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卫生行业作风建设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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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卫生行业作风建设

制定医德规范的目的:

1988年12月,卫生部发布了《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医德规范》)。

明确了制定《医德规范》的目的是:

为了加强卫生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医德规范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准则

  

(1)医德的概念:

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

医德规范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德活动的思想和行为准则。

  

(2)医德教育:

《医德规范》要求各医疗单位都必须把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和评价一个单位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

  医德教育以正面教育为主,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长期坚持不懈。

要实行医院新成员的上岗前教育,使之形成制度。

未经上岗前培训者不得上岗。

  (3)《医德规范》的适用范围:

《医德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院、诊所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医技科室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也要参照本规范的精神执行。

  医德规范的内容如下:

  

(1)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

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2)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3)文明礼貌服务。

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4)廉洁奉公。

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5)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6)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7)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

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考核与奖惩

  2007年12月7日卫生部印发《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医务人员)

  进行医德考评。

医德考评的目的是:

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1)考评的主要内容

  ①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A.加强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学习,树立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大力弘扬自求恩精神。

  B.增强工作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②尊重患者的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A.对患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贫富都平等对待,不得歧视。

  B.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C.在开展临床药物或医疗器械试验、应用新技术和有创诊疗活动中,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③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A.关心、体贴患者,做到热心、耐心、爱心、细心。

  B.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服务用语文明规范,服务态度好,无“生、冷、硬、顶、推、拖”现象。

  C.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自觉接受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④遵纪守法,廉洁行医。

  A.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制度和医学伦理道德,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护理工作制度,坚持依法执业,廉洁行医,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B.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收受、不索要患者及其亲友的财物。

  C.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不以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和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为由,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D.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E.不违反规定外出行医,不违反规定鉴定胎儿的性别。

  ⑤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A.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用药指南,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B.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和措施。

  C.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⑥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

  A.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医疗活动。

  B.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⑦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A.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B.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发生。

  

(2)医德考评结果及其应用。

医德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医德考评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在本单位考评总人数的l0%,最多不超过15%。

  医务人员在考评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德考评结果应当认定为较差:

  ①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②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

  ③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④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⑤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差错的。

  ⑥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⑦医疗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⑧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情形。

  考评结果要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并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绩效工资、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的医务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时,职业道德考评应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医德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年度考核方有资格评选优秀;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医务人员定期考核中的职业道德评定,以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

考核周期内,有1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执业医师的医德考评结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送执业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同时报送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3)各医疗单位都应建立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医德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并建立医德考核档案。

  医务人员医德考核结果,应作为应聘、提薪、晋升以及评选先进工作者的首要条件。

  (4)实行奖优罚劣。

对严格遵守医德规范、医德高尚的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认真遵守医德规范者,应进行批评教育。

对严重违反医德规范,经教育不改者,应分别情况给予处分。

违反《执业医师法》规定,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

  卫生部2004年制定

  1.卫生行业作风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些医疗机构和部分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开大处方、滥检查、乱涨价、乱收费,以及医疗事故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这些现象虽然发生在少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身上,但影响很大,群众反映强烈。

它直接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医疗卫生行业和广大医务人员的声誉,加重了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损害了医患之间的关系,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2.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内容

  卫生部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减轻群众负担,狠刹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等不正之风,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起教育、制度、监督、惩治并重的纠风工作长效机制,重点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质量较高、费用较低的医疗卫生服务,努力树立行业新形象,为卫生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保证和良好的社会氛围。

  

(2)加强教育,弘扬正气,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先行。

结合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进一步完善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规范》,针对行业特点,强化“以病人为中心”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加强医患沟通,建立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

加强法制和纪律教育,认真宣传贯彻《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广大卫生医务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诚信的服务意识。

把医疗卫生行风建设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在校医学生教育、执业医师考试和在职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

  (3)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促进卫生行风建设。

  ①加强卫生行风建设,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从体制、机制、制度、管理等源头上加大预防和治理工作力度。

  ②要深化城镇医疗服务体系和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卫生事业发展,解决医疗资源不足、分布不合理等问题,打破公办大医院垄断医疗服务市场的局面。

  ③采取综合措施,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要以医德医风、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合理收费等为重点,深入开展群众民主评议行风的活动。

  (4)强化监督检查,严肃行业纪律,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良行为。

  (5)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以求真务实精神抓好工作落实。

  3.卫生部明确重申的卫生行业纪律

  在加强教育、严格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听劝告、继续违反以下行业纪律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1)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2)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3)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4)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5)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6)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7)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8)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4.违反卫生行业纪律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1)对违反纪律的医务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医务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直至解聘。

  执业医师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或科室违反规定设立开单提成的,免除其主要负责人职务,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相应的行政处罚。

  

(2)禁止药品购销中的不正当促销。

医疗卫生机构在签订药品、器械材料等购销合同时,应明确要求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营销人员不得以回扣、提成等不正当手段促销,违反约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予以曝光,并断绝与其经济往来。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系统内通报或公布有关企业的违法违规情况,商请有关单位取消该企业两年内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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