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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施工标准协议

桩基施工协议

协议编号:

 

发包方(甲方):

淮河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福建省平潭及闽江口水资源配置(一闸三线)工程平潭段。

1.2工程地点:

平潭综合实验区娘宫村至厝祥村天岭隧洞进口。

1.3承包范围及内容:

除主要原材料外的钻孔灌注桩、冲孔灌注桩、高压旋喷桩、水泥搅拌站的全部施工设备及施工工序。

1.4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用“包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涉及本协议承包范围内甲方对业主的承诺及业主对甲方所作的规定、约束等”的包干方式,乙方全面负责本协议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

第二条协议工期

2.1乙方接甲方进场通知后三日内做好施工现场准备工作。

2.2协议工期:

本工程于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共个日历天。

2.3工期延误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罚款贰仟元,按天累计。

2.4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甲方同意并报业主书面签字盖章认可后,

可申请工期延长(如业主不同意工期延长,则按上述2.3执行):

a.因不可抗力的影响;

b.重大的设计变更、修改而增加的工作量,使乙方工程进度无法按原计划进行;

c.非乙方原因的停电、停水造成停工时间连续12小时以上。

d.业主原因的工期调整。

2.5发生不可抗力,乙方有责任积极组织抢补措施并相应调整计划,

尽一切可能保证工期。

2.51不可抗力一般包含:

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2.6发生不可抗力的费用承担:

2.6.1甲、乙双方人员伤亡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自身损失,并承担费用;

2.6.2造成甲、乙双方设备和机械的损害及停工等损失由甲、乙方承担各自损失及费用;

2.6.3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甲、乙双方自行负责各自损失。

第三条工程质量

3.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经设计院、业主认可的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工程文件中规定和现行的国家、

地方颁发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组织施工。

确保工程

质量为合格。

3.2质量达不到要求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质量修复的全部费用。

3.3本工程质量必须通过甲方、业主、监理、质监站的验收和确认。

第四条环境安全标化

4.1乙方须加强自身的施工现场管理,执行甲方一体化管理体系的各项要求和施工现场的环境安全管理计划,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不发生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

第五条协议造价

5.1乙方必须按本协议规定的工期、质量等级和协议条款要求完成本协议第1.3条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本协议单价是综合包干单价,不再计取任何费率,综合单价为完成本协议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一次包死不再调整单价,工程量按实际结算。

5.2本协议总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整。

5.3工程量及综合单价:

5.3.1工程量暂定为:

冲孔桩壹佰米,钻孔桩壹万米,高压旋喷桩伍仟米,水泥搅拌桩贰拾万米。

5.3.2工程量计算规则:

钻孔灌注桩工程量按砍桩以后有效桩顶标高至桩底标高长度计算,砍桩的空孔及混凝土不予计算,空孔长度按砍桩后有效桩顶至原地面高程扣除一米后计算。

冲孔灌注桩工程量按砍桩以后有效桩顶标高至桩底标高长度计算,砍桩的空孔及混凝土不予计算,空孔长度按砍桩后有效桩顶至原地面高程扣除一米后计算。

高压旋喷桩工程量按有效桩实际长度计算,空孔长度按有效桩顶至原地面高差计算。

水泥搅拌桩工程量按有效桩实际长度计算,空孔长度按有效桩顶至原地面高差计算)。

5.3.3工程量增减变更、签证须经甲方和业主代表共同书面签字认可

后方可作为工程量结算增减依据,未经甲方、业主代表共同书面

签字认可的工程量增减变更、签证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5.3.4钻孔灌注桩综合单价:

有效桩按贰佰壹拾(¥210.00)元/米计算,空孔按元/米计算。

冲孔灌注桩综合单价:

有效桩按叁佰(¥300.00)元/米计算,空孔按元/米计算。

高压旋喷桩综合单价:

有效桩按贰拾捌(¥28.00)元/米计算,空孔按壹拾(¥10.00)元/米计算。

水泥搅拌桩综合单价:

有效桩按伍元陆角(¥0.56)元/米计算,空孔按贰元(¥2.00)元/米计算。

桩基钢筋综合单价:

按肆佰伍拾元/(¥450.00)元/吨计算。

5.3.5本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钻机及辅助设备的机械进出场费、人工配合挖砌泥浆沟槽、拌制护壁泥浆、机械挖桩孔、安放护筒管、钻机就位、调整垂直度、钻桩孔、钻孔取土、安放钢筋笼、钢筋加工全套设备、钢筋保护层垫块安装、吊放导管、清孔、灌注砼、桩垂直度及桩顶标高的控制、填桩孔、施工完毕后的场地内乙方设备及附属线缆清理等所有相关内容,还包括由于工程原因引起的桩不能连续施工和按甲方指令移位或停机等待状态等因素、因孔壁坍落采取的应急措施费、竣工未交付前的产品保护费、文明施工、治安交通、市容环卫环保费、乙方合理的管理费、利润、人员保险、生活食宿及人员交通、设备运输等一切费用。

5.4乙方在签约前已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现场的一切情况

进场后不得以不熟悉现场情况和施工图纸为由提出单价调整或

工期延长的要求。

第六条材料供应

6.1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均由甲方供应,主要材料指混凝土、钢筋、红土、临时水电、钢筋连接套筒,其它材料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7.1甲方委派郭勇旺为驻施工现场甲方代表,行使协议约定的权力,履行协议约定职责。

有关甲方的指令、通知,以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项目专用章后方有效,并视其为甲方意见的有效表达。

7.2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和承担

自己的部分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7.3甲方代表或甲方代表委派人员易人,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继任者必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8.1乙方委派为驻施工现场乙方代表,行使协议约定的权力,履行协议约定职责。

乙方的要求和通知须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项目章后方为有效,并视其为乙方意见的有效表达。

8.2乙方代表或乙方代表委派人员易人,乙方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甲

方,但需甲方认可,继任者必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九条甲方责任

9.1负责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

9.2在开工前负责向乙方提供桩位施工图两套,并负责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质水文资料及地下管线图及其他相应的资料。

9.3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要求和具体的形象进度要求。

9.4在乙方开始施工前,向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施工技术、质量要求、

验收标准及文明施工的交底工作。

9.5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和业主的有关指示、要求。

9.6协助乙方桩位测量放样。

9.7在施工期间,协调好乙方与其他分包单位的关系,定期召开生产

协调会,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9.8在开工前甲方提供桩位坐标及桩位,以书面形式进行现场交验。

9.9在施工期间提供乙方施工用电源、水源。

9.10尽可能提供工地现有的材料和工具仓库及材料堆放点,如工地无现有的生产和生活设施,乙方自行解决。

9.11负责对乙方施工过程中的尺寸、标高复核工作,甲方对乙方的尺寸、标高的复核并不免除乙方对最终工程质量的责任。

第十条乙方责任

10.1工程开工前,应向甲方报送详细的设备与人员安排计划及其它有关施工文件包括经甲方同意的动火、电焊、气焊、危险品设置的书面文件。

10.2开工前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生产、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

标准、文明施工的交底会议,熟悉施工现场环境,按照经甲方、

业主、监理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10.3甲供材料运到工地后,甲、乙双方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乙方在

收料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进行处理,否则由此引起的质量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10.4乙方负责桩机作业场地的处理至符合桩机作业标准,甲方以机械配合。

10.5由于地下障碍物造成不能正常施工,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

方,甲方收到通知和处理方案后24小时内给予回复,以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10.6乙方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中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甲方,严禁擅自处理。

乙方在施工时由

于非他人原因造成的桩身断裂等现象,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10.7乙方在施工时对危险区域应设立警戒线,确保第三者的安全,甲方提供安全防护设施。

10.8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进度计划要求确保桩机的数量,并保证根

据现场进度要求随时增加机械数量,但并不因此增加费用。

10.9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及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桩

位掘进报告,施工中发生的异常现象等均需以书面形式报告。

10.10乙方在施工全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

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法律、法规。

10.1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好施工噪声、扬尘对周围环境影响,应遵照甲方现行的一体化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规定组织施工,并承担对乙方职工的教育责任,实现施工范围内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10.12认真、及时、负责做好施工期间工地内甲方已交付乙方的材料、设备设施的防火、防盗工作,甲方交付乙方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0.13从甲方提供的电源开始至施工部位的电缆、电线及流动电缆,由乙方自行配备,并必须符合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用电规范及文明工地要求。

10.14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施工人员到位后,接受甲方关于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技术、安全及文明施工标准的交底,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

并随时接受业主、甲方、监理的检查,并把好质量关。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如违反规定或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不予延长,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同时有权终止协议,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及甲方的损失,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10.15乙方须负责本工程的施工期间及竣工未交付前的产品保护,必须落实行之有效的产品保护措施,产品保护措施方案须得到甲方批准方可实施,产品保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10.16在施工过程中如因乙方管理及施工不完善造成的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并应及时报告甲方提出事故处理方案,经业主、设计、监理、甲方等单位共同研究认可后,由乙方组织实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10.17因设计变更造成乙方工程返工,甲方协助乙方做好弥补措施,减少损失。

由此而引起乙方经济损失,乙方应在3天内将经济损失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给甲方,经甲方核实后及时报业主并经业主同意后给予补偿。

10.18乙方队伍进场后必须将施工队伍的施工人员名册交甲方项目部,乙方的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如因无证操作引起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在项目尚未完成之前不得随意调动管理人员和施工操作人员,遇特殊情况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

乙方人员调动必须在名册上及时调整及调整相应的证件,发生意外,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如未经同意擅自撤离现场,视为乙方单方面终止协议,并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10.19乙方用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乙方的现场施工人员不得使用不满18周岁未成年工及55周岁以上老年工,由于非法用工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均由乙方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责任,严禁职工家属、小孩借住工地宿舍,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均由乙方负责。

10.20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如下证件:

a.身份证。

b.上岗资格证书及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印件。

c.工作单位记录卡。

d.健康证明。

e.暂住证。

若不符合手续,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10.21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协议,协议中须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线,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乙方施工人员包括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每月须定时上报。

10.22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在民工宿舍内应配备电暖气等取暖设备、工人须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如钢筋工手套、电焊工服装、电焊工防护眼镜、电工绝缘鞋等)。

10.23乙方应按时交纳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

如甲方代乙方交纳该费用的,乙方该费用在甲方支付工程款中扣除。

10.24乙方以下人员,经监理或业主或甲方提出,经甲方代表确认同意,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同时,乙方应在3天内用甲方代表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①甲方有证据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

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协议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②不能积极配合监理、业主及甲方正常工作者;

③违反甲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④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⑤与乙方进场人员花名册不符者;

⑥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10.25乙方在工程建设中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拉拢甲方人员,损害甲方利益,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扣除乙方单位协议总造价的1—3%直至终止本协议,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单位承担。

10.26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针对本工程的特性,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措施,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10.27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人身伤亡事故除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外,还应在半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并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一般事故应在2天内将详细书面情况上报给甲方。

10.28在施工期间,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如发生工伤事故,甲方有协助紧急抢救的义务。

对其善后处理由乙方对伤亡职工全面负责,所涉及的费用由乙方全面解决。

10.31乙方必须贯彻国家的有关文件规定,对职工加强安全知识教育,配备专职安全员执行和遵守甲方的一切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10.32乙方自备的设施、设备、机械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标准及要求,必须向甲方报验后方可进场,在使用前须通过甲方的验收,在施工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机械定期检修保养制度,并纳入甲方机械管理范围,如因乙方自备设施、设备、机械不良引起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10.3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格式,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并上报各种施工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

10.34乙方须按有关规范和规定配合甲方做好材料报验、隐蔽工程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工作。

10.35乙方须在质监站竣工验收前将所做工程部位作一次全面清理并达到验收标准。

10.36乙方自备的所有施工设施及辅助器械必须向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及其它能证明设备能安全运行的书面文件。

第十一条履约担保

11.1乙方须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向甲方承诺不会二次分包,因乙方二次分包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甲方所有损失。

11.2工程款抵冲履约保证金,乙方无需以现金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

11.3从甲方付乙方第一期工程款开始,每月扣除已完成工程总价的20%工程款作为履约保证金直至项目验收通过。

11.4如果乙方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协议全部义务或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及他人损失的,乙方同意除在质量、工期、安全标化等方面受到本协议相应条款约定的罚款和承担甲方受到各方面(包括业主方)的罚款外,还同意将该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支付给甲方违约金及赔偿之费用。

第十二条付款及结算方法

12.1本工程预付款为0万元。

12.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的30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工程量竣工结算书,经审定后,正式办理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手续。

12.3乙方应在每月28日按实际完成工作量上报甲方,经甲方核准认可、且经业主认定工作量并向甲方支付相应工程款后,甲方按核准的每月完成工作量的80%支付。

乙方协议内工程量全部完成三个月内,甲方一次性支付至乙方完成工程量总价的100%工程款予乙方。

12.4在协议签约时,乙方对本工程的资金支付情况已作充分了解。

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业主资金到位情况给予工程款的支付,并共

同承担资金风险。

由于业主拖欠工程款而造成甲方不能支付乙

方的情况,乙方不得追究甲方责任,但乙方有义务会同甲方,

共同向造成资金风险的业主进行资金催讨和索赔。

第十三条图纸

13.1甲方在乙方分项工程施工前提供施工图两套。

乙方如需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可代为复制。

第十四条隐蔽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

14.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约定的中间验收条件,乙

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

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

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

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

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如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4.2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尽快做好完工验收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

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的施工资料。

完工资料一式份,其中原件份,复印件份。

14.3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完整的施工资料后及时组织业主、监理进行验收,并给予乙方批复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工期不顺延。

14.4完工日期为乙方完成所有施工并经甲方、业主、监理验收通过

签字的日期,需整改后才能达到要求的,应为乙方整改后再次

提请甲方验收并经甲方、业主、监理签字验收通过的日期。

第十五条工程保修

15.1保修期限:

乙方对本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至工程竣工验收。

15.2在保修期内,由于乙方的施工质量或施工缺陷原因引起的质量

问题均由乙方负责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接到报修通

知后48小时内落实维修工作并维修完毕。

15.3乙方对工程有维修的责任。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6.1乙方不得对本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或将工程再肢解成若干部分再

进行分包,如发生此情况,属违约,甲方一经发现,有权单方

面终止协议,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内

予以修复,直到符合验收标准为止,其费用与工期拖延的损失

由乙方承担。

16.3工期延误或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而

乙方又无积极措施确保按协议工期完成,或无力按质量标准返

修者,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乙方

须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16.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计算按本协议第二条执行。

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

协议,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6.5乙方在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方面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

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乙方赔偿。

16.6乙方由于非甲方的其他原因使协议无法履行的行为,属于违约,

乙方应承担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6.7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时,违约方承担

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协议。

第十七条总承包协议终止

17.1如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协议以任何理由终止,则甲方应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立即终止本分包协议的雇佣关系,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此时,乙方应尽快从工地搬走乙方的材料机械和设备财产并撤离其人员。

第十八条其它条款

18.1《安全生产协议书》、《治安防火协议书》、《工程建设项目廉政

责任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另行签订。

18.2本协议的未尽事项,必要时由甲、乙双方另订补充协议,经签

字盖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3本协议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达

成一致,向协议签约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8.4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协议专用章后生效。

18.5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份。

18.6其他:

 

协议签订单位:

淮河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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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电话:

签约地点:

福建省平潭及闽江口水资源配置(一闸三线)工程平潭段项目部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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