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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事故处理规程

电气事故处理规程

1. 本规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1. 本规程的目的是:

1.为发电厂、变电所和调度所的值班人员规定出处理电气事故的一般原则;

2.使发电厂、变电所和调度所在编订电气部分的现场事故处理规程时有所依据。

2. 本规程适用于我部系统各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系统,发电厂和变电所内的一切运行人员,均应备有与其所管设备相适应的事故处理规程。

在现场规程中应具体规定那些人员必须熟悉这些规程。

1. 处理事故的一般原则

1. 处理事故的主要任务是:

1. 尽速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的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的危险;

2. 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设备继续运行,以保证对用户的供电正常;必要时应设法在未直接受到事故损害的机组上加负荷;

3. 尽速对已停电的用户恢复供电;

4. 调整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使其恢复正常。

在处理发电厂电气部分的事故时,首先应设法保证厂用电的电源。

为了完成上列各项任务,在处理事故时,运行人员必须留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集中注意力保持设备的正确运行方式,迅速而正确地执行领导人员的指示。

只有在接到直接领导者的命令以后,或者在对于人身安全或设备完整有明显和直接的危险时,方可停止设备运行或离开工作岗位。

1. 在发电厂内处理电气部分的事故时,在一般情况下,值长不一定要到发生事故的地点,他通常应留在主控制室,便于控制全厂。

值长的任务是领导发电厂人员处理事故,掌握事故的全面情况,发出必要的指标,使各部门值班人员的行动相互配合。

2. 各部门的值班长在处理事故时应留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其任务是设法使运行保持正常,争取不使事故向本部门发展。

当已发生事故时,他应向值长报告事故发展到本部门的情况、事故发展的经过及所作的操作和处理等。

当各部门的值班长不得不离开其正常的工作岗位时,必须交代清楚,使值长可能用电话找到他。

3. 在处理事故时,各设备的值班人员,必须留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尽力设法保持所负责的设备继续运行。

4. 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和有关的工程技术人员,在听到事故警报时,必须立即回到本部门,并应执行值长的一切命令,参加处理事故。

5. 如果在交接班时发生事故,而交接班的签字手续尚未完成时,交班人员应留在自己工作岗位上,由接班人员协助处理事故;在恢复正常运行方式之前,或各部门领导人员发令交接之前,接班人员应以助手的身份,帮助交班人员处理事故。

6. 凡不是参加处理事故的人员,禁止进入发生事故的地点(经发电厂总工程师特许者例外)。

在发电厂发生事故时,只准许直接直接参加处理事故的人员和发电厂的领导人员进入和留在主控制室内(经发电厂总工程师特许者不在此限)。

处理事故时有权进入主控室的人员名单,须经发电厂总工程师核准,悬挂在主控制室的入口处。

7. 在值班人员负责的设备上,或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条须遵照下列顺序消除事故:

1. 根据表计的批示和设备的外部征象,判断事故的全面情况;

2. 如果对人身和设备有威胁时,应立即设法解除这种威胁,并在必要时停止设备的运行。

如果对人身和设备没有威胁,则应尽力设法保持或恢复设备的正常运行。

应该特别注意对未直接受到损害的设备进行隔离,保证它们的正常运行,并按照现场的事故处理规程于必要时起动备用设备;

3. 迅速进行检查和试验,判明故障的性质、地点及其范围①;

4. 对所有未受到损害的设备,保持其运行。

对于有故障的设备,在判明故障部分和故障性质后,进行必要的修理。

如果值班人员自己的力量不能处理损环的设备时,应即通知检修人员前来修理。

在检修人员到达以前,值班人员应把工作现场的准备工作做好(例如切断电源、安装接地线、悬挂警告牌等等);

5. 为了防止事故扩大,必须主动将事故处理的每一阶段迅速而正确地报告直接的上级领导。

否则,即使不是严重的事故,也可能因缺乏正确的协作而造成整个发电厂或变电所的混乱。

此外,值长在处理事故时亦应估计到值班人员可能按照现场事故处理规程的规定独立进行必要的操作。

1. 处理事故时,必须迅速正确,不应慌乱。

匆忙或未经慎重考虑的处理,往往反而会使事故扩大。

在接到处理事故的命令时,必须向发令者重复一次;若命令不清楚或对它不了解,应再问明白。

值班人员只有从他熟悉的领导人接到处理事故的命令,始可执行。

命令执行以后,要立即报告发令者。

发命令的值班人员应熟悉接受命令的人,并要接受命令的人重复他的命令。

如果处理事故的下一个命令须根据前一命令的执行情况来确定,则应等待接令人的亲自回报,不得经由第三者传达,也不允许根据表计的指示来判断命令执行的情况。

发生事故时,应仔细注视表计和信号的指示,在主控制制室的值班人员中,务必有人记录各项操作的执行时间(特别是先后的次序)和与事故有关的现象。

1. 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处理事故的快慢,决定于判明事故原因或设备是否完整的迅速程度。

在电气部分发生的事故,常常只是由于系统中的一个元件或最多两个元件发生了故障,故应力求不作试验即能判明事故的原因,使停电部分迅速恢复送电。

1. 事故警报和人员的召集

1. 在发电厂的主控制室内,应装有事故警报信号。

警报器声音的强弱和安装的数量,应以各有关人员都能听见为度。

2. 发事故警报的职责属于值长,值长不在时,由值长指定的代理人执行。

3. 在发生下列各种事故时,须发出事故警报信号:

1. 发电厂主要设备(锅炉、透平机和发电机)事故解列时;

2. 发电厂事故性的出力降低时;

3. 厂用电系统的周率和电压降低至不能保证厂用电设备所必要的出力时。

在发生其他一般性的事故时,不必发出事故警报信号,而只能把事故的情况向发电厂总工程师和与事故有关的各部门负责人报告。

1. 发生事故后,值长或值长指定的值班人员应将事故的发生报告发电厂总工程师和与事故有关的各部门负责人。

2. 处理事故时,值长有权召唤发电厂任何工作人员。

每个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值长的命令即时到厂。

1. 处理事故时各级值班人员间的相互关系

1. 发电厂和变电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是处理事故的指挥人,他通过值长指挥所有处理事故的人员。

发电厂的值长和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应该迅速而无争辩地执行值班调度员的一切命令。

凡无原则拖延执行值班调度员命令的人,应该负不执行命令的责任。

批准不执行该命令的领导人员也要负责。

处理事故时,对系统运行有重大影响的操作,如:

变更发电厂的操作接线图和变更负荷等,均应根据现行的“动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依照值班调度员的命令或经其同意后进行。

2. 如果值长认为值班调度员的命令有错误时,应予指出,并向他作简单的解释。

倘值班调度员确定自己的命令是正确时,值长应立即执行。

3. 如果值班调度员的命令直接威胁人身或设备的安全,则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执行。

当值长接到此类命令时,应该把拒绝执行命令的理由报告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的总工程师,并记载在操作记录薄中,然后按照本单位总工程师的指示行动。

4. 值长是发电厂事故处理的直接领导人,他应对事故的正确处理负责,厂内各部门的值班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所发现的一切不正常现象,都要首先报告值长。

在处理事故时,所有发电厂人员都要服从值长的领导,不得对领导人的操作命令有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的情形。

第21条发电厂总工程师如果认为值长不能胜任处理事故时,则有权自行领导处理事故,或委托不当班的值长来处理事故。

更换上述人员时,要通知值班调度员,并记在操作记录薄中。

22. 当发电厂发生事故时,在现场的各部门负责人应监视消灭事故的进程,并对值班人员发出必要的指示(这些指示不得与值长的命令抵触)。

各部门的负责人可以按照值长的命令或经值长的允许,把本部门值班长的操作职务暂时解除或加以具体限制,而自行担任本部门的值班职务,并在值长领导下统一行动。

23. 在变电所处理事故时,变电所值班人员应受系统值班调度员或电网值长的领导。

如果变电所主任或电网负责人,当发生事故时正在变电所内,必须注意变电所值班人员的动作,必要时应帮助他们。

电网负责人或变电所主任也有权向值班人员发出指示,但这些指示无论如何也不得与系统值班调度员或电网值长的命令相抵触。

变电所主任可以临时解除变电所值班人员的职务,自己代行值班,但应立即将此事报告系统值班调度员或电网值长。

24.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防止事故扩大,必须进行某些紧急操作,这些操作可以由发电厂或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先执行,然后再报告系统值班调度员。

这些操作的范围和具体步骤,应根据发电厂和变电所的接线方式、电力系统的连接方式以及其它现场条件在现场规程中具体规定。

系统值班调度员应熟悉这些规程。

下列各项操作,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不待值班调度员的命令,而由发电厂或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径自执行:

1. 将直接对人员生命有威胁的设备停电;

2. 将已损坏的设备隔离;

3. 运行中的设备有受损伤的威胁时,根据现场事故处理规程的规定加以隔离;

4. 当母线电压消灭时,将连接到该母线上的开关拉开;

5. 当厂用电全停或部分停电时,恢复其电源;

6. 将发电机或发电厂与带电的线路或与某一台(数台)发电机并列;

7. 发电机发生强烈的振荡或失去同期时,按照现场事故处理规程的规定,将该发电机解列。

上列各项操作,照例由值长或电气值班长执行;其中1、2、3、7各项操作,当电气值班长或值长不在时,由电气值班人员立即进行。

不待值班调度员的命令而进行的各项操作,仍应尽速报告值班调度员。

22. 发电厂或变电所发生事故时,如果值班人员不能与值班调度员(电网值长)取得联系,则应按照现场事故处理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这些规定,应经管理系统的总工程师批准。

所谓值长或变电所值班人员不能与调度员(电网值长)取得联系,系指各种通讯设备均行失效,或值班调度员(电网值长)没有时间和发电厂值长或变电所值班人员联络。

在现场的事故处理规程中,关于与值班调度员(电网值长)不能联系时的规定中。

至少应包括下列各项:

1.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母线无电时,值班调度员(电网值长)可以向发电厂或变电所送电的线路名称和该线受电顺序;

2. 值班调度员(电网值长)不必预先通知发电厂或变电所,可以立即或经过多少时间经某一送电线向发电厂或变电所送电;

3. 发电厂或变电所的值班人员无需预先通知电网值长或用户,可以立即向停电的线路或馈电线送电,或隔多少时间即能送电;

4. 增加负荷,调整周率和电压等和的顺序。

如果在本电力系统的事故处理规程中规定,在失去联系时,应由失去联系的发电厂或变电所使用穿越线路向邻近的发电厂或变电所送电,则在发电厂或变电所的规程中,应详细规定此种线路的送电顺序、送电的时间、发电厂或变电所接线方式预定的变更、检查该线路无电的顺序以及保护装置整定值的改变等。

22. 当值长或变电所的值班人员与值班调度员(电网值长)之间的通讯失效时,就尽可能用一切方法使其恢复。

1. 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电力变压器

27. 发电机的周期调相机的事故处理,按照“发电机运行规程”的规定进行。

28. 电力变压器的事故处理,按照“变压器运行规程”的规定进行。

第二节开关设备

29. 开关最常见的故障有下列几种:

1. 操作机构拒绝合闸或拒绝跳闸;

2. 油开关缺油或空气开关的压缩空气压力不足;

3. 温度不正常。

27. 开关拒绝合闸时,首先检查操作电源的电压(或压缩空气的压力),如不正常,即应调整,然后再合。

此外应尽可能根据外部征象来检查合闸回路的保险是否熔断和有无断线的情况(当操作把手放到合闸位置时,信号灯不发生变化,即说明有此种情况),操作机构本身有无故障(如跳闸信号消失,然后复亮,而操作电源的电压或压缩空气的压力正常时,则说明操作机构有故障),以及信号灯的指示有无错、误(如跳闸信号灯消失而合闸信号灯不亮,则可能是合闸信号的灯泡烧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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