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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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xx〕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xx〕4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xx〕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xx年7月份,国务院发出《通知》,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突出了“十个创新、十个强化”,还就10个方面的工作做了完善和强调,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企业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xx年9月份,省政府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xx〕47号)文件,建设部出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xx〕164号),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系列文件的重要意义,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要立即召开会议,组织本地区建设系统相关人员学习上级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要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要做好宣贯,组织本地区施工、监理企业的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宣贯培训,并对文件宣贯的效果以考试形式进行书面检验;要加强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要健全和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责任,认真执行工程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各参建单位落实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不得对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勘察单位要保证勘察数据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设计单位要保证设计参数可靠,计算准确,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施工企业要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要加强劳动保护和现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规定要求。

监理企业要熟练掌握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严格实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制止违法违规施工作业。

(三)强化施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要制定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在工程项目现场带班制度,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管理。

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要定期在现场带班或管班,并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

现场带班负责人要立足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以及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检查巡

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做好交接和带班记录。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安全巡查、督查时,应检查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执行情况。

无负责人带班、管班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管理实行联动,按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处理。

对未落实带班制度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要严格实施每周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记录档案,备查;施工企业每月至少要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必须将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按工程所在地,分别送达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企业每季度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汇总后,月底报送企业或办事处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

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重大隐患不及时排除的,要对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认真排查治理施工安全隐患。

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举报奖励、统计上报等制度,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要重点对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危险

性较大的施工部位和环节进行监控,发现重大隐患的,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并定期上报挂牌督办情况。

对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或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工种作业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持证上岗。

施工企业要加强对非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尤其是要做好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的作业人员及新入场和进入新岗位的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没有经过培训的不得上岗。

要推行对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强化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防护救护知识。

继续推进和深化民工学校建设,开展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达到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建设工地推广建立民工学校的指导意见》(浙建管〔xx〕23号)文件中相关标准的建设工程工地要建立民工学校分校,到xx年,所有施工企业都要建立民工学校总校。

对存在无证上岗、不经培训上岗等问题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理。

(七)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

企业要深入开展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为主要内容的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活动,提高施工安全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程度。

要健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的各项内容和制度,从工程项目涉及的脚手架、模板工程、施工用电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主要环节入手,作出详细的规定

和要求,并细化和量化相应的检查标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程质量创优和“平安工地”创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非安全标准化管理工地,取消同级质量评比奖项。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

(八)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要确保必要的安全研发经费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水平不断提高。

要大力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特别是工程项目的起重机械设备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自xx年7月1日起,工地新安装塔吊都必须配备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无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禁止其使用。

逐步淘汰和限制单轨井架物料提升机、出厂超过5年使用年限的卷扬机、qtg20、qtg

25、qtg30等型号的塔式起重机、人工挖孔桩等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要加快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自xx年7月1日起,建设工程造价超xx万的新开工项目,应安装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

企业要通过在线监控系统及时掌握施工现场基本状况及形象进度、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动态、噪声控制、夜间施工等情况,强化对项目部的实时监控管理。

因安全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九)完善安全预警应急机制。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

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对所属工程项目定期进行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排查分析。

要加强对深基坑、高大支模架、地铁盾构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测,并增加安全隐患和风险排查分析的频次。

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企业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加强专业救援力量的建设。

(十)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投入。

企业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用于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建设、安全设备维护更新、员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事故隐患治理、应急预案演练以及安全技术研发、应用和改造等方面。

要建立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扣减。

施工企业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全部用于安全生产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研究制定有效措施,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在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发放、施工过程监督等各个环节加强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落实。

探索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运用经济手段提高企业安全生

产风险管理水平及事故善后处理能力。

四、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十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大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严厉查处工程招投标中相互串标、招投标后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

严厉查处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

严厉查处建筑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施工活动的行为。

严厉查处检测、监测报告造假和违反强制性标准对安全生产造成重大隐患的行为。

严厉查处施工单位不组织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和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

严厉查处监理企业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不及时上报建设监管部门的行为。

严厉查处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通知的行为。

对违法违规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有瞒报事故、事故逃逸等恶劣情节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对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不力的地方,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二)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要认真查找制度上的漏洞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完善细化行业规则,规范竞争行为,整顿建筑市场秩序。

要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从事建筑活动的动态监管,认真落实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将施工安全作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

的重要内容。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对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检查比例不少于企业总数的10%,其中对近三年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以及被列入重点监控的企业要作为必查企业进行检查,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按《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处理。

强化建筑市场准入管理,在企业资质审批、工程招投标、项目施工许可等环节上严格把关,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一项重要的审核指标,确保只有真正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进入市场。

加大市场清出力度,对企业落实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取消市场准入资格。

对在建筑施工活动中随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追究项目建设方、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十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

企业要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除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外,企业内部各级、各岗位均要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书。

要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提高安全信用在项目招投标、资质年检和晋升管理中的权重,引导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发包中选用遵纪守法、重视安全生产的企业。

(十四)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

要依法严格事故查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除依法追究刑事、党纪、政纪责任外,还要依法加大对事故责任企业的资质和

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的处罚力度。

对事故责任企业,该吊销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该降低资质等级的降低资质等级,该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该责令停业整顿的责令停业整顿,该罚款的罚款。

对事故责任人员,该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该责令停止执业的责令停止执业,该吊销岗位证书的吊销岗位证书,该罚款的罚款。

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制度,重大事故查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督办,较大及以下事故查处由我厅负责督办。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限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查处情况要在媒体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及其负责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向社会公告;发生其他事故的企业及其负责人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社会公告,进行通报批评。

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和项目部,收回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其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收回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

(十五)加强社会和。

要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要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对反映的客观问题认

真查处,切实整改。

要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对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和典型的宣传,对安全信用差、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要及时予以曝光。

五、注重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十六)加强规章制度建设。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标准、文件的配套建设,围绕安全生产管理中心工作,认真细致调查研究,公开听取意见,结合本地特点,确定一项制度作为品牌制度亮点工作,制定出科学、完备、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实施细则,通过亮点制度带动其他制度的制定实施和执行,保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要大力推进企业标准体系建设,以国家强制性标准为依据,积极引导、鼓励企业建立完善企业标准体系,加快推进企业工法实施步伐。

(十七)加大建筑安全科研投入。

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是提高建筑安全生产水平的有效途径,要不断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各地要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科研开发,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共同推动建筑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投入。

要结合安全生产实际,不定期制定“推广”、“限定”、“淘汰”设备和技术目录,落实推广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限制和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的工作。

(十八)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工程规模不断扩大的实际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并有效解决工作经费来源。

加强对建筑安全监督执法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能力的教育培训,建立完善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依法监督的行政管理水平。

xx年一月十三日

第二篇:

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在接到舟建委(xx)3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后,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监理部召集所有项目部总监对《文件》进行认真学习,展开积极讨论确实领会文件精神。

针对我区建筑施工安全形势,通过各总监的充分讨论和公司管理层研究制定我公司的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各项目部、监理部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

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上级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要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各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要做好宣传,组织本企业的负责人和各个项目部的负责人进行宣贯培训;要加强检查,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严格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要熟练掌握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严格实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制止违法违规施工作业。

要制定企业负责人或各个项目负责人在工程项目现场代办制度,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管理,要定期在现场带班或管班。

现场负责人要立足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以及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企业还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举报奖励、统计上报等制度,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的预案“五到位”。

要重点对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部位和环节进行监控。

要健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的各项内容和制度,从工程项目涉及的脚手架、模板工程、施工用电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主要环节入手,做出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三、加强公司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

要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自xx年7月1日起,各个项目部如有新安装塔吊都必须配备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无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禁止其使用;逐步淘汰和限制单轨井架物料提升机、出厂超过5年使用年限的卷扬机、qtg20、qtg

25、qtg30等型号的塔式起重机、人工挖孔桩等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自xx年7月1日起,建设工程造价超xx万的新开项目,应安装施工现场再现监控系统。

企业还需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对所属工程项目定期进行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排查分析,加强对深基坑、高大支模架、地铁盾够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测。

企业要求各个项目部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同时企业也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用于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建设、安全设备维护更新、员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事故隐患治理、应急救援演练以及安全技术研发、应用和改造等方面。

四、主要任务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目标。

(二)、突出重点,扎实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1、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①、高度重视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②、要狠抓作业人员上岗前安全技术交底的落实。

③、要不断完善安全技术资料台帐。

2、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重点部位及重要施工环节的管理。

①、要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长效管理机制。

②、要重视工程安全实体防护措施的落实。

③、要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④、要切实加强工地消防安全管理。

⑤、要继续做好夏季高温和台汛季节防暑降温、防台工作。

(三)、继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逐步解决常见性安全问题。

1、针对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吐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分阶段、限时间解决常见性安全问题。

2、继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切实落实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五、工作总结阶段

在通过本次文件的学习和本次活动中,要求各项目监理部对开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监理部安全室备案。

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年三月二十日

第三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质[xx]148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地方法规16篇)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xx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建设部

xx年八月二十七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上公示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三)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企业注册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

(四)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建设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部主管业务司局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生产许可证。

与行业发展司。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是指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名单见附件一)。

(五)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申请材料

(六)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括号里为材料的具体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其中,第2至第13项统一装订成册。

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七)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颁发

(八)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2、对申请材料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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