靠:
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欺诈性质的无效民事行为。
概念:
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承包人以盈利为目的,以某一承包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任务的行为。
特点:
⑴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要求想适应的资质等级。
⑵被挂靠的单位或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
⑶挂靠人以被挂靠的单位或企业的名义承揽到任务后,通常自行完成工作,并向被挂靠的单位或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而被挂靠的单位或企业不实施管理。
常见的挂靠形式:
⑴以挂靠的主体为划分标准的挂靠形式
⑵以挂靠的外在表现形式为划分标准的挂靠形式
⑶以实施挂靠的具体方法为划分标准的挂靠形式
二、建筑工程招标的规定
1、建筑工程招标的基本要求
①建设工程招标的原则:
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②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⑴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⑵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⑶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⑴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200万RMB以上的;
⑵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RMB以上的;
⑶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RMB以上的;
⑷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RMB以上的。
2、建筑工程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①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有审查投标文件的能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②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
概算已经批准;建设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三通一平”具体指:
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
3、招标单位对参加投标者的资格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企业注册证明和技术等级;主要施工经历;质量保证措施;技术力量简况;资金或财务状况;企业的商业信誉;准备在招标工程上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准备在招标工程上采用的施工方法和施工进度安排。
4、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
5、建设工程招标形式:
①全过程招标——是指从项目建议书开始,包括设计任务书、勘察设计、准备材料、询价与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生产准备、投料试车,直到竣工投产、交付使用,实行全面招标。
②设计招标
设计招标应具备以下文件:
有正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具有设计所必需的可靠基础资料;招标申请报告业已审批同意。
文件的主要内容:
项目综合说明书(包括对工程内容、设计范围和深度、图纸内容、图幅、建设周期和设计进度。
对投标单位资质等级的要求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
③设备招标
设备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⑴标须知,包括招标单位名称,设备性能和要求,投标的起止日期和地点、组织技术交底与解答招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和地点
⑵正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设计单位确认的设备清单
⑶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期限、方式、地点和检验方法及专用、非标准设备要求的设计图纸和说明书。
⑷可提供的原材料数量、价格。
⑸引进设备的外汇解决途径。
⑹合同的主要条款。
④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⑴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审批,有施工图或有能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⑵已正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资金、主要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基本落实。
⑶建设用地的征购及拆迁已经基本完成。
⑷招标申请报告已经审批同意。
施工招标的程序:
⑴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班子。
⑵向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
⑶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
⑷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⑸招标单位申请投标。
⑹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⑺向合格的投资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⑻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⑼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⑽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⑾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⑿发出中标通知书。
⒀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定承发包合同。
⑤标底编制原则:
⑴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⑵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⑶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⑷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
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
⑸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三、建筑工程投标的规定
1、建筑工程投标的概念:
是投资人愿意依照招标人提出的招标方案承包建筑工程,并提出投标方案的法律行为。
2、投标的要求: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这种能力主要体现在不同资质等级的认定上。
3、建筑工程投标的程序:
①申请投标,报送申请书,内容包括:
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开户银行和帐号
⑵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及隶属关系
⑶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⑷企业简况。
②领取招标文件,交投标保证金。
③研究招标文件,调查工程环境,确定投标策略。
④制投标书,包括以下内容:
⑴综合说明
⑵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底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料
⑶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⑷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⑸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⑹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⑤报送标书,参加开标会议。
4、投标担保
①投标担保的含义:
是为了防止投标人不审慎进行投标活动而设定的一种担保形式。
②投标担保的形式和有效期限: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RMB。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5、联合体投标
①联合投标的含义: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②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要求
③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分为内部和外部两种
⑴联合体各方内部的权利和义务。
⑵联合体各方外部的权利和义务。
6、投标的禁止性规定
①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⑴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价
⑵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⑶投标者之间进行内部竟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⑷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②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招标投标,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⑴招标者在公开开标之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⑵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⑶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⑷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⑸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③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④投标人于低于成本的报价竟标
⑤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⑴非法挂靠或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
⑵投标文件中故意在商务上和技术上采用模糊的语言骗取中标,中标后提供抵挡劣质货物、工程或服务
⑶投标时递交虚假业绩证明、资格文件
⑷假冒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
递交假的委托书等
四、建筑工程开标、评标、中标的主要规定
1、开标——是指招标单位确定中标企业的法律行为,通常包括开标、评标和定标三个过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⑴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⑵投标文件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⑶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⑷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⑸组织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评标
①评标委员会
⑴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义务
②评标程序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⑴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⑵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该参考标底。
⑷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⑸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⑹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3、中标
选择中标人的条件主要考虑下列2个因素:
一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节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一、监理的主要内容
1、建筑工程监理的基本规定
概念:
建筑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业主的委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2、我国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
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③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④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3、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
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
三控制——指建设工程监理对建设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控制
两管理——指建设工程监理对建设工程进行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一协调——指建设工程监理要协调好与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4、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
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
②有关工程建设文件
③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合同以及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5、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许可制度
二、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法》概述
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原则: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
①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
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⑴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⑵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⑶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措施。
⑷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⑸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⑹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投入。
⑵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
⑶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⑷安全生产规程。
3、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①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⑴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⑵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⑶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⑷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保险作业。
⑸紧急闭险权。
⑹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⑺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品的权利。
⑻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②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⑴自律遵规的义务。
⑵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⑶危险报告义务。
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概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授权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政监督管理。
②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
⑴工会民主监督
⑵社会舆论监督
⑶公众举报监督
⑷社区报告监督
③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权
⑴现场调查取证权
⑵现场处理权
⑶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
④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义务
⑴查审、验收禁止收取费用。
⑵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制定产品。
⑶必须遵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
⑷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⑸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的业务秘密,应当尽保密义务。
5、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理
①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概述
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为违反有关建设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事故分4个等级
⑴一级重大安全事故——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以上。
⑵二级重大安全事故——死亡10-29人;直接经济损失100-300万。
⑶三级重大安全事故——死亡3-9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100万以上。
⑷四级重大安全事故——死亡2人以下;重伤3-19人;直接经济损失10-30万以上。
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③责任事故报告
⑴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责任人接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④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规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主要内容:
⑴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
⑵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群防群治制度
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④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⑤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⑥安全责任追求制度
2、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①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②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要求。
③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④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资。
⑤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报送安全施工措施。
⑥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3、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①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⑴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⑵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②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⑴设计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