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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材料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XXXXXX有限公司

一般材料采购合同

 

工程名称:

需方:

供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供需双方就本工程的材料的购销事项协商一致,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第二条、采购清单

材料

名称

规格

型号

生产

厂家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税率(%)

金额(元)

交货

时间

交货

地点

 

1.本合同暂定合同金额(大写):

元(含税)

(小写):

其中税金为:

元。

2.供方须按需方的采购清单,向需方交货。

3.采购清单中数量为暂定数,结算数量以需方实际验收的采购数量为准。

4.本合同中单价均为含税单价。

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包装费、搬运、储存、装卸费、运输费、服务费、成品保护、保险费、验收费、安全措施、技术指导支持、使用培训、税金、保修期服务以及与材料有关的特殊要求等可能产生的所有成本和一切税费。

5.结算单价按照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价格不因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

(2)采用可调单价,以合同价格为基准价,当期采购价格波动超过合同价格±%时,±%以内的由供方受益或承担,超过%以外的由需方受益或承担。

当期采购价格必须经需方书面确认,未经需方书面确认,不论任何情况均不予调整。

供方不得以价格不调整,而不按要求供货。

(3)其他方式:

第三条、交(提)货方式、时间和地点:

1.订货方式:

需方根据本合同总量及工程进度,分批向供方购进所需材料,需方每次采购,以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向供方下达《采购订单》。

紧急情况下,需方可电话通知供方发货,手续后补,供方应予以配合。

2.交(提)货时间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1)按需方提交的供货计划供货。

(2)需方提前日提交《采购订单》通知供方供货。

供方在收到采购订单后日内供货到施工现场。

3.交(提)货地点:

供方负责送至,由供方负责将材料卸至需方指定地点,并按照要求摆放整齐。

装、运、卸费用由供方承担。

第四条、质量标准:

1.供方必须保证所供材料为合格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及规范要求;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经工程所在地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必须符合要求。

2.所有材料均应符合设计规范规定以及图纸设计的要求,具体标准为:

3.本合同范围内供应商供应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保护法律法规(含需方ISO14001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还应符合需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因供方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需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由供方负责赔偿。

4.其他标准:

如对同一种材料存在多种质量标准时,按高标准执行。

第五条、包装标准及回收:

1.供方应采用国家规定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如无国家规定,则应采用能充分保障材料免遭残损且易搬运的方式进行包装。

材料的包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有安全起吊标志,能保证多次安全可靠的搬运和装卸。

包装箱上应有运输、贮存过程中必须注意事项的明显标志和符号(如上部位置、防潮、防雨、防震、起吊位置、重量等)。

2.包装物能回收的,由供方在卸货时剥离包装物的同时负责回收;不能回收的,由供方负责将包装物清理出指定送货点。

第六条、检验方法及程序:

1.检验标准按照现行国家相应标准。

2.供方将材料送至需方指定的地点后,需方和供方在施工现场以(计数/称重)方式进行数量验收并进行自检,主要自检项目包括:

供应规格型号是否与计划相符、所供材料品牌是否为合同约定品牌范畴、随附资料(质量证明书、出厂质量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是否齐全有效、质量证明书中相应数据是否与进场规格数量相匹配、标牌是否具备及符合要求、标牌与质量证明是否相符、尺寸是否在国标规范要求的允许偏差内等。

自检有不合格项需方有权拒收,供方必须按需方要求在日内完成不合格材料的退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需方延迟付款需方无需承担责任。

若逾期未能更换合格材料,按照第九条第1款执行。

3.收货确认:

《验收入库单》作为供方向需方供货数量验收唯一单据,其他任何单据无效。

《验收入库单》经确认后须由供方代表(姓名:

电话:

)、需方材料员(姓名:

电话:

)、工长/质检员(姓名:

电话:

)、库管员(姓名:

电话:

)四人同时签字,经四人同时签字确认的《验收入库单》作为编制《结算单》的依据,缺任意一人签字的《验收入库单》视为无效,不予结算。

经确认的《验收入库单》不代表对材料质量的认可,质量按最终验收为准。

该《验收入库单》为四联单,分别由供方代表、需方材料员、库管员及财务人员保管。

供需方各自委派的验收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如果一方验收人员发生变更时,双方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作相应的更改。

4.送检检验:

自检通过后,需要送检检验的,按照相关送检规定第一时间取样、封样并送政府部门认可的检测机关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必须合格。

若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供方必须按需方要求在日内完成不合格材料的退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需方迟延付款需方无需承担责任。

若逾期未能更换合格材料,按照第九条第1款执行。

5.在供方将材料交付需方使用时,需方发现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供方应在收到需方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认可质量问题或与需方共同将材料送到供需双方共同指定的国家或省市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测;供方收到需方书面通知后不予配合或供需双方不能共同指定同一国家或省市有资质鉴定机构的,需方有权单方决定将材料送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检验费及检验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若检验合格由需方承担,否则由供方承担。

6.检验费用:

如果一次性试验合格,试验费用由需方承担;如果第一次试验不合格,需要复检,则第一次试验费用和复检费用由供方承担;若复试结果仍不合格,供方可提出申请第三方实验室(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认可的实验室)检验,费用由供方承担,如若在其过程中延误工期,供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误工、延误工期等相应的一切损失。

并且第三方检验结果(如合格)必须经得起推敲和理论,如若第三方检验结果仍不合格,则该批材料直接退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需方有权立即取消供方的供应权利,终止合同。

第七条、结算及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

供需双方须在每月25日前核对当期供货量并办理结算,供方凭当期签订的《验收入库单》编制《结算单》,并将《验收入库单》作为《结算单》附件。

《结算单》作为供方与需方进行结算付款的唯一单据,其他任何单据无效。

《结算单》须由供方代表(姓名:

电话:

)、需方材料员(姓名:

电话:

)、预算员(姓名:

电话:

)、工长/质检员(姓名:

电话:

)、库管员(姓名:

电话:

)和需方项目负责人(姓名:

电话:

)六人共同签字确认,缺任意一人签字的《结算单》视为无效,不予结算。

该《结算单》一式四份,分别由供方代表、需方材料员、预算员及财务人员保管。

2.付款方式:

(1)预付款的约定(如有):

(2)货款支付时间及比例: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付款:

(1)按月付款方式:

需方每月日前支付上月办理《结算单》货款的%,本合同约定的材料全部供应完毕后日内需方支付剩余货款的%,余款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后,于前付清,质量保证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日内付清。

(2)按供货量付款方式:

供方每累计供货达到吨(或m³)后日内,需方支付该批材料《结算单》价款的%,本合同约定的材料全部供应完毕后日内,需方支付剩余货款的%,余款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后于日内付清,质量保证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日内付清。

(3)按节点付款方式:

需方按照节点付款,供方愿意为需方先行垫资,待达到双方约定的付款节点的日内,需方支付该节点已办《结算单》价款的%,本合同约定的材料全部供应完毕后日内,需方支付剩余货款的%,余款扣除%质量保证金后于前付清,质量保证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日内付清。

(4)其他方式:

3.若需方委托第三方向供方支付合同价款的,需要提供委托协议作为本合同

的附件。

4.当遇有发包人一时资金困难,不能支付给需方工程款,进而影响到需方按

照合同约定支付给供方货款,供方予以谅解,不中断供货,不进行诉讼。

5.质保金:

供方同意需方在支付每笔货款时扣留%的货款作为质保金,累计不超过实际采购总价的%,在全部材料保修期满并由需方复检且办理保修终结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需方扣除应由供方承担的保修费用、违约金等费用后,无息向供方结清。

如供方所供材料发生质量问题,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如未按时赶到或拒不处理,需方有权自行处理,所有发生的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6.支付形式:

银行转账、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

不允许超过一万元的现金支付。

7.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约定:

(1)供方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须作为附件一同附上)。

(2)在每月28日前,供方须开具约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连同签字齐全的相关材料一并送交至需方,并通过税务系统核实。

否则,需方有权暂停支付直至供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时止,由此造成的后果及责任由供方承担。

①因供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供方须依法向需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需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违约金及相关损失等。

②因供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开具发票给需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供方须向需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违约金及相关损失等。

③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供方须向需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违约金及相关损失等。

由于以上①、②、③项原因造成需方无法抵扣当期进项税的,不需征得供方同意,需方直接从当期支付的货款中扣减%作为税金及违约金。

其余的货款供方必须继续提供足额的有效税票,否则需方不予支付货款,供方无异议。

并且需方保留通过税务部门对虚假发票后期追究的权利。

以上付款均在满足本合同全部要求的前提下方才支付,否则需方视情况,确定减付、缓付或停付。

(3)如果本合同项下材料系由第三方发出,则供方需要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等证明以及委托第三方发货的手续、第三方出库凭证、物流信息等票据。

第八条、双方责任与义务

1、需方责任与义务

(1)实施供货前,需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供方提交本批次材料采购订单,以便供方组织货源。

(2)需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货款结算并支付货款。

(3)需方应当按照供方提示的方法,对货物妥善保管、搬运、使用。

因需方原因导致货物损毁的,由需方承担相应责任。

2、供方责任与义务

(1)供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供应材料,并保证其免受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保护和保障需方免于承担本合同所交付的材料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名称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且应当保护和保障需方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费用,否则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由供方负责赔偿和承担。

(2)材料所有权自正式交付时转移,材料移交需方前的保管、毁损、灭失风险由供方承担,移交后保管、毁损、灭失风险由需方承担。

(3)供方提前交货的材料、多交的材料和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材料,需方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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