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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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Codefordesignandconstructionof

automobilegasolineandgasfillingstation

GB50156--2002

(2006年版)

主编部门: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2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96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其中,第3.0.5、3.0.7、4.0.4、4.0.5、4.0.6、4.0.7、5.0.8、6.1.2、6.1.2A、7.1.4(1、2、3、4)、7.4.1、7.4.3、7.4.4、8.5.2、8.6.2、9.0.10、12.2.2(1、2、3)、12.2.11、12.5.2、12.5.4、12.5.8、12.7.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126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关于同意修订完善〈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函》(建标[1999]273号)和《关于〈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便[2002]03号)的要求,建设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进行了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修订后的《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6-2002,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3.0.3、3.0.4、3.0.5、3.0.6、3.0.7、4.0.2、4.0.4、4.0.5、4.0.6、4.0.7、5.0.1、5.0.2、5.0.8、6.1.2、6.1.7、6.1.9、6.2.1、6.2.4、6.2.14(第1、2、3、4、5、6款)、7.1.2(第1、2款)、7.1.3(第1款)、7.1.4(第1、2、3、4款)、7.1.5(第1款)、7.1.6、7.1.10、7.2.4、7.3.1、7.3.3(第1、2、3款)、7.3.5、7.4.1、7.4.3、7.4.4、7.4.9、7.5.1、7.5.2、7.6.1、8.1.4、8.2.7、8.3.2、8.3.8、8.4.1、8.4.3(第1、2、3款)、8.4.4、8.4.6、8.5.1、8.5.2、8.5.4、8.5.5(第1、2款)、8.5.6(第2款)、8.6.1、8.6.2、8.6.6、9.0.1、9.0.5、9.0.6、9.0.9、9.0.10、10.1.7、10.1.8、10.2.1、10.2.4、10.2.6、10.3.1、10.3.2、10.3.3、10.3.4、10.4.1、10.4.2、10.4.3、11.1.4、11.2.1、11.2.2、11.2.4、11.3.2、12.1.1、12.1.2、12.1.3、12.1.4、12.1.5、12.2.11、12.5.3、12.5.4、12.5.6、12.5.8、12.5.9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会同四川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建标[1999]273号文《关于同意修订完善〈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函》和建标标便[2002]03号文《关于〈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修订工作函》的要求,在对原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共分12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站址选择,总平面布置,加油工艺及设施,液化石油气加气工艺及设施,压缩天然气加气工艺及设施,消防设施及给排水,电气装置,采暖通风、建筑物、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定。

本次修订删除了原规范中有关小型石油库设计方面的内容,增加了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容,制定了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有关规定,根据建标标便[2002]03号文的要求,增补了工程施工方面的规定。

由于汽车加油加气站储存的是易燃和可燃液体或气体,属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所以,本着“安全可靠”的原则,对有关安全、消防问题做出详细规定是本规范编制的重点。

在规范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组织了国内,国外考察,总结了我国汽车加油加气站多年来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经验,借鉴了国内已有的行业标准和国外发达工业国家的相关标准,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与原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相比,本规范中加油站部分的规定有以下四个主要变化:

1.增大了各级加油站油罐总容量;

2.提高了安全防火标准;

3.内容更为全面、合理;

4.增加了工程施工规定。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规范的强制性条款。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授权,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管理,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原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负责具体解释第1章~第6章、第9章~第12章和附录A~附录C,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第7章,四川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第8章。

解释单位地址: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甲67号。

邮政编码:

100011。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地址:

天津市气象台路。

邮政编码:

300074。

四川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地址:

成都市小关庙后街28号。

邮政编码:

610017。

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解释单位,以便在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原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四川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

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原中国石化北京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中国石化集团第四建设公司

主要起草人:

陆万林韩钧邓渊章申远许文忠程晓春周家祥欧清礼计鸿谨吴文革范慰颉朱晓明吴洪松邓红汪庆华蒋荣华谢桂旺林家武曹宏章

 

 

 

 

 

 

 

 

 

 

1总则

1.0.1为了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1.0.3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淮的规定。

2术语

2.0.1加油加气站automobilegasoline/gasfillingstation

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统称。

2.0.2加油站automobilegasolinefillingstation

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的专门场所。

2.0.3液化石油气加气站automobileLPGfillingstation

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的专门场所。

2.0.4压缩天然气加气站automobileCNGfillingstation

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2.0.5加油加气合建站automobilegasolineandgasfillingstation

既可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又可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或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2.0.6加气站automobileLPGorCNGfillingstation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或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简称。

2.0.7站房stationhouse

用于加油加气站管理和经营的建筑物。

2.0.8加油岛gasolinefillingisland

用于安装加油机的平台。

2.0.9加气岛gasfillingisland

用于安装加气机的平台。

2.0.10埋地油罐undergroundstoragegasoline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油品储罐。

2.0.11埋地液化石油气罐undergroundstorageLPG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液化石油气储罐。

2.0.12密闭卸油点closedunloadinggasolinepoint

埋地油罐以密闭方式接卸汽车油罐车所载油品的固定接头处。

2.0.13卸油油气回收系统vaporrecoverysystemforunloadinggasoline

将汽油油罐车卸油时产生的油气回收至油罐车里的密闭油气回收系统。

2.0.14加油油气回收系统vaporrecoverysystemforfillinggasoline

将给汽油车辆加油时产生的油气回收至埋地汽油罐的密闭油气回收系统。

2.0.15加气机LPG(CNG)dispenser

给汽车储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或压缩天然气,并带有计量、计价装置的专用设备。

2.0.16拉断阀breakawaycoupling

在一定外力作用下可被拉断成两节,拉断后具有自密封功能的阀门。

2.0.17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gasprimaryfillingstation

可为车载储气瓶充装压缩天然气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2.0.18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gassecondaryfillingstation

用车载储气瓶运进压缩天然气。

为汽车进行加气作业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2.0.19储气井gasstoragewell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用于储存压缩天然气的立井。

2.0.20撬装式加油装置portablefueldevice

地面防火防爆油罐、加油机、自动灭火器等设备整体装配于一体的地面加油装置。

2.0.21管道组成件pipingcomponents

用于连接或装配成管道的元件(包括管子、管件、阀门、法兰垫片、紧固件、接头、耐压软管、过滤器、阻火器等)。

3一般规定

3.0.1向加油加气站供油供气,可采取罐车运输或管道输送的方式。

当压缩天然气加气站采用管道供气方式时,不应影响管网其它用户正常使用。

3.0.2加油站与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或加油站与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可联合建站。

3.0.3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级别

油罐容积(m3)

总容积

单罐容积

一级

120

≤50

二级

60

≤50

三级

V≤60

≤30

注:

V为油罐总容积;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3.0.4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液化石油气罐容积(m3)

总容积

单罐容积

一级

45

≤50

二级

30

≤30

三级

V≤30

≤30

注:

V为液化石油气罐总容积。

3.0.5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根据加气汽车数量、每辆汽车加气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城市建成区内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供气的加气站固定储气瓶(井)不应超过18m3;

2加气子站的站内固定储气瓶(井)不应超过8m3,车载储气瓶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8m3。

3.0.6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6的规定。

表3.0.6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

一级

(120

二级

(60

三级

(30

三级(V≤30)

加油站

一级

(45

×

×

×

×

二级

(30

×

一级

一级

一级

 

三级

(20

×

一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V≤20)

×

一级

二级

三级

 

注:

1V为油罐总容积或液化石油气罐总容积(m3)

2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3当油罐总容积大于60m3时,油罐单罐总容积不应大于50m3;当油罐的总容积小于或等于60m3时,油罐单罐总容积不应大于30m3。

4液化石油气罐单罐的容积不应大于30m3。

5“×”表示不应合建。

3.0.7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7的规定。

表3.0.7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油品储罐容积(m3)

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总容积(m3)

总容积

单罐容积

一级

61—100

≤50

≤12

二级

≤60

≤30

注: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3.0.8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其设计与施工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

3.0.9加油站内乙醇汽油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站址选择

4.0.1加油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4.0.2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

4.0.3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4.0.4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级别

埋地油罐

通气管管口

加油机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50

50

50

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25

18

18

18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25

20

16

16

16

二类保护物

20

16

12

12

12

三类保护物

16

12

10

10

10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25

22

18

18

18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8

16

15

15

15

室外变配电站

25

22

18

18

18

铁路

22

22

22

22

22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0

8

8

8

6

次干路、支路

8

6

6

6

5

架空通信线

国家一、二级

不应跨越

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倍杆高

不应小于1倍杆高

不应小于5m

不应小于5m

一般

不应小于5m

不应小于5m

不应小于5m

不应小于5m

架空电力线路

不应跨越

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5倍杆高

不应跨越

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倍杆高

不应跨越

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

不应跨越

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

注:

1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3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

4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少20%;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5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

6油罐、加油机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

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7与架空通信线和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得按注3和注4折减。

4.0.4A按原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建设的加油站在改造时,若经增加油气回收系统,其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仍不能满足本规范第4.0.4条要求时,则加油站的汽油罐应加装防爆装置。

防爆装置如采用阻隔防爆装置,阻隔防爆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加油(气)站、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用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AQ3001执行。

4.0.5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表4.0.5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级       别

地上液化石油气罐

埋地液化石油气罐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项目

重要公共建筑物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45

38

33

30

25

18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35

28

22

20

16

14

三类保护物

25

22

18

15

13

11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45

45

40

25

22

18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32

32

28

18

16

15

室外变配电站

45

45

40

25

22

18

铁路

45

45

45

22

22

22

电缆沟、暖气管沟、下水道

10

8

8

6

5

5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5

13

11

10

8

8

次干路、支路

12

11

10

8

6

6

架空通信线

国家一、二级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倍杆高

1倍杆高

一般

1.5倍杆高

1倍杆高

1倍杆高

1倍杆高

0.75倍杆高

0.75倍杆高

架空电力线路

电压>380V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倍杆高

电压≤380V

1倍杆高

0.75倍杆高

注:

1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一、二、三类保护物地下室的出入口、门窗的距离应按本表一、二、三类保护物的防火距离增加50%。

   2采用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液化石油气罐整体装配式的加气站,其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三级站的地上罐减少20%。

   3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独立民用建筑物,其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三类保护物减少20%,但不应小于三级站的规定。

   4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距离减少20%。

   5液化石油气罐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

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6架空通信线和架空电力线路均不应跨越加气站。

4.0.6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以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

表4.0.6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名称

液化石油气卸车点

放散管管口

加气机

 

 

 

重要公共建筑物

100

100

10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25

18

18

民用建筑物

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16

14

14

三类保护物

13

11

11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22

20

20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6

14

14

室外变配电站

22

20

20

铁路

22

22

22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8

8

6

次干路、支路

6

6

5

架空通信线

国家一、二级

1倍杆高

一般

0.75倍杆高

架空电力线路

电压>380V

1倍杆高

电压≤380V

0.75倍杆高

注:

1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一、二、三类保护物地下室的出入口、门窗的距离,应按本表一、二、三类保护物的防火距离增加50%。

   2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独立民用建筑物,其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三类保护物减少20%,但不应小于11m。

   3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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