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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世界文化产业发展模式及产业政策

第一节文化产业内涵比较

一、世界各国对文化产业的界定

1、学界观点

学术界大多认为,“文化产业”(CultureIndustry)这一概念在1944年首次出现于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共著的《文化产业:

欺骗公共的启蒙精神》一文,该文后来收入《启蒙的辩证法》。

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并没有给文化产业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他们用“文化产业”这一概念来批判资本主义社会里凭借先进的技术手段大规模复制、传播和消费文化产品的现象。

在他们的语境中,“文化产业”是一个否定性概念。

后来“文化产业”这一概念的意识形态功能被剔除,用来特指一个新的产业类别,被广泛运用于各国文化产业的管理实践和理论研究中。

文化产业在英国被称为创意产业(CreativeIndus-tries)。

英国是政府最早把文化产业作为一个新的产业来重点扶持和发展的国家。

1998年,在经历传统制造业的持续衰退后,英国布莱尔政府成立了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负责规划和指导英国创意产业的发展。

该小给文化产业下了一个代表性的定义,即文化产业是源自于个人创意、技能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行业。

这一定义表明,文化产业有别于传统产业,它依靠的主要不是土地、机器、劳力等传统生产要素,它的价值源泉在于具有创意的头脑对知识的创造性应用。

当然,文化产业也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作用。

美国学者斯科特认为,“文化产业是指基于娱乐、教育和信息等目的的服务产出和基于消费者特殊嗜好、自我肯定和社会展示等目的的人造产品的集合。

”斯科特从需求的角度来定义文化产业。

这一定义表明,传统产业主要满足人们生理上的物质需求,而文化产业通过生产人造产品,满足的是人的娱乐、教育、自我肯定等方面的精神需求。

法国把文化产业定义为“传统文化事业中特别具有可大量复制性的产业。

”这一定义与尼古拉斯·加纳姆的文化产业定义颇为相近,强调了“大量可复制性”这一产业特性。

这一定义揭示出文化产业是从传统文化事业中分离出来的事实,也就是说,传统文化事业中具有了大量可复制性的部分即可称之为文化产业。

韩国把文化产业定义为“与文化商品的生产、流通、消费有关的产业。

”这一定义把与文化商品有关生产、流通、消费等的经济活动都纳入了文化产业的范围。

澳大利亚麦觉里大学教授、前国际文化经济学会主席大卫·索斯比(2001)综合了英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贾斯廷·奥康纳和古拉斯·加纳姆的文化产业定义。

他认为,文化产业就是在生产中包含创造性,凝结一定程度的知识产权并传递象征性意义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2、官方概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文化、贸易和全球化(Culture,TradeandGlobaliza-tion)》中指出,文化产业这个概念是指那些包含创作、生产、销售‘内容’的产业。

这一定义与韩国的定义十分接近,区别在于前者创作、生产、销售的是“内容”,后者是文化商品。

荷兰文化产业委员会根据文化内涵和范围的不同,以及服务的政策目标的不同,从四个层面来定义文化产业。

第一,文化产业是指以文化价值或文化意义为基础的生产活动,这是最综合、最广义的定义。

第二,文化产业是指艺术创作、传统的和现代的艺术作品、艺术展览和文化传播活动。

第三,文化产业是指与商业运作、听众和观众规模以及文化和艺术作品的传播扩大能力有关的商业活动。

第四,文化产业即指文化企业,把文化和艺术的创作看作是企业的行为,这是最狭义的定义。

这四个层面的定义范围宽窄不一,但都是围绕文化这一中心词所下的定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创造、生产、销售内容的产业。

这些内容一般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并以产品或服务的形体出现,也就是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文化活动。

文化产业也可以定义为内容产业或创意产业,而文化产品一般是指与创意、符号和生活方式有关的消费产品。

韩国:

包括电影相关产业;音乐唱片、录影带、游戏产品相关产业;出版、印刷、定期刊行物相关产业;放松影像产品相关产业;文化财产相关产业;体现文化要素创造经纪附加值的人物造型、动画、设计、广告、演出、美术品、工艺品相关产业等。

英国:

创意产业:

源于个人创造力、技能和智能,并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生产可创造出潜在的财富和就业机会的活动。

印度:

电影业、电视广播业、唱片业、出版业

日本:

内容产业,通过一定介质将信息化的内容作为产品提供的产业,包括出版、新闻、电影、广播电视、音乐、游戏、动画等

德国:

文化经济,私营商业文化企业,即文化经济,主要指图书、电影、音乐及其他视听产品、艺术品市场、私营戏院,以及与以上三方面相关的网络信息系统。

美国:

版权产业,狭义的文化产业是指以版权产业为核心,包括出版发行业、新闻业、广播影视业、网络服务业、广告业、计算机软件业、信息及数据服务业等行业;广义的文化产业,是指除了版权产业以外,还包括文化艺术业(含表演艺术、艺术博物馆、艺术创作、演出娱乐等)、非盈利性产业(历史古迹和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等)、体育业等。

二、中国的文化产业概念

文化产业是一个发展中的概念,其范围随着国家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

在发展的过程中,有“学院派”与“应用派”之分,学院派通常是从“理论——意识形态”的角度来界定文化产业,应用派是从社会经济实践中关注文化产业的生产和流通、经营与管理、传播与消费等问题。

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起步较慢,对文化产业的研究也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国内的文化产业定义大多是在借鉴国外代表性定义的基础上形成的2004年5月,国家统计局制定了《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分类》,该文件把文化产业定义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这一定义表明,文化产业的核心部分是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此外还包括有关联的活动。

文化部在2004年10月下发的《文化部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

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

这一定义强调了文化产业是一个经营性行业。

2006年12月,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联合制定发布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该文件将文化创意产业定义为“是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和创意成果为核心价值,以知识产权实现或消费为交易特征,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验的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业集群”。

此定义是对英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下的创意产业定义的扩充。

在国内学术界,研究者在回顾国外文化产业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文化产业的实际情况,从不同的角度定义了文化产业。

《2001-2002年中国文化产业蓝皮书总报告》从两个方面来定义文化产业:

就所提供产品的性质而言,文化产业可以被理解为向消费者提供精神产品或服务的行业;就其经济过程的性质而言,文化产业可以被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

这是一个从产品性质和经济过程两方面所下的典型的综合性定义。

胡惠林认为,文化产业是一个以精神产品的生产、交换和消费为主要特征的产业系统。

这是从系统论角度下的一个定义,强调文化产业的精神性,但没有把精神服务纳入文化产业之中。

李江帆认为,文化产业就是国民经济中生产具有文化特性的服务产品和实物产品的单位的集合体。

这一定义表明,文化产业跟其他产业一样,也是服务产品和精神产品的集合体,不同点在于这些产品具有文化性。

邓安球认为,文化产业是指为市场进行创造、生产、流通、销售具有文化含量的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之有联系的各种支撑、参与等活动的集合。

这个定义突出了文化产业的市场属性。

《文化及其相关产业分类(2012)》文化产业“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并在范围的表述上对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从内涵)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从外延)做出解释。

 根据这一定义,文化及相关产业包括了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活动、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和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

其中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构成文化及相关产业的主体,其他三个方面是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补充。

2012年,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第一部分文化产品的生产

一、新闻出版发行服务

(一)新闻服务(新闻业)

(二)出版服务(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其他出版业)(三)发行服务(图书、报刊等批发、零售)

 二、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一)广播电视服务

(二)电影和影视录音服务(电影和影视节目制作、发行、电影放映、录音制作)

三、文化艺术服务

(一)文艺创作与表演服务

(二)图书馆与档案馆服务(三)文化遗产保护服务(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博物馆、烈士陵园、纪念馆)(四)群众文化服务(五)文化研究和社团服务(社会人文科学研究、专业性团体(的服务))(六)文化艺术培训服务(七)其他文化艺术服务

四、文化信息传输服务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增值电信服务(文化部分)(三)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五、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

(一)广告服务

(二)文化软件服务(三)建筑设计服务(四)专业设计服务

六、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一)景区游览服务

(二)娱乐休闲服务(三)摄影扩印服务

七、工艺美术品的生产

(一)工艺美术品的制造

(二)园林、陈设艺术及其他陶瓷制品的制造(三)工艺美术品的销售

第二部分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

八、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

(一)版权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版权和文化软件服务)

(二)印刷复制服务(三)文化经纪代理服务(四)文化贸易代理与拍卖服务(五)文化出租服务(六)会展服务(七)其他文化辅助生产

九、文化用品的生产

(一)办公用品的制造

(二)乐器的制造(三)玩具制造(四)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的制造(五)视听设备的制造(六)焰火、鞭炮产品的制造(七)文化用纸的制造(八)文化用油墨颜料的制造(九)文化用化学品的制造(十)其他文化用品的制造(十一)文具乐器照相器材的销售(十二)文化用家电的销售(十三)其他文化用品的销售

十、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

(一)印刷专用设备的制造

(二)广播电视电影专用设备的制造(三)其他文化专用设备的制造(四)广播电视电影专用设备的批发(五)舞台照明设备的批发

三、文化产业概念的几点反思

第一,“文化”和“产业”定义的难度决定了文化产业定义的难度。

在法兰克福学派提出“文化产业”概念以前,文化是一个独立于经济学的领域。

因为在资本主义工业革命以前,普通老百姓主要为满足生理需要而劳动,对文化生活的要求很低,文化主要依靠知识阶层来点滴积累,并在上层社会的小范围内传播。

因此,以往的文化主要是精英文化。

后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人们文化需求的快速增长,文化进入了市场,也就是说,文化逐渐经济化。

文化和产业结合在一起,诞生了文化产业这一新的概念,并被大众接受。

在学术史上,“文化”是一个至今争议很大的概念,“据统计,自从1871年英国文化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在其《原始文化》一书中第一次给‘文化’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到现在,有关文化的定义已近300种,可谓蔚为大观。

”“产业”概念也五花八门,至今没有一个获得普遍认可的定义。

正因为这样,很难给文化产业下一个普遍认可的定义。

第二,国内外已有的文化产业定义有助于深化对文化产业的认识。

尽管因为各国的文化产业发展的水平和发展重点不一导致各国对文化产业的官方定义不同,国内外学者因思考角度的不同,所下的文化产业定义也不一样,但是这些定义没有简单的谁对谁错之分,对我们深化对文化产业的认识提供了启发,有助于我们全面地认识文化产业。

综合起来,这些定义揭示了文化产业的如下几个特征:

一是文化产业包含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二是文化产业不同于文化事业,是具有市场属性的经营活动;三是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在于内含于其中的文化价值,而不是物质载体;四是文化产业包含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交换和消费等相关过程;五是文化产业的关键在于文化的创造性应用;六是文化产业满足的是人的精神文化需要,是一种提供文化体验的产业。

第三,文化产业定义既要吸收以往定义的合理部分,又要联系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实际。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基本上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前正处在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阶段。

打破文化由政府计划发展的局面,借助市场的力量发展文化产业,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因此,进行文化产业定义时,必须区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从狭义的角度来看,文化事业是指因其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而只能由政府发展的文化部分,而文化产业必然是一个市场经济概念。

当然,对文化产业的定义也不能凭空想象,应当吸取以往文化产业定义的思想精华。

第二节世界各国文化产业发展模式

作为一种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在许多国家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目前,国外的文化产业发展主要有三种比较典型的模式:

市场驱动型资源驱动型和政策驱动型。

一、美国:

市场驱动型

美国的文化政策秉承自由主义传统,以强调文化产品生产、销售的高度市场化和最小化政府干预为主旨。

在美国,文化产业在经济领域不具有特殊地位,美国政府认为文化产品与钢铁、汽车等其他产品没有什么不同,文化不需要特殊的规划和保护,政府所应做的就是为文化企业的经济活动以及个人的文化创造提供一个公平合理、充分竞争的舞台。

美国没有文化部,而是以各州政府为核心协调单位,为创意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包括在遵循创意文化产业自身发展规律,考虑文化产业特点的基础上,给予开放、优惠的扶植政策,鼓励多元投资机制和多种经营方式。

1、遵循市场规律,追求高额利润。

与普通商业投资相比,投资美国文化产业的回报更为巨大和迅速,迪斯尼可以说是这方面的“行家里手”,在全球大规模的广告和促销攻势的配合下,迪斯尼一般分五步提取最大赢利:

票房收入是第一轮收入;发行录像带DVD是第二轮收入;迪斯尼主题公园的推广是第三轮收入;特许经营和品牌专卖是第四轮收入;最后,通过电视媒体获取最后一轮收入。

据统计,在迪斯尼的全部收入中,电影发行加上后续的电影和电视收入只占30%,主题公园的收入占20%,其余的50%则全部来自品牌销售。

2、合理调控,引领产业健康发展。

虽然美国政府鼓励文化产业积极发展,但还是会采取各种手段,对文化市场进行合理调控,以保证产业健康发展。

为了扶持文化企业的扩张,促进媒体行业竞争,提高它们的国际竞争力,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传媒革命的新形势,美国政府逐步放宽对媒体的管制。

1996年,克林顿政府签署了《联邦电信法》,大大放宽了对媒体所有权和跨媒体所有权的限制,规定有线电视无须申请特许就可以运营电话业务,鼓励电信和互联网业进入传统媒介市场,从而形成了世纪之交规模空前的媒体兼并浪潮,促成了少数超大规模的跨媒体文化产业集团的出现。

为了打破电视媒体对节目市场的垄断,美国在1971年颁布实施《黄金时间机会条例》,规定每天19:

00-23:

00的黄金时间,电视网及附属台不能全部播出自己制作的娱乐节目。

由此出现了独立节目制作公司,它不仅丰富了广播电视网的内容、提高了利润,而且还使节目从国内市场扩张到国外市场,从而造就和培育了美国的节目市场。

3、注重文化创新,开拓产业资源。

美国主体文化是从欧洲文化那里继承、发展而来的,在其构建过程中,它不断汲取世界其他文化的精华,通过不断的演进,成为世界文化舞台上一支生机勃勃、不断进取的文化力量。

《花木兰》、《角斗士》、《300勇士》、《功夫熊猫》等由外国传统文化改编的好莱坞电影在全球热卖;跨国公司制作的流行音乐大行其道;由国外“进口”的百老汇音乐剧,一年四季热闹非凡,长盛不衰。

凡此种种,无不凸显美国文化产业巨大的汲取能力。

当然,美国的文化产业精英们并不是对外国文化进行简单复制,他们不囿于其传统的、固有的模式,全然不顾客观与世俗的看法与要求,大胆追求创新,进行“美国式改造”,以保持其文化产品的创新品质,适应市场需求。

二、英、法:

资源驱动型

文化产业具备资源产业的特征,它既可以满足人们的需要,又可以实现价值的增长,更为重要的是能够创造新的需求,完成资源的服务——增长——修复——再服务的循环链,成为一种新型的资源。

(一)英国

英国具有悠久的城市文化历史,文化的多样性以及长期积累的科学技术基础,为创意阶层的形成提供了湿润的“土壤”。

1、挖掘传统文化资源,打造文化之都——以格拉斯哥为例。

为了应对传统工业城市衰退,文化引导城市更新的思想随着西方新自由主义潮流开始兴起,并成为一项在英国颇有影响的城市规划更新策略。

格拉斯哥是苏格兰最大的城市之一,位于苏格兰西部,以其辉煌的文化和传统闻名于世。

政府投入了相当多的资金、人力、物力用于历史文化设施的修复和建设。

如将一个有着悠久历史但已放弃掉的毛毯厂厂房改造成商业住宅,包装苏格兰会议展览中心,承办格拉斯哥的花园节,改善城市环境景观等。

很多跟文化相关的草根阶层的艺术活动,如短期展览、社区艺术项目、竞赛活动等,也极大地提升了文化在市民心目中的地位。

如今,格拉斯哥成功地重建了城市的新形象,并成功地推向全世界。

2、营造浓郁的艺术氛围,为创意阶层提供“土壤”。

英国的演出业非常繁荣,演出的剧目很多都是历史名剧,伦敦市中心的街区集中了数十家剧院,《西贡小姐》、《猫》、《悲惨世界》、《李尔王》、《哈姆雷特》等名家名剧,不断获得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此外,英国拥有超过2400家以上鉴定合格的博物馆,每年有超过8000万人次的访客。

浓郁的艺术氛围使得几个世纪以来伦敦一直是一个创意中心。

借助创意产业,英国在经济上成功地实现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如今,英国创意产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8%左右。

3、注重创意人力资源的培养。

从根本来讲,发展创意产业离不开人才。

英国历史悠久的大学不仅散发着他们古老的神韵,而且也潜移默化地熏陶和培养着他们的学生,是影响创意阶层产生的重要因素。

英国拥有超过4000家商业设计咨询公司以及很多自由的设计师。

其行业规模庞大,风格多样,所跨学科从品牌打造、图文制作、包装和商业室内设计,到产品设计、多媒体和工艺设计,应有尽有。

英国的设计业人才多样,专业知识丰富,对新生事物持欢迎态度,在预测和反映消费趋势等方面发挥了领军的作用。

(二)法国

在欧洲,法国是一个拥有悠久文化传统的国家,艺术和文化的财富超越于政治制度,法国人对其文化有种强烈的自豪感和保护欲,对文化的重视是深入骨髓的,因此任何外来的文化侵入都会引起法国人的强烈反应,或许这也是法国政府能有效掌控文化政策的原因。

1、法国政府非常重视文化产业,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使文化产业得以顺利发展。

主要有三种形式的财政支持或赞助:

一是中央政府直接提供赞助、补助和资金等,每一个从事文化活动的企业或民间协会,均可向文化部直接申请财政支持。

二是来自地方财政支持,法国的大区、省、市、镇政府都有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财政预算。

三是政府通过制定减税等政策鼓励企业为文化发展提供各类帮助,有关企业可享受3%左右的税收优惠。

2、文化活动带动文化繁荣。

作为法国文化和创意产业中心的“法兰西岛”,以巴黎为中心,拥有8个省份,有1160万人口,仅占法国总面积的2%,却创造30%的GDP。

著名的巴黎“白色之夜”,通过公共艺术展示、夜间游乐场等丰富的文化活动,让人们徜徉在巴黎夜色与文艺飨宴中。

2004年,法国北部的里尔市被选为欧洲的文化之都。

里尔市借助火车站的改造,把公共空间重新利用并结合艺术转化,进行一连串的文化转型。

在2004年创造了17000位艺术家参与、200万人次访客的惊人数字,同时超过1万名居民参与执行文化活动。

3、传统文化场所的新活动和文化设施的翻新。

近两年,凡尔赛宫引入法国艺术家XavierVeilhan和美国当代艺术家JeffKoons的展览。

当代艺术介入光荣传统的凡尔赛宫,充满视觉的震撼以及争议不断的舆论,反而吸引更多的参观者前往,大大提升了观众的重游意愿。

安排不同的当代艺术家展览,成为凡尔赛宫的新焦点。

卢浮宫选定朗斯作为分馆的地点,分馆的设置将给予其崭新的文艺面貌,卢浮宫也得以扩展典藏展示的空间,分享文化资源。

4、法国地方政府在国家文化政策的推动上,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地方政府善用当代艺术文化的软实力,无论是成立新的文化中心,或者助推城市文化复兴,都成功地彰显了文化艺术与创意经济的完美结合,使文化产业成为重要的经济支柱。

三、日、韩:

政策驱动型

从日韩文化产业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升来看,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政府政策的推动作用在文化产业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日本

长期以来,日本的产业政策以制造业为中心,其制造业在世界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泡沫经济的崩溃,日本经济持续低迷,制造业的出口竞争力逐渐衰落,本国经济一直在低谷徘徊。

但在此10年内,日本的动画、漫画、游戏等产业日渐崛起,令世界瞩目。

2001年,日本明确提出知识产权立国战略,把提高文化竞争力作为提升日本竞争力的重要举措,认为通过文化产品可以加深世界对日本文化的理解,使日本重新获得尊重,从而使日本产品提高文化含量和附加值。

1、立法施政,为文化产业的顺利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保证。

日本尤为重视通过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文化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一是法律法规完备,每个领域均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如197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2001年更名为《著作权管理法》)、2000年的《形成高度情报通讯网络社会基本法》、2001年的《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2002年的《知识产权基本法》等均在相关领域作出详细规范。

二是配套措施及时跟进,可操作性强。

一般在法律法规颁布后,往往还有更为具体的措施相配套。

如:

同《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相配套的有《关于文化艺术振兴的基本方针》,同《知识产权基本法》相配套的是《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使得政府调控文化产业的手段更加完善。

三是根据法律组建相应组织机构,进一步提高了执行效率。

日本根据《信息技术基本法》成立了“知识财富战略本部”,首相任部长,明确将音乐、电影等文化产业与技术、工艺、名牌产品等并列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

“知识财富战略本部”在制定“知识产业促进计划”的同时,设立“文化产业调查会”,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补充和修订文化发展战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文化政策。

2、通过“行政指导”的方式来引导文化产业的发展。

为了贯彻“文化立国”的国策,日本人调动了独特的“行政指导体制”。

“行政指导”是日本政府为实现特定目的,不直接运用法律手段,仅从相关法令为依据,通过向产业部门的行政主管机构提出劝告、指导、指示、期望、要求、建议、警告、命令等行政裁决方式,促使企业接受政府的意图并付诸实现,从而控制特定对象的行为。

包括文化在内的新兴产业是日本“行政指导”的重点。

(二)韩国

韩国在1997年金融危机期间,对外向型经济带来的国民经济脆弱问题进行了深刻反思,认识到发展具有本土优势和本土活力的经济产业,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核心国际竞争力的培育的重大价值。

发展文化产业成为一个重要的战略选择,文化产业被确定为21世纪国家经济的支柱产业。

1997年金融危机后,韩国政府开始将资源投入到资讯、娱乐产业等与文化相关的产业。

与文化产业的人才、研发到国际行销等一系列环节进行协助和辅导,为韩国文化产业兴起做了准备。

“韩流”文化出口主打产品为游戏、电视剧、电影。

“韩流”文化产品出口不仅为韩国赚取了大笔外汇,更为国家形象的提升立下汗马功劳。

上世纪90年代初,韩国本土文化多样化的竞争格局初步形成,整体文化产业的发展进入了良性轨道。

与此同时,政府采取积极的产业政策,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大力扶持和推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成效显著。

1997年金融危机,韩国致力于发掘新的经济增长点,当年即成立了“文化产业基金会;1998年,韩国政府及时提出了“文化立国”方针,规划2001年起5年内把韩国文化产业产值在市场上的份额由1%提高到5%,成为世界五大文化产业强国之一。

1999年至2001年间,韩国先后制定了《文化产业发展5年计划》、《文化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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