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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解答

  凤庆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解答

  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临沧市委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强势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针对改革过程中会遇到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和矛盾纠纷,我们编印了《凤庆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解答》,供大家参考。

  1、什么是物权?

  答: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2、什么是林权?

什么是集体林权?

  答:

林权是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为客体的一项权利,凡是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都可以归入林权这一范畴中。

  集体林权是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享有林权。

  3、什么是所有权?

所有权包含哪些内容?

  答:

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定范围内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四项权能。

  占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权。

  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在不损坏物本身或变更其性质的情形下对财产加以利用的权利。

  收益权是指权利人通过对物的占有、使用取得其新增利益的权利。

  处分权是指所有人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利。

  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

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实现村民增收、村财增长、社会增效;激活林业机制、盘活森林资源、搞活林业产业;转变群众观念、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干群关系;确保林农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确保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生态环境改善,确保林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5、林改要做到的“四统一”、“四相符”、“五到户”是指什么?

  答:

“四统一”是指记载的地块、地类、面积和四至界线相统一。

“四相符”是指实际面积、承包合同、林权证面积和承包经营登记表相符。

“五到户”是指承包面积、承包位置、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和林地林木标注到户,让农民吃下“定心丸”,为林地林木流转提供可靠证据。

  6、明晰产权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答:

(1)家庭承包经营:

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可按现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2)集体统一经营:

对集体统一经营且群众比较满意的山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

  (3)有偿转让经营:

将现有山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内部自由组合,联户承包,或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

转让费可采取一次清缴、分期缴付、按年计收等形式。

  (4)股份合作制。

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体,林木由持股者共同经营管理或委托管理,财务单独核算,收益70%按股分配,30%用于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

股权持有者享有相应部分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允许继承或流转。

  确定集体林权改革方式,必须根据群众意愿和林木收益情况依法确定,无论采用何种改革方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完善或补签林木、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换发林权证书。

  7、怎样保护你的林权?

  答:

随着非公有制林业的迅速发展,以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核心内容的林权的保护日益成为包括林农在内的广大林业建设主体关心的问题。

只有林权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切实保护、其财产利益得到有效保障,林权的保护问题得到法律解决,各种社会力量才能更积极地投身林业建设,促进林业快速发展。

  那么如何保护自己的林权呢?

国家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已为保护林权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撑,只要林业建设主体正确运用这些法律武器就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林权。

  我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这是我国林权法律保护的直接依据。

现结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法律适用原则,将我国林权保护法律制度简述如下。

  

(1)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

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

  

(2)当事人经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4)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当事人拟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认林权的行政决定提请行政诉讼的,应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在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林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得提起诉讼。

  (7)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8、山林权属落实到户有哪些程序?

  答:

首先,由各行政村组织人员核实山林面积、四至界线及权属,张榜公布;其次按照本次林改“明晰产权”要求,制定林改方案,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落实山林权属,二榜定案;第三,由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农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合同;第四,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与林农签订的合同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第五,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县政府登记,核发林权证书。

  9、本次林改林权证换发的要求有哪些?

  答:

此次改革换发林权证统一使用国家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统一实行计算机登记、打印、建档、统计、查询;统一按照“申请、审核、勘查、公示、颁证、建档”六个步骤实施;统一采用1:

1万或1:

2.5万比例尺的地形图作为林权证附图;统一建立证书图表资料与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相结合的林权档案。

  10、这次集体林权改革的任务有哪些?

  答: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包括:

  

(1)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

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机制,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主体。

  

(2)开展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

对改革范围的集体林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查图核证。

对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一经明晰,及时开展林权换证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对图证不符,但能通过林权调解,理顺关系的及时登记换证,对调处不顺的待调处无争议后再进行换证登记。

  (3)规范流转机制。

遵循林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原则,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机制。

  (4)创新林业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稳住公益林、搞活商品林、放开人工林”的运行机制,实现“还山于民、还权于民、还利于民”的目标,调动全民爱林护林育林营林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保护体系、管理体系、产业体系和合作体系,创建一批现代林业经济组织,逐步实现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全面提升林业管理水平。

  11、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的含义是什么?

  答:

明晰所有权:

就是把集体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济实体,并确权发证。

  放活经营权:

是指在《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程的规范下,适当放活,放宽对林地和林木的经营权。

  落实处置权:

是指林权所有者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进行处置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林木依法流转和对生产的木材及其产品的处分权,包括继承权、流转权、担保抵押权。

  确保收益权:

是指确保林权所有者在经营林木或林地过程中获得收益的权利。

  12、林业“三定”时,对已划定了的自留山,因故未发给自留山证的如何处理?

  答:

可按“三定”时划分自留山政策,重新核发林权证。

  13、什么是农村林地家庭承包?

  答:

按照承包的具体方法和承包地功能的差别,《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形式。

两者在承包的主体、方法、原则和承包地的功能等方面存在重要的区别。

农村林地家庭承包是指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经营。

  14、什么是农村林地其他方式承包?

  答: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林地其他方式承包指除家庭承包以外,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林地,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落实的承包。

其主要特点是:

  ⑴可以联户、专业队(组)、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也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

承包方主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和成员个人,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也可以承包。

  ⑵承包的方法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而是发包方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法,选择最有经营能力(即出价最高或经营条件最适宜)的人承包。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⑶承包的林地主要是不适宜家庭承包的林地。

  集体经济组织对林地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应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对拟转让山林进行资产评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15、什么是林权证?

  答: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

该证由国家林业局监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盖章生效;属于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盖章生效。

《林权证》工本费每本5元,由农户承担。

  16、林权登记申请由谁提出?

  答:

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17、林权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以及委托权限的委托书;(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18、林权权利人提交的林权登记申请材料,经登记机关审查,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方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

  答:

林权登记机关对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

(1)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位置、四至界线、林种、面积或株数数据准确;

(2)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3)权属归属无争议;(4)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19、森林、林木和林地相关的四项权属中,某项权属发生争议,对未发生争议的其他权属能否进行登记发证?

  答:

林木林地权属发生争议后,为有利于权属争议的解决,只要权属存在争议,该争议山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都应暂缓进行登记发证,待权属争议解决后再登记发证,以维护林区社会的安全稳定。

  20、本次林改对非林地上的林木是否登记发证?

  答:

本次林改对非林地上的林木暂不发证。

  21、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改实施方案和林权申请登记内容公示期限应为多长才合适?

  答:

村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公示期限应根据村民居住集中还是分散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7日。

林权申请登记公示期限为30日。

  22、关于自留山在本次改革中如何改?

  答:

对林业“三定”已经划定到户的自留山,权属清楚的要稳定不变,实行“生不补、死不收”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增地不减地,减地不增地”,长期无偿使用,不收任何费用,核实四至界线和面积后进行林权登记,换(核)发林权证,依法继承和流转。

  23、关于责任山在本次改革中如何改?

  答:

对林业“三定”已划定并已承包到户经营的责任山和“两山两荒”出让时已确定的责任山,权属界限清楚的保持稳定不变,继续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核实四至界限、核定面积,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后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从发证之日起经营期限70年。

  原已划定的责任山林权不清、显失公平、群众意见大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村民代表)同意,可以重新均山到户到人进行改革,按1983年林业“三定”的基准合法人口重新核实(划定)四至界限、核定面积后,签定承包经营合同,依据合同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

责任山在承包期内由承包者自主经营,允许依法继承和转让,经营期限70年。

由于管护等因素形成林分质量差异的,应进行评估折价找补,评估和补差办法由村民自定。

  24、关于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商品林地如何改?

  答:

对已划过自留山、责任山还剩余的集体商品林地,根据村民意见,可因地制宜确定一村一策、一组一案的改革方案。

  农民对山林依赖程度高的地区,由村组制定出改革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村民代表)同意并表决签字后按2007年5月1日的基准合法人口进行均山承包到户经营;确定四至界限、核实面积、签定承包合同后核发林权证,允许依法继承和流转,经营期限70年。

  农民对山林依赖程度一般的地区,且管护责任落实、林分质量较好、经营效益良好的集体林地,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可不均山到户,但应确定四至界限,核准面积后均股到户到人,核发林权证给村组,核发股权证给村民,经营承包期限70年。

然后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承包、转让给企业或大户经营,所得收益的80%均利到户到人,集体留成20%。

经营期满后,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可继续延包,也可以收回林权后重新确定新的经营方式。

  农民对山林依赖程度较低又不便于管理的地区,应先确定四至界限、核实面积、核发林权证,均股到户到人,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按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合规、共赢的原则公开招标,以租赁、承包、转让等方式给大户、联户、企业及社会各界经营。

所得收益,要均股到户到人,其收益的80%均利到户到人,集体留成20%。

经营期满后,应将林权交还给原林权所有者,重新确定经营方式。

  集体山林条件不允许,不便于均山到户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村民代表)同意,可建立林业合作社,按基准合法人口均山到户到人,折山为股,统一经营,按股分利。

制定合作社章程后,林权证核发给合作社,股权证核发到户到人,承包经营期限70年。

合作社股权人按合作社章程自主决定具体的经营方式,经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股权人同意,可统一经营,也可公开招标拍卖,80%收益均利到人,20%集体留成,用于本村组公益事业或作为集体经济积累,一事一议使用,并纳入村务公开内容。

  25、关于至今未划过自留山的集体商品林如何改?

  答:

应首先明确本村组山林的四至界限、核准面积,若大多数群众要求且集体山林条件允许的,可以2007年5月1日的基准合法人口,按不超过现有集体林地15%的比例划定自留山,分户确定四至界限、核准面积、核发林权证,长期无偿使用,依法继承和流转。

其余85%均山到户,以2007年5月1日的基准合法人口,确定四至界限、核定面积、核发林权证。

  若集体山林条件不允许、不便于划定和均山到户的,应首先明确本村组山林的四至界限、核准面积,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然后将林权证核发到该村民小组,并以2007年5月1日的基准合法人口均股到户到人。

在此基础上,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租赁、承包、转让、拍卖等方式经营,所得收益80%均利到户到人,集体留成20%。

  26、关于已流转的集体林地如何改?

  答:

以1999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为界限,1999年以前由村、社负责人决定以租赁、承包、出让等方式流转的,维持原合同,核实林地四至界限、面积、核发林权证给原林权所有者,再依据承包、租赁、转让合同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并按2007年5月1日的基准合法人口将该林地折山均股到户到人,股权证发给农户。

所得收益80%均利到户到人,集体留成20%,用于本村组公益事业或作为集体经济积累,一事一议使用,并纳入村务公开内容。

合同期满后办理林权变更手续,林权交还原林权所有者。

  1999年以后租赁、出让、流转的,村民没有意见的,明确四至界限、核实面积、核发林权证。

  1999年以后租赁、出让、流转的,由于时间的推移,村民有一定意见的,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在维护有效合同连续性的同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按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合规、共赢的原则,修改完善合同,核实四至界限、核实面积、核发林权证给原林权所有者,折山均股到户到人,股权证发给农户,再根据修订后的合同办理林权变更手续,换发林权证给经营者。

合同期满后,办理变更手续,林权交还原林权所有者。

对群众意见大,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善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依法中止合同,另行确定经营方式。

  单位和个人通过租赁、承包、购买方式经营的集体林、荒山、荒坡、荒沟、荒滩,凡符合政策规定,权属、四至、面积清楚、程序合法、没有争议的,重新进行登记,核实四至界限,核准面积后,核发林权证给村组,折山均股到户到人,股权证核发给农户,经营期限70年,并依据流转合同办理林权变更手续,期限以原签订的合同剩余年限为准。

承包期内由承包者自主经营,收益归己。

合同期满后,根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意愿决定具体的经验方式。

变更手续,交还原林权所有者,依法继承或流转。

  27、关于已划为公益林的自留山、责任山、集体林如何改?

  答:

对公路、重要沟渠沿线、城镇面山、村寨水源头、水库周围等生态比较敏感地方已划定为国家生态补偿或省级生态补偿的自留山、责任山、集体林,应确定四至界限,核定面积,核发林权证,不得擅自改变或调整林地性质。

  已划定为国家生态补偿的集体林,要纳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明确权属,核实四至界限、核定面积后,换(核)发林权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级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维持原签订的管护责任和形式不变,列入国家补助的,继续执行补助。

  28、关于已划为自然保护区的自留山、责任山、集体林如何改?

  :

对已划为自然保护区的自留山、责任山、集体林,应核实四至界限、面积,核发林权证,但要按照《森林法》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严禁采伐。

对自然保护区中一些典型生态系统和有重要野生生物物种分布的自留山、责任山、集体林,可以采取赎买方式收归国有,暂不能由国家赎买收归又不能调整为商品林的自留山、责任山、集体林,纳入公益林生态林管理。

  29、关于缺户、户在人不在林地和因电站等重点工程建设外迁移民集体林如何改?

  答:

缺户、无继承人的林木、林地,核实四至界限、核定面积后将使用权和所有权统一收回集体,并将林权证核发该村组,由该村组召开村民大会讨论确定合适的经营方式。

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后办理林权变更手续。

  对举家外迁,户口未注销仍在原户口所在村组的属户在人不在的,该村组要与迁出户取得联系,商定处理办法后参与林权改革。

  移民林地。

移民迁出户原划定的自留山和承包的责任山及其他林地,核实四至、面积后,林权证核发给原林权所有者。

林权证核发后,可依法进行流转。

移民迁入地的村组要预留一定数量的林地,待移民迁入后均山到户,落实四至界限、核实面积,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依法继承和流转,承包经营期限70年。

工程移民迁入前,林权证先核发给预留林地的村组,标明工程移民预留林地,移民迁入后换发林权证。

  小湾电站建设库区淹没1240线以下的自留山、责任山、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河已通过租赁、承包、转让等方式经营的集体林,不纳入改革范围。

  30、关于退耕还林地如何改?

  答:

依据《退耕还林条例》进行退耕,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未核发林权证的,暂不纳入此次改革;未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林地,不纳入此次改革。

在基本农田地上进行退耕还林并享受退耕还林政策,还未核发林权证的,暂不核发林权证。

  31、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涉及的村庄规划、库塘、河道、沟渠、道路和公共牧场林地在改革中如何处理?

  答: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涉及的村庄规划、库塘、河道、沟渠、道路、和公共牧场等需用林地的,应按需要进行预留,预留多少由乡镇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决定。

预留的林地核实四至、面积后,林权证核发给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制定方案和制度统一管理。

林业“三定”和“两山两荒”出让时划拨和出让给学校作为勤工俭学用地的,纳入此次林改,核实四至、面积,签订承包合同后核发林权证。

经营期限70年。

要预留一定数量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所需的林地,核实四至、面积后,林权证核发到村。

经营期限70年。

没有林地的村,要预留部分集体林地用于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要预留部分林地,划拨给学校作为勤工俭学用地,林权证核发给学校。

  32、关于林地内的野生动物、地下埋藏物、矿藏及水资源权属归谁?

  答:

林地内的野生动物、地下埋藏物、矿藏及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属于林地所有者所有和经营范围。

  33、关于道路两侧涉及的集体林地如何改?

  答:

道路两侧涉及集体林地的,乡村公路两侧各3米内、县乡公路两侧各5米内、国道省道两侧各10米内的林地纳入公益林管理,核发林权证。

  34、已到户的自留山被村集体流转的如何处理?

  答:

按照国家有关自留山政策规定,依法划定的自留山,其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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