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税XXXX加工贸易税收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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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税XXXX加工贸易税收政策
加工贸易税收政策
一.加工贸易的概念
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
三.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规定
四.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办税程序
五.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
六.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政策
加工贸易税收政策
一.加工贸易的概念
加工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工贸易分为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分别按财务核算方式、海关监督程序和税收征管办法的不同确定。
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加工生产成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一般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必要时也提供些技术设备),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对开信用证,两信用证之差为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的确定,一般以海关核签的加工货物报关单和加工登记手册为准。
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
(一)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分别采用了不同的税收政策
1、对特准设立的保税工厂,其进料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内销(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税;
2、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对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的进料加工,经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按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
3、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营进料加工的企业,其进口料件可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可按实际出口情况向海关申请补税或退税。
(二)来料加工的税收政策规定
1、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2、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后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三.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规定
(一)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的规定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征税率计算税款予以抵扣。
货物出口后,比照一般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退税税率计算税额并予以扣减。
(二)来料加工办理免税证明的规定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企业在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货物全部复出口后,必须及时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补税和处罚。
四.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办税程序
(一)进口料件的备案登记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出口企业办理进料加工业务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
1.《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2.进料加工贸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载有《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所需使用的进口料件,在向海关申请进口免税之前,必须持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备案证明书”送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并留一份“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备案证明书”备查。
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印章的“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备案证明书”方能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进口料件的减免税手续。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应根据留存的一份“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备案证明书”将有关进料名称、数量、金额、进料日期、进料企业等情况一一登记,以此作为检查企业进料加工业务抵扣税款问题的依据。
出口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进料加工合同,需持原“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或海关证明到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已签发的“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备案证明书”。
(二)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报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批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主管征税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机关在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从应退税额中扣抵。
1.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3)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口料件海关代征增值税的完税凭证;
(4)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5)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
(6)进口合同;
(7)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式四联,第一联由外贸企业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第二联由主管退税机关留存;第三联由外贸企业留存;第四联由加工企业交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
(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管理中,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分为“实耗法”和“购进法”两种。
证明采用预出具的方式,即由生产企业在申报系统中进行“模拟出具免税证明”并打印后,报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签章。
★购进法下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
1.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2.料件进口后,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根据取得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据以确定当期可开具《免税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3.企业应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
4、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办理
(四)《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办理
出口企业应持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来料加工装配手册和加工合同等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来料加工合同备案,退税机关审核无误后,在商务部门的批准证上加盖“已备案”戳记和公章,并登记《加工贸易登记台帐》。
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企业,在料件保税进口后,应持以下资料向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1、海关核准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2、进口合同;3、进口货物报关单;4、出口货物报关单;5、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或核销证明;6、收汇凭证。
以上资料均需报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待货物出口后,及时到退税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证明》。
五.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
(一)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退(免)税规定
1.进口料件采取作价加工方式复出口
出口企业将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生产企业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税额计算与其他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计算相同,但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在销售时应按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税额:
销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应交税额=进料加工进口料件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已向海关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税额
上述应交税额,征税税务机关凭经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给予免征入库,由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申请的出口退税中抵扣。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款
出口企业不得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取得的海关征收增值税完税凭证交主管征税税务机关作为计算当期进项税额的依据,而应交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作为计算退税的依据。
2.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复出口
出口企业将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委托生产企业加工产品复出口的,可凭支付工缴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和进口料件在进口环节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原辅材料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款
(二)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复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对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进料加工业务,税务机关在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应退税额或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时,均不予抵扣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按规定征税税率或退税税率计算的税额。
对事先未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而以“进料加工“名义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不予补办“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并按以下公式计算税款:
应纳税额=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事后发现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0-退税率)
六.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政策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两转工作附录:
有关加工贸易的税收法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第三条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第二十条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抵。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下列公式计算退税: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款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
第二条出口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应按照《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中第七条的规定,须先持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税务机关须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
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章的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进口料件“登记手册”;加工的货物出口后,按照下列的规定计算退税。
对事先未到税务机关审核签章而以“进料加工”名义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生产企业出口的,一律按照财税字〔1995〕92号文件中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公式计算退税;凡属于外贸企业出口的,其保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按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征销售料件的增值税。
第一款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其征税或抵扣税款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但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的税额时,应按照出口货物规定的退税率计算。
第二款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
货物出口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也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扣减。
第二点实行“免、抵、退”办法计算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
其余抵、退税的计算具体步骤和公式仍按财税字〔1995〕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税字〔1995〕92号文件中第三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自产货物,凡在1994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第七条第
(二)款和国税发[1995]012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免、抵、退”的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今后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本道环节的增值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或13%的税率与本通知第一条列明的税率(简称退税率,下同)之差乘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折人民币的金额,计算出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从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计入产品成本。
剔除后的余额,抵减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企业,对一个季度内未抵扣完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退税;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销售额50%以下的企业,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必须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得办理退税。
免、抵、退税的计算具体步骤及公式为: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财税字〔1995〕92号文件中第五条在1994年未按照“抵、免、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不含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今后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依本规定第一条列明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纳税和退税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金+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6号)
第四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
货物出口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扣减。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
第三条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税。
第四条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第四条第一款《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1、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采用“实耗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采用“购进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3、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手册原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退税部门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
第六条外贸企业采取作价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产品,外贸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其他加工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加工企业可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加工费的免税手续。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第二条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税。
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第三条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企业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第一条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第五条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
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