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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发证

1、项目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事项。

2、2、登记范围:

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特殊项目补办出让;行政划拨。

3、3、办理窗口: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服务大厅土地登记窗口。

4、4、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5、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证书费每本20元,川价费(2002年)93号)。

6、6、联系电话:

87050020、87050021、87041892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

4、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22、32条;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6、8条

1、窗口受理申请、初审,与申请人办理《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服务大厅窗口受理通知书》;

2、2、建立电子档案;

3、3、服务大厅经办人审查(审查为不符合登记要求的报件,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重新申报。

);

4、4、服务大厅负责人审核;

5、5、分管局长审批;

6、6、注册登记、缮证;

7、7、窗口颁证。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征用、划拨土地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合同附件等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或定点通知书、规划红线图(原件)、总平面图(原件);

4、建设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

5、地籍调查表、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

6、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房屋产权证;

8、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限法院裁定土地过户);

9、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审核表;

10、契税完税凭证或缓交、免交契税材料;

11、其他特殊情况材料。

、完成地籍调查、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

2、规划红线范围为旧城改造、涉案土地过户,原土地证书收回,未收回原证已在《成都日报》上登报注销;

4、出让合同或合同附件规定的地价款、出让金已交清、缴清契税或已办理缓交、免交契税手续

备    注

 

 

 

 

1、受理土地登记机关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成都市五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发证:

(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办理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2)、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办理市级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划拨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3)、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国土资源分局:

办理区级机关、区属企事业单位划拨土地;辖区内个人使用的房屋占有的土地和房屋分户分摊土地登记发证。

(4)、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

办理高新区范围内所有土地的登记发证。

(5)、成都市地产交易所:

办理政策性住房上市后的变更登记;划拨土地上的个人住房转让后的变更登记发证。

2、多家单位共同使用的混合宗地,其中部分单位主张权利、要求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他方不主张权利、不办理土地证,遵循谁申请即为谁登记发证。

3、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初始登记,但已事实上发生房屋所有权转让的,以房屋所有权最终受让方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4、办理土地登记,必须材料齐备,土地权属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无争议。

 

 

1、项目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事项。

2、登记范围: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座落、通讯地址、土地用途、用地面积变更;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变更;竣工换发土地证;司法裁定土地过户;遗失补办土地使用证;注销土地使用证等。

3、办理窗口: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服务大厅土地登记窗口。

4、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证书费每本20元,川价费(2002年)93号)。

6、联系电话:

87050020、87050021、8704189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

4、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22、32条;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6、8条

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申请、初审,与申请人办理《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服务大厅窗口受理通知书》;

2、建立电子档案;

3、服务大厅经办人审查(审查为不符合登记要求的报件,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重新申报。

);

4、服务大厅负责人审核;

5、分管局长审批;

6、注册登记、缮证;

7、窗口颁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土地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合同附件,土地转让合同等文件);

3、变更地籍调查表、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

4、土地挂牌转让成交确认书;

5、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限竣工换发证);

6、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座落、通讯地址、土地用途、用地面积变更等有关材料;

7、企业改制及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

8、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限法院裁定土地过户);

9、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审核表;

10、契税完税凭证或缓交、免交契税材料;

11、其他特殊情况材料。

1、土地使用权转让,已在成都市地产交易所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或挂牌转让成交确认书。

2、房屋产权变更,已办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

3、建设项目竣工换发土地证,已办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已领取房屋产权证;

4、完成变更地籍调查、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

5、原土地证书收回、未收回原证已在《成都日报》上登报注销;

6、出让合同或合同附件规定的地价款、出让金已交清、缴清契税或已办理缓交、免交契税手续。

1、土地使用权未被司法机关查封;

2、未设定抵押登记(若已设定抵押,由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

3、遗失补办土地证,用地单位的《遗失公告》在《成都日报》登报30天后到服务大厅申请补办土地证手续;

4、变更登记发证,由原土地登记机关办理

1、项目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变更)抵押登记、其他他项权利登记事项。

2、2、登记范围:

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土地座落地址、抵押面积、抵押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变更);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3、3、办理窗口: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服务大厅土地登记窗口。

4、4、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5、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证书费每本20元,川价费(2002年)93号)。

6、6、联系电话:

87050020、87050021、87041892

7、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61条;

8、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44条;

9、3、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22、32条;

10、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48条;

1、窗口受理申请、初审,与申请人办理《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服务大厅窗口受理通知书》;

2、建立电子档案;

3、服务大厅经办人审查(审查为不符合登记要求的报件,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重新申报。

);

4、服务大厅负责人审核;

5、分管局长审批;

6、注册登记、缮证;

7、窗口颁证。

11、1、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2、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房屋产权证》(原件查验后收复印件);

13、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的抵押合同、借(贷)款合同;

14、4、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的土地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

15、5、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

16、6、抵押权人对土地估价结果的确认函;

17、7、《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仅限于变更抵押登记);

18、8、房屋产权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等特殊情况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19、9、部分土地使用权抵押,地籍事务部《用地面积核定单》;

20、1、土地估价报告先行备案;评估结果已由抵押权人认可。

21、2、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仅限于地面上有建筑物的工业、仓储、科研等生产性用地,且已预核出让金。

22、1、土地使用权未被司法机关查封。

23、2、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目前只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的抵押贷款登记,其他情况抵押贷款不予登记。

1、项目名称:

注销土地抵押登记、注销土地出租登记事项。

2、登记范围:

债权清偿债务终止、土地租赁合同终止注销登记。

3、办理窗口: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服务大厅土地登记窗口。

4、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无。

6、联系电话:

87050020、87050021、87041892。

1、窗口审查受理申请、建立电子档案;

2、经办人查验申请材料后在原登记卡和土地证书上加盖注销抵押登记专用章;

3、申请人领取注销土地抵押登记、土地出租登记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2、《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3、抵押人、抵押权人注销抵押登记申请;

4、承租人、承租人注销出租登记申请;

5、其他特殊情况证明材料

注销抵押登记债务已履行完毕,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或因特殊情况债务未履行完毕,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持相关材料共同申请注销抵押登记。

、项目名称: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

2、企业范围:

⑴中央在川、省属、市属、区属国有企业;

⑵省属、市属、区属事业单位;

⑶市属、区属集体企业;

3、办理窗口: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服务大厅土地利用窗口;

4、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审批时限);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成委发[2003]5号);

6、联系电话:

87050020、87050021、8704189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2、《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

4、《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成委发[2003]5号);

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4]59号)。

1、土地利用窗口受理申请、初审;

2、服务大厅经办人踏勘现场、填写土地资产处置审批表;

3、大厅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长审签;

4、市政府审批;

5、出让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用地单位缴费,在窗口领出让合同、土地资产处置批复。

1、企业申请(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原件);

4、部、省、市、区政府及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改制批复(原件);

5、企业改制方案(原件);

6、财政部门(限国有企业)出具的企业地面净资产(不含土地)备案表或有关部门(限集体企业)对企业地面净资产(不含土地)核准文件(原件);

7、劳动部门对在职职工安置费确认文件(原件);

8、社保部门对离退休人员社保费确认文件(原件);

9、改制企业职代会决议(原件);

10、兼并协议书(原件)(限企业兼并);

11、国土资源部(中央在川企业)、省国土资源厅(省属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批复(原件);

1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部、省、市、区政府及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改制已批准;

2、国土资源部(中央在川企业)、省国土资源厅(省属企业)对土地资产处置已批复;

3、企业地面净资产(不含土地)已报财政部门核准备案(限国有企业)或有关部门已核准(限集体企业);

4、劳动部门对企业在职职工安置费已确认;

5、社保部门对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保费已确认

1、项目名称: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2、办理窗口: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服务大厅土地利用窗口;

3、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无;

5、联系电话:

87050020、87050021、87041892。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

 

1、土地利用窗口受理申请;

2、土地利用窗口审核后盖备案专用章;

3、备案单位领取备案表

1、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申请;

2、土地使用者备案申请;

3、《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原件一式2份)();

4、《土地估价报告》(原件1份);

5、《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原件1份)。

1、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不做评估备案,可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格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2、对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评估报告备案,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川府{2001}23号),宗地评估价格只能在基准地价30%范围内上下浮动;

3、以协议方式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进行土地评估备案,评估价格高于或低于基准地价30%的情况,由备案机关在备案意见栏中注明。

成都市地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川价费[2004]55号、成价费[2004]87号、四川省物价局川价A0006002号收费许可证的规定,凡在我所以拍卖、挂牌、协议方式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服务费,均按差额定率累进法标准收取。

具体费率如下:

 1、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费标准:

        成交额(人民币:

万元)      费率

             2000以下               3.5%

             2000-5000              3%

             5000-10000             2.5%

             10000以上              2%

 2、以挂牌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服务费,按成交额的1%收取。

出让由受让方负担服务费,转让由双方各负担服务费的50%。

 3、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协议出让的收费标准:

         成交额(人民币:

万元)      费率

             5000以下               .1%

             5000-10000             .08%

             10000以上              .06%

 

 

成都市地产交易所

200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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