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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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教发〔200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有关精神,现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见附件),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教 育 部            

二○○○年三月十五日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第一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 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 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七条 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l、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

  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

  4、形成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对于达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学校,视为不合格学校进行适当处理。

  第八条 位于边远地区、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第九条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以前制定的高等职业学校有关设置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附:

1.《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见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高职高专教育改革与建设——2000年高职高专教育文件资料汇编》138、139页)。

2.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

高职(专科)基本办学条件指标:

合格

学校类别

生师比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

生均图书(册/生)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18

15

14

4000

80

工科、农、林院校

18

15

16

4000

60

医学院校

16

15

16

4000

60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18

15

9

3000

80

体育院校

13

15

22

3000

50

艺术院校

13

15

18

3000

60

高职(专科)监测办学条件指标:

合格

学校类别

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占地面积(平方米/生)

生均宿舍面积(平方米/生)

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台)

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个)

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

生均年进书量(册)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20

54

6.5

8

7

10

3

工科、农、林、医学院校

20

59

6.5

8

7

10

2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20

54

6.5

8

7

10

3

体育院校

20

88

6.5

8

7

10

2

艺术院校

20

88

6.5

8

7

10

3

3.“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中4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内容及标准(单位:

平方米/生)

学校类别

综合大学

工科院校

师范院校

学校规模(学生数)

2000

3000

5000

2000

3000

5000

2000

3000

5000

教室

2.52

2.52

2.52

3.53

3.53

3.53

2.38

2.38

2.38

图书馆

2.56

2.35

2.03

2.13

1.89

1.61

2.54

2.35

2.03

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

7.17

6.45

5.74

10.10

9.17

8.21

6.55

5.95

5.26

风雨操场

0.60

0.50

0.47

0.60

0.50

0.47

1.24

1.10

l.06

学校类别

农业院校

林业院校

医学院校

学校规模(学生数)

2000

3000

5000

2000

3000

5000

2000

3000

5000

教室

2.51

2.51

2.51

2.80

2.80

2.80

2.28

2.28

2.28

图书馆

2.15

1.91

l.64

2.07

1.93

1.60

2.45

2.07

l.82

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

10.90

9.84

8.76

11.46

10.47

9.23

l1.63

9.72

8.83

风雨操场

0.60

0.50

0.47

0.60

0.50

0.47

1.20

0.60

0.50

学校类别

财经、政法院校

外语院校

体育院校

学校规模(学生数)

2000

3000

5000

1000

2000

3000

500

1000

2000

教室

2.28

2.28

2.28

3.37

3.37

3.37

1.35

1.35

1.35

图书馆

2.25

l.99

1.77

2.64

2.25

1.99

2.91

2.45

2.07

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

1.37

1.18

1.00

1.48

1.8

1.03

2.48

2.05

1.82

风雨操场

0.60

0.50

0.47

1.20

0.60

0.50

10.20

16.70

12.90

说明:

本表所提供的数据为“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中4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控制指标。

本次评估除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按表列数字执行外,对风雨操场、教室、图书馆面积,按表列面积乘以0.9要求,即达到该数字时即认为达到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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