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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北京市新农村建设

2006-2007年北京市新农村建设

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指导意见

(2006年11月)

根据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的部署,从2006年8月至2007年6月,全市将重点开展远郊区县村庄体系规划编制、400平方公里村庄建设用地地形图测绘和350个村的村庄规划编制等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各项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区县村庄体系规划编制

(一)职责分工

宏观指导:

市规划委会同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宏观组织协调,指导各区县做好村庄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

组织协调:

区县政府负责本区县村庄体系规划的编制组织协调工作。

具体负责:

区县规划分局会同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村庄体系规划编制的指导工作。

具体编制:

承接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依据市规划委下发的《北京市远郊区县村庄体系规划编制要求(暂行)》(参照附件1),按照签定合同有关约定,保质保量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二)工作流程

1、委托规划编制单位

区县规划分局会同各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作为甲方具体负责委托有资质规划编制单位,签定规划编制合同。

2、拨付补助启动资金

区县规划分局会同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与规划编制单位签定规划编制合同后,可预付规划编制费用的30%,初稿编制完成并经初步审查后可再付30%。

3、完成规划编制初步成果

规划编制单位,应按照市规划委制定的《北京市远郊区县村庄体系规划编制要求(暂行)》,结合各区县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完成规划编制初步成果。

4、征求各方意见,修改完善

完成初步成果后,区县政府组织协调,征求区县各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5、成果上报审查、审批(具体要求、程序另行通知)

6、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规划编制工作基本完成后,经区县政府审查通过后,拨付剩余编制经费。

(三)完成时间

2006年底前完成初稿,2007年上半年在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全面完成编制任务。

二、村庄建设用地地形图测绘

(一)职责分工

宏观协调:

市规划委会同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宏观组织协调农村地形图测绘工作;指导市测绘院、各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和各区县规划分局做好此项工作。

技术负责:

市测绘院负责农村地形图测绘技术管理、技术要求的制订和修订、测绘成果的检查验收等工作,统一提供高标准、高质量的地形图测绘成果。

具体组织:

区县规划分局会同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地形图测绘工作的开展。

具体测绘:

承接测绘任务的各单位,应依据市测绘院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2006—2007年北京市新农村建设地形图测绘技术要求》(参照附件6)。

按照签定合同有关约定,保质保量完成村庄测绘任务,并接受市测绘院的质量检查验收。

(二)工作流程

1、确定需测绘村庄的名单

区县规划分局会同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按照“成片开展”的测绘原则,同时依据分配给各区县测绘面积指标(参照附件7),确定“需测绘地形图的村庄名单”(包括需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

并将名单报市规划委等主管部门以及市测绘院。

2、委托测绘单位

区县规划分局会同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根据确定的“需测绘地形图的村庄名单”,委托测绘单位,签定测绘合同。

3、拨付补助启动资金

区县规划分局会同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与测绘单位签定测绘合同后,可预付测绘费用的30%,测绘初稿完成并经有关部门初步审核后再付30%。

4、测绘村庄地形图

各测绘单位根据市测绘院制定的技术标准完成测绘任务。

5、测绘成果检查验收

各测绘单位完成测绘任务后,向市测绘院提交正式成果,市测绘院组织检查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收费标准收取检查验收费用,费用由各测绘单位承担。

检验合格的,由市测绘院统一录入全市新农村建设地理信息数据库;检验不合格的,退回测绘单位进行返工直至合格为止;三次验收不合格的,将取消测绘单位承担农村地形图测绘的资格,并要求该单位退还先行支付的资金,此条款须在合同中注明。

6、验收合格、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检验合格后,由市测绘院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参照附件8)。

区县相关部门接到合格证明后,拨付剩余资金。

无市测绘院合格证明的产品不能拨付资金。

7、提供地形图测绘成果

由市测绘院向各区县规划分局和各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统一提供验收合格的地形图各2份(包括电子文件)。

村域范围提供1:

10000的地形图,村庄建设用地提供1:

1000或1:

2000的地形图。

(三)完成时间

2006年下半年需编制规划的村庄的测绘任务应在2006年11月中旬前完成,所有测绘任务应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

三、村庄规划编制

(一)职责分工

宏观指导:

市规划委会同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宏观组织协调,指导各区县做好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

组织协调:

各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内村庄规划的编制组织协调工作。

业务指导:

区县规划分局会同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村庄规划编制的指导工作。

具体编制:

承接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依据市规划委下发的《2006—2007年北京市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方法和成果要求(暂行)》(参照附件9),按照签定合同有关约定,保质保量完成。

(二)工作流程

1、确定村庄规划编制的名单

区县政府按照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确定的实施方案的选择原则,依据分配给各区县规划村庄指标,确定村庄规划编制名单,并报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市规划委审核。

2、委托规划编制单位

区县规划分局、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和乡镇政府共同负责委托规划编制单位,签定规划编制合同。

3、拨付补助启动资金

区县规划分局、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和乡镇政府共同与规划编制单位签定规划编制合同后,可预付规划编制费用的30%,初稿编制完成并经初步审查后可再拨付30%。

4、完成规划编制初步成果

规划编制单位,应按照市规划委制定的《2006—2007年北京市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方法和成果要求(暂行)》,结合区县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完成规划编制初步成果。

5、征求各方意见,修改完善

规划单位完成初步成果后,区县规划分局、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和乡镇政府共同组织协调,征求村民、村委会以及区县各有关部门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6、成果向村民公示

规划成果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以简单易懂的表达形式向村民进行公示。

并取得村民代表大会的同意。

7、上报审查、审批(具体要求、程序另行通知)

8、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规划编制工作基本完成后,经区县政府审查通过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三)完成时间

2006年底完成200个村庄规划编制,2007年6月底完成150个村庄规划编制。

推进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历史任务,新农村规划工作也需要不断探索。

本指导意见有关附件是市规划委会同市各相关部门在总结近几年工作基础上初步制定的指导性意见,难免会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疏漏。

在实施和操作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规划委和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反馈,以便及时调整和更正。

附件:

1、《北京市远郊区县村庄体系规划编制要求(暂行)》

2、村庄分类的规划指导意见

3、影响村庄发展的主要因素

4、图则范例

5、图则文字部分有关要素列表

6、《2006—2007年北京市新农村建设地形图测绘技术要求》

7、各区县测绘面积指标

8、新农村地形图产品合格证明

9、《2006—2007年北京市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方法和成果要求(暂行)》

10、近期改造及新建项目及造价估算表

11、现状情况调查表(供调查研究参考)

1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制图标准

 

主题词:

农村工作规划通知

抄送:

郊区各区县政府

北京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2006年11月28日印发

(共印500份)

京新农办发〔2006〕4号附件1:

北京市远郊区县

村庄体系规划编制要求(暂行)

(2006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

北京市区县村庄体系规划是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新城规划、北京市村庄体系规划的落实和深化。

该规划旨在立足长远的发展引导,以资源环境保护利用为前提,通过合理优化村庄发展布局,有效配置公共设施,不断完善农村的发展条件,改变目前农村建设用地无序增长、基础设施落后、公共服务设施不全的状况,盘活存量土地,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加快农村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构筑城乡一体、统筹协调的发展格局,推动北京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区县村庄体系规划的编制对于在北京市域范围内形成城乡覆盖的规划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将为北京的新农村规划建设提供宏观指导,引导政府公共财政向农村地区的合理投放,并为村镇规划提供指导。

1.2指导思想

1.2.1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批复精神,构建覆盖中心城、新城、镇及村庄的规划体系,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1.2.2坚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生态保护型社会的原则,保障构建和谐社会总体目标的实现。

1.2.3正确处理好新农村建设与工业化、城市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之间的关系,把握新农村建设时代发展的特征和规律,合理安排建设时序。

1.2.4坚持与北京发展实际相结合,注重实效,量力而行。

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1.2.5正确处理好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主体地位与政府引导作用的关系。

1.3编制单位资质

承担编制北京市区县村庄体系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规划编制资质。

1.4规划基本依据

1.4.1《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

1.4.2《北京市限制建设区规划》(阶段性成果)

1.4.3,《北京市村庄体系规划》(阶段性成果)

1.4.4《新城规划》

1.4.5《村镇规划编制办法》

1.4.6《村镇规划标准》

1.4.7《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5规划原则

1.5.1分类指导

针对北京村庄发展不平衡的现实状况,合理分类,不同类型的村庄采取不同的发展模式。

1.5.2集约发展

严格保护耕地,保护好生态环境,大力节约村庄建设用地,集约发展。

充分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

规划建设充分体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原则。

1.5.3因地制宜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以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和前提条件,防止大拆大建,制定村庄发展策略。

重点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1.5.4稳步推进

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分步建设,逐步实施。

合理引导近期建设,避免资金投入、资源利用的低效与浪费。

1.6规划编制重点

1.6.1村庄分类

根据村庄的发展条件,从区位、规模、管理体制、区域功能等方面入手进行村庄综合分类,以便于在布局调整、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标准、产业发展方向等方面对村庄发展进行分类指导。

1.6.2产业发展与空间布局

为促进农民增收,实现首都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合理规划宜农产业空间布局。

1.6.3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基础设施

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与当地资源条件相结合、切合农村实际的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基础设施标准和要求,健全农村公共服务系统,保障公共安全。

1.6.4村庄发展策略与空间布局调整

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村庄整体发展策略和空间布局调整方案。

首先,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切实改善农民的生存条件,加快生存环境恶劣地区农民的搬迁工作,有步骤地进行生态敏感地区村庄的引导搬迁工作,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第二,重视未来城镇化地区村庄的改造工作,实现城乡联动发展,有效避免新的“城中村”问题出现,稳步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第三,千方百计地为农民增收创造条件,拓宽农民就业渠道。

对于长期保留的村庄,推进“一村一品”,合理配置资源,大力发展宜农产业,着力培育产业支撑。

1.6.5建设时序和近期建设重点

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合理安排村庄布局调整时序,确定近期建设重点。

引导政府资金的合理投放。

1.6.6其他针对本区县特点和需求的重点内容。

1.7规划范围与规划期限

规划范围为区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地区。

规划年限:

至2020年;近期至2010年;远景至2020年以后。

第二章现状调研和分析

2.1村庄现状调研

2.1.1现状调查与分析是区县村庄体系规划的基础工作和重要环节,规划人员应深入调查研究,与当地村民充分交流,切实掌握一手资料,科学做好调查、分析和统计工作。

2.1.2调研的内容:

区域自然条件、资源特点、村庄(包括行政村、自然村)的数量、人口规模与构成、社会经济状况、产业发展特点、村庄规模与布局、配套服务设施、道路交通状况、市政基础设施、历史文化资源等内容。

并应选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村庄进行典型调研。

另外,对以往的规划试点村、搬迁村等村庄的规划建设应进行重点调研。

2.1.3调研的方式:

可采取专题座谈、现场踏勘、入户访谈、发放问卷等具体调查方式,充分了解村民、村集体、各级政府以及相关各方面的意见。

2.1.4区县人民政府应大力支持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并积极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区县村庄体系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2.2生态影响要素分析

在《北京市限建区规划》的基础上进行深化,全面分析影响本地区村庄发展的主要生态因素,针对本区县的具体情况,确定村庄发展的应对策略(参照附件3)。

2.3问题分析

在现状调研和资料分析基础上,明确村庄发展的优势条件和限制因素,确定区县村庄体系规划的重点内容。

2.4近期建设需求分析

以问题为导向,了解农村最急迫解决的发展矛盾,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现实条件,确定近期建设重点。

第三章规划内容和成果

3.1规划主要内容

区县村庄体系规划是对全区县村庄发展的整体部署,是乡(镇)域规划村庄整合以及村庄规划的指导和依据。

区县村庄体系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3.1.1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新城规划提出的要求,明确本区县农村地区主要职能和发展方向。

3.1.2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功能定位和新城规划,确定本区县农村产业发展方向及空间布局方案,提出村庄产业发展的指导性意见。

3.1.3预测人口和用地规模与结构变化,农村人口的流向和城镇化水平。

3.1.4在《北京市村庄体系规划》确定的村庄分类基础上(参照附件2),结合本区县的实际,合理划分村庄类型(可在9小类基础上再进行细分,注意不要过于繁杂),明确各类村庄的发展策略。

3.1.5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与的配置标准和整体布局方案。

3.1.6村庄布局调整时序和近期建设重点。

3.1.7规划实施建议。

3.2成果构成

3.2.1文本、说明、图集、图则

3.2.2专题研究报告

3.2.2.1农村产业发展与布局专题研究报告

3.2.2.2典型村庄调研报告

3.2.3基础资料汇编(根据实际情况增减)

3.3图纸要求(结合实际,图纸内容可适当合并)

3.3.1现状和分析图

3.3.1.1村庄现状行政区划图

3.3.1.2农村居民点分布现状图

3.3.1.3生态限建要素分析图(可以按要素内容分解为若干张图)

3.3.1.4交通分析图

3.3.1.5其它

3.3.2规划图

3.3.2.1区位与发展条件分析图

3.3.2.2各种类型村庄分布图

3.3.2.3农村产业发展布局示意图

3.3.2.4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示意图

3.3.2.5市政基础设施布局示意图

3.3.2.6近期建设重点与村庄发展时序示意图

3.3.2.7其它

3.4图则要求

3.4.1编制村庄规划图则的目的

编制村庄规划布局图则的主要目的是直观地反映上位规划要求与村庄发展的关系,通过村庄图则的绘制,使规划管理及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村庄规划的规划设计人员以及村民能够方便地了解村庄发展方向、限制要素以及其他规划条件,以便在村庄的规划建设中自觉地贯彻和落实上位规划要求。

3.4.2编制村庄规划图则的要求

图则包括以村域范围为基础的图纸部分和以导则为主的文字部分。

图则所用底图为万分之一地形图,按A3尺寸打印,打印比例可按纸张大小缩放,但必须在比例尺中显示准确比例。

村域范围较大或图纸内容较多,难以在一张图中标表达清楚的村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两幅获多幅图则表达图纸内容(参照附件4、5)。

京新农办发〔2006〕4号附件2:

村庄分类的规划指导意见

1.类型覆盖

根据《北京市村庄体系规划》,全市的行政村划分为城镇化整理、迁建、保留发展三种类型。

1.1城镇化整理型村庄:

位于规划城市(镇)建设区内的村庄。

1.2迁建型村庄:

生存条件十分恶劣和与全市生态限建要素有矛盾需要有序搬迁的村庄。

1.3保留发展型村庄:

上述两类村庄以外的村庄,这类村庄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稳定的乡村化形态。

2.城镇化整理型村庄

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包括中心城规划建设区内的村庄、新城规划建设区内的村庄、镇规划建设区内的村庄。

2.1城镇化地区的村庄调整要实现城乡联动发展,与城镇发展同时进行城镇化改造,将农民纳入城市社会服务体系,将农村社区管理纳入城市管理体制,将村庄改造费用计入城镇建设成本,避免新的“城中村”的出现。

妥善处理农村集体经济和个体农民的权益,着力解决为转型农民提供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服务等问题。

2.2近期城镇化村庄,应充分结合中心城、新城、镇规划建设区的实施,统筹安排失地农民的居住、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制定具体的政策和措施。

做好规划管理工作,保证拆迁的顺利实施。

2.3远期城镇化村庄,应根据现有情况,以改善、整饬为主,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和绿化建设,重点改善村容村貌、环境卫生,制定防灾减灾的措施,严格控制无序发展,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和总体开发强度的基础上,可适度进行改建和调整。

做好规划管理工作,并制定区别已建合法房屋的改建、扩建房屋拆迁补偿政策,以便今后拆迁的顺利实施。

近期编制村庄规划,整治为主,加强村庄人居环境治理。

3.迁建型村庄

综合考虑限建要素以及现实可操作性,将迁建村庄分为近期迁建、逐步迁建、引导迁建三种类型。

3.1近期迁建村庄:

包括位于危害严重的泥石流沟谷、滑坡危险区、塌陷危险区地裂缝外侧500米以内范围、现状及规划高压走廊防护区内、大型广播电视发射设施保护区、地下水源核心区内的村庄。

近期迁建型村庄,应以政府投资为主导,根据具体情况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整体搬迁、局部搬迁或通过加强防护措施达到安全标准保留。

搬迁村庄要慎重选址,向条件优越的地区搬迁,避免二次搬迁。

同时,将改善农民生存条件和提供农民就业出路统筹考虑,促进搬迁农民致富,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搬迁村农民和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在搬迁目的地选择方面,一是具有可操作性,尽可能在同一行政辖区内统筹;二是充分考虑搬迁地农民的经济能力、技能特点、文化习惯等,选择能够促进与当地农民融合,能够发挥搬迁农民技能,促进就业的地区作为接受地;三是选择发展条件好,限制条件少,相对富裕,能够长期稳定发展的地区作为搬迁的目的地。

在“区县村庄体系规划”中进一步深化村庄搬迁规划,落实搬迁方案和搬迁措施,有效引导政府资金的投入。

3.2逐步迁建村庄:

包括位于超标洪水分洪口门、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区特级保护区、规划钉桩绿地、地质遗迹一级保护区、污水处理场、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堆肥场、粪便处理场防护区内的村庄。

逐步迁建村庄,原则上由政府主导,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采取多种迁建途径,逐步改善生态环境。

原则上搬迁到保留并重点发展的村庄,也可根据农民意愿部分迁入城镇。

在“区县村庄体系规划”中进一步深化村庄搬迁规划,落实搬迁方案和搬迁措施,有效引导政府资金的投入。

近期编制村庄规划,整治为主,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加强村庄人居环境治理。

3.3引导迁建村庄:

包括位于紧邻城镇规划建设区周边的村庄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特别小的行政村。

引导迁建村庄,原则上由政府主导,根据农民意愿,通过市场化运作与配套政策相结合的方式,采用土地置换等多种方式和措施,合理安排建设时序,逐步引导村民向城镇或保留并重点发展的村庄聚集。

原址进行城镇周边绿色空间建设或山区绿化建设,保持良好的城镇整体的空间环境和建设容量。

位于新城城市建设区周边1000米范围内和镇中心周边500米范围内的村庄不宜扩建,应引导这类村庄逐步搬迁到城市建设区内,以避免城镇建设区城乡结合部的无序扩展;行政村用地规模小于50亩地的村庄原则上不再进行大规模的建设投入,逐步引导其搬入城镇或保留并重点发展的村庄。

在“区县村庄体系规划”中进一步深化村庄搬迁规划,落实搬迁方案和搬迁措施,有效引导政府资金的投入。

近期编制村庄规划,主要以控制蔓延和整治为主,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加强村庄人居环境治理。

4.保留发展型村庄

包括位于限建区内可以保留但需要控制的村庄和发展条件好可以保留并扩展的村庄。

政府应加大投入,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大力发展宜农产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配套,保护好生态环境,促进村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严格保护耕地,集约利用土地,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建设充分体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四节”原则。

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

要本着节约原则,充分立足现有基础进行房屋和设施改造,防止大拆大建,防止加重农民负担。

循序渐进,量力而行,扎实稳步地推进。

4.1保留、限制发展村庄:

包括位于河流、湖泊等水体及水滨保护地带、;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实验区;风景名胜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森林公园;第二道绿隔、楔形绿地;长城墙体两侧500米范围内;矿产资源密集点地区的村庄。

在保证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提高发展质量,严格控制扩张,重点进行环境整治和市政、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建设,集约利用土地,整合现有资源,调整优化布局,处理好“控制和引导”的关系。

4.2保留、适度发展村庄:

具备一定条件,可适度发展的村庄。

大力发展宜农产业,提高发展质量,严格控制扩张,适度发展,重点进行环境整治和市政、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建设,集约利用土地,整合现有资源,调整优化布局,建设社会主义农村新型社区。

4.3保留、重点发展村庄:

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好的发展基础和条件的村庄。

大力发展宜农产业,提高发展质量,严格控制扩张,集约发展,重点进行环境整治和市政、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建设,集约利用土地,整合现有资源,调整优化布局,接受搬迁农民,建设社会主义农村新型社区,实现共同富裕。

依据村庄体系规划,编制村庄规划,近远期结合,原址整治、改建或新建,加强村庄人居环境治理。

京新农办发〔2006〕4号附件3:

影响村庄发展的主要因素

1风险性生态要素对村庄发展的影响

风险性生态要素是指那些直接影响村庄居住安全和居民生存的生态要素,受这些要素影响的地区包括:

地质灾害危险与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洪涝调蓄地区、基础设施防护地区,对于这类地区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证村庄和居民的生存安全。

具体限建要求分述如下:

1.1地质灾害危险与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Ø活动断裂带

活动断裂带为平原区活动断裂上升盘埋藏深度小于100米,距断裂轴部100米范围内划分为限制建设区。

在主要断裂分布的影响区内,高层建筑、地下空间设施及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避让,为禁止建设地区。

禁止建设永久性居住设施、生命线工程以及易产生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的项目。

但由于目前尚未完全探明北京市地震活断层的准确位置、活动性和对建设工程的影响,因此在活动断裂带两侧2000米划定缓冲区限制建设,缓冲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工程应进行地质勘察和地震安全性评价。

因此在活动断裂带影响范围内的村庄应注意对建筑物加强防震减灾等措施,同时禁止新建村庄或现状村庄大规模扩建。

Ø危害严重的泥石流沟谷

据统计,目前北京市共计有泥石流沟谷705条。

危害严重的泥石流沟谷严格限制村庄建设,无防范措施地区的现状村庄应建设防护措施,无法防护或防护困难的现状村庄应迅速搬迁。

Ø滑坡危险区

滑坡在北京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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