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政史与论以大陆学者最近相关研究为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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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政史与论以大陆学者最近相关研究为主》

《“训政”史与论:

以大陆学者最近相关研究为主》

作者:

贺渊文章来源:

《2007年孙中山与国家发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7年11月由台湾“国立国父纪念馆”出版点击数:

974更新时间:

2010年04月28日

“訓政”是中國國民黨在大陸統治時期特有的政治體制。

1914年孫中山先生在《中華革命党總章》中首次提出了“訓政”的概念,1928年10月國民黨第二屆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訓政綱領》實施“訓政”,1948年10月宣佈開始“憲政”,由此“訓政”宣告結束。

“訓政”既有理論的設想,也有實際的操作,無論是身處期間的人們,還是追溯歷史的學者,對此褒貶不一。

本文以還原孫中山先生之意為“史”,介紹90年代以來大陸為主的學者們對此歷史現象的理解和評價為“論”[1],重點呈現學者在此問題上的研究情況。

 

一、還原孫中山先生訓政思想

孫中山先生的訓政思想是其革命程序論的一部分,是孫中山先生關於革命階段的理論。

為了更清楚地瞭解孫中山先生的訓政理論,我們有必要從孫中山先生的革命程序理論的提出講起。

 

(一)革命程序論的提出

1906年《中國同盟會革命方略》之中的《軍政府宣言》,首次公開了孫中山先生的革命程序思想,即通過軍法之治、約法之治、憲法之治三個時期,建立一個真正的民國。

具體而言,軍法之治時期,每一縣以三年為限,後解軍法制定約法。

約法之治,每一縣既解軍法之後,軍政府以地方自治權歸之當地人民,地方議會議員及地方行政官員皆由人民選舉。

軍政府與人民間定約法,“軍政府與地方議會及人民各循守之,有違法者,負其責任。

以天下平定後六年為限,始解約法,布憲法。

” [2]這時議會的一個主要任務是監督軍政府是否遵守約法。

同時,全國各地方、各縣相聯,共守約法。

推至各省如此,憲法之治到來。

軍政府解軍權、行政權,國民公舉大總統,及公舉議員,依憲法行事。

照此,軍法之治時期和約法之治時期,都在軍政府的領導之下。

 

孫中山先生考慮革命程序,出於他的二大憂慮,一是外國的干涉,二是中國的內亂,二者之中尤以內亂讓他擔心。

孫中山先生曾就此與黨內人士和朋友談及:

“中國現在不必憂各國之瓜分,但憂自己之內訌,此一省欲起事,彼一省亦欲起事,不相聯絡,各自號召,終必成秦末二十余國之爭,元末朱、陳、張、明之亂,此時各國乘而干涉之,則中國必亡無疑矣。

”[3]

 

孫中山先生認為造成內亂的原因如下:

一是人們普遍存在的帝王思想。

他在1904年9月曾說:

革命後“所可慮者,吾中國人具帝王之資格,即人懷帝王之思想,同黨操戈,外族窺釁,亡吾祖國之先兆也。

”[4]擔心出現大者王小者侯的局面,後來的事實不幸而被言中,中國的分裂實實在在地出現了。

二是,革命黨不能很好地處理好軍權與民權的關係,從而造成內亂。

他曾與汪精衛說:

“革命之志在獲民權,而革命之際必重兵權,二者常相抵觸者也。

使其抑兵權歟,則脆弱而不足以集事;使其抑民權歟,則正軍政府所優為者,宰製一切,無所掣肘,於軍事甚便,而民權為所掩抑,不可複伸,天下大定,欲軍政府解兵權以讓民權,不可能之事也。

” [5]這樣,目的與手段發生了衝突,最終卻使民權主義流產。

他認為帝制的出現,不能僅僅歸之於某人,某人如此是由於社會環境使然。

孫中山先生以為三個時期先後相續,達到了“兵權漲一度,則民權亦漲一度,逮乎事定,解兵權以授民權,天下晏如矣”[6]的目的。

他想通過循序漸進的方式,培養國民應有的民主素質,從根本上樹立中華民國的基礎。

借助於《約法》,使政權能夠及時地回歸到人民的手裏。

後來的事實,又驗證了孫中山先生的擔心不是多餘的:

軍權與民權衝突,民權難以回歸。

三,孫中山先生擔心群眾一旦革命,將會失控,從而使中國政局不安定。

早在1896年,孫中山先生就說:

“我們的主要困難也就在這裏。

在中國,發動革命易,約束民眾難。

人民向未知法,向未習慣於任何正當的紀律,混沌迷亂,一旦騷動,就會危及生命財產。

”他甚至為此設想使用一支三千人的武裝隊伍,“不襲擊官吏,只約束民眾,使之服從我們的法紀。

” [7]

 

孫中山先生的擔憂道出了中國革命的困難所在,《革命方略》體現了孫中山先生對於民主制度建立過程將面臨的困難有比較充分的估計,認識到過渡時期的重要意義。

但是,他實際上沒有對自己提出的問題有更為透沏的分析,沒有意識到落後的生產關係,造成了這樣的制度、這樣的社會。

孫中山先生相信人的力量,對於社會跳躍式的前進充滿信心。

因此,他試圖解決這些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一時期,他只考慮了軍權與民權,並沒有考慮到党權。

 

(二)再提革命程序論與訓政理論的提出

1914年,孫中山先生在《中華革命党總章》中再提革命程序。

隨後,孫中山先生在不同的場合和文章中多次論及革命程序,孫中山先生一般都沿用《中華革命党總章》中的說法,將革命分成軍政、訓政、憲政三個階段,但是,也經常有一些變化,詳細情況見下表:

 

1914年

 

《中華革命党總章》

 

1919年

 

《孫文學說》

 

1920年

 

《中國國民黨總章》

 

1923年

 

《中國革命史》

 

1924年

 

《建國大綱》

 

軍政時期

 

(革命時期)

 

軍政時期(破壞時期)

 

軍政時期

 

破壞時期

 

軍政時期

 

訓政時期

 

(革命時期)

 

訓政時期(過渡時期)

 

軍政時期

 

過渡時期

 

訓政時期

 

憲政時期

 

憲政時期

 

憲政時期

 

憲政時期

 

憲政時期

 

軍政時期的任務比較單一,孫中山先生的考慮前後比較一致。

將一切政務皆隸屬於軍政府之下,革命軍以武力掃除一切障礙,包括舊官僚,改革社會風氣,統一全國;

 

訓政時期的設想是孫中山先生革命程序論的關鍵,它是由軍政到憲政的橋樑,是孫中山先生為建設一個真正的民權而構想的。

孫中山先生的訓政時期的設想,並不完善,前後也有不盡相同之處:

 

首先,訓政何時開始?

孫中山先生一般規定軍事行動停止之際,就是訓政開始之時,關於軍事行動停止的範圍,隨著他預想的地方自治的範圍大小而伸縮。

比如1919年,他主張以縣為單位實行自治,因此,當一縣掃除舊政權的時候,即開始訓政。

而1924年,孫中山先生在自治縣與中央政權之間增加省一級的行政區劃,規定省完全底定之日,為訓政開始之時。

 

其次,實行地方自治是訓政時期最為重要的工作,這是不容置疑的。

但是,關於地方自治的範圍,以及地方自治完成的時限,卻是有一些變化的:

 

1、1923年孫中山先生在《中國革命史》中稱,訓政時期為過渡時期,分二步走:

第一步是各縣在戰事停止之時,立刻頒佈約法,規定人民之權利義務,确定革命政府掌握統治權,三年為限。

三年後由人民選舉縣官,可以進行最低限度的自治工作,成立自治團體;第二步是全國範圍以六年為限,當各縣已達到完全自治時,就可以選舉代表一人組織國民大會,以制定五權憲法。

當憲法制定,總統、議員選出後,訓政時期告終;

 

2、1924年在《國民政府建國大綱》中,孫中山先生設想的建設過程,由省建立政權開始,再到縣一級,縣選舉代表組成國民大會,成立中央政權。

其中,第七條規定:

“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則為訓政開始之時,而軍政停止之日”;第十六條規定:

“凡一省全數之縣皆達完全自治者,則為憲政開始時期,國民代表會得選舉省長,為本省自治之監督。

至於該省內之國家行政,則省長受中央之指揮”[8];第十七條規定,中央與省採取均權制度,凡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劃歸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質者,劃歸地方,不偏於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

省立於中央與縣之間,起到上下聯絡的作用。

這是孫中山先生晚年關於政權設想的重大變化。

該大綱沒有規定訓政結束的具體日期,也是與以往的不同之處;

 

最後,關於訓政時期黨、政府與人民的關係。

1914年,《中華革命党總章》將黨的作用盡可能地放大,革命黨將在軍政、訓政及憲政的最初階段代表人民掌握政權,黨將取代人民擁有政權與治權,除了黨員以外,一切國民在這一階段甚至沒有公民權,所謂:

“軍國庶政,悉歸本黨負責”。

由此透露出的黨治原則,影響深遠。

 

党的領導作用,党治的思想,因為蘇維埃俄國這一新型政權的存在,使孫中山先生的相關思想得到了事實上的肯定。

因此,1919年以後,孙中山決定再度改組中華革命黨,並順理成章地提出了“以俄為師”。

汪精衛1925年說的一席話,可以佐證,汪說:

孫中山先生對於以党治國的重視開始於辛亥革命前,但是,沒有被人們所接受,到“民國八年,著建國方略,曾經於此,再三致意,當時總理懷著這種理想,因為未得實地試驗,全國人民,對之還沒有生出信仰,卻料不到俄國革命,實行以党治國之主張,與總理的理想,如出一轍。

所以總理當時非常愉快,屢屢對我們說,俄國革命,一定成功。

而俄國革命黨人,讀建國方略,得知總理有此主張,亦不禁悠然生敬服之念。

總理與俄國革命,精神契合,此亦其一端。

”[9]

 

後來,無論是對於訓政描述相對較多的《中國革命史》,還是《建國大綱》,關於訓政時期黨治的原則,沒有作詳細地說明。

因此,在長達近六年的時間裏,中央政府如何設置、省級政府如何建立,基本上是個未知數。

這就為以後國民黨掌握政權時,如何把握、運作,留下了極大的空間。

 

但是,通過下列規定多少可以瞭解到孫中山先生的意圖:

“在訓政時期,政府當派曾經訓練考試合格之員,到各縣協助人民籌備自治”;人民須受四權的訓練、並“誓行革命之主義”。

“憲法未頒佈以前,各院長皆歸總統任免而督率之” [10]回顧1914年孫中山先生的設想,訓政時期黨掌握了政權與治權,黨政是不分的,後來,他對此沒有明確地說明,我們也可以理解成關於這一點並沒有什麼變化,應該依然是訓政時期黨政不分,五權憲法則是在縣自治基礎上加以完成的。

孫中山先生的這一設想,後來被國民黨南京政府採納。

 

孫中山先生提出實行“訓政”是和他反思辛亥革命分不開的。

孫中山先生在《中國革命史》中有過精彩的論述:

辛亥革命的主要失誤是沒有肅清舊的流弊,“由軍政時期一蹴而至憲政時期,絕不予革命政府以訓練人民之時間,又絕不予人民以養成自治能力之時間。

於是第一流弊,在舊汙末由蕩滌,新治末由進行。

第二流弊,在粉飾舊汙,以為新治。

第三流弊,在發揚舊汙,壓抑新治。

更端言之,即第一為民治不能實現,第二為假民治之名,行專制之實,第三則並民治之名而去之也。

”[11]孫中山先生認為民權的獲得,需要先進人士、先進政黨的領導,同時,他強調必須將人民偶發的力量法律化、制度化,才能建立真正的民主國家。

正是基於這樣的反思,孫中山先生再度提出了建國三程序的理論。

 

辛亥革命的另一個不足之處是放棄了地方自治,孫中山先生認為只有實行縣自治,才能真正實現主權在民,使民權有所依歸。

就事實而言,實行縣自治,才可以移官治為民治,在舊有官治之下民治是不可能實現的。

就可操作性而言,一縣之事與國民更為貼近,全國範圍過大,因此,縣自治更便於民治。

就選舉的程式而言,他認為只有當人口清查完畢,戶籍厘定,選舉才可操作。

如果顛倒了過程“則所謂選舉,適為劣紳、土豪之求官捷徑”,這也是中國為何出現選舉舞弊的原因。

就人民參政途徑而言,有了縣自治,人民才有了參政的機會,有了參與國事的根據。

他指出:

“臨時約法,既知規定人民權利義務;而于地方制度,付之闕如,徒沾沾於國家機關,此所謂合九州之鐵鑄成大錯者也。

”[12]先地方自治,再立國家機關,才是一個正當的途徑。

與辛亥革命前孫中山先生革命程序論相比,此時最大特色就是強調地方自治,它使孫中山先生建立民主制度有了一個生長的根基。

 

孫中山先生指出辛亥革命時的再一個錯誤就是:

“惟知襲取歐美三權分立之制,且以為付重權於國會,即條款主權在民之旨;曾不知國會與人民,實非同物”[13]孫中山先生所述,澄清了一個十分重要的概念,即國會是否真正代表人民。

他認為在沒有其他條件的情況下,單獨的一個國會,是不能代表國民的。

孫中山先生以為只有以考試方式選舉官員,以糾察權獨立監督國會,才能對民權有所保障。

 

把孫中山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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