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清理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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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清理登记表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清理登记表
单位(盖章):
湖南省醴陵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填表时间:
2014年05月09日
执法职权(名称)
实施主体
法律依据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备注
主体名称
主体类别
行
政
许
可
1
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核准
县级以上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九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6.07.01
2014年修订2014.03.01
2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县级以上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6.07.01
2014年修订2014.03.01
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县级以上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十四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4.01.01
行
政
处
罚
1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6.07.01
2014年修订2014.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
1987.02.01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
1990.08.25
2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四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6.07.01
2014年修订2014.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
1987.02.01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
1990.08.25
3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6.07.01
2014年修订2014.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
1987.02.01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
1990.08.25
4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6.07.01
2014年修订2014.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
1987.02.01
处罚种类:
罚款
《湖南省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6.08.06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
1990.08.25
5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6.07.01
2014年修订2014.03.01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
1987.02.01
《湖南省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6.08.06
6
制造、销售、使用的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6.07.01
2014年修订2014.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
1987.02.01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
1990.08.25
行
政
处
罚
7
违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
1987.02.01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止销售
8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
1987.02.01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湖南省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6.08.06
9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
1987.02.01
处罚种类:
罚款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
1990.08.25
10
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国务院
1987.02.01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
1990.08.25
11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
1987.02.01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
1990.08.25
12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
1987.02.01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
1990.08.25
13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
1987.02.01
处罚种类:
罚款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
1990.08.25
行
政
处
罚
14
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
2006.01.01
处罚种类:
罚款
15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标注净含量逾期不改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
2006.01.01
处罚种类:
罚款
16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违反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规定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
2006.01.01
处罚种类:
罚款
17
使用计量器具不按量值结算交易费用,侵害消费者、用户合法权益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南省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6.08.06
处罚种类:
罚款
18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
1999.03.12
处罚种类:
罚款
19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
1999.03.12
处罚种类:
罚款
20
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
1987.02.01
处罚种类:
罚款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
1990.08.25
行
政
处
罚
21
进口、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
1989.10.11
处罚种类:
罚款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
1990.08.25
22
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
1987.02.01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
1990.08.25
23
集市主办者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不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逾期不改;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不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不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
2002.05.25
处罚种类:
罚款
24
经营者不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不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逾期不改;或者破坏计量器具铅签封;或者对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不使用计量器具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
2002.05.25
处罚种类:
罚款
25
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没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
2003.12.01
处罚种类:
罚款
行
政
处
罚
26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不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可靠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
2003.12.01
处罚种类:
罚款
27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不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不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可靠;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不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
处罚种类:
罚款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
2003.12.01
28
眼镜制配者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
2003.12.01
处罚种类:
罚款
29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不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不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6.07.01
2014年修订2014.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