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1第二章增值税考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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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1第二章增值税考点汇总

《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法预习考点汇总

第二章增值税法

 第一节

关于增值额的问题

增值税是对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一)关于增值额的问题

  1.不同角度对增值额的理解

角度

对增值额的理解

从理论上讲

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V+M部分,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部分

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来看

增值额是指该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收入额扣除为生产经营这种货物(包括劳务,下同)而外购的那部分货物价款后的余额

从一项货物来看

增值额是该货物经历的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所创造的增值额之和,也就是该项货物的最终销售价值

  2.增值与价格的关系

  某货物销售额与增值额的关系(假定税率为10%)

  对比发现:

  

(1)该货物的最终销售额,就是该货物所经历的生产、流通各环节的增值额之和;

  

(2)按照销售全额课税,会产生对销售额中以前环节纳过税的销售额重复征税。

同一种产品,经过的流转环节越多,重复课税的次数就越多、整体税负就越重。

  3.增值额的法定性

  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据以征税的增值额都是一种法定增值额,并非理论上的增值额。

法定增值额可以等于理论上的增值额,也可以大于或小于理论上的增值额。

造成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不一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各国在规定扣除范围时,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不同。

增值税一般不直接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直接计算法和间接计算法两种类型。

  间接计算法是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广泛采用的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类型

增值税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提示】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实现“转型”,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

 增值税的性质及其计税原理

1.增值税的性质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性质的税种。

  

(1)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销售额,还同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是一种只就未税流转额征税的新型流转税。

  

(2)税负具有转嫁性。

增值税属于间接税。

  (3)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作用在于广泛征集财政收入,而不是调节收入差距。

2.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整体税负扣除以前环节已纳税款。

  具体体现:

  

(1)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税款。

但只对货物或劳务价值中新增价值部分征税。

  

(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扣除。

  (3)税款随着货物的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纳税人与负税人相分离。

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的配合

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的配合一般有两种模式:

  

(1)交叉征税(或称双层次征收)模式。

如增值税与消费税。

  

(2)平行征收模式。

如增值税与营业税。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分为直接计算法和间接计算法两种类型。

增值税的特点和优点

1.增值税的特点

  

(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2)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

  (3)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2.增值税的优点

  

(1)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2)既便于对于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

  (3)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

  (4)在税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约,交叉审计。

 第二节

 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教材收录的是增值税1政策)。

  报关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报关进口单位。

代理进口的,以海关完税凭证(专用缴款书)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提示】“境内”的含义:

  货物——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服务——提供方或接受方在境内。

(三)合并纳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1.划分目的

适应纳税人经营管理规模差异大、财务核算水平不一的情况。

有利于加强重点税源管理,简化小型企业计算缴纳程序。

有利于专用发票的正确使用和安全管理。

2.划分依据

基本依据是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以及企业规模的大小(衡量企业规模一般以年销售额为依据)。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具体标准

一般划分标准:

年销售额、会计核算水平

  1.年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营改增”纳税人除外)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

  

(2)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以下的

  “营改增”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上述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2.会计核算水平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特殊划分标准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特别提示】选择认定规则的差异辨析

  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执行“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认定规定。

  2.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执行“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认定规定。

  3.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基本规则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相关链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50万(生产、劳务为主)、80万(批发、零售为主)。

  【归纳】

  无资格、新业务——500万标准

  无资格、老业务——50万、80万标准

  有资格(老业务)、新业务——不需重新认定

  无资格、兼有新老业务——分别计算销售额、分别适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申请时间:

  新开业的纳税人,可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可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

  ①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辅导期管理期限3个月

  ②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辅导期管理期限6个月

  辅导期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三)营改增的劳务和服务

  1.“营改增”应税服务基本范围(3+7):

“营改增”范围

在全国试点的具体范围

(1)交通运输服务

①陆路运输服务

②水路运输服务

③航空运输服务

④管道运输服务

(2)邮政业

①邮政普遍服务

②邮政特殊服务

③其他邮政服务

(3)电信业

①基础电信服务

②增值电信服务

(4)部分现代服务业

①研发和技术服务

②信息技术服务

③文化创意服务

④物流辅助服务

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⑥鉴证咨询服务

⑦广播影视服务

  营改增对流转税法格局的影响图示(至2015年)

增值税征税范围

营业税征税范围

资产类

货物(有形动产)的销售、进口

(消费税范围)

无形资产(含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不动产的转让

劳务类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营改增”服务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1)交通运输服务

  ①陆路运输服务——11%的税率

  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

  其他陆路运输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②水路运输服务——11%的税率

  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③航空运输服务——11%的税率

  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相关链接】光租、干租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④管道运输服务——11%的税率

  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2)邮政业——11%的税率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提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不属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邮政企业。

  (3)电信业

  ①基础电信服务——11%税率

  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②增值电信服务——6%税率

  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4)部分现代服务业——6%或17%的税率

  ①研发和技术服务——6%的税率

  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提示】其中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②信息技术服务——6%的税率

  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③文化创意服务——6%的税率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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