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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营业部柜员制管理制度

银行营业部柜员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防范柜员业务操作风险、保证我行资金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柜员制是指单个柜员在其业务范围和操作权限内,独立完成对公结算、对私结算、出纳等业务,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的劳动组合方式。

第三条柜员制的基本模式:

分为分柜制和综合柜员制。

分柜制是指营业部根据部门内人员及业务情况,分设对公、对私、出纳等业务柜台,由单个柜台人员分别受理相关业务的劳动组织方式;综合柜员制是指营业部根据本部门内人员及业务情况,由单个柜台人员综合办理对私、出纳业务,或综合办理对私、对公、出纳等业务,并按相应的业务流程进行操作的劳动组织方式。

营业部可以根据劳动组合的具体需要,同时实行分柜制和综合柜员制。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实行柜员制的基本条件

(一)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的严谨的劳动组织形式和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

(二)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的严密的岗位责任制和公平、有效的柜员考核机制;

(三)营业厅内应按规定配备电子监控设备,录像资料由专人保存。

涉及现金柜台的录像,保存期限不少于三个月,其他录像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四)涉及现金业务的柜台应按照要求建立全封闭办公区;

(五)柜员必须经过相应岗位的业务培训与考核,具备办理相关业务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后方可上岗工作;

(六)为柜员配备了合格的出纳机具、现金和凭证尾箱,以及其他必备的办公用具等。

第五条实行综合柜员制除在满足柜员制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综合柜员应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不公能掌握现行所有柜台业务的规章制度,而且要熟悉业务系统的操作,具备点钞、识别假钞(假根据)等业务技能;

(二)明确规定综合柜员的岗位职责和业务范围,且必须符合相应的岗位制约原则。

第六条设立对私低柜,在满足柜员制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可使用图形前端系统和用于操作客户管理系统(OCRM系统)的电脑;

(二)配备能够覆盖低柜营业区的监控设备,进行业务操作的监控录像,录像资料由专人保存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一个月;对于配有凭证尾箱的低柜柜台,应对每个工位安装电子监控设备,进行业务操作的监控录像,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个月。

第七条柜员制模式的确定原则

营业部应按照安全、高效、科学的原则,综合考虑营业部的业务种类、日均业务量、人员素质、经营管理需要和经济环境等因素,在严格区分前台业务和后台业务的基础上,确定柜员制模式。

第八条营业部柜台人员的用工形式应符合人力资源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在营业时间内,营业部应至少两名柜员在岗,严禁单人上岗或空岗现象。

法宝节假日营业时间,不得由两名相同的柜员连续临柜两个工作日(不含)以上。

 

第三章柜员管理

第十条柜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工作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廉洁奉公,忠于职守,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练掌握各类业务的操作规程,能够独立、正确的使用业务系统办理日常业务;

(三)涉及现金业务的柜员应具备点钞、现金整点、识别假钞等基本技能,收缴假币柜员还应符合中央银行相关规定;涉及对公结算业务的柜员,应具有票据防伪鉴别能力;

(四)综合柜员应对相关业务有六个月以上的操作经验;全面掌握我行所有临柜业务(包括对公、对私、出纳)的规章制度;熟透我行各类业务系统的操作流程;具备点钞、识别假钞(假票据、假证照)等基本技能;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独立工作的能力;

(五)对私低柜柜员应具有服务意识、服务技巧和团队协作意识,具备较强的流通和表达能力;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并有两年以上银行的相关专业工作经验;能够全面掌握我行对私产品和柜面各项业务,能独立处理特殊疑难业务;具备较强的业务辅导能力、较强的协调与分析能力。

第十一条柜员的岗位职责

(一)严格按照我行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办理业务;

(二)审核客户提供的单据,受理开户、销户、存款、取款等各项业务,并保证有受理业务真实、准确、及时;

(三)对本人保管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证券、业务印章及机具的保管和使用情况负责,并按规定手续办理交接;

(四)按规定对发生的差错如实上报,及时处理;

(五)按日做好柜员轧账;

(六)领导交办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根据营业部的业务量、营业窗口数量、延时服务等情况,配备合理的柜台人员数量,但必须保证至少配备六名柜员(含柜台经理和对私低柜柜员),以满足岗位制约和风险控制的最低标准。

柜台人员的数量应随着业务量、营业窗口和服务时间的增加而增加。

第十三条应合理调配营业柜台人员新人的占比,营业部柜员中,具有一年以上柜台从业资历的人员不得低于40%,每年的柜员流出比率不得超过30%,

第十四条营业部要保证柜员的相对稳定,柜员如需调动,应征求柜台主管的意见,且必须经营业部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柜员原则上应在本岗位工作满两年,并取得营业部经理同意后,才能调整到其他业务条线。

第十六条柜员休假、请假或调离营业部,必须经营业部主管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对私低柜柜员属于零售业务条线人员,零售业务部对其操作合规性负责。

低柜柜台的业务操作规程由营业部制定,营业部负责对对私低柜柜员业务培训和考试,并参加与对私低柜柜员的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对私低柜柜员的管理按照相关管理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培训管理

第十九条新入行的柜员必须经过营业部的上岗培训,并通过运营条线岗位资格考试。

运营条线岗位资格考试以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这主。

两方面在考试成绩中各占50%,两部分的综合得分为资格考试的最终成绩。

第二十条新入行的柜员应有一个月以上的柜台业务实习期,实习期结束后,由柜台主管和营业部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评定,评定通过后方可独立上岗。

营业部可根据柜员的培训情况,自行确定实习期限和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未经培训人员、实习生,经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单人上岗。

第二十二条营业部和柜台方管对在岗柜员定期进行日常业务培训与考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能力评价。

对于能力达不到上岗要求的,不允许单人上岗操作。

第二十三条营业部每年举行四次常规的柜员上岗达标考核,每季一次;新员工在经过柜台实务培训及集中理论培训后,可另行安排进行操作柜台人员上岗达标考核。

第二十四条柜员上岗达标考核内容包括业务知识及操作考核、专业技能考核等。

第二十五条对私低柜柜员应纳入柜员上岗达标考核。

 

第五章柜员号管理

第二十六条柜员对本人的各业务系统柜员号负责,不得混用、借用柜员号。

柜员应妥善保管各业务系统柜员密码,输入密码时注意遮挡,定期更换,防止泄漏,图形前系统强制30天更换一次密码。

第二十七条图形前端系统柜员号由人力资源系统生成并传输到核心系统,营业部负责在图形前端系统中对本部柜员号的启用与封存、柜员角色和交易限额的设置等进行日常维护。

柜员因故离开工作岗位五个工作日(不含)以上的,应及时封存柜员号。

第二十八条柜员在图形前端系统中角色、交易限额等项目的设置,应符合人员安排和业务的需要,其设置应遵循有关的规定。

 

第六章尾箱管理

第二十九条柜员领用现金与凭证(含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下同)尾箱后方可从事现金、凭证相关业务。

第三十条柜员对与其柜员号相关联的尾箱中的现金与凭证负责,不得共用尾箱,不得挪用尾箱中的现金与凭证,严禁白条抵库、严禁非工作用包带入现金区域。

第三十一条柜员办理现金及凭证的有关业务,应遵守有关出纳制度、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等相关业务规定。

第三十二条柜员对超限额的现金应及时上缴;重要空白凭证库管员应按规定根据柜员的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量及库存情况及时办理重要空白凭证出入库手续。

第三十三条柜员尾箱如需交接,应在柜台主管的监督下办理移交手续,当面核点尾箱实物,与尾箱账户余额核对一致后在图形前端系统中办理尾箱交接,同时将实物放入本人保管的保险箱中。

交接双方应在打印出的尾箱明细单上签字确认,粘贴在交接登记薄上留存备查。

柜员因故离开工作岗位五个工作日(不含)以上的,应将尾箱清零后上缴。

第三十四条营业中,尾箱应放在营业室内的监控摄录范围内,柜员如需临时离开到监控摄录和视线不能覆盖的区域,必须将现金、重要空白凭证锁入尾箱,将印章和柜员卡等入箱(柜)加锁保存,对系统做锁屏或签退处理。

柜员离岗时锁箱钥匙应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营业结束,柜员应盘点尾箱中现金与凭证是否账实相符,无误后方可进行平账处理。

第三十六条营业部采取“超限上缴”现金尾箱碰库模式。

(一)碰库模式

“超限上缴”是指持有尾箱的柜员在日终平账尾箱碰库时,需要录入柜员下一当班日期或下一当班日期非节假日,系统不允许做碰库,需要将尾箱现金上缴至低于设定限额后,才能碰库成功;如果超过设定上限,同时当前日期或下一当班日期为节假日,需要主管柜员授权或碰库;碰库完成后,系统自动将尾箱上缴。

(二)“超限上缴”不轮换尾箱,但对尾箱余额进行控制。

(三)超限上缴模式下,柜员尾箱各币种合计限额不得高于5万元等值南苏丹镑。

(四)日终复点及封箱规定

1、在超限上缴模式下,如果当日尾箱超限,且当前日期或下一当班日期为节假日的,应由另一当班柜员复点后双人封箱,按照远程授权的相关规定由营业部远程授权;如果尾箱超限,柜员可以自行碰库,无需再换人复点。

2、在“超限上缴”模式下,出纳柜员的尾箱日终应换人复点并双人同时封箱。

第三十七条营业终了,柜员现金尾箱应封箱寄库或存入业务库中;柜员重要空白凭证尾箱应换人复点并在“银行柜员尾箱余额核对单”签字确认,双人封箱后寄库或入业务库(保险柜)。

尾箱钥匙应妥善保管。

 

第七章印章管理

第三十八条营业部应按照《印章制发、使用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的统一规范刻制、领用、使用、保管、作废业务印章,建立业务印章保管登记簿,严格印章领用、使用、交接、停用、上缴、作废等手续,明确印章保管责任。

第三十九条柜员保管和使用各类业务印章时,应遵循章、证分管的原则。

第四十条营业部应为柜员配备带锁的印章箱(盒)。

营业期间,柜员临时离柜时,应将使用的所有印章放入印章箱(盒)妥善保管。

营业终了,柜员应将印章放入带锁的印章箱(盒),再放入监控摄录范围内的封闭场所的保险柜(箱)保管,或将其与尾箱一并寄库处理。

严禁直接将柜员保管的业务印章放入抽屉或公用的保险柜中存放。

临时派出柜台的柜员日终应将业务印章带回营业柜台保管。

柜台的个人名章,也要比照其他业务印章,做到离柜锁章,妥善保管。

第四十一条柜员应严格按其使用范围进行使用印章,严禁未经审批在对外出具的证明文件上加盖印章,严禁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章证或纸上预先加盖业务印章备用;严禁在未办理的业务凭证上加盖业务印章,制造虚假回单。

第四十二条带日期的业务印章要每天更换日期,保证印章日期与业务发生日期一致。

 

第八章柜员卡管理

第四十三条柜员卡是指柜员在图形前端系统中签到或授权时,用于确认柜员身份的一种磁条卡。

第四十四条柜员操作图形前端系统时,除按规定使用密码处,原则上还应使用柜员卡。

主管柜员必须使用柜员卡。

第四十五条营业部如因终端配置、柜员卡消磁等情况不能使用柜员卡,应报营业部批准。

第四十六条柜员使用柜员卡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参照个人名章的保管要求妥善保管柜员卡,柜员卡仅限本人作用,不得转借他人;

(二)柜员卡不得接触磁性物资,不得弯折;

(三)柜员在正确使用柜员卡的同时,还应注意柜员密码保护,定期更换密码,不允许出现因使用柜员卡而放松密码管理的情况发生。

第四十七条空白柜员卡及作废柜员卡在“银行辖内往来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下按“空白柜员卡”与“作废柜员卡”分户核算数量,并按照《银行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日常管理及检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图形前端系统中柜员卡的设置按照新增及维护柜员的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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