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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综述

第二节水运工程专用

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补遗书:

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发包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对招标文件补充或修改的书面文件。

补遗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计委、交通部等七部委2003年30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勘察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1固定总价合同: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约定的风险范围外,不得调整总价的合同。

一般适用于工程规模小、技术简单、工期短的工程项目。

通常工程数量由承包人自行计算,工程计量按照形象阶段进行,工程结算以总价为准。

1.1.1.12固定单价合同: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约定的风险范围外,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不得调整单价的合同。

投标工程数量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清单”的数量为准,施工时工程计量以实际完成的有效工程量为准,综合单价一般不做调整。

固定单价合同模式中,承包人的措施费等按“项”计价部分属于总价包干性质。

1.1.1.13询标及澄清文件:

指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为完成招标工作,向对方所发出的询问及投标人澄清的书面文件,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投标人应作出书面澄清或者说明。

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澄清或者说明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8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人:

指受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及法定代理资格,代表发包人负责管理本合同的企业法人。

本款是对实行工程建设代理时的界定。

1.1.2.9项目技术负责人:

指由承包人按投标文件承诺派驻施工现场负责施工技术管理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第四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本条款还规定了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也要明确,主要是为加强技术与质量管理,实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1.1.2.10发包人代表:

指发包人为履行本合同指定的负责人。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991年15号令)第七条规定: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

(2)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其他合同文件: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港口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项目法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本款明确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在通用条款中增加了“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内容,优先解释,符合“以时间先后排序,后者优先”原则。

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必须符合上述规定。

1.5合同协议书

1.5.1合同价格和费用

本合同的承包价格和费用,包括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完成的全部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及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工作。

承发包人按以下  方式确定承包合同价格:

 

(1)固定总价合同;

 

(2)固定单价合同;

 (3)    。

本款明确本合同价格的范围和承包方式,应在空格处填写

(1)、

(2)或(3)如果有,应写明合同价格方式,如:

(3)成本+酬金。

目前工程承包合同最常使用的是第

(1)和

(2)两种。

1.5.2合同生效的其他条件:

     。

通常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合同成立,但有些地区要求合同鉴证或备案,如果有要求应在本款中填写必要的生效条件,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

在空格处填写发包人提供图纸、资料的具体名称、数量、时间等(注意不要与通用和专用条款中已经明确的内容相矛盾)。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

填写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名称、数量、时间的具体要求(注意不要与通用和专用条款中已明确的内容相矛盾)。

1.7联络

  1.7.3各类往来书面函件的联络送达期限:

(1)邮件以“特快专递”、“挂号信函”方式邮寄,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2)传真、电子邮件以收件人发回确认回执日期为准;

(3)人工送达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均以书面文件为准,本款是约定书面文件送达方式和时间的确认标准。

1.8转让

1.8合同转让:

     。

合同转让不是指转包,本款指合同签约人(发包方)将合同委托第三人管理,或由于投资人发生变化带来合同权益的变化。

如没有可填入“/”。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2.3.1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向承包人无偿提供能满足工程主体范围并有合理有效的施工作业面位置的施工水域或场地,提供的施工水域或场地面积,应满足招标文件的最低要求。

 上述施工水域或场地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已完成审批、征用、拆迁、补偿、障碍物清理等工作。

2.3.2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提供能满足承包人生产、生活需要的临时施工水域或场地。

施工临时水域或场地:

       。

 2.3.3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开通进出施工现场的交通通道,提供水、电、通讯的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和完好。

水、电、通讯的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991年15号令)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

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交通部交基发[1994]840号)第十八条第4款明确:

施工阶段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办理建设占地和临时用地的征用手续,落实拆迁工作,为工程开工提供‘三通一平’等必备条件。

本款规定发包人应在14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包括临时)场地和水域以及“五通一平”等,在空格处要填写具体的位置、范围、大小,水、电、通讯等接点位置、容量等,临时用地还要明确使用期限。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2.4.1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发包方对此应予协助。

2.4.2协助解决对承包人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2.5.1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设计交底会应由发包人主持,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人和工程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本款明确了设计交底会的时间、主持人、参加人以及会后形成文件的要求。

2.8其他义务

2.8.1发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的同时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需更换其代表时,应至少提前10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991年15号令)第七条规定: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各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本款规定发包人更换代表时,通知承包人的时限。

2.8.2发包人应负责办理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1年5号令)第五条规定:

“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

(一)项至第(九)项的水上水下活动(指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明确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

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1991年2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凡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废弃物所有者及疏浚工程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倾倒申请,办理倾倒许可证。

本款明确发包方有办理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等施工所需有关手续的义务。

2.8.3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工程地质报告以及交验测量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发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资料。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4监理人职责:

    。

 3.1.5监理人的权力:

   。

本款应根据《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监理合同》、《监理大纲》等填写,将监理人的工作范围、权利、职责等告之承包方。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4.1.5.1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人员和施工船机设备的防台风、防突风、防风暴潮、防汛、防雷击等进行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加强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1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本款规定了承包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费用的承担。

4.1.5.2承包人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或其他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实施。

监理人的同意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年393号令)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承包人在危险、复杂环境施工时,应提出防护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施工对对周边设施、建筑物、环境造成影响。

防护费用或损害后的修复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4.1.5.3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将事故情况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发包人与监理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年393号令)第五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发生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4.1.10其他义务

4.1.10.1承包人在开工3天前进驻施工场地,并将开工所需施工船舶机械、设备按照合同约定进场到位。

开工3天前进驻施工场地的施工船舶机械、设备名称及数量:

为按时开工,开工所需的施工船机设备应提前进驻施工现场,本款填写开工前应进入现场的施工船机名称、数量的最低要求等,如:

8方抓泥船1条,1000方自航泥驳2条。

4.1.10.2承包人按照批准的临时设施总平面布置图及相关生活配套设施,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991年15号令)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进行。

”第二十三条“施工机构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

本款规定了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布置,负责完成生产和生活设施的建设。

4.1.10.3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工程其他承包人的配合关系。

发生交叉施工时,承包人和工程其他承包人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服从监理人的统一协调。

本款要求承包人服从监理人的协调,减少施工干扰,保证施工现场内各项施工正常进行。

4.1.10.4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测量报告、试验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

承包人应服从监理人的指令,按时提交各类报告和资料。

4.1.10.5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施工许可证及到港船舶检验等有关证件所需的费用;办理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1999年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施工作业者进行施工作业前,应按有关规定向港监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承包人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办理施工船舶的各类证件、批件等。

4.1.10.6承包人应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不得阻塞航道、妨碍进出港船舶航行及安全,保证船舶在施工水域内航行安全和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承包人必须在批准的水域范围内进行临时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不得妨碍过往船舶通航安全。

4.1.10.7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

若发生沉没,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发包人、监理人。

承包人应采取得当措施,及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91交工字60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沉没在通航水域的船舶、设施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物体,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港航监督部门和航道主管部门,按规定设置标志”,“并应在港航监督部门在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在狭窄的内河航道,沉船、沉物造成断航或严重危害航行安全的,应当立即进行清除,其费用由沉船、沉物所有人承担。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1年5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

“对水上水下活动产生的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将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标志,并按照通航要求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

”第二十七条规定:

“水上水下活动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通航安全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通航安全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核查。

核查中发现存在有碍航行和作业的安全隐患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暂停或者限制涉水工程投入使用。

本款规定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并在沉没处设置警示标志,负责打捞沉没物,承担费用。

4.1.10.8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现场所有的设备、临时建筑等防火安全,配备足够的防火设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991年15号令)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承包人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生产设备、设施等防火安全,根据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器材。

4.1.10.9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建筑物进行监测,并承担相应费用。

本款要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观测,防止发生建筑物、构筑物不稳定现象,出现质量事故。

4.3分包

4.3.6分包: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计委、交通部等七部委2003年30号令)第六十六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本款应填写指定分包或允许分包的项目的名称、工程范围、对分包队伍的资质、业绩具体要求等内容。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4.1船员的管理:

承包人应按规定配备船员,并保证其持有有效的岗位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部2006年1号令)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条件规定:

“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本款要求承包人的施工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持证上岗船员。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4.9.1为本工程设立的安全、环保、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得挪做他用。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1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工程量清单中有专门项目,由投标人负责专款专用。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在本合同工程中应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时,应在本款中示明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和施工设备的规格、型号、标准、数量、期限,以及费用要求等内容,如:

免费提供***处的房屋1500平米,共40间,使用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7.交通运输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7.4.1超大、超宽、超重物件的运输:

    。

本款填写超大、超宽、超重物件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对该物件的运输、装卸、存储等要求。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1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

8.1.1.2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

上述两款分别规定了发包人移交控制点以及承包人报送测量资料的具体时间要求。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8承包人应对施工船舶机械、设备、仪器等进行定期检查,消除隐患,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检验许可证明。

承包人应根据规定对参与施工的船机、设备、仪器等进行定期检查、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证件、证书。

9.2.9承包人应按有关要求,设置施工水域的警示标志和施工船舶夜间警示标志。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1年5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

“……(四)实施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船舶、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

在现场作业船舶或者警戒船上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施工作业或者活动期间指派专人警戒,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

9.2.10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的供电、消防、基坑开挖、水下作业、爆破、不良工程地质以及施工通航等制定专项的措施及应急预案,并报监理人审查同意。

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认可不能免除承包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1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文中列举了十类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款规定对于危险性大的工程施工应编制专项预案,不论专项预案是否经过监理人批准,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

9.4环境保护

9.4.7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水域环境生态保护的规定,合理选择施工船机和施工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周边水域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99年26号令)第四十六条“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明确环境和生态保护措施,施工中严格遵守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操作规程。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10.1.1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已得到批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991年15号令)第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工程任务情况;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施工总评面布置图;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第二十条第2款规定监理人要审查中标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

本款约定承包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和监理人批复的时限。

10.1.2承包人应在每季度末 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下季度计划一式 份;每月 日前向监理人报送月度计划一式 份。

本款空格处要填写具体的时间和份数。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0.2.1承包人应在48小时前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批复,否则视为已得到批准。

本款是对承包人认为需要修订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提出修改计划报告的时间要求和监理人批准的时间要求。

申请报告和批准文件均需要书面文件形式。

10.2.2对非承包人自身原因每月累计停水或停电不超过48小时的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相应的保证措施。

承包人不得因此顺延工期。

超过本款规定的时限后,承包人可以提出工期顺延的书面报告,监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复。

11.开工和竣工

11.1开工

 11.1.3分项工程的开工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将申请开工的书面通知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48小时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4款规定监理工程师“有权决定上道工序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准其下道工序施工。

本款约定了承包人报告、监理人批准的时限。

11.1.4承包人不能按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出延期开工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作出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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