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几点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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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几点思考

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几点思考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从以往的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而且更加注重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中的调控职能,主要体现:

对农、林、牧、渔项目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进一步推动我国农业生产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发展;鼓励企业自主创业,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兼顾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等问题,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企业走可续发展的道路。

本文以上述三部分优惠政策为对象,分析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中山市的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出一些建议。

一、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存在问题

(一)涉农减免税优惠政策方面

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不少,但实际执行起来效果并不明显。

首先,企业所得税法十分强调收入项目核算问题,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这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管理比较松散、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来说是一大难题。

其次,对兼营农产品初加工和深加工的中、小型企业(如既生产属于初加工范围的面粉,又生产属于深加工范围的面条、饼干等产品的面粉厂)如何按照优惠项目单独计算所得,目前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影响了这项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三,由于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所得税分别由国、地税征管,两个税务局如何密切配合,以确保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一致,也是一个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鼓励企业自主创业、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

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并且明确了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开发费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比例及研发人员的要求等认定标准。

据统计,中山市局2008-2009年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32家。

然而在认定过程中,发现容易在以下问题上出现理解上的偏差和执行上的困难:

一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该《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的条件,其中第一款规定: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可见,判断企业的技术是否属于高新技术领域范围是认定的基本条件之一。

税务部门由于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需要依靠专门的认定管理机构予以认可,但申请认定的企业众多,认定机构通常只能通过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不能对所有企业都开展实地调查。

这就为企业钻空子提供了便利,部分企业甚至不惜在申报资料上弄虚作假,给税务机关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带来风险。

二是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界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如何对企业的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进行识别?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虽然对这两类人员进行了说明,但除了一个累计实际工作时间是定量指标外,其他都是定性指标,实际认定操作中不好把握。

三是时间要件的界定。

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认定通过后的三年有效期内,必须同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6个条件,否则不能享受优惠。

其中,第十条的第三款和第五款(即: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规定的“当年”的时间要件,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而言,指企业申请认定年度的上一年;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而言,却是企业资格认定通过后的三年有效期内的每一年。

同样,第十条第四款(即:

企业……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规定中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的时间要件,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而言,指企业申请认定年度之前的近三年;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而言,是企业资格认定通过后的三年有效期内每一检查年度之前的近三年。

二者适用时间上的差异,使企业和税务机关在政策理解上容易产生分歧,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是对已通过资格认定的企业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时的处理。

《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认定机构应通过怎样的方式进行复核、在多少个工作日以内完成、以什么方式回复企业和税务机关等细节都没有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特别是如由税务机关转复企业,容易导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矛盾。

2.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一是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窄、门槛高,对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的激励作用并不明显。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必须是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支出。

这一要求,对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都是较难达到的,导致中小企业的小发明、小改造、小专利等研发费用支出一般不能列入加计扣除的范围。

二是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认定具有一定难度。

目前,企业研究开发立项都是自行制定计划的,不需要经过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大多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其研究开发活动是否属于文件要求的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创新”并“取得有价值的成果”,以及是否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并“具有推动作用”等无法确定,税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更是难以准确把握。

三是研发费用项目内容不明确,管理上存在困难,加大了征纳双方的成本。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列举了研发费的主要几个支出项目,但绝大多数企业的研发行为与普通生产活动都是同时进行的,用于研发的机器设备、人员通常也用于日常生产环节,故研究开发费用与其他费用往往难以准确划分,导致部分企业因研发费归集过于复杂而未能享受到加计扣除优惠。

据统计,中山市2009年高新技术企业有50户,但当年汇算清缴实际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只有34户,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优惠政策并未真正落到实处。

另外,由于企业研发支出与企业日常管理费支出、生产成本、经营支出等票据相同,且研发支出和经营支出的一些项目相同,而税收管理上则采用“事后”审核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收执法风险。

3.创业投资企业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本身已经省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重点是创投企业投资的、不享受税收优惠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其实质就转化为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一些要素的审核。

但是,一些条件的设定还有待改进。

如对两个“占比”(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占总收入的60%以上;研发费用占销售额的5%以上)的审核上,现有政策规定创投企业申请税收优惠当年,接受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二个占比必须达标。

然而,企业每年的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研发费用等经济指标总会有多有少,客观上必定是一个变数(对高新技术来说尤其如此),依据一年的数据设定条件,从期限概念上说不尽科学、合理,随机性较大。

(三)重视环境生态保护、体现可持续发展方面

1.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减免税优惠。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涉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两项内容:

一项是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进行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另一项是对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实行税额抵免。

从中市实施情况看,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一是政策优惠力度不大,对企业缺乏吸引力。

如2009年,中山市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2户,共享受减税所得14.63万元;享受税额抵免优惠政策的企业1户,抵免所得税额2.72万元。

全市能享受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减免税政策的企业不仅数量少,并且主要集中在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少数行业,反映出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引导和鼓励企业转产改行和进行产业结构升级调整,以及推动企业节能减排、降低能耗、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作用并不明显。

二是优惠政策没有涉及新兴能源生产企业。

如风电、半导体照明(LED)、新能源汽车、太阳能、核电及生物质能等都没有包含在税收优惠政策的范畴里,不利于发展新兴能源以及能源结构的调整。

三是优惠政策设置的节能节水有关项目范围过窄。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只包含水污染治理设备、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固体废物处置设备、环境监测仪器仪表、清洁生产设备五个方面共19项设备,不涉及与目录相关的伴生产品、辅助性产品、催化反应产品等,因而缺少对土地污染、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等方面的环境治理设备。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只包含以工业为主要用途的节能节水设备,而忽略了为城镇和其他行业提供动能服务与产品的小型节能节水设备,如节水过滤器、小型发电机等。

四是优惠政策对现阶段“两高”行业、项目等没有设置“绿色门槛”,未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行业、企业设置限制性条件,造成一些本应关停、淘汰或限制发展的“两高”企业同时也能享受到税收优惠,这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产业、环保、水电价等政策手段促进节能减排的效果,与产业政策不协调。

2.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从中山市实施情况看,现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有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政策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从全省横向对比情况看,中山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数量偏少,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效果远远落后于广州、东莞、佛山等城市。

如2009年,全市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仅有2户,均属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项目单一,尤其是作为承载城市卫生环境改善主体的废水、废渣和废气的回收利用企业未用透该税收优惠。

《中山统计年鉴》(2009年)显示,全市废物回收处理水平比较高,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为95.1%,城市污水处理率为65.4%,工业烟尘排放达标率为10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87.1%。

与此形成反差的是废物回收处理相关企业还未能充分利用该行业的政策优势,最大限度释放企业综合利用资源进行生产的潜力。

二是政策适用条件较高。

中山市的中小企业数量所占比例较大,综合利用资源有利于改进生产技术,提高生产能源利用率,降低单位生产成本,增加经济效益。

但另一方面,资源综合利用的专业设备价格高,对技术人员的要求严等一系列客观条件又阻碍了许多资金流动不充裕、高能低效的中小企业购买和使用专业设备,从而使广大中小企业被税收优惠政策拒之门外。

三是税收政策规定部分技术性指标不明确,使相关政策在执行中操作难度较大。

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规定,综合利用发电单位申报应提交电厂(机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的检测报告,但却没明确检测报告的出具部门,对企业内部检测部门自行出具检测报告是否也具有效力未有明确。

又如,该办法规定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合理配置装机容量,但没有明确界定如何配置装机容量才是合理和符合条件的。

二、完善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涉农优惠方面。

一是对由于原材料混合使用等原因难以准确划分初加工和深加工农产品的成本、利润的企业,建议及早制订划分应税所得额的具体标准,如采取按初加工农产品与深加工农产品销售收入额比重分配两种产品的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初加工农产品应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的办法。

二是把涉农优惠政策和环保要求统一结合起来,一方面通过税收政策扶持来达到鼓励农业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对产生污染却不能达标治理的企业制定处罚规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有效保护农村这个生态屏障。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方面。

统一有关认定标准,规定在确认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的人数时,应以企业与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签订的注明科技研发详细工作内容的劳动合同为主要依据,同时结合比对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薪数额以及实际工作时间等情况,避免企业虚报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情况的发生。

同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规范和明确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受理、核实、处理有关复核和举报的程序,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

(二)研发费加计扣除方面。

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研发费加计扣除规定,适当扩大允许加计抵扣的费用范围,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并将加速折旧的优惠范围,扩大到研究实验用设备,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同时,对自行研发的项目,建议由相关部门出具认定书,既方便企业,又便于税务机关准确把握标准;对委托研发发生的研发费,要明确规定对第三方提供凭证的真实性予以论证,以实现税负公平。

(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方面。

一是针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数量较少、行业覆盖面比较狭窄的问题,加强鼓励环保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利用手机短信、国税网站、报纸杂志、政策宣讲会等多种途径,宣传介绍鼓励环保节能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措施,引导企业充分享受相关减免税优惠。

二是优化纳税服务,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集中开展政策辅导,为节能企业提供高效的政策咨询服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有关鼓励环保节能的税法精神和优惠政策规定,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保障纳税权利,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是针对税收优惠政策设置与产业政策不协调的问题,建议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环保节能工作部门协调配合机制,为税收优惠政策的设置与实施提供查漏补缺、更臻完善的改进;同时,根据我国经济发展趋势调整风电设备制造产业、半导体照明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太阳能产业、新能源服务等产业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和涉及项目,使税收优惠政策更加适应和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四)资源综合利用方面。

一是细化执行标准,明确效能参数,以便税务部门更好地把握好政策,更好地贯彻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加深社会各界对资源综合利用在产业结构调整、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认识,充分挖掘企业潜能,进一步扩大我市综合利用资源的领域。

三是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对中小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税收优惠的政策指导,构建能源利用产业融资扶持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增加面向中小企业用于能源利用投资的信贷投放,使中小企业得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更多中小企业进入能源综合利用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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