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部分行政执法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x
《兴国县部分行政执法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兴国县部分行政执法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x(10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兴国县部分行政执法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兴国县部分行政执法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比例
抽查频率
备注
1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的检查
1.《气象法》(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80项“项目名称: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下放后实施机关:
设区的市、县气象主管部门”。
兴国县气象局
相关单位
是否按有关规定使用气象资料
先确定检查单位,随机抽查的单位数占总检查单位的比重不低于50%
1次/年
2
对天气预报、警报等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
1.《气象法》(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
2.《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六条:
“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按照职责通过气象预报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气象预报。
”第九条:
“鼓励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
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并注明气象预报发布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自行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和结论。
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
3.《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兴国县气象局
相关单位和个人
是否按有关规定发布、传播气象信息和进行气象信息服务
先确定检查单位,随机抽查的单位数占总检查单位的比重不低于50%
1次/年
3
对防雷减灾工作监管
1.《气象法》(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
3.《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省有关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雷电防护装置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做好维护更新工作,定期向防雷检测机构申报检测。
建设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资料纳入建设项目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
兴国县气象局
雷电防护装置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相关工作
先确定检查单位,随机抽查的单位数占总检查单位的比重不低于70%
2次/年
4
对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资质单位的检查
1.《气象法》(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四条:
“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
4.《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5号令)第二十三条:
“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
5.《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防雷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兴国县气象局
具有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资质的单位
是否按规定要求从事相关工作
先确定检查单位,随机抽查的单位数占总检查单位的比重不低于70%
2次/年
5
对防雷装置年度检测监管
1.《气象法》(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三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3.《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省有关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雷电防护装置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做好维护更新工作,定期向防雷检测机构申报检测。
建设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资料纳入建设项目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
兴国县气象局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
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相关工作
先确定检查单位,随机抽查的单位数占总检查单位的比重不低于70%
2次/年
6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检查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
“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79项“项目名称: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施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
兴国县气象局
施放气球的单位或个人
施放现场是否按规定流程执行
先确定检查单位,随机抽查的单位数占总检查单位的比重不低于70%
2次/年
7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资质单位的检查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施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
兴国县气象局
具有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
储存场所是否规范,是否健全安全规章制度。
先确定检查单位,随机抽查的单位数占总检查单位的比重不低于70%
2次/年
8
对气候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的监管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
兴国县气象局
相关单位
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是否经过气候可行性论证
先确定检查单位,随机抽查的单位数占总检查单位的比重不低于70%。
1次/年
9
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县人社局
各用人单位
工资表、劳动合同等资料
3%
15
10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县人社局
各用人单位
工资表、押金等资料
3%
15
11
排污单位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环境监察办法》第十九条
县环保局
所有纳入监管的企事业单位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进行现场检查
每季度10%
每季度至少一次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2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行为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环保局
危险废物产生企事业单位
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每季度10%
每季度至少一次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3
放射性污染源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县环保局
涉及放射性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
对核技术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每季度10%
每季度至少一次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县水保局
方案编制单位
方案的落实
3%
2次以上/年
1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县水保局
方案编制单位
方案的落实
3%
2次以上/年
16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
县工信局
相关单位或个人
是否违法用能
3%
1次/年
17
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实施办法》(国办发〔2009〕28号)“四、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的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公安部、安全部、保密局、密码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在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统一协调、指导下开展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
”
县工信局
相关单位或个人
是否违反政府信息安全规定
3%
1次/年
18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县房管局
开发企业
是否存在无资质、超资质、借用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40%
每季度至少一次
19
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县房管局
开发企业
是否未经验收交付使用
40%
每季度至少一次
20
将验收不合格的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县房管局
开发企业
是否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40%
每季度至少一次
21
医疗质量监管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对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所作的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卫生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县卫计委
医疗卫生机构
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5%
4
22
医疗质量监管
【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四)职业病报告情况等。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县卫计委
职业病诊断机构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15%
4
23
医疗质量监管
【部门规章】《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结核病的预防、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报告及监测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三)负责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
县卫计委
结核病防治机构或g个人
对相关单位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20%
3
24
医疗质量监管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估制度。
县卫计委
医疗机构
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检查
25%
5
25
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管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县卫计委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医疗废弃物监督检查
20%
4
26
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管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卫计委
相关单位或个人
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及处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0%
12
27
传染病防治事项监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防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6号2011年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检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县卫计委
相关单位或个人
流行性疾病调查
30%
6
28
传染病防治事项监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县卫计委
相关单位或个人
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15%
4
29
传染病防治事项监管
【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卫计委
相关单位或个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0%
4
30
学校卫生事项监管
【部门规章】《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
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卫计委
托儿所幼儿园
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0%
12
31
学校卫生事项监管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
(一)、
(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县卫计委
各类学校
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0%
12
32
公共场所卫生事项监管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发布)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卫生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卫计委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或个人
对公共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