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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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附件二:
安徽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本标准及考核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内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第二条在考核年度内(申请之日起前一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满足下列要求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方可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认定:
(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四)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五)矿山设计、评价、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六)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交纳安全生产责任险或风险抵押金;
(七)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安徽省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八)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习;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九)不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无越层越界开采行为;
(十)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30m;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十一)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
(十二)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标高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必须建立排水系统;
(十三)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
(十四)一级负荷须采用双回路、双电源供电;
(十五)建成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并有效运转;
(十六)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在检测检验有效期内,超过检验检测有效期应重新检测检验。
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12个单元,满分为1000分,分别为:
(一)安全管理质量标准100分;
(二)总图布置安全质量标准60分;
(三)矿山井巷安全质量标准80分;
(四)地下采矿安全质量标准140分;
(五)提升运输安全质量标准160分;
(六)通风防尘安全质量标准120分;
(七)电气设备安全质量标准80分;
(八)防排水安全质量标准80分;
(九)防灭火安全质量标准60分;
(十)压气与供水安全质量标准30分;
(十一)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全质量标准60分;
(十二)文明生产安全质量标准30分。
各单元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详见评分表。
第四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分为三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一级:
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率在90%及以上,且总图布置、地下开采、提升运输、通风防尘、防排水单元得分率不低于90%,其它单元得分率不低于80%;
二级:
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率在75%及以上,且总图布置、地下开采、提升运输、通风防尘、防排水单元得分率不低于75%,其它单元得分率不低于70%;
三级:
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率在60%及以上,且所有单元得分率均不低于60%。
第5条申请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地下矿山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核;申请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地下矿山由省安监局会同省经信委组织考核;申请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地下矿山由设区的市安全监管局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考核。
第六条矿山企业每年对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进行内部评审,每三年委托评审单位对矿山进行一次外部评审。
第七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取消其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经整改合格后,可重新进行评审。
第八条本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和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一安全管理质量标准(100分)
项目
质量标准
标准分
评分办法
得分
扣分说明
人员配备及任职资格
(13分)
1.地下矿山按生产系统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不少于3人。
3
检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未配备或人数不够均不得分。
2.矿山作业现场,每班次必须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3
检查作业现场。
无专(兼)职安全员不得分。
3.根据矿山生产规模,配备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其学历应符合相关要求,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3
检查矿山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情况、人员学历、劳动合同。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直到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4.带班领导应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2
检查带班记录。
带班领导未与工人同时上、下井,不得分。
5.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2
检查现场。
特种作业岗位无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或未持证上岗,每人次扣1分,直到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19分)
1.应建立、健全下列人员或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职能部门;
5)各岗位人员。
5
查阅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书面或电子形式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视为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矿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得分;缺少一个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扣1分;缺少一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扣1分;一类(个)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明确扣1分。
直到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2.应建立、健全并落实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管理制度;
2)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3)安全例会制度;
4)安全检查制度;
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6)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7)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8)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
8
检查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缺一项制度扣0.5分;缺少一类制度执行情况记录扣0.5分。
直到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19分)
9)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10)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1)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3)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制度;
15)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等。
3.建立、健全所有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
3
检查矿山现有工种的操作规程,缺少一个对应的操作规程扣1分,直到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4.对矿山关键作业制定作业指导书。
3
检查矿山作业指导书。
缺少一个关键任务的作业指导书扣1分,直到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3分)
1.以制度或文件的形式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2
查阅相关制度或文件,无制度或文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不得分。
2.每年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执行安全教育培训。
2
检查年度培训计划及执行情况,缺少年度培训计划或未按计划执行,均不得分。
3.对新员工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3
检查培训材料,并询问职工。
未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每人次扣1分,直到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4.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3
检查职工教育和培训档案。
缺少1份档案扣1分,1人未经培训上岗扣1分,直到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5.从业人员培训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
2)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
查阅培训记录,一项培训时间不满足要求扣1分,直到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6.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四个月并再次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3
检查实习和考核记录。
不符合标准,不得分
7.复岗和转岗员工应执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3
检查培训记录。
未执行复岗和转岗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分。
8.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对受影响员工重新培训并考试合格。
3
检查培训记录。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未对受影响员工重新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不得分。
安全生产投入
(10分)
1.设置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账户。
4
检查专项经费账户设置情况。
未设置安全生产专项经费账户,不得分。
2.制定本年度安全专项经费使用计划。
3
检查年度安全专项经费使用计划。
未制定安全专项经费使用计划,不得分。
3.有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记录。
3
检查专项经费使用记录。
无安全生产经费使用记录,不得分。
事故应急救援
(13分)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含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4
查阅应急救援预案。
未按要求编写,不得分。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经过评审并备案。
4
检查评审、备案的相关材料。
应急救援预案未经评审或评审后未备案,不得分。
3.每年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按计划演练。
3
检查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和演练记录。
未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扣1分;未按计划演练或未形成演练记录,每缺一项扣2分,直到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4.应急救援协议单位应参与矿山的应急救援演练。
2
检查近三年演练记录。
应急救援协议单位未参加过应急演练,不得分。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13分)
1.矿山地质资料、设计资料、评价资料及其它报告、批文保存完整,手续齐全。
4
查阅资料,缺一项扣1分,直到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2.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1)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2)井上、井下对照图;
3)中段平面图(至少半年更新一次);
4)通风系统图;
5)提升运输系统图;
6)风、水管网系统图;
5
查阅图纸,缺一项扣1分,直到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13分)
7)充填系统图;
8)井下通讯系统图;
9)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井下避灾路线图。
3.安全生产记录(会议记录、培训记录、检查整改记录等)保存完整。
2
查阅资料。
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扣1分,直到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4.职工健康档案保存完整。
2
查阅职工健康档案,缺少1份扣1分,直到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相关方管理
(9分)
1.有外部联系单位清单及联系方式。
3
查阅外部联系清单。
无外部联系单位清单,不得分;有外部联系单位清单,无联系方式,扣2分。
2.矿山企业与外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3
查阅协议书。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得分。
3.外包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向承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3
查阅备案批复。
未备案,不得分。
二总图布置安全质量标准(60分)
项目
质量标准
标准分
评分办法
得分
扣分说明
周边环境
(12分)
1.对开采移动界线范围内的河流、民房、风景区、文物等有安全可靠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5
现场检查,查阅图纸、许可文件。
不符合标准不得分。
2.地表移动范围重叠的相邻矿山采取了有效的安全措施。
3
现场检查,查阅图纸。
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得分。
3.相邻矿山开采安全距离满足设计要求。
4
现场检查,查阅设计。
安全距离不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分。
总平面布置
(48分)
1.布置在开采移动界线范围内的主要工业场地要预留保安矿柱。
4
现场检查,查阅设计。
未预留保安矿柱,不得分。
2.矿山建(构)筑物应布置开采移动界限之外,且安全距离满足相关要求。
4
现场检查。
不符合标准,不得分。
3.工业场地总平面应结合自然地形进行布置,主要建(构)筑物应布置在地形较平缓、工程地质条件较好,不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
4
现场检查,查阅设计。
不符合标准,不得分。
4.工业场地内的建(构)筑物布置在不受洪水浸淹地带。
4
现场检查。
不符合标准,不得分。
5.工业场地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区设置。
3
现场检查。
不符合标准,不得分。
6.各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
现场检查。
不符合标准,不得分。
7.废石堆场不应设在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不良的地段,堆放高度、坡度符合设计要求。
4
现场检查。
不符合标准,不得分。
8.回风井不应设在居民区或工业建筑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4
现场检查。
不符合标准,不得分。
9.工业场地应布置在居住区常年最小风频的上风向。
4
现场检查。
不符合标准,不得分。
10.总降压变电所应避免布置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和有水雾的场所,并应位于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有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3
现场检查。
不符合标准,不得分。
11.高位水池应布置在地质良好、不易渗漏溢流引起坍塌的地段。
4
现场检查。
不符合标准,不得分。
总平面布置
(48分)
12.空压机站应布置在空气洁净的地段,应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害气体及粉尘等场所,并应位于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害气体及粉尘等场所全年最小风频的下风侧。
3
现场检查。
不符合标准,不得分。
13.矿区门口、有轨运输与无轨运输交叉处、有轨运输行人通行处等危险路段应按规定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
3
现场检查。
无限速和警示标志,不得分。
三矿山井巷安全质量标准(80分)
项目
质量标准
标准分
评分办法
得分
扣分说明
梯子间与人行道
(36分)
1.竖井(包括人行通风天井)梯子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梯子倾角不大于80°;
2)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
3)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要错开,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少于0.7m和0.6m;
4)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少于0.6m;
5)梯子宽度不少于0.4m,梯蹬间距不大于0.3m;
6)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全部分开。
18
现场检查。
发现一项不符合标准扣3分,直到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2.运输斜井人行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的宽度不小于1.0m;
2)人行道的有效净高不小于1.9m。
3)斜井坡度为7°~15°时设人行踏步;15°~30°时设踏步和扶手;大于30°时设梯子。
4)运输物料的斜井,车道和人行道之间应设置坚固的隔墙;未设置的,提升时不应有人员通行。
12
现场检查。
发现一项不符合标准扣3分,直到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3.运输平巷人行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力运输巷道的人行道不小于0.7m,机车运输巷道的人行道不小于0.8m,无轨运输巷道的人行道不小于1.2m。
2)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
6
现场检查。
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扣2分,直到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井巷掘进与支护
(24分)
1.井下巷道断面尺寸、支护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5
现场检查,查阅设计。
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扣1分,直到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2.巷道掘进工作面无浮石,支护可靠。
4
现场检查。
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扣1分,直到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井巷掘进与支护
(24分)
3.工作面空气中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允许浓度以及空气温度应符合职业卫生相关要求。
4
现场检查。
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扣1分,直到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4.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记录。
3
现场检查,资料检查。
未定期检查或未形成检查记录,不得分。
5.主要提升井筒、运输大巷和大硐室的维修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经主管矿长批准。
3
资料检查。
未按照要求执行,不得分。
6.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必须及时封闭,报废井巷地面入口周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并悬挂警示标志。
5
现场检查。
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扣1分,直到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安全防护与安全标志
(20分)
1.竖井、天井、溜井或漏斗口上方,以及在相对于坠落面2m及以上的其他地点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
4
现场检查。
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扣1分,直到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2.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
4
现场检查。
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扣1分,直到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3.竖井、天井、溜井和漏斗口应设有安全警示标志、照明、护栏或隔筛、盖板。
4
现场检查。
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扣1分,直到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4.井巷的所有分道口要有醒目的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4
现场检查。
90%以上分道口有路标,不扣分;60%~90%分道口有路标,扣2分;60%以下分道口有路标,扣4分。
5.井下巷道应设置有水灾、火灾逃生方向的指示标志。
4
现场检查。
缺少指示标志或未未区分水灾、火灾逃生标志,,不得分。
四地下采矿安全质量标准(140分)
项目
质量标准
标准分
评分办法
得分
扣分说明
一般要求
(15分)
1.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应经过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2
检查资料。
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不得分。
2.每个矿块的开采需有单体设计文件和相关图纸。
2
检查相关设计和图纸。
不符合标准,不得分。
3.矿山实际采用的采矿方法,应与采矿初步设计一致。
3
检查现场,查阅设计。
缺少初步设计或采用的采矿方法与设计不符,不得分。
4.主要采矿方法变更设计应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2
检查资料。
未经变更或未经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不得分。
5.矿柱(含顶、底柱和间柱等)尺寸应与设计相符。
2
检查现场。
矿柱尺寸与设计不符,不得分。
6.采场布置、结构参数、回采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检查现场,查阅设计。
不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分。
7.矿柱回采影响采场及周边巷道安全时,必须有回采设计方案。
2
检查现场及资料。
不符合标准,不得分。
采矿方法
空场采矿法
(12分)
1.上、下中段的矿房和矿柱应对齐,规格尽量相同。
4
检查现场。
不符合标准,不得分。
2.除作为回采、运输、充填和通风用的工程外,采场矿柱内禁止开凿其他巷道。
4
检查现场。
不符合标准,不得分。
3.空场法采矿采场内严禁采用人工装运作业。
4
检查现场。
不符合标准,不得分。
崩落采矿法
(12分)
1.覆盖垫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检查相关资料。
不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分。
2.中段运输平巷和采准工程应布置在盘区开采岩石移动范围10m以外。
4
检查相关资料。
不符合标准,不得分。
3.无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采场内严禁采用人工装运作业。
4
检查现场。
不符合标准,不得分。
充填采矿法
(12分)
1.采场应有良好的照明;顺路行人井、溜矿井、泄水井(水砂充填用)和通风井,都应保持畅通。
4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直到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2.充填时,各工序间应有通讯联络;禁止人员在充填井下方停留和通行。
4
一处各工序间没有通讯联络扣1分;一处有人员在充填井下方停留或通行扣1分,直到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3.采场下部巷道及水沟堆积的充填料,应及时清理。
4
检查现场。
不符合标准,不得分。
采场安全
(10分)
1.围岩松软不稳定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有支护措施。
2
检查现场。
无支护措施,不得分。
2.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顶板危岩应及时摘除。
2
检查现场。
不符合标准,不得分。
3.采场内应备有敲帮问顶工具。
2
检查现场。
无敲帮问顶工具,不得分。
4.作业现场应提供必要的卫生设施和急救药品或器材。
2
检查现场。
不符合标准,不得分。
5.采场施工前及开采过程中,技术人员应在现场向生产工人进行技术交底。
2
询问和检查技术交底资料。
不符合标准,不得分。
凿岩和爆破
(30分)
1.应具有爆破设计说明书,并按照设计说明书进行凿岩爆破施工。
3
检查设计。
缺少爆破设计说明书或未按说明书施工,不得分。
2.井下爆破器材储存质量要求:
1)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库房设计容量;
2)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3)爆破用品必须存放在专用的爆破物品存放点(库),有专人保管,双人双岗。
4)井下爆破器材库其他相关安全要求。
8
检查现场及相关记录。
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扣1分,直到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3.炮孔孔位、方向、倾角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检查现场,查阅设计。
不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分。
4.在同一地段,禁止顶板处理与凿岩、装药、设备修理同时进行。
2
检查现场。
不符合标准,不得分。
5.同一次爆破作业必须采用同一厂家、同批生产的起爆器材。
2
检查现场。
不符合标准,不得分。
6.禁止采用导火索、火雷管起爆。
2
检查现场。
不符合标准,不得分。
7.爆破区域安全范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信号。
2
检查现场。
不符合标准,不得分。
凿岩和爆破
(30分)
8.爆破作业管理质量要求:
1)爆破作业要有专人指挥;
2)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必须及时将剩余爆破器材退库;
3)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填写爆破记录。
3
检查相关记录。
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扣1分,直到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9.爆破器材运输质量要求:
1)爆破器材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得混装;
2)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矿车、罐笼等,不准同时载运职工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3)不得在职工上、下班时间运送爆破器材。
6
检查现场。
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扣1分,直到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采空区管理
(19分)
1.应制定统一的顶板分级标准,并对采空区实行顶板分级管理。
2
检查资料。
不符合标准,不得分。
2.应掌握采空区分布范围、数量、体积、顶板暴露面积等赋存情况。
3
检查资料。
缺少相关统计资料,不得分。
3.明确采空区责任管理部门。
2
检查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不符合标准,不得分。
4.采空区应封闭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2
检查现场。
采空区未封闭,或未悬挂警示标志,均不得分。
5.应设置地表沉降观测系统或地下岩移观测系统,形成观测记录并定期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