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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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信用卡申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申领
1.乙方(含主卡和附属卡申请人,下同)已知悉并理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内容。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诺在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甲方。
乙方授权甲方在办理信用卡申请及信用卡账户存续期间,为了解乙方信用状况,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合法征信机构及数据机构查询乙方信息,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的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等信息),并同意甲方保留相关资料。
乙方同意甲方将信息提供给合法征信机构。
乙方授权甲方获取并验证乙方在线申请信用卡所使用的相关设备信息。
甲方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
乙方事先已明确被告知并同意甲方向上述数据库提供乙方不良信息。
甲方向征信机构提供乙方不良信息前,应通知乙方,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不论申请是否成功,乙方均同意甲方留存相关资料。
3.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申领及核定额度,有权视乙方用卡情况和风险状况对其信用额度做出调整,并以约定方式通知乙方。
乙方同意并认可对调整后的信用额度内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乙方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甲方规定计算。
4.主卡持卡人可为其指定的年满16周岁的直系亲属申请办理和注销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可办理4张附属卡。
主卡和附属卡共享额度,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可在主卡额度范围内对附属卡额度进行调整。
5.主卡申请人申请附属卡时,应确保附属卡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名并保证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附属卡时已知悉和同意《章程》和本合约。
6.若乙方同时持有多张甲方发行的信用卡,各卡实际可用额度的总和不得超过乙方额度最高卡片的信用额度,同时每张卡片的实际可用额度不得超过卡片各自的信用额度。
7.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负有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本人的附属卡项下所发生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附属卡持卡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8.甲方按乙方确定的通讯地址寄送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
乙方应确保提供的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卡片遗失、被盗用风险。
第二条使用
1.乙方在获准申领并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样式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申领的芯片信用卡须通过圈存充值后方可正常使用电子现金功能,电子现金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500元。
3.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不可取现或透支、不计积分。
4.信用卡只限乙方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交易和行为,如用于非法场所,包括购买当地法律禁止的商品及服务,从特约商户处套取现金、洗钱等,否则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的损失和法律后果。
5.乙方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
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甲方规定或依乙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以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6.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交易款项。
基于乙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7.由于乙方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若乙方遗忘密码,可通过甲方电话银行申请重置,甲方不提供密码函。
8.乙方与收单方(包括提供消费或ATM取现的商户及金融机构等)、信用卡联名机构、增值服务提供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或服务纠纷应由乙方与其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发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9.甲方在此提示乙方,如乙方在进行互联网、电视、电话等无卡购物时,乙方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商户环境下使用信用卡,并充分了解交易相关信息,确保交易真实合法,并承担因此可能引起的风险及损失。
乙方在使用信用卡进行此类交易时,所提供的卡面信息或电子数据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该交易的有效凭据。
10.如乙方经甲方核准使用信用卡进行分期付款交易,乙方同意按该档分期付款计划的安排和对账单的记载,按时逐期向甲方分次偿还该档交易的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和相关费用(如有)。
如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被暂停或乙方信用卡账户被终止及出现其他甲方认定的风险状况,甲方可自行决定停止乙方的分期付款计划并以约定方式通知乙方,届时乙方分期付款计划下的所有应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应由乙方立即完全清偿。
乙方亦同意受甲方公布的任何其他与分期付款计划相关的条款约束。
12.乙方可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带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或其他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或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甲方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凭卡消费;在境外带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或其他银行卡组织的受理标识的取现网点或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甲方指定的取现网点、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甲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3.乙方凭卡在境外带有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只须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内消费时,乙方须按预先与甲方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利息及费用
1.除本合约另有规定外,乙方透支消费及圈存交易从交易入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
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由甲方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确定。
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透支消费及圈存交易的利息。
如果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全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持续计息,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日利率0.035%-0.05%(参考年利率约12.775%至18.25%),按月计收复利。
2.乙方使用信用额度提取现金或转账的,乙方须自交易入账日起按甲方规定利率向甲方支付透支利息。
3.对于取款和转出转账交易,乙方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取款交易还要遵守银行监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境内、外每日最高累计取现额的规定。
4.乙方在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视为溢缴款。
溢缴款不计付利息,提取溢缴款或利用溢缴款转账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
5.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违约金等其它有关费用。
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其他相关费用,收取的其他相关费用直接计入乙方信用卡账户。
6.信用卡激活后,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年费,年费收取时点以甲方提供的账单信息为准,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账单要求按时缴纳年费。
年费减免政策以甲方规定为准。
7.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须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
8.甲方核发信用卡后,乙方须在账单上指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之前缴纳年费及各项费用。
乙方签署本合约即表明接受全部收费项目和条件,须按甲方确定的费率和利率支付因持有和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利息,包括但不限于透支利息、年费、挂失费、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情况调整费率,并在按相关规定履行法定手续和告知义务后执行。
9.乙方使用信用卡发生的非人民币交易金额,甲方将根据指定卡组织在清算(请款)时的结算金额和甲方规定汇率及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记账。
乙方在此同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汇兑风险和费用并承诺履行还款义务,不得因甲方记账交易与其它市场机构的汇率比较后发生差异而拒绝接受。
10.本合约涉及到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第十二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
费率如有变动,甲方将通过账单、客服电话、短信、银行网站等任一渠道告知乙方。
第四条账单
1.乙方信用卡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提供账单。
当月内没有任何交易且账单金额小于5元或溢缴款金额小于5万元的除外。
2.乙方自账单日起10天内未收到账单,应主动向甲方查询,否则视同收到,乙方不得以未收到账单为理由拒绝还款。
如乙方对账单有异议,应自账单日起30天内向甲方查询和要求更正。
3.乙方有权在向甲方提交甲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对有异议的账务进行核查,有权向甲方请求调阅签购单。
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乙方所为,乙方须支付甲方查阅签购单手续费及可能造成的损失。
4.甲方向乙方提供自索取之日起最近3个月内(含)的账单补制及最近4个月(含)至12个月(含)内首次补制账单的服务。
第五条还款
1.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欠款。
乙方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
2.乙方当期最低还款额=本期各种费用和利息+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本期预借现金余额+分期分摊本金+(本期消费余额+上期未计入最低还款额且未还的消费余额)*10%。
3.若乙方选择在甲方开立的乙方名下借记卡自动关联还款,则乙方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从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中扣款偿还信用卡该期账单的全部应还款或最低应还款(由乙方在申请开通本功能时选定)。
如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
4.还款的顺序依次为上期欠款和本期欠款。
在同期欠款中,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
未逾期以及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利息、费用、预借现金(含透支转账)交易本金、消费透支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预借现金(含透支转账)交易本金、消费透支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
5.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违约行为。
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乙方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在催收账款的必要、合理范围内予以披露;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讨公司等其它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追讨乙方的欠款。
甲方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由乙方承担。
6.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各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偿还乙方在本合约项下对甲方的欠款,如账户中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欠款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乙方追索。
如前述账户与欠款的信用卡账户结算币种不一致,以折抵欠款当天银行公布的汇率或通过美元套算的间接汇率折算,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汇率风险由乙方承担。
甲方扣收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有效期
1.甲方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有效期为三至九年,另有约定的除外。
信用卡卡片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过期而改变。
2.乙方如未在卡片有效期满至少50天前以约定方式通知甲方要求终止使用此卡并办理销户手续,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续发新卡。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续发新卡。
无论是否满足续卡条件,到期芯片卡内的电子现金如有余额仍可继续使用。
符合续卡条件的到期芯片卡,甲方为乙方续发电子现金余额为零的新芯片卡。
3.乙方申请销户时应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自销户申请日起45天内,乙方应全部清偿其信用卡欠款,包括分期付款剩余未记账本金。
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手续费不予退还。
信用卡欠款余额清偿完毕,乙方应将信用卡及其全部附属卡交还甲方或自行销毁,因未及时销毁卡片而引发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欲领回销户卡中溢缴款,可在银行柜台提取,或者要求甲方以汇款方式付至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
芯片卡销户时电子现金余额应为零,已销户芯片卡内如有电子现金余额则供乙方自行使用,甲方不承担电子现金的返还责任。
第七条信息披露和保护
(一)除适用法律、上市规则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外,甲方应对因履行本合约而获悉的乙方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在本合约中或以其他方式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用于与本合约无关的其他商业目的。
如甲方超出本合约约定范围违法查询、使用和披露乙方信息,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同意甲方出于如下目的使用和披露乙方的个人信息、信用卡账户和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信息,甲方应要求受披露方遵守保密义务:
1.为开展信用卡业务或履行本合约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直接或协助进行服务提供或业务处理的第三方服务商;
2.为维护和提升客户关系,向乙方推荐或营销信用卡相关产品和服务,以及甲方开展的其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自行使用或披露给我行及其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
3.为风险分析和管控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我行及其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甲方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金融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金融同业公会和其他金融机构;
4.为使乙方获取联名信用卡附带的联名合作方会员资格或优惠权益,披露给联名合作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
第八条其它
1.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如乙方未按本合约使用信用卡,甲方有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乙方应继续承担清偿全部欠款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乙方对债务的清偿责任不因卡片的更换而消失。
2.如信用卡遗失、被窃、卡片信息外泄或被冒用等情形发生,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办理挂失手续。
挂失在经甲方确认后生效,挂失收取手续费。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将为其补办新卡,并收取补换卡手续费。
普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金卡持卡人享有挂失前48小时失卡保障服务。
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乙方应承担相关行为造成的损失。
3.芯片卡发生遗失时甲方不受理电子现金挂失,甲方不针对电子现金提供失卡保障服务,乙方应自行承担电子现金遗失损失。
甲方为乙方补办新卡时,原卡片中的电子现金余额不补发至新卡中。
4.信用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乙方应将卡片交还甲方或自行销毁。
甲方将为乙方补发新卡,乙方承担补换卡手续费,因甲方原因导致卡片损坏的除外。
当芯片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甲方为乙方换发电子现金余额为零的新卡。
乙方如需使用原芯片卡内的电子现金,须将原卡交回甲方,甲方在收到原卡45个工作日后将原卡内的电子现金余额补发至新芯片卡贷记账户中。
5.乙方同意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手机信息、账单夹寄宣传品等渠道接收甲方发送的营销类信息。
乙方如不同意接收甲方发送的营销类信息,可要求甲方停止发送。
6.甲方有权按促销活动细则从乙方信用卡账户扣除积分或要求乙方退回赠送的礼品。
7.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中确认的债务催收、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催收债务及提起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一审、二审、执行)。
8.如乙方变更其在《信用卡申请表》中记载的联系方式,应在15日之内通知甲方,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寄送的均视为送达。
9.乙方如果选择速递寄送卡片,寄送费用由甲方代付,无论信用卡是否激活,寄送费用将记在乙方第一期账单,乙方须按时还款。
第九条关于联名卡的特别约定
1.本条约定仅在乙方领用甲方与联名卡合作方合作发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联名信用卡(以下简称“联名信用卡”)的情况下适用。
2.乙方同意甲方在做好信息保护的前提下将其个人资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给联名信用卡合作方。
3.乙方同意在申请联名信用卡时一并申请成为联名方会员,亦完全知悉并了解联名方会员俱乐部的各项规定,并接受其相关服务条款。
第十条法律适用
1.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管理、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2.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提起诉讼者,由合约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3.本合约和《章程》不一致时应以章程为准。
甲方如对合约内容进行变更,应提前45天通过约定方式将变更事项告知乙方。
乙方不接受该修改,可在公告期间内办理销户手续。
超过公告期间仍未至甲方处办理销户手续的,应视为接受修改。
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4.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章程》、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信用卡使用指南、产品权益及服务规则进行调整,通过甲方网站对外公告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如有需要,甲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信用卡的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均以甲方最新公告为准。
第十一条声明
1.乙方已阅读并知晓和承诺遵守《章程》和本合约。
2.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已知悉并理解《章程》和本合约的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
3.本合约所涉及约定方式指邮储银行门户网站、电话、短信或邮件等方式,甲方有权根据上述约定方式自主选择。
第十二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普卡级产品
金卡级产品
年费
免费(*特殊产品除外)
最高人民币300元/年,首年免年费,满足一定用卡条件,免次年年费。
(*特殊产品除外)
挂失费
20元/卡/次
40元/卡/次
换卡费
10元/卡/次(基本功能IC卡不高于10元/张)
卡片快递费
20元/卡/次
取现手续费
(境内透支取现)交易金额的1%,最低2元,跨行加收2元手续费
(境内透支取现)交易金额的1%,最低10元,跨行加收2元手续费
(境外透支取现)交易金额的1%,最低15元
(境外透支取现)交易金额1%,最低20元
(境内溢缴款取现)交易金额的0.5%,最低2元,跨行加收2元手续费
(境内溢缴款取现)交易金额的0.5%,最低10元,跨行加收2元手续费
(境外溢缴款取现)交易金额的1%,最低15元
(境外溢缴款取现)交易金额的0.5%,最低20元
短信通知服务费
3元/月/户;免费提供单笔500元以上的大额交易短信提醒
免费
透支利率
日息万分之五(最高不超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违约金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补制账单费
自索取之日起最近3个月内(含)账单免费,最近4个月(含)至12个月(含)内账单首次补制免费,补制次数达2次及以上的,5元/次。
境内外调阅签购单费
副本10元/份,正本50元/份
ATM跨行查询手续费
(境内)免费
(境外)4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